现代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使得古典意义上的企业家的职能发生了分离,产生了职业企业家阶层,即本书所称的经理层(在有的书中称为高层管理者,如CEO,CIO等),且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产生了股东和公司实际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所有者(股东)将重要的决策权委托于代理人(经理层)。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的存在,掌握控制权的管理者往往会采取偏离股东利益的行动,且随着经营权和管理权的分离,经理层拥有了足够的权限。
最早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的是伯利和米恩斯(Berle and Means,1932),他们对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了调查,发现这些高管层几乎拥有所有的决策权。自从詹森和麦克林(Jensen and Meckling,1976)对管理权和决策权的问题进行研究以来,这一问题已被作为现代金融理论的“代理问题”,而得到长期的关注和研究分析。经理人员可以使用其支配权,通过各种方式,做各种对自己有利的事情(Shleifer and Vishny,1997)。例如经理阶层可以构建自己的权利帝国(Jensen,1974;William-son,1964)。当公司没有有利可图的投机机会时,也不会进行超额现金分红(Jensen,1986)。经理阶层还会为保住自己的位置设置各种防护墙,即使他们表现不佳,对其罢免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Shleifer and Vishny,1989)。管理者的决策,对企业的经营业绩有着极大的影响。这些决策涉及企业进入哪些市场,生产什么样的产品,如何对产品进行定价,如何针对竞争者采取不同的对策方案等方面。决策的正确与否,不仅取决于经理阶层的能力,而且还决定于经理阶层在做出这些旨在为股东创造价值的决策时的动机。通过董事会的形式,股东雇佣经理层代表股东的利益对企业进行管理。但是,经理阶层与股东并不一定有相同的动机和目标。管理者可能并不会如股东所期望的那样对他们的工作付出足够大的努力,同时可能利用职权,享用特权和福利。在选择投资政策、经营政策及财务政策时,管理者往往会首先考虑自身的时间和风险偏好,而忽略了股东的利益。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功能就是要解决两个基本问题:一是经理的选择问题。目前这方面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二是经理的激励与约束问题。这一问题也是公司治理理论研究的核心,现有许多文献也大多是探讨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法。本节主要从这两个问题出发,对经理层的选聘以及激励机制进行分析,为经理层公司治理的最优制度安排提供思路。
3.3.1 经理的选聘机制
根据哈特(1995)最优所有权理论,公司产权应赋予能最有效使用公司资产的人。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权应赋予具有企业家能力的经营者,而出资者应拥有选择经营者的权力,只有这样的公司产权安排,才会有利于公司价值的提高。由于外界环境的不确定性,加之不同的公司所处的行业不同,其非人力资产的专用性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即经营者的能力属于不确定信息,它能否适应正在变化的环境或适合于不同公司的专用性非人力资产,还需在“干中学”的实践过程中不断磨炼,才能与之相匹配。再者,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存在经营者(经理)的逆向选择行为,经营者会有意隐瞒自己的低能,而谎称自己的高能。在此约束下,他人(如公司董事会等)要想确切了解经营者(经理)的能力高低就要花费高昂的成本。这时公司董事会只能根据某些信号显示(如:经营者个人财富、以前的经营业绩、受教育程度等)来推断经营者能力的高低。因此,公司要想获得高速发展,就必须设计出一种能够选择具有高能力的经营者(经理)的机制。
对于任何一个股份公司来说,经营者的能力是极其稀缺的资源。尤其当经营者的人力资本专业化程度与公司专业化非人力资本高度互补时,让经营者拥有公司的经营与决策权,可以提高公司的经营绩效。因此,机制设计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怎样选择或识别有能力的经营者;二是如何选择具有高能力的经营者。
根据各国公司法规定,选择和聘任经理是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通过投票,以多数通过的方式选择经理的人选,继而与受聘经理签订聘任合同,从而完成聘任过程。另外,按照我国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经董事会表决方式通过其聘任,以及决定其报酬事项。但不同的企业治理模式对经营者的选择很不相同,如英美模式主要是从外部市场招聘,而德日模式主要是从企业内部提升。
