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应该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但事实上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对强势利益集团的偏袒造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分配的巨大差距,而政府没有充分履行社会责任又加剧了社会分配的不公。
因此,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之后,政府承担着更为沉重的维护社会公正的职责,政府能不能有效履行维护社会公平的责任就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从理论上讲,政府作为一个公共组织,公共性是对它的基本规定,政府必须担负起维护社会公平的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社会不公的严重存在,表明政府没有尽到应尽的公共责任。问责社会不公,政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综观我国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各种不公问题,发现许多都与政府公共责任的缺失有着密切的联系。城乡分治以及带来的严重城乡差别是我国社会不公的集中表现,其原因主要在政府,是政府人为分治的结果。政府通过设定农村户口与城市户口两种不同的户籍制度,在城市与农村之间人为设置了一条巨大的鸿沟,阻止了城市与农村人口之间自由地流动,从而有可能对居住在城市的少数人口提供特殊的公共服务。在一国工业化过程中,工业向农业反哺、城市向农村转移支付是解决社会收入差距扩大、提高社会公平的基本举措。但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工业化过程中,城市一直通过物价的“剪刀差”盘剥农民的利益,导致“中国的城市像欧洲”,气派繁华,而“中国的农村像非洲”,落后贫穷。
如此巨大反差的形成,其根源主要也是居住在城市的政府官员对城市建设的偏爱,而忽视广大农民的利益。
造成城乡收入差别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来自公共服务对城市居民的倾斜。2004年我国名义城乡收入差别是3.2∶1,若将义务教育、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障因素考虑在内,估计我国城乡实际收入差别已达5~6∶1,政府公共服务供给在影响城乡实际收入差别中的比例大约要占到30%~40%。在城乡二元体制下,占总人口30%的城市人口享有全国70%的卫生资源配置,占总人口70%的农村人口只享有30%的卫生资源配置,城市人口人均享有卫生资源是农村人口的五倍多;其中,我国享有医疗卫生保障的人只占15%,主要是国家公务人员。由此可见,中国医疗卫生保障方面的不公一方面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二元城乡结构下城市对农村的剥夺;另一方面是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等级观念在医疗资源分配方面的制度化,是特权阶层自利行为的结果。世界卫生组织(WHO)对各国医疗公平性进行排序,中国竟排在第188位,倒数第4位。
城乡二元体制也导致了教育的严重不公。以2002年为例,全年各项教育投资为800多亿元,而占总人口近70%的农村只获得其中的23%。城市高中、本科和研究生学历人口比例分别是农村的3.5倍、281.55倍和323倍。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途径。我国教育是一项公益事业,依教育法规定,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不应受财产状况的限制。但城乡二元体制下严重的教育不公,使大量农村受教育者被剥夺平等的受教育的条件,从而失去了进一步发展的机会,最终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
城市居民收入差距过大也是备受关注的不公现象。造成差距的原因固然与市场经济中资本积累的“马太效应”有关,但不少学者认为我国分配不公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垄断和腐败,而垄断与腐败的背后都隐藏着公共权力,也就是说我国社会转型中存在的分配不公主要根源在政府。王小鲁通过《国民收入分配状况与灰色收入》课题的研究,指出我国目前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不在于市场化,而在于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腐败和灰色收入。
制度缺陷造成的灰色收入干扰了国民收入的正常分配。在初次分配领域,灰色收入导致要素配置扭曲,造成低效率并影响未来经济发展。在再分配领域,灰色收入造成国民收入的逆向再分配,把本该用于低收入居民的资金通过非正当途径转移到权力相关者手中,进一步扩大了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
该项研究根据恩格尔系数和其他一些消费特征进行初步推算,估计占城镇居民家庭10%的最高收入居民(约1900万户5000万人),2005年人均可支配收入9.7万元,相当于政府统计的原有数据(不到2.9万元)的3倍多。其他中高收入居民的收入也高于原有统计。推算城乡居民收入总额约12.7万亿元,而不是8.3万亿元;占国民总收入69%(但国民总收入也可能需要上调)。全国城镇居民收入中没有统计到的隐性收入总计4.4万亿元,相当于当年GDP的24%。这些隐性收入主要来源于:第一,财政资金通过“条条”(部门)渠道分配到各地的部分存在严重管理漏洞。第二,金融腐败普遍存在。第三,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寻租行为。第四,土地收益流失。第五,垄断行业收入。这项研究指出,造成社会不公的诸多因素都与政府或政府控制下的垄断有关,政府管制与垄断造成社会机会不平等,机会不平等将当前贫富差距拉得更大。这些与人们自身的素质和努力无关的因素所造成的收入差距当然是社会不满所指的焦点。
综上述所,政府一方面在维护社会公平上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另一方面又导致了社会严重的不公,从而印证了政府公平悖论。政府既可能是维护社会公平的关键力量,也可能是导致社会不公平的主要根源。
政府公平悖论也为解决社会不公指出了两条不同的路径: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政府要有积极作为,通过政策调节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为了防止政府制造社会不公,关键要遏制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不当干预,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从我国社会不公的成因来看,政府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失责是严重的,我们应该从强化政府社会责任入手,纠正政府造成社会不公的政策性原因,不断完善政府的社会事业,使政府成为维护社会公平的关键力量。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经济增长与宏观稳定”课题组的研究证实了加强政府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该课题组发现,我国一方面由GDP来衡量的经济增长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另一方面,由义务教育、基本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获得来衡量的民生状况却令人担忧,也就是说政府没有很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办好各种社会事业。这种国富与民生关系的失衡,是当前各类失衡的本质体现。该课题组认为,当前我国与民生状况直接相关的政府社会性支出的不足是导致增长失衡的重要原因,提出政府应在提供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承担起基本的责任,加快财政支出结构转型,增加社会性支出的比重,改善民生状况,纠正增长失衡。周天勇研究员曾对中美财政支出的结构进行比较,得出的结论显示我国财政在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方面的开支比率是明显偏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