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应当“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在对犯罪行为防范引诱方面,应当自觉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
未成年人要有效地防止自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就必须认真学法,提高识别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及时消除违法犯罪的心理倾向,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未成年人要有效地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对自己的侵害,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同样要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善于用法,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正确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各项正当权利。
未成年人还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所谓社会公共道德规范,主要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交往当中逐步形成的有利于维护大家共同利益,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规范,比如敬老爱幼、爱护公物等。自觉遵守社会公共道德规范,对于养成良好的行为、品德是非常重要的。
大量事实证明,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是从违反社会公共道德规范开始的,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是一道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堤坝。
一个人有了良好的品行,就能够比较容易地抵制各种不良思潮和不良行为的影响和诱惑,这是未成年人自身预防犯罪的重要基础。因此,要培养一代新风,必须从未成年人抓起,促成未成年人自觉遵守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2)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
这是对未成年人进行人格培养,提高其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自尊”,要求未成年人尊重自己的人格,珍重自己的品行;“自律”,要求未成年人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严格要求自己,不能放任自流,随心所欲;“自强”,要求未成年人积极向上,要有进取心,不甘落伍。
“自尊、自律、自强”,从不同的角度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人格,是很重要的做人准则,对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充分发挥未成年人自身在预防犯罪方面作用巨大。未成年人要顺利地完成个体社会化,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法公民,并有效地对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自我防范,最基本的一条就是应当树立自尊意识、自律意识和自强意识。
(3)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这是未成年人对犯罪进行自我防范的一个重要的主观条件。“辨别是非”能力是对犯罪进行自我防范的前提条件。未成年人如果是非标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明,就谈不上自觉去预防犯罪。
“自我保护”的能力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时,能够摆脱、制止以及对自己进行保护的能力。
1999年10月28日14时15分,午觉睡过头的山西大学科学哲学专业的研究生韩婕匆匆赶往教室。校园里行人稀少。路上,一个二十三四岁、模样文静的陌生人对她说:“嗨!你的学费为什么还没有交?我是‘学生科’的老师,走,跟我到‘学生科’去一趟。”她答:“什么?我的学费早交了!”对方坚持:“交了?不可能!‘学生科’的电脑里没有,不信你跟我到科里去看看。”随后,韩婕就跟着“老师”走出校门,坐上电车,来到一公里之外的另一所大学。中途“老师”还询问她的家庭情况及与学费有关的几个问题,并“此地无银三百两”地告诉她“电脑在财大”。等跟着“老师”来到伸手不见五指的山西财经大学主楼地下室时,她才意识到有问题,但已经晚了,“老师”狠狠地掐住了她的脖子……不到一分钟,韩婕就失去了反抗能力。
实践中,有许多未成年人在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时,由于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不能及时摆脱恶劣环境,最后也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由原来的受侵害者变成侵害者。因此,加强未成年人对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自我保护能力,是未成年人对犯罪进行自我防范的一个重要内容。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等应大力加强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增强其辨别是非的能力,使其能自觉地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跌入违法犯罪的泥潭。
另外,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的有无与强弱,将直接关系他们是否能积极地预防被侵害,是否能有效地减轻被侵害的程度,是否能有效地实施自救与互救。为此,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等应大力加强有关被侵害预防方面的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