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该承担社会责任,这本来是不言而喻的,但现实政治生活中社会不公的不断加剧以及成因中的公共政策因素,促使我们要重视政府的社会责任问题。在对社会不公的公共政策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后发现,政府在社会公平方面存在着类似诺斯国家悖论的现象。诺斯在研究经济史时发现,产权和制度的执行必须依赖于政府,而政府通常又在追求租金最大化,导致一些国家陷入对落后制度路径的依赖。因此,诺斯认为,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往往会面临没有政府不行,有了政府也未必能办好事的两难,存在国家或说政府悖论。这就是着名经济学家诺斯所提出的“国家悖论”——“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衰退的根源”。
诺斯悖论所阐述的矛盾也发生在政府处理社会公平问题上。
政府作为公共管理组织,追求社会公平无疑是民主国家政府公共性的基本规定,但现实中政府可能扮演两种截然不同的角色,政府既是维护社会公平的关键力量,也是导致社会不公平的主要根源。我们将这一结论称之为“政府公平悖论”。从政府的性质来说,政府维护社会公平是其基本的责任,这一责任与政府的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相区别,我们称之为政府的社会责任。政府如果没有维护社会公平反而导致社会不公,那显然是严重的失责。现代政府是责任政府,责任制度的建立应该包含对“政府公平悖论”的化解,理应追求一个更加公平的社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以极不均衡的方式迅速发展,就宏观来看,我国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第四位,正以一个大国的姿态崛起,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奇迹。但是,就我国国内发展来看,不均衡的情况相当突出,尤其是社会进步的另一维度——社会公正却没有取得明显的改进,甚至在某些领域还存在严重的缺失问题,收入差距、城乡差距和区域差距都有扩大的趋势,由此导致的社会不公带来社会矛盾剧增。面对严重存在的社会不公问题,我们需要科学地分析造成的原因。毫无疑问,原因是复杂的,本文不准备对造成社会不公的原因进行全面的分析,只是试图探讨政府管理在导致社会不公中的影响。因此,我们首先将造成社会不公的原因划分为政府原因与非政府原因,进而讨论政府对社会不公形成的政策根源和政治责任,并进一步研究如何促使政府回归公共性。
第一节市场马太效应凸显政府社会责任
我国正经历一次深刻的社会转型,并已基本完成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和主导的配置社会资源的方式,通过价值规律的作用进行资源分配和生产力布局。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是跟随着货币流动,而不是根据人们的需求流动,财富分配不公是市场经济自身难以克服的问题。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机理建立在经济主体有序的竞争和利益最大化基础之上,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消费者追求效用最大化,两者的互动便造就了市场经济高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正因为如此,我们说利益动机是市场经济效率的前提,同时亦是市场经济效率的保证。
市场经济的竞争性特点导致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马太效应。1968年,美国科学史专家罗伯特·莫顿提出马太效应现象。莫顿发现:任何个体、群体或地区,一旦在某一个方面(如金钱、名誉、地位等)获得成功和进步,会产生一种积累优势,从而会有更多的机会取得更大的成功和进步。莫顿将这现象称为“马太效应”。马太效应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不断凸显,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就呈现出“发展趋异”的“马太效应”。落后地区的人才会流向发达地区,落后地区的资源会廉价流向发达地区,落后地区的制度又通常不如发达地区合理,于是循环往复,地区差异愈来愈大。同时,社会贫富差距中马太效应也十分突出,先富阶层愈来愈富,而贫困阶层却趋于愈来愈穷。
在股市楼市狂涨中,先富起来的人群资本积累迅速提升,进一步加剧了社会贫富的分化。同时,由于先富阶层通常享有更好的教育和发展机会,而穷者则由于经济原因,比富者更缺乏发展机遇,这又加剧了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马太效应,导致社会不公。
市场经济的自利性不会自发地实现社会的公平和道德理想。
“市场经济本身如同一把双刃剑,具有其经济和道德上的两面性:在经济上,它既是激活效率的自由之源,可以创造空前丰富的物质财富,也可能造成资源和财富的巨大浪费;既具有原始的市场公正的‘天然’性格,也可能因这种天性而导致日益扩大的弱肉强食和贫富差距。”所以,虽然市场经济讲求机会公平,但无法保证结果公平,物品跟随的是货币选票,而不是人的最大需要。市场机制所做的是把物品交到那些出价最高的人手中,这些人拥有最多的货币选票。因此,有效率的市场制度可能产生极大的不平等。不少学者深刻地认识到了这一问题。
公共选择学派创始人布坎南明确指出,如果人们要求市场产生出在道德上得到满足的偏好,就是在给市场分配一项完全不适当的任务。美国经济学诺贝尔奖获得者萨缪尔森更进一步指出,“有效率的市场制度可能产生极大的不平等”,而“这样一种结果可能在政治上或道德上是不能接受的”。我国经过不到三十年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事实表明市场竞争带来公平困境,市场经济在创造巨大经济发展成就的同时,公平问题已成为严重困扰我国的一个社会问题。市场经济的自发倾向导致社会收入的两极分化正日益影响我国的社会公正与稳定。
市场经济的这一特性凸现了政府维护社会公平的责任,市场经济的个人主义性质需要政府的公共性与之适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公共社会的代表,必须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进行收入分配的调节,保障低收入阶层的利益,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可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社会不公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责任。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经历的矛盾冲突促使政府逐渐认识到政府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意义。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各国普遍推行的“福利国家制度”有效缓解了社会的分配不公问题,缓和了社会不公带来的矛盾,同时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消费倾向,拉动了经济增长。政府在解决社会不公方面发挥了有效的作用,扮演了一个十分积极的角色。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由于通过福利国家制度实现了社会财富向弱势群体有利的再分配,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的基尼系数低于我国,公共医疗、就业保障、基础教育等基本的生存与发展权利的保障都比我国更加完善。西方发达国家能提供较好的社会保障固然与他们的经济实力强大有关,但与这些国家的政府尤其是社会民主党政府履行社会责任的努力不无关系。
