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法式》是宋哲宗、徽宗时期由将作监李诫编修,官方颁布的一部建筑设计、施工的规范。流传至今的《营造法式》,人们通常把它看成是中国古籍中最完整的一部建筑技术文献,是研究宋代建筑乃至中国古代建筑的一部必不可少的参考书。之所以会对《营造法式》产生这样的看法,这是与《营造法式》的性质、特点与价值分不开的。
第一节 《营造法式》的性质
《营造法式》是具有怎样性质的一部着作?对此,在《营造法式》所附的《劄子》及《看详》中李诫已有所说明。当然《营造法式》性质的确定,首先与中国古代的工官制度相关联。
一、工官与将作监
李诫在《劄子》中说:“契勘熙宁中敕,令将作监编修《营造法式》,至元佑六年方成书。准绍圣四年十一月二日敕:以元佑《营造法式》只是料状,别无变造用材制度;其间工料太宽,关防无术。三省同奉圣旨,着臣重别编修。”在《看详》中李诫也写道:“先准朝旨,以《营造法式》旧文只是一定之法。及有营造,位置尽皆不同,临时不可考据,徒为空文,难以行用,先次更不施行,委臣重别编修。”这说明《营造法式》是将作监“奉敕”编修的。
中国自有历史以来,历代都设置工官,管理百工之事。例如汉代在九卿之外设有中尉、将作少府、大长秋等,其中将作少府的职责便是掌修宗庙、路寝、宫室、陵园等皇家所属土木工程。又如唐代中央政府于三省六部之外,还设有九寺、五监等管理行政事务的机关,五监中的将作监便是管理宫殿、宗庙、城郭、官衙等工程修建事务的机关。随着官营手工业的发展,这套管理机构也日益庞大、细化。如唐代在将作监下再设四署,左校管理梓匠,右校管理土工,中校管理舟车,甄官管理石工、陶工,已呈现出分工细化的趋向。至宋代,将作监的规模进一步扩大,分工也更加细化。
《宋史》职官志中说:“将作监:旧制,判监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凡土木工匠之政、京都缮修隶三司修造案,本监但掌祠祀供省牲牌、镇石、炷香、盥手、焚版币之事。元丰官制行,始正职掌。置监、少监各一人,丞、主簿各二人。监掌宫室、城郭、桥梁、舟车营缮之事,少监为之贰,丞参领之,凡土木工匠板筑造作之政令总焉。”虽然宋初将作监实职不多,只掌管一些“祠祀供省牲牌、镇石、炷香、盥手、焚版币之事”,但这并不是说宋初营造工程不多,而是“凡土木工匠之政、京都缮修隶三司修造案”,不归将作监掌管而已。到元丰改制后,将作监成了“凡土木工匠板筑造作之政令总焉”的机构。此时将作监实职增多,机构亦随之扩大,下辖有10个部门,即:修内司、东西八作司、竹木务、事材务、麦场、窑务、丹粉所、作坊物料库、退材场、帘泊场。其中东西八作司领有以下八作:泥作、赤白作、桐油作、石作、瓦作、竹作、砖作、井作。可见,官营的建筑业分工日细,且有相应的部门进行管理。
事实上,宋代与土木工程有关的工种不止上述八作,《宋会要辑稿》所提到的二十一作,即:大木作、锯匠作、小木作、皮作、大炉作、小炉作、麻作、石作、砖作、泥作、井作、赤白作、桶作、瓦作、竹作、猛火油作、钉铰作、火药作、金火作、青窑作、窑子作,大多与土木工程有关。
即便如此,《营造法式》所提到的十三作中的壕寨(土作)、雕作、旋作、彩画作仍未包括在《宋会要辑稿》的二十一作之中。
二、法式与规范
官营手工业的发展和分工细化,需要有一套新的技术标准来满足工程管理的需要。而事实是,自宋初以来,由于大兴土木,又无相应的管理规范,因而官营建筑业弊端丛生,腐败日甚。一些工程累年不结,浪费严重。一些监官虚报冒领,工程结束后又谎报结余,邀功请赏。这不仅影响到建筑的质量,也使财政亏损、国库空虚。因此就有了《劄子》所言“熙宁中敕,令将作监编修《营造法式》”之举。熙宁(1068-1077)是宋神宗赵顼的第一个年号。在神宗之前,北宋朝廷已注意到官营建筑业的弊端,如《宋会要辑稿》记载,宋仁宗曾于至和元年(1054)下诏:“比闻差官修缮京师官舍,其初多广计工料,既而指羡余以邀赏,故所修不得完久。自今须实计功料申三司,如七年内损堕者,其监检官吏工匠并劾罪以闻。”这一诏书已切中建筑业中广计工料、谎报羡余的要害,并提出了实计功料和如偷工减料则“劾罪以闻”的措施。但仅仅只有诏书,没有相应的管理规范,仍无法杜绝广计工料、虚报项目、偷工减料、中饱私囊等腐败现象。到了熙宁二年(1069),神宗赵顼任命王安石为参知政事,主持变法,改革官营建筑业的弊端自然成了“理财以富国”的变法内容。虽然当时的将作监在“奉敕”后用了近20年的时间编成了元佑《营造法式》,可是依然“只是料状,别无变造用材制度,其间工料太宽,关防无术”;“只是一定之法,及有营造,位置尽皆不同,临时不可考据,徒为空文,难以行用,先次更不施行”。于是,到宋哲宗绍圣四年(1097)又令将作监官员李诫“重别编修”。