在选聘过程中,对经理的素质要求是选聘的标准,也是董事会所考虑的最关键的因素之一。因为经理素质决定了其执行业务水平的高低,并从长远影响公司的未来业绩。魏杰(2001)认为,选择真正的企业家,要看他是否具备三种素质:创新精神和能力、对经济生活反应灵敏和对企业的发展永不满足的追求。一般来说,优秀的经理应当具备各种条件和素质,包括知识素质、能力素质、品质素质和身心素质等。品质素质是经理素质的最基础方面,主要包括事业心、道德和工作作风三个方面;知识素质是经理决策能力、创新能力和指挥领导能力的基础,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企业的发展对企业家提出了很高的知识素质要求,要求其与时俱进;能力素质是经理整体素质中最具实质性的部分,主要包括决策能力、组织能力、控制能力等;身心素质是指经理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但在国有上市公司中,经营者的选择往往是通过政府的人事任命产生的。因此,在国有上市公司(如香港中资企业)受到主管部门以及社会目标的制约和影响情况下,经常是公司经理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官员共同作为联合经营者在公司中发挥企业家作用。因此,在国有上市公司中,并不存在真正意义的企业家,因为国有上市公司内部的企业家资格取决于两方面的条件:一是企业家能力;二是主管部门的企业家精神。只有在上级主管部门具有创新精神时,公司经营者具有很高的能力时,二者联合才能发挥企业家的作用,所以,国有上市公司的经营者最多只能称为“准企业家”(李新春,2000)。
3.3.2 经理层激励
作为现代企业理论,特别是委托代理理论研究的重要领域,激励问题一直以来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从科斯交易费用理论、威廉姆斯与克莱茵的资产专用性理论,以及阿尔钦(Alchain)与德姆塞茨(Demsetz)的团体生产理论到威尔逊和斯宾塞(Wilson and Spence)的委托代理理论等都深刻地关注企业内部最优激励方案的设计。如果把激励视为一种契约,那么这个契约,即“所谓激励契约是指委托人采用一种激励机制以诱使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意志行事的一种条款。”[34]因此,一切能够调动经营者(经理层)工作积极性的因素,都可以成为激励经营者(经理层)的激励因素,包括货币报酬的增加、职务的升迁以及经营者个人声誉提高等。这里我们主要阐述对经营者的报酬激励(包括股票期权)与控制权激励。
3.3.2.1 报酬激励
在现代股份公司中,由于股东与经营者目标不一致,股东追求自己的财富最大化,经营者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这就存在股东与经营者潜在利益冲突,构成了委托代理理论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再者,由于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的不确定性和信息的不对称,即使经营者有能力,股东也无法探知并无法完全监督经营者的行为。因此,如何构造委托人(股东)与代理人(经营者)之间的契约关系,通过为代理人提供合适的激励,使其行为满足委托人利益最大化,是委托代理理论一直想要解决的问题,且对企业来说,也就显得特别重要了。
一般来说,设计一项促使经营者努力按委托人利益行事的激励性合同,包括两方面:一是通过授予经营者特定控制权和部分剩余索取权来满足经营者控制权收益偏好,即本书后面将要详细分析的控制权激励。二是授予经营者拥有公司部分剩余索取权,即给予经营者足够的货币收入。由于经营者个人偏好不同,控制权收益和货币收益之间存在替代关系。有的人可能偏重控制权带来的声誉、地位等,有的人则可能偏好货币收入的增加。通常经营者希望两方面同时能得到加强,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其偏好必然会有所偏重,比如年老的经营者可能更偏好控制权,而年轻的经营者可能更偏好货币收入。因此,这时委托人可以根据经营者个人的偏好来设计不同的激励性合同。对于偏好控制权的人,可以给予足够的控制权激励,适当减少货币收入激励成本;而对偏好货币收入的人,可以给予经营者较高的剩余索取权,以此来弥补由于减少控制权收益的损失。
传统的以固定薪水加奖金等的薪酬形式的优点在于,它给经营者提供了稳定可靠的收入,没有风险,起到基本的保障作用。但它存在一个很大的缺陷,即由于它与经营绩效脱节,缺乏足够的灵活性和高强度的刺激性,不能激发经营者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如果固定薪水过高,往往会激励经营者采取比较保守或稳定的策略,从而偏离公司价值最大化。而奖金是当公司运转绩效超过预期目标时,委托人给予经营者的超额回报,是用合同形式明确规定的公司剩余的固定分成比例。由于奖金与公司经营绩效紧密相连,具有较强的激励作用,但也容易引发经营者的短期化行为,即经营者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为了多获得报酬,在任期内可能倾向于那些短期内会给公司财务状况带来有利影响,但长期看来不利于公司发展的计划,从而给所有者利益造成损失,不利于公司长期发展。
