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报告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胡虎林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8年5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省政府提请的《浙江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印发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和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并在地方立法网上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同时,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永明带队到温州、杭州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省人大代表、市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上虞市调研,听取基层有关部门、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并到山东省进行立法考察。7月8日,召开省有关部门座谈会听取意见。在调研、修改过程中,与省政府法制办、省建设厅作了多次沟通、协调。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在多次研究、修改的基础上,提出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7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立法的必要性
今年5月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主要是:(1)制定这个条例是否有必要;(2)《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太广,建议明确主要适用在城市管理领域;(3)执法部门的职责要具体明确;(4)《条例(草案)》中执法部门与原有关部门的关系、权力边界不清楚;(5)执法部门成立后,原有关部门的执法机构和人员要相应调整,防止政府机构膨胀和臃肿。
对上述问题和《条例(草案)》中的其他一些问题,法制委员会通过调研认为,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为改变不少地方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问题,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作出了重大创新性规定,创设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国务院对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十分重视,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包括:《国务院关于贯彻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枛的通知》
(国发〔1996〕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等,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基本制度框架作了原则指导规定,对工作开展作了部署。《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强调: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2007年7月,在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座谈会上,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高度肯定各地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使分散的执法力量得到整合,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多头执法、相互扯皮的现象。同时明确要求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大力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逐步扩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和事项,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的问题。2008年5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再次强调,要改革行政执法体制,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有法律依据的,也符合党中央要求和十七大精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强调:改革行政执法体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我省从2001年9月首先在杭州市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以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很重视。2003年10月和2004年8月,省法制办分别下发了《关于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县(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经省政府决定,2005年4月成立了由分管副省长为组长的“浙江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协调小组”。至今全省共有54个市、县(市、区)的城市管理领域实行了这项制度(包括衢州、义乌等地开展的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应由市、县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城市管理的需要提出申请;对执法现状和问题调查清楚,并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形成基本意见,报省政府批准。
制定这个条例的指导思想应是着重规范,以规范来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的体例框架和内容都作了较大修改。
二、关于修改的主要情况
(一)关于条例名称、适用范围和框架结构。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提出,我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目前主要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建议对条例的适用范围作适当限制,以与实际情况相适应。为此,建议增加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适用本条例。”(《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一款)同时,将《条例(草案)》名称修改为《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