李诫经过为时3年的“考究经史群书,并勒人匠逐一讲说”,在元符三年(1100)编修成海行《营造法式》。经御览,于宋徽宗崇宁二年(1103)付梓,并“依海行敕令颁降”。这便是今天我们看到的《营造法式》。
“辨其才干器物之所须,乘时储积以待给用,庀其工徒而授以法式”,并“视将作匠法,物勒工名,以法式察其良窳”,本是将作监的重要职责。因此,将作监所订的“法式”既是土木工程的技术操作规程,也是考核工匠的重要依据。但《营造法式》编修和颁行的主要目的似乎并不在此,而是在于使官营营造业“关防有术”,防止主管工程的人员虚开项目、中饱私囊。
因此,《营造法式》虽然涉及许多技术规范,但它不同于一般技术规范。更何况作为一般性的技术规范,并不须要“敕令颁降”。事实上,古代的“法式”一词除了一般意义上的程式、规范含义之外,还有法规的含义。如司马迁说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罢黜异说,实现了“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局面。这里所用的“法式”一词便有法度、律令之意。宋代在明法度、定律令方面主要是因袭唐、五代的律、令、格、式等制度,并以敕作为随时损益的手段。宋神宗时,因“律不足以周事情”,规定“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并把律、令、格、式的名目改为敕、令、格、式。为了便于区分,宋神宗曾下过这样的定义:“禁于已然之谓敕,禁于未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使彼效之之谓式。”即凡属有关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叫做“敕”,有关约束禁止方面的规定叫做“令”,有关吏民等级及论等行赏方面的规定叫做“格”,有关体制楷模方面的规定叫做“式”。《营造法式》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敕、令、格、式,但它是奉敕编修,通过“送所属看详”和“敕令颁降”的,因而同样具有法规效力。与《营造法式》相类似,神宗熙宁年间还敕令军器监编修过《熙宁法式》。宋徽宗政和二年(1112),曾“诏诸路郡造军器不用《熙宁法式》者,有司议罚,具为令”。《营造法式》性质与《熙宁法式》相类似,想必《营造法式》同样具有强制性。由此看来,“《营造法式》应是政府对建筑工程所制订的在实际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的法规,而不是没有约束力的技术性着作”。
第二节 《营造法式》的特点
李诫所编修的《营造法式》之所以能成为“海行”的法规,这与《营造法式》的编修特点密不可分。如果说元佑《营造法式》“只是料状,别无变造用材制度”,“徒为空文,难以行用”,那么,李诫《营造法式》“系营造制度、工限等,关防功料,最为要切,内外皆合通行”。显然,李诫在编修《营造法式》时吸取了元佑《营造法式》的教训。虽然李诫把“关防功料”放在首位,但他意识到,如果简单地开出一个功料定额清单,而“无变造用材制度”,势必重蹈元佑《营造法式》之覆辙。于是,李诫一方面“考究经史群书”,另一方面与匠人“逐一讲说”,形成了《营造法式》既重历史、理论,又重现实、经验的总体特点。具体表现在:
一、考究群书,厘定术语
编修《营造法式》着眼点在于“关防功料”,但李诫采取了逆推的方法,即若要定工定料,必须有明确的各作制度;若要制订各作制度,必须要厘清名词术语。因为“屋宇等名件,其数实繁。书传所载,各有异同;或一物多名,或方俗语滞,其间亦有讹谬相传,音同字近者,遂转而不改,习以成俗”。因此,李诫把考究群书,厘定术语放在编修《营造法式》的重要位置。