相比之下,股票期权等长期激励手段对经营者(经理层)的激励作用最大,有利于促使经营者更加关注公司的长远利益,同时也存在很大风险。本书主要是指经理股票期权(Executive Stock Option),它是将股票期权这一概念借用到企业管理中而形成的一种计划和制度安排,是指公司给予其经营者一定期限内按照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通过经营者取得该股权的代价与资本市场上该股权的价格差形成一种对企业经营者报酬的补充。[35]由于股票期权计划激励的主要对象是公司的经理层,所以它更多地被称为经理股票期权(ESO)。从国外的实践和研究发现,经理股票期权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发展。但股票期权激励作用的大小取决于经营者持有公司股票的多少(或将来以约定价格购买股票的多少)及持有股票的时间。总之,报酬机制的设计要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恰当分配固定薪水、奖金和股票的比例,以期达到公司激励成本最小化和对经营者激励的最大化。
3.3.2.2 控制权激励
在现代股份公司中,“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即两权分离),产生了股东和公司实际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企业的所有者股东除了保留选择经营者以及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外,将公司的日常经营权委托给公司经营者———经理。在假定经营者具有企业家能力的条件下,由于股东和经营者的目标和利益不一致,加之信息的不对称,若对经营者不加以适当的激励与约束,就可能引发经营者(经理层)道德风险行为,侵犯股东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建立适当的激励约束机制,来避免经营者和股东的目标、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效率损失。
从上面分析看出,虽然经营者(经理层)的报酬激励对经营者来说是最直接的影响因素,但实质上经营者的控制权对经营者的激励更具根本意义。因为经营者获得经营控制权是经营者激励约束问题产生的前提,经营者的货币报酬和非货币报酬被认为是对经营者运用经营控制权的回报。但是,经济学家很少把控制权作为约束经营者的因素进行研究(钱颖一,1996)[36]。
在现代股份公司中,一般来说,特定控制权[37]通过契约形式授予职业经营者,这种特定控制权就是高层经理人员的经营控制权,包括日常的生产、销售、雇佣等权利。而剩余控制权则由股东的代表董事会拥有,如任命和解雇总经理、重大投资、合并和破产清算等战略性决策权(钱颖一,1989)。当把企业决策分为“决策管理”和“决策控制”时,经理得到的特定控制权就是决策管理权,董事会所拥有的剩余控制权就是决策控制权。因此,在股份公司中,存在一个契约控制权的授权过程:股东仅保留通过投票选举董事、发行新股等剩余控制权,将本应由自己拥有的契约控制权授予董事会,而董事会则除了保留“决策控制权”[38]外,将“决策管理权”授予公司经理层。
控制权之所以能成为经营者的激励因素,因为控制权能给经营者带来相应回报,即获得控制权收益。一般来说,掌握公司控制权可以满足经营者三个方面的需要:一是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经营者施展才能,体现其经营者精神的自我实现的需要;二是满足了其控制他人或具有优越感以及满足自己权利控制的需要;三是使得经营者具有职位特权,享受在职消费,给经营者带来正常报酬激励以外的物质利益满足的需要。在这里,控制权回报意味着以继续工作权或更大的工作权作为对经营者努力工作的回报(周其仁,1997)。
控制权对经营者的激励作用大小,取决于控制权给经营者带来的满足程度。而这些满足程度受剩余控制权和市场竞争对特定控制权的制约程度影响(如对高层的更替导致控制权变更的威胁)。具体而言,经营者面临控制权变更的威胁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来自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对经营者的监督约束;另一方面来自经理市场的竞争约束以及接管、兼并或重组的资本市场约束。虽然公司的内部监督和市场竞争约束可以克制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使其努力采取公司价值最大化行为,但当经营者离职或失去职业时,控制权的激励作用就会消失。这时候,控制权激励作用很有限,可以通过让经营者拥有部分剩余索取权来弥补。随着经营者拥有的剩余索取权逐步增大,对其的剩余控制权约束力也会逐步减弱,但权利需要和在职消费需要会日益得到满足,控制权激励作用因此也会增大,其努力程度就会提高。这种情况发展到极致,就变成了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完全于一身的古典经营者,这时候权利激励也将达到最大化。其实,现代公司的经营者控制权机制的作用机理就建立在这种剩余索取权和特定控制权之间的作用关系上。
总而言之,控制权激励是通过决定是否授予经营者特定控制权以及选择对授权的制约程度来激励约束经营者行为的一种制度安排。从本质上看,控制权激励是一种动态调整经营者控制权的决策机制,决策的内容包括是否授予控制权、授予谁和授权后如何制约等,决策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经营者的选择、经营者的努力程度及其采取的行为。在股份公司中,这种制度安排对内表现为股东大会、董事、经营者和监事会之间的权利分配和制衡关系,对外则表现为外部控制权市场[39]对在职经营者(职业经理人)的行为约束和激励。
注释
[1]因为各国情况不同,董事会分为单层董事会、双层董事会和混合董事会三种类型,不同类型董事会的功能不同,因而导致各国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监事会是否作为一个独立的公司机关而有所不同。在本书讨论的内部治理结构中没有把监事会进行单独讨论,将在下面的篇幅中有详细描述。