社会效率与社会公平紧密联系在一起,没有效率的社会是不可能真正实现社会公平的。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导致了财富分配上的不公,但市场经济使我国绝大多数贫困人口脱离了贫穷的生活状况。据统计,1978年至2006年,中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数量从2.5亿下降到2148万,减少了2.28亿多人,下降幅度超过90%;农村绝对贫困发生率由30%下降到2.3%。实践证明,市场经济是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方式,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实现社会公正提供了基本的经济基础。
但市场经济在提高我国总体经济实力和普遍改善广大民众生活水平的同时,不同阶层、不同地区、城乡之间的差距在不断扩大;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形成了起点平等、规则平等与结果不平等,形式公平与实质不公平的内在矛盾在不断加剧。这种植根于市场内在逻辑的矛盾现象,难以在市场机制中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这就要求在市场机制之外,依托政府建立一种实现社会公正的机制,用以缓解和克服市场机制的内在矛盾问题。这就需要政府依托公共权力对社会进行全面的、整体的协调和组织,从而实现社会的均衡发展。政府就是以社会整体目标和共同利益为前提的公共管理组织,因此,公共性是对政府职责的基本规定,维护社会公正是政府的基本使命。
政府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途径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事业,作为提供公共物品的社会事业具有明显的公益性。也就是说,社会事业发展具有经济学所讲的“正外部性”,从事社会事业的组织或个人不能垄断其努力的收益,不能排除没有付出努力者和投入资源的搭便车行为。因此,依靠个体理性、运用市场机制来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的效果是有限的。社会事业发展更多地需要基于公共理性,需要通过政府的组织和落实。
第二节政府失责与社会不公的政策成因
政府管理应该是一种公共管理,其“公共”对“管理”的限定明确了政府管理的公共性特征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应该比历史上任何政府更具有公共性。公共性是社会主义政府的本质规定,是公民权利的保障和社会公平的前提。政府管理的公共性规定了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必须以追求公共利益为前提,以社会和谐发展为目标。在现代社会,政府普遍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的责任,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福利国家制度的普遍推行,使政府履行维护社会公平职责走上了一个历史性的高峰。
当今世界,政府履行维护社会公平的职责是通过承担大量的社会事业来实现的。这些社会事业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团结的社会事业。这一层次上的社会事业主要面向特殊群体提供必要的支持与服务,使他们能够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而不是疏离于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之外,由此增进他们的福利和社会认同,维护社会团结。
这种意义上的社会事业通常也被称作社会慈善事业或者社会福利事业,是社会事业最基础的组成部分。第二层次是防范社会风险,维护社会安全的社会事业。这一层次上的社会事业面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安全与秩序保障,防止或减轻他们遭受意外灾难的损失,增进社会成员的互信互助以及安全感,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
这种意义上的社会事业最为典型的就是制度化的社会保障与社会治安服务。第三层次是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福利,促进社会发展的社会事业。这一层次上的社会事业主要着眼于提升全体社会成员的人力资本和生活质量,增进其选择、发展能力以及生活满意度,由此保持社会发展的活力,积蓄社会经济发展的资源和潜力。这种意义上的社会事业最为典型的就是科技、文化、教育、卫生和体育。第四层次是维持社会经济发展可持续性的社会事业。
这一层次上的社会事业主要关注社会系统运行和发展的外部环境,包括物质环境与社会环境,着眼于维护和创造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外部条件。这种意义上的社会事业最典型的包括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和资源节约等。
我国政府在计划经济时代,平均主义是一个重要的政策特点,这种政策不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但在分配上具有公平倾向。
因此,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尽管经济效率低下,物资十分匮乏,社会服务水平不高,但没有出现分配上的两极分化。在改革初期的1981年,我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29,不仅总体上差距不大,在城市及农村内部也相当均等。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带来了我国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同时也使我国的绝对贫困人口减少了90%以上,基础义务教育基本普及,高等教育实现了从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阶段转变。经济发展为政府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物质基础,而政府正确的公共性导向为维护社会公平做出了贡献,充分说明社会公平的实现关键要依靠政府的力量。
但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在维护公平方面的失责也是非常严重的。我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不断攀升,到2000年就冲破了0.4的国际警戒线,2005年更是逼近0.47,贫富差距日渐拉大。尤为严重的是,收入差距拉大主要不是基于个人能力和公平竞争,而是市场竞争的机会不平等以及竞争过程中的不平等。
这类不平等主要是体制性因素导致的,它既不反映效率原则,也不符合公平原则,是造成社会不公的主要原因。大量的事实表明,我国目前存在的严重社会不公与政府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政府成为社会不公的主要根源。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政府受社会强势群体的支配并主要代表强势群体的利益,从而使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第二,政府自利性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犯,公共权力非公共运用导致公共资源成为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私有资源。
政府倚重于强势集团利益是西方市场经济发展史上的普遍现象。世界银行1997年发展报告《变革世界中的政府》曾深刻地指出:“在几乎所有的社会中,有钱有势者的需要和偏好在官方的目标和优先考虑中得到充分体现。但对于那些为使权力中心听到其呼声而奋斗的穷人和处于社会边缘的人们而言,这种情况却十分罕见。因此,这类人和其他影响力弱小的集团并没有从公共政策和服务中受益,即便那些最应当从中受益的人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