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中的夏税按亩出绢、布等丝麻织物,正税沿袭北宋,附加主要是和、预买。南宋初年,由于战争关系,财政困难,政府按户等进行科配,规定官户、民户“一例和买”[50],但实际情况是官户与官吏勾结,通过各种手段把和买强加在劳动人民身上。后来,和、预买随正税均科,有的地方已多于正税一倍。官府在和买时,还通过折纳(折变)剥削农民,如一缣之直市价不过三数千,折纳之价要交七千,其他又加市例头子钱、朱墨钱等,“所费不一”[51]。原来和买时,官府还给钱、给盐,南宋中期以后,都变成了白科,一折为钱,再折为银,越折越多。
身丁税。是以人丁为对象的一种税收,这对有钱人,即宋代的第一至第四等户来说不是什么负担,但对四等以下户及客户来说,却是身上的一条锁链。他们往往因交不起丁钱,被官府抓去,“笞箠缧系无虚日”[52],这种情况下,人民不断反抗逃亡,官府不得已采取了一些调整的办法。如绍兴三年(1133年),道州丁米一万七千余斛,三分之二摊入田亩。后来有些地区还将丁盐绢均入田亩;或增丁不增绢;或永远免除身丁。总之,缓和了因征身丁钱造成的阶级矛盾。
在宋代的税收中,东南一些地区还普遍出现了揽户,包揽夏秋二税及丁税等物。据《州县提纲》记载:“邑井揽户与仓斗深熟,乡村自输入户与斗子不识,当交量时往往轻重其手,致令自输人户折米与揽户。”甚至有些地方规定,不经过揽户不准税户自行交税。此外,南宋政府还征收大批的商税、酒税和盐税,税钱多于北宋时期。
十四经界法的推行
就土地方面而言,南宋时期最为突出的是推行经界法。宋室南渡以后,人户流徙,地籍散乱。势家兼并土地,大地主田多无税。农民无田有税,相率逃亡,影响赋役的征发。这时方田均税法已经废止,需要选取一种新的办法。
绍兴十二年(1142年)十一月,两浙转运副使李椿年上疏,提出了“经界不正”的十大害处,认为行“仁政”当自正经界始。其所谓十害是:
1.人户侵耕冒佃,不纳租税,官府立赏告奸,骚扰很大。
2.卖产之家,产去税存,推割(税随产走)不得。
3.衙前及买扑坊场户,虚供抵挡,小欠官钱,拘收在官,结果有名无实。
4.乡司走弄二税。即税籍上所登录的纳税人姓名及所纳数目,“翻覆皆由其手”。
5.诡名挟佃,逃亡死绝,官司催科,责办于户长,户长破家竭产不足以偿,或多方避免,或将财产隐寄,或携妻子遁逃。
6.兵火以来,税籍混乱,争讼日起,不得安宁。
7.“州县倚阁二税”,即官吏变卖逃户财产,“或以市恩,或以入已,欺罔上下”。
8.州县常赋既被欺隐,用度不足,就额外诛求。
9.南宋初的户籍,是令各户自报财产多少而定的,“狡猾豪强者百不供一”,不均之弊,不可胜言。
10.“州县有不耕之田,皆为豪猾嫁税于其上,田少税多,计其耕之所得不足以输其税”,因此既无人敢耕,也无人敢买,从而造成土地荒芜。李椿年所提出实行经界法的目的,就是想核实每户的土地数目,重造税籍,使“民有定产,产有定税,税有定籍”[53]。
李椿年的上疏得到宋高宗的允准,并交由李椿年具体实行。当时在平江(今江苏苏州市)开始试行,在转运司下设置了“措置经界所”作为推行经界法的执行机关,各县以都(乡以下的地方单位)为单位,令官户、民户各依式书写户主姓名,田地的面积、四至、土色、丘段及来源(是典卖或祖产),并附上土地的地形图(即后来的鱼麟图册),叫做砧基簿。之后,由都耆邻保召集田主、佃客,逐丘计算亩角(一亩为四角),进行押字(签字画押)。保正长在图的四至上押字,并责结罪状,上报经界所。经界所再差官吏按图勘验,丈量核实,不实者予以重处。核定后发给执照。凡田亩交易,买卖双方执砧基籍和契书到县对行批凿(又称过户)。违法者,一经查出,土地没收入官。每县造砧基簿三本,一本留县,一本存州,一本纳转运司。李椿年推行经界法时,还“先从他家田上量起”[54]。绍兴十三年(1143年)六月,宋高宗以李椿年权户部侍郎,把经界法推广到全国。经十二年,除少数地区外,都陆续推行了经界法,从而使税籍制度得到了一次整顿。各地推行的情况虽有所不同,但总体看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并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阶级矛盾。
也应该看到,在推行经界法时,有些地方官府暗中增加税额,如奸相秦松曾“密谕诸路,暗增民税七八”[55];一些地方官员也迎合其“私意镇静之说”,使“奸贪官吏”从中舞弊,税米多加合数,税绢折钱又加浮费,“已过正数”[56]。这样,经界法均税的效果大打折扣。此外,经界法的推行触及到官僚地主的利益,从而遭到群起反对,以至宋高宗为了平息官僚们的愤怒而将李椿年罢官。经界法难执行下去,赋税不均之弊也就愈演愈烈,直至南宋灭亡。
十五南宋土地的兼并
南宋建立初,战乱不息,很多土地荒芜,统治阶级乘机霸占土地,土地兼并严重的情况很快就凸显出来。首先是,南宋政府积极扩大官田,把大量荒地圈占为营田、屯田,又把逃户、户绝、起义者、罪犯的土地加以没收,天然的湖泊芦荡、江涨沙田、海退泥田也作为官田。官田除一部分留作学田、职田、营田外,大多被出卖或赐予官僚们,这样加速了南宋土地兼并的过程。南宋权臣富可敌国,如秦桧,仅得赐永丰圩一项即达九百五十余顷,家财之多无法全知,“外国珍宝,死犹及门”[57]。宋廷为拉拢将领,以赐田的方式,把大批官田变成他们的私田。大将张俊一家,每年收租达六十万石。岳飞被抄家时有水田七百亩,旱地一千一百多亩,在诸大将中占田算是最少的一个。
除官僚、地主外,商人、寺院也大肆兼并土地,从而使贫富分化剧烈,农村第四等、第五等户的财产越来越少,无产税户日益增多,扩大了佃农的队伍。如第五等户,在南宋初年很多地方规定其家财三十八贯五百文或四十贯才科和买,后来有些地区逐渐把标准降为十五贯、十三贯、十贯就科和买。
