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需要两个方面的制度保障。第一,保证政策科学性和时效性的基础是政府的尽职尽责和政府能拥有足够的信息资源。当前,信息技术刺激和推动了知识的传播与扩散,电子通信技术和网络的快速发展大大加快了信息传播的速度和扩展了信息传播的范围,这一方面使得政府官员在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无法保证信息的全面性,官僚体制内的专家无法获得制定政策分析需要的全部信息,甚至得不到正确的信息,如果排除公众对重要决策的参与,将容易造成政策上的失误。不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人部门,都不能拥有解决综合、动态、多样化问题所需要的全部知识和信息。另一方面要拓宽公民获取信息的渠道,把民众引入政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来,以保证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符合民众需求的政策措施,从而提升政府效能。第二,保证政策可接受性的基础是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中如何保证公共政策实现社会利益分配的公平,而维护社会公平正是政府社会责任的体现。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加入WTO后与国际社会的逐步接轨,我国逐步建立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这就促使利益群体的多元化,这些多元群体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必然要求参与到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来,而将公民引入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必然会提升公共政策的可接受性。因此,从责任政府的角度来看,提升政府政策合理性也必然需要提升政府回应性。
提升政府回应性对于政府问责机制的不断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通过外部的制度力量使政府的失职行为受到责任追究与惩罚,进而形成有效的社会问责制度。而回应机制的建立则可以充分有效地调动社会公众的参与,政府监督和制约机制的健全不仅需要政府内部机制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更需要强有力的政府外部力量的监督和制约,而政府外部力量主要是来自积极参与监督政府的民众。因此,要维持政府的有效运行、防止贪污腐败以及赢得民众的普遍支持,政府也需要不断提升回应性,扩大民众的参与和监督,逐步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逐步实现民众对政府的有效监督。
总之,政府回应性是责任政府的本质属性之一,持续提升政府回应性、建立有效回应机制是责任政府的内在需求。具有高回应性的政府才能有效提升政府的效能,使政府能够快速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不断满足社会民众的各种需求,进而逐步发展成为一个真正的责任政府。
严格地说,政府的回应包括政府的内部回应和政府的外部回应两种形式,而本文讨论的政府回应是政府的外部回应。在我国扩大有序政治参与的背景下,责任政府强调政府回应方式应积极从内部回应转向外部回应。我国各级政府在现行的层级体制下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内部的高回应与外部的低回应。这种现象与我国政治民主化不够密切联系,与民众参与途径和参与制度缺乏紧密有关。民主制度的缺失促使地方官员在行政过程中对上级领导负责而不是对社会和民众负责,政府回应的也仍是以内部回应和被动的职能性回应为主。
政府的低回应性是民主政治缺失的反映。政府和市场是当今两种最基本的社会制度。相对于市场所具有的竞争性、公开性和透明性而言,政府却具有垄断性和封闭性,政府的这些属性严重影响着政府回应性的提高。具体表现在:第一,政府是垄断性组织,政府具有唯一性,对于政府尤其是长期受集权和中央权威思想影响的政府而言,政府及政府官员对社会和民众展现的更多的是权威性,对民众的回应也更多的是从政府彰显政绩角度出发,再加上现有干部晋升任用制度的影响,不少地方政府官员注重对上级负责而轻视对社会和民众负责,形成了只对上级领导高回应而对社会和民众低回应的办事作风。政府还垄断了政策相关信息资源,垄断了大多数的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政府由于缺乏有效的外部激励和制约机制,使得政府缺乏提高效率的动力,从而使得政府对社会和民众的回应具有时滞性和低效性,也使得政府很难及时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第二,政府具有相对封闭性,主要体现在政府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透明度不高,政府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缺乏民众有效的参与和监督,政策的出台大多是由领导或领导集体决定,从而造成了政府政策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降低了政策的可接受性。
政府的低回应性也反映了政府制度的不健全。我国各级政府部门仍然存在着许多体制性的问题影响政府的回应性。主要体现在:
第一,政府管理方式陈旧,行政手段落后,许多政府部门仍然习惯于利用审批和取缔等行政手段来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重事前审批而轻事后监管,审批过多而监管不足。政府在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法律手段不多,同时存在着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和部门利益法制化等现象。
第二,政府组织结构不合理,上下级政府之间存在着权力与责任不统一、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等问题,管理层次过多,机构分设过细,决策、执行、监管与服务体系不分,多重多头执法现象严重。
第三,政府管理体制不完善,激励机制不足,责任约束不够,自由裁量权过大,办事程序繁琐,行政腐败仍很严重,行政效率较低,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存在脱节现象,“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屡禁不止。
第四,政府运行机制不协调,决策机制不完善,决策随意性大盲目性强,政策执行中“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屡见不鲜,不同政府部门之间存在着职责交叉、相互扯皮等现象。同时存在行政程序和行政行为规范化程度较低,公务员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能力不强,行政透明度不够,形式主义、文山会海现象严重。现存的这些政府问题都容易造成政府责任的缺失,从而使得政府回应的效率普遍低下,对民众的需求也无法有效满足。
