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问责政府与社会责任的回归
着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里茨曾在2007年以“中国经济需要新的发展模式”为题发表过一篇文章,指出在过去30年间中国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不断使用有较好适应性的新策略、新政策。他指出,世界在变化,中国的国情也在变化,因此,需要新的发展模式,新模式中应涉及四个重要问题,其中第一个问题就是应对不平等越来越多的担忧,包括在农村内部的不平等、农村与城市之间的不平等,以及城市之内的不平等。
今天,随着我国企业的不断壮大,社会舆论强调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呼声日渐高涨,但忽视了政府应该承担更为重要的社会责任。如果说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更多的是依靠道义上的自觉,那么政府承担社会责任更多的是法律上的必行义务。社会不公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履行社会责任,同时公民公平权利的获得又不能只寄希望于政府的道德自觉,而根基于自身的权力。有权力才会有权利。这是一条法则,公民平等权利的获得同样服从于这一法则。政府的社会责任与政府的道德自觉密切相关,与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怀相伴,但制度是更具有持久性和稳固性的基础。
维护社会公平作为一项政府的责任,就是必须履行的义务。一旦政府没有履行维护社会公平的责任,那么社会不公的存在就意味着政府的失职,在责任政府的制度下应该受到责任追究。
对政府失职进行追究的基础是法治与民主。法治确立了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而法治得以确立的基础又是民主。政府问责制作为一项重要的责任追究方式,是法治与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对政府问责可以来自几个方面:基于道义的问责往往来自拥有话语权的知识阶层,基于权力的问责来自上级领导机关,基于利益的问责则来自利益相关者群体。后者应是更为根本的问责。因为,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让利益相关者在问责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是提高问责力度的重要举措。
建立政府社会责任的问责制度,对于推动政府有效履行维护公平的职责具有重要意义,要通过制度力量使政府在维护公平方面的失职受到责任追究与惩罚。问责制是推动政府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力量,这种力量是构建社会事业不可缺少的动力。因为基于维护与推动社会公平的社会事业,其发展的内在动因与经济发展的动力有很大的不同。经济发展在本质上是依靠利益相关者对利益的追求来驱动的,这种驱动力是一种自发的内在的力量;而致力于社会公平的事业由于其公益性质,其驱动力主要来自相关法律制度以及政策的严格约束,这种驱动力需要外在的强制力量进行推动,没有这种力量,政府维护社会公平的事业是难以自发形成和持续发展的。问责背后的力量既可能来自集权下的压力型体制,也可能来自民主政治的监督与制约,但在根本上来自民主政治的诉求。
政府在维护社会责任方面的失责往往与政府的自利性有关,对政府的自利性倾向必须依靠法治进行纠正,通过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进行控制。可以说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还仅仅是初级市场经济,从初级市场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过渡的标志是法治的确立。在我国向现代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传统的集权体制是影响现代市场经济转型的主要障碍,因此,当下我国讨论法治更多地关注于法治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其实,法治意味着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也内含着对政府失责的追究,法治意味着政府没有履行社会责任将受到惩罚。所以,法治下的政府必然伴随着明确的责任,一定是一个责任政府。政府的责任性是民主社会的基本特征。责任政府是一种责任明确且得到有效履行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是基于法治社会“权责统一”这一理论逻辑。也就是说,在法治社会政府行为必须时刻处于一种责任状态,政府的责任就是对政府权力的一种控制措施,是推动政府追求公共利益的一种制度性设计,这种制度安排与法治密切相关。
政府作为一个公共组织,其公共性并不会由于政府的自觉而自发形成,它在根本上是公共力量和民主政治驱使的结果。在一个分层的社会中,政府容易受强势集团的影响和操纵,政府在政策制定和公共资源分配中偏离公共性。极端的情况是一些地方政府的官员被利益集团“俘获”,政府的公共管理对特殊阶层采取明显的政策倾斜,丧失政府所应遵循的公共性,对弱势群体没有提供应有的社会保障。
面对社会存在的严重不公问题,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必须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这里既有“不作为”的责任,也有“乱作为”的责任。“不作为”的责任指政府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提供公共服务与社会事业,没有通过积极的社会政策解决发展不均衡问题。“乱作为”的责任指政府由于不当的干预或错误政策导致、加剧社会发展不平衡和社会不公。从目前我国的现状来看,政府“乱作为”导致的社会不公更为严重。
解决市场经济分配不均需要政府通过强制性的税收政策调节收入分配并向弱势群体转移支付,在这一过程中政府扮演着积极的角色。但是,我国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是体制和政策缺陷导致的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扭曲,是政府政策性的结果。如果进一步赋予政府调节社会分配的权力,让政府掌控大量资源进行转移支付,可能进一步导致公共资源流失和逆向再分配,恶化收入分配格局。同时,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时间不长,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实力与世界上的大企业相比非常弱小,过于提高税负会影响企业的发展,降低企业在世界上的竞争,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背景下,必须从全球竞争战略的视角审视我们的经济政策。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时间不长、企业发展还不壮大的初级市场经济阶段,政府是导致社会不公的主要根源,解决社会不公问题首先要从政府管理的公共性缺失入手。
当然,这项工作往往涉及政府或公务员的利益,会遇到政府自利性的阻碍。但责任政府的问责制度在于让公民能够控制政府,社会公平是公民问责政府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公民对政府监督制约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促使政府坚持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公共管理,政府的政策一旦偏离公共利益,公民有权力进行问责并予以纠正。因此,责任政府下的问责能在制度上维护政府的公共性,保障社会的和谐发展。
问责社会不公,在根本上要追问政府领导人的公共性。政府领导人一旦丧失其立基的公共性,成为利益集团的代理人,政府领导人就失去合法性,应该由新的政府领导人来替代。好的政治制度应该建立政府领导人的替代机制,一旦政府领导人失去公共性,公民能通过合法的途径选择新的政府领导人。这种代替不仅是维护公民利益的基本保障,也是对政府领导人进行监督的重要措施。
一个公平的社会应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得到切实保障的社会,而弱势群体之所以能得到保障,得益于自身的政治力量与建立在自身政治力量之上的民主制度。没有足够的事实验证民主与效率之间具有正相关性,但几乎可以肯定民主能促进公共政策向更加公平的方向发展。社会公平一定是与民主政治的水平紧密联系在一起,民主政治是一种代表更广大民众利益的制度安排。社会发展的事实表明,是民主而不会是市场实现社会的公平。在集权体制下,政治精英可能实现一时的分配公平,但集权体制本身不能维系长久的社会公平,官员与平民的不平等是集权体制下社会不公的必然结果。在一个民主与法制不健全的国家,在一个法治与宪政不完善的社会,政府被俘获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在现实社会,政府被强势利益集团所左右并成为强势利益集团的利益代理并不少见。一旦政府被强势利益集团所俘获,政府很可能会成为导致社会不公的主要根源,在这种政府治理下的社会一定是一个极不公平的社会。因此,社会公平最终建立在法治之上,是法治保障了公民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