[2]参见严武:《公司股权结构与治理机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年,第42页。
[3]参见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公司治理评价课题组:《强控股股东,弱董事会———解析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状况》,《中国企业家》,2004年第3期。
[4]数据来源:《国有股减持: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的有效途径》,http://lw。china-b。com/gllw/20090317/911429_1.html。
[5]资料来源:方原:《国资委划定股改后国资持股下限 比例从60%到10%》,《21世纪经济报道》,2005年7月20日。
[6]此段参见重庆大学廖莹毅的硕士论文:《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与企业绩效》,2002年。
[7]Shleifer,Andrei,and Vishny,Robert W1,“A Survey of Corporate Govern-ance,”The Journal of Finance(JIME):pp737~783,1997.
[8]Grossman S,O。Hart。An analysis of the principal agent problem[J]。 Economet-rics,1983(51):7-45.
[9]Shleifer,A。,Vishny,R。,1997.A Survey of Corporate Governance。Journal of Finance 52,737-783.
[10]La Porta,R。,Lopez-de-Silanes,F。,Shleifer,A。,1999.Corporate Owner-ship around the World。Journal of Finance 54,471-517.
[11]Claessens,S。,Djankov,S。,Lang,L。,1999.Who Control East Asian Cor-poration。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2 054,The World Bank。(Claessens,S。,Djank-ov,S。,Fan,J。,Lang,L。,1999.Expropriation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in East A-sia。Unpublished Working Paper,The World Bank)。
[12]所谓“内部人控制”,是企业内部人员(主要是经理层人员)掌握了企业的剩余控制权或同时掌握了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内部人控制和内部人控制问题是有区别的。后者主要指经营者过度的控制权收益,包括过分的在职消费、信息披露不规范、决策行为短期化。
[13]Grossman J,O Hart。One share one vote and the market for corporate control[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88,(20):175-202.
[14]Holderne ss,C。G。,and D。P。Sheehan。The Role of Majority Shareholders in Publicly Held Corporations:An ExploratoryAnalysis[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88,(Vol。20):317-346.
[15]参见余颖:《大股东控制型公司治理的效率评价》,《财经科学》2001年第3期。
[16]所谓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在2002年11月联合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合格投资者应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17]数据来源:殷克东、李莉、赵昕、黄瑞芬:《2006~2007年资本市场回顾与2008年展望》,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研究报告,2008年。
[18]参见张建森,徐安岭:《机构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治理》,《特区经济》,2004年第10期。
[19]Gillan,S。G。,L。T。Starks(2000)Corporate Governance Proposals and Share-holder Activism:The Role of Institutional Investors。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Vol。57,275-305.
[20]Davis,Steil,Inshtitutional Investor,[M],MIT Press,2001.