南宋时期,不论是地主的私田或是官府的官田,都是用租佃的形式经营。即使是官田中的营田、屯田部分,也都是利用佃户租种。在租佃关系中,劳役地租已不多见,比较普遍的是实物地租、货币地租在逐渐增多。实物地租中,以分成制为主,称为“主客分”,有对分、四六分、三七分等多种租率。大体上是,土地肥沃,租率会相对高一些。
实物地租中的定额租在官田上比较流行,一般情况下田地分等级,所交租额也根据田地的等级不同而有所不同。私田上采用定额租的也不少。定额租可以保证地主的收入,在一些旱涝保收的地区,也有利于调动佃农的生产积极性。
货币地租主要是在官田上采用,并一般表现为实物与货币二者兼收的地租形式。此外,私田上也出现了“钱货折租”的形式。这些是南宋商品经济发展在地租方面的一个突出表现,也是封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我国封建社会经济发展史上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
在收租时,地主还往往采取加大量器的手段,地主有私用百五十合为斗、甚至百九十合为斗的。此外,地主的监庄还常向佃农额外勒索财物,官府也直接出面干预佃农交租等等。这些往往激起了人民的反抗斗争。营田上的租佃者有豪民大姓,也有下户,豪户大姓在这里是“二地主”,即把营田租过来后再召佃农耕种。
北宋以来,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在逐渐削弱,钟相、杨幺起义在这个基础上提出了“等贵贱”的口号。南宋初年,鄂守庄绰还根据荆湖地区的情况,上奏朝廷,要求“买卖土田,不得载客户于契书,听其自便”[58]。绍兴二十三年(1153年),宋政府还规定,地主买卖土地时,不许以佃户姓名“私为关约”,强迫佃农随土地转移;买地者也不许对原佃户“勒令佃耕”[59]。这些规定,反映了人身依附关系的减弱。不过,宋政府的这些措施,不断受到官僚、地主的强烈反对。这样,南宋政府又制定了很多对付农民的法令,如绍兴初年,宋政府规定,地主打死佃户,“只配本城”,“由此人命浸轻,富人敢于专杀”[60],这比北宋法律倒退了一步。
注释:
[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
[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
[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8。
[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6。
[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4。
[6]《宋大诏令集》卷182《劝栽植开垦诏》。
[7]《宋大诏令集》卷182《募民耕旷土诏》。
[8][25][26][28][42][55]《宋史·食货志》。
[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37。
[10][18]《宋会要·方域》。
[11]梁克家:《三山志》卷9。
[1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76。
[13][29][33][34][35][36][44][47][50][51][53]《宋会要·食货》。
[14][15][37]《欧阳文忠公文集·河东奉使奏草》卷下《乞免浮客及下等人户差科扎子》。
[16]《欧阳修全集·居士集》卷26《薛公(奎)墓志铭》。
[17]《文献通考》卷18《征榷考》。
[19]陈襄:《州县提纲》卷4《籍定工匠》。
[2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1。
[21]《金石萃编》卷14《宣仁后山陵采石记》。
[22]《文献通考》卷9《钱币考》。
[23]丘浚:《大学衍义补》卷32《鬻算之失》。
[24]《包拯集》卷7《请免陈州添折现钱疏》。
[2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07。
[30]《文献通考》卷4《田赋考》。
[31]《文献通考》卷11《户口考》。
[3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38。
[38]王明清:《挥尘录·余活》卷1《祖宗兵制名枢庭备检》。
[3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7。
[40]《袁氏世范》卷3《富室置产当存仁心》。
[4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74。
[43]《宋史·安焘传》。
[45]《要录》卷154。
[46]廖刚:《高峰文集》卷2《论造军器札子》。
[48]《宋会要·职官》。
[49]陈耆卿:《嘉定赤城志》卷37《风土门·重本业》。
[52]吕祖谦:《吕东莱文集》卷1《为张严州作乞免丁钱奏状》。
[54]《朱子语类》卷132《中兴至今日人物》。
[56]《要录》卷171。
[57]《宋史·秦桧传》。
[58]胡宏:《五峰集》卷2《与刘信叔书》。
[59]《要录》卷164。
[60]《要录》卷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