他在《看详》中说:今谨按群书及其曹所语,参详去取,修立《总释》二卷。今于逐作制度篇目之下,以古今异名载于注内,修立下条:
墙:其名有五:一曰墙、二曰墉、三曰垣、四曰、五曰壁。
柱础:其名有六:一曰础、二曰、三曰磶、四曰磌、五曰磩、六曰磉;今谓之石碇。
材:其名有三:一曰章、二曰材、三曰方桁。
栱:其名有六:一曰、二曰槉、三曰欂、四曰曲枅、五曰栾、六曰栱。
飞昂:其名有五:一曰櫼、二曰飞昂、三曰英昂、四曰斜角、五曰下昂。
爵头:其名有四:一曰爵头、二曰耍头、三曰胡孙头、四曰桲枞头。
斗:其名有五:一曰楶、二曰栭、三曰栌、四曰沓、五曰斗。
平坐:其名有五:一曰阁道、二曰墱道、三曰飞陛、四曰平坐、五曰鼓坐。
梁:其名有三:一曰梁、二曰杗廇、三曰欐。
柱:其名有二:一曰楹、二曰柱。
阳马:其名有五:一曰觚棱、二曰阳马、三曰阙角、四曰角梁、五曰梁枺。
侏儒柱:其名有六:一曰梲、二曰侏儒柱、三曰浮柱、四曰棳、五曰上楹、六曰蜀柱。
斜柱:其名有五:一曰斜柱、二曰梧、三曰迕、四曰枝樘、五曰叉手。
栋:其名有九:一曰栋、二曰桴、三曰檼、四曰棼、五曰甍、六曰极、七曰槫、八曰檩、九曰櫋。
搏风:其名有二:一曰荣、二曰搏风。
柎:其名有三:一曰柎、二曰复栋、三曰替木。
椽:其名有四:二曰桷、二曰椽、三曰榱、四曰橑。
短椽:其名有二:一曰梀、二曰禁楄。
檐:其名有十四:一曰宇、二曰檐、三曰樀、四曰楣、五曰屋垂、六曰梠、七曰棂、八曰联榜、九曰橝、十曰庌、十一曰庑、十二曰槾、十三曰檐、十四曰庮。
举折:其名有四:一曰陠、二曰峻、三曰陠峭、四曰举折。
乌头门:其名有三:一曰乌头大门、二曰表楬、三曰阀阅;今称棂星门。
平棊:其名有三:一曰平机、二曰橑、三曰平棊;俗谓之平起。以方椽施素板者,谓之平暗。
斗八藻井:其名有三:一曰藻井、二曰圜泉、三曰方井;今谓之斗八藻井。
钩阑:其名有八:一曰棂槛、二曰轩槛、三曰栊、四曰梐牢、五曰栏楯、六曰柃、七曰阶阑、八曰钩阑。
拒马叉子:其名有四:一曰梐枑、二曰梐拒、三曰行马、四曰拒马叉子。
屏风:其名有四:一曰皇邸、二曰后板、三曰扆、四曰屏风。
露篱:其名有五:一曰樆、二曰栅、三曰据、四曰籓、五曰落;今谓之露篱。
涂:其名有四:一曰垷、二曰墐、三曰涂、四曰泥。
阶:其名有四:一曰阶、二曰陛、三曰陔、四曰甋。
瓦:其名有二:一曰瓦、二曰甍。
砖:其名有四:一曰甓,二曰瓴甋、三曰、四曰麈甎。
这是李诫考究群书后所厘定的术语。在《总释》中除了对上述30个术语进行诠释外,还增加了宫、阙、殿(堂附)、楼、亭、台榭、城、定平、取正、铺作、两际、门、华表、窗、鸱尾、彩画、井等18个术语。也就是说《营造法式》重点作诠释的“屋宇等名件”达48个。《总释》篇幅为两卷,如果加上《看详》部分的相关内容,用于厘定建筑名称术语的篇幅几乎达到了三卷。在“释名”过程中,李诫引用大量的文献资料。在《总释》所引书目涉及经、史、子、集四部,尤以经部为多,其书目占到全部引用书目的41%,其中就有《周易》、《尚书》、《论语》、《诗》、《周官》、《礼记》、《仪礼》、《国语》、《春秋》等儒家经典。
不可否认,《营造法式》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引经据典,除了明确建筑名称术语的基本目的之外,还有其他原因。李诫在《进新修栀营造法式枛序》说:“臣闻上栋下宇,《易》为大壮之时;正位辨方,《礼》实太平之典。共工命于舜日;大匠始于汉朝。各有司存,按为功绪。况神畿之千里,加禁阙之九重;内财宫寝之宜,外定庙朝之次;蝉联庶府,棊列百司。櫼栌栱柱之相支,规矩准绳之先治;五材并用,百堵皆兴。惟时鸠僝之工,遂考翚飞之室。”把建筑与《周易》、《周礼》、舜帝、共工、宫寝、庙朝等联系在一起,不仅使《营造法式》增添了些许“形而上”的色彩,而且也把《营造法式》纳入了“礼”的法度。
二、制定制度,明确规格
针对元佑《营造法式》存在的问题,李诫对当时的建筑技术作了全面的总结,编制出卷三至卷十五所列的13个工种制度,使得“及有营造位置尽皆不同”时仍然有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