[21]包括大学退休人员股票基金(CREF)、加州公共雇员退休系统、加州教师退休系统、威斯康星州投资委员会(SWIB)、纽约审计员养老基金(NYC)。
[22]参见 John C。Coffee。Jr。Liquidity Versus Control:The Institutional Investor As Corporate Monitor91 Colum L Rev 1278,P1326(1991)。
[23]“Buffet现象”出自Warren Buffer的Berkshire Hathaway投资基金通过购买特别发行的优先股股票而投资于公司。1987年,Buffet在Salomon Brathers通过购买特别发行的优先股股票投资了7亿美元。在这笔交易中,公司给Buffet的股息是9%,而且Buffet的期权中还有可转让为公众的权利。
[24]参见陈宏辉:《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理论与实证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书中将利益相关者分为核心利益相关者、蛰伏利益相关者和边缘利益相关者。
[25]参见伯利,米恩斯:《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中文版,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1981.
[26]参见何浚:《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证分析》,《经济研究》,1998年第5期。
[27]香港董事学会:《独立非执行董事酬金厘定指南》,2005年。
[28]例如,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股,股东共20人。其中两名大股东拥有51股(51%),其他18名股东共计拥有49股(49%)。按一般投票制,每股一票表决权,那么两名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每名得51票。但实行累积投票制,每股的表决权是5票,大股东总计票数为255票,其他股东245票,由于按这种投票制度,所得票数靠前者即当选,这样,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一名得123票,一名得122票,而大股东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刘辅华:《如何完善股东表决权制度》,《上市公司》,2000年第6期。
[29]这里的“管理控制权”与后面分析经理层的控制权激励中提到的“特定控制权”含义基本上相同,在这里只是不同的表述而已。管理控制权与决策控制权相对应,而特定控制权与剩余控制权相对应。
[30]这里的“决策控制权”与剩余控制权含义也基本上相同。
[31]2001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了独立董事的职权等。
[32]参见文宗瑜:《现代公司治理:董事会与CEO的较量及制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148页。
[33]其实1997年还不是我国最早设立独立董事的时间,最早还可以追溯到1988年开始的H股公司率先按香港联交所的要求设立独立董事。
[34]见李风圣为《契约经济学》一书所作序言,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
[35]党开宇,吴冲锋:《亚式期权定价及其在期股激励上的应用》,《系统工程》,2000年第3期。
[36]哈特(1998)曾说,虽然权利被管理学家认为是一种巨大的激励力量,但在标准的经济理论中,权利的配置和转移是不重要的。
[37]产权理论将企业的契约性控制权分为特定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所谓特定控制权是指那种事前通过契约加以明确规定的权利,即在契约中规定契约方在什么情况下具体如何使用的权利。剩余控制权则是指事前没有在契约中明确界定如何使用的权利,是决定资产在最终契约所限定的特殊用途以外如何被使用的权利(Hart and Moore,1990)。
[38]这里的“决策控制”和“管理控制权”与剩余控制权和“特定控制权”含义也基本上相同。在这里只是不同的表述而已。管理控制权与决策控制权相对应,而特定控制权与剩余控制权相对应。
[39]控制权市场通常也被称为接管市场,根据詹森和卢拜克(Jensen and Ruback)的定义,公司控制权市场是一个由各个不同管理团队在其中互相争夺资源管理权的市场,这里主要包括委托书收购、兼并、收购、破产清算以及经理市场等。
企业作为社会的细胞,企业外部的制度环境对企业的成长和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尤其是社会的经济、法律制度,更是决定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香港中资企业是内地国有资本在香港投资或经营的企业,其从资本来源的性质而言,是国有资产在境外的经营。因此,香港中资企业的发展,必须符合境内和境外两种制度环境的要求。一方面,它作为国有资产,其内地的投资人即股东的行为,既受到内地法律和监管制度的制约,也受到内地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的影响;另一方面,它作为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注册并在香港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其所有的经营和社会活动既受到香港法律制度的制约,也受到香港的经济制度和经营环境的影响。本章主要分析在香港和内地双重制度约束的外部环境下,香港中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演变特点和现状,以便了解香港中资企业内部治理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