政府回应性的缺失与公民政治参与制度不健全紧密联系。
当前,我国政府及其官员的责任性、回应性和服务性普遍低下,这是与我国公民参与政府活动的机制和途径缺乏离不开的。我国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途径主要有公民听证、人大代表提案和公民上访三种,而其他途径都在探索当中,目前仍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参与途径。而且,就目前来看,作为主要参与途径的三种方式都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公民听证存在的问题。参与听证的代表是否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是否能够代表更大范围公民的利益,选出代表的过程是否公平公正合理,这些疑虑仍普遍存在,影响了听证的权威性。而且听证程序尚未形成科学完整的操作流程。一些听证会流于形式,多数情况下政府决策部门都是就已拟订的方案进行公民听证,而且公众往往既不了解所要听证的内容,也不明了是否会吸纳自己的意见,再者决策部门对听证代表的意见取舍过程和依据也很少公布,听证过程大多不是透明公开的,以致听证会难以发挥有效作用。
第二,人大代表提案存在的问题。关于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即是否能代表其所要代表利益群体的利益,即使其本身具有代表性,但其提交的议案是否具有代表性仍被普遍质疑。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仍不完善,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在乡镇和县级是直接选举产生,而市、省、全国人大的代表则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就造成他们与群众的联系比较少,同时致使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识不强。
第三,公民上访存在的问题。公民上访主要体现的是某些个人或者特定群体的意见、看法和利益,大部分的上访无法反映大多数人的意见,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而且公民上访一般来说成本较高,而得到的回应却比较低,很多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因此,我国目前既缺乏完善的参与体制,也缺乏有效的参与途径,这些都直接影响着民众的参与,从而限制了政府的回应。
在缺乏有效参与体制和途径的前提下,民众是无法有效表达他们的需求的,因而政府也难以有针对性地提供公共服务,这就造成了在许多情况下政府提供了服务而民众却十分不满的情形。
政府回应性是责任政府的重要属性,它的提升不仅有赖于政府及其官员责任意识的增强,还与政府制度的完善密切联系在一起。而且政府有效回应机制确立才能在根本上提升政府的回应性,也只有政府回应性的提升才能保证责任政府责任性的实现。
第二节责任政府的服务性
责任政府与服务政府作为两个理想政府类型具有不同的内在规定,责任政府的根本属性在于它的责任本位,而服务政府的根本属性在于它的公共服务取向。但是,责任政府与服务政府不同的本质属性又具有内在的统一性,责任政府的责任最终将归结为公共服务,责任本位要通过公共服务得以实现。因此,公共服务也应该是责任政府的基本价值取向。同时,政府受能力的限制所能承担的公共服务责任是有限的,责任政府为公共服务的责任勘定边界。由于责任具有义务性的特点,责任的落实必须要有制度的保障,于是,责任政府的问责制度又为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可见,责任政府与服务政府的统一实质是过程与目标的统一,责任政府侧重于过程的制度安排,而服务政府侧重于政府终极目标的实现。
责任政府是对以权力为本位的政府管理的根本颠覆,确立公共责任是现代政府的逻辑起点,但这种颠覆还没有解决应负责什么的问题,因此,责任政府不仅要确立责任本位的政府管理逻辑,而且要回答责任的具体内涵,明确责任政府的责任目标,只有这样才构成一个完整的责任政府。本研究旨在解决这一问题,论证公共服务是责任政府的根本目标,并进一步证明责任政府的公共性决定了政府责任的核心是公共服务,政府公共服务的水平应该成为衡量政府履责的实质标准。同时,证明责任政府的责任不仅明示了政府的责任目标,也勘定了政府公共服务的责任边界,并形成制度力量推动政府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
政府的根本责任是公共服务。政府是管理机构,但在终极目标上政府是公共服务组织,政府的公共性决定了政府的根本责任在于满足公共需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级政府主要以经济建设型政府的角色发挥着作用,这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特殊选择。改革开放初期,我国面临极为落后的经济水平与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需要政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扮演改革的推动者与建设组织者的角色。经济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在经济极端落后的情况下,“发展是硬道理”就演变为“经济发展是硬道理”。我国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社会发展获得了长足的进步,政治民主也逐渐赢得了自上而下的广泛支持和普遍认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探索和实践也已经收获了阶段性的成果。
在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建设的组织主体已从政府转向市场与社会,市场与社会要求政府从经济建设者的角色退出,发挥公共服务的作用。实践证明,市场越发展,经济越进步,政治越民主,要求政府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的愿望和呼声也越热切,并将政府能否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视为政府是否有效履责的基本依据。可以说,一个政府,如果不能实现公共利益,那么就不能说它是一个对公民负责任的政府;一个政府如果不能有效保护公共利益、不致力于公共利益最大化,就不是一个真正的责任政府。
责任政府将责任定位于有效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巩固其合法性的根本要求。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公民的授权或委托,因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致力于增进和实现公民的利益,乃是政府存在的根本理由和目的。换而言之,公共服务型政府使政府真正回归其本源——公共服务者的角色。政府只有通过提供充足优质的公共服务,才能证明政府的价值与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