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夜法庭值班的时候,我们为当事人处理的最基本的问题是,你是谁?为什么是你?第一个问题是身份识别问题,是美国司法技术发挥功用的集中体现。第二个问题是嫌疑人认定的问题,涉及到很广泛和复杂的证据法体系。
纽约州的身份识别系统仍然以指纹认定为主。美国曾在纽约州被逮捕过的人,都会留下指纹。但是血样(blood sample)和DNA是侵入性的,因而自愿提供的,司法系统不可以强迫。指纹系统的缺点显而易见,一个是录制指纹的时候,有时候没有录制清楚,二来,有些人从十多岁就开始犯事,在监狱蹲了二十年再出狱,过了几年又被捕,随着年龄增长手指纹路已经被磨失了不少。而且,由于信息记录比较复杂,并没有形成全国自动联网,纽约州的系统里并不包括新泽西州的指纹记录,也不包括联邦逮捕记录留下的指纹。在我的工作中,曾经遇见过搜名字、照片和对经历有犯罪记录,但指纹系统里搜索不出来的例子,也遇见过在纽约州搜不到记录,大家都以为他没有犯罪记录,之后偶然在新泽西的系统里搜索出来。顺便说一句,那人是个非常有魅力的信用卡骗子,巧舌如簧,骗了好多家超市,附加女人的钱,后来这个案子被转成federal case了。
很幸运的是,在我工作的那段时间,纽约州法院刚刚开始使用虹膜识别技术,我因此见证了它产生初期的争议和发展。它又叫IRIS scanner,其实是一架小照相机。IRIS不仅是虹膜的意思,而且是Inmate Recognition and Identification System(被羁押人识别和身份认证系统)的首字母。纽约时报2010年11月曾经有过一篇详细的报道。华尔街日报也刊登过相关的分析。这是法院系统的技术革新,远远没有形成联网,甚至还没有合法化(不能强迫未被定罪的被逮捕人提交虹膜资料),曼哈顿法院只是暂时把它作为辅助手段。从IRIS的名字也可以看出来,它主要是在已经被定罪(convict)的犯人中使用,防止被错误释放。在有些纽约州的county,那时候监狱使用IRIS scanner的合法化运动正在进行中。现在已经更加普及了,2012年,FBI已经开始建立类似指纹、DNA的虹膜认证数据库。
在麦卡锡先生的鼓励和帮助下,我曾经专门写了一篇论文,关于虹膜识别系统在司法系统里的发展和合法性问题。其实美国早就开始虹膜认证的相关技术的研发,当时是一个背景可疑的私人生物技术公司大力推动的,而这个公司的老板后来还被发现和政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虹膜认证本身并不是侵入性的取样,它造成巨大争议主要是很多人认为这种系统的普及,将严重的侵犯个人隐私(当然也怀疑政府如果使用这种系统是收受了贿赂)。眼球将永世跟着你,而且由于取样容易,可能在不经意间被拍到,如果被政府大规模应用,形成全世界联网,你将永世且随时有被跟踪之感。后来我看了汤姆克鲁斯的《少数派报告》,发现其实这也不是问题,等虹膜技术发展到全世界联网,可以在不经意间被迅速提取的地步,估计换眼球这个行当也会相应蓬勃发展,换眼球就是分分钟的事情。后来这个私人公司脑筋一转,发现在大众中推行有困难,在监狱中推行却可相对畅通无阻。犯人的人权相对于神经过敏的大众而言,原本就是比较容易被challenge的,而且还可以实现大众容易认可的作用,即防止错误释放(mistaken release),引发公共安全灾难。
简单说一下相应的身份认证流程吧。Arraignment法庭的临时关押处旁边,有一个门,打开那扇门,就进入长长的地下通道,大概有不到一公里。通道的尽头,是更多的监狱。监狱旁有一个非常小的房间,用来登记和拍照。一个人被逮捕后,会先由法警带到那个小房间,登记姓名、性别、年龄等。然后进行拍照。有人会拒绝拍照,这时候法警就会把我们的同事叫过去,作为被告律师和他们解释,如果他们拒绝拍照,警方可以请求法院下发court order,强制拍照。所以他们anyway都是要拍照的。拍照的时候,很多人也不配合,有遇到吐舌头瞪眼睛之类的,摄影师总是一遍遍拍,直到拍到符合程序法要求的正面照为止。
记录完之后,这些人就会被暂时关在监狱里,由于法庭繁忙,通常要关10个小时以上,当然按照法律24小时内必须提审。到了快提审的时候,他们就会被带出监狱,通过那条通道,回到法庭。到这个时候,我们手上已经有了这个人在纽约州的犯罪记录,我们把它叫做rap sheet。说起rap sheet,我刚开始工作的那几个礼拜,经常会被它的厚度所震惊。有些只有二十出头的孩子,rap sheet有十几页厚。有些人,活了五十多岁,看他的rap sheet,几乎从十五六岁开始,一生都在监狱中度过,经常是刚出狱就被捕。大多数的rap sheet,都有很多页,而这些人,通常都是黑人和西裔。我们很少见到白人的rap sheet有厚厚一沓,亚裔更是很少进入法庭。
rap sheet之所以重要,不仅因为它可以帮助法庭调查罪犯的背景、警察可以利用来玩儿各种审讯技巧、辩方可以用来说明当事人历史清白或者没有某种犯罪倾向(作为一种证据法规则,虽然辩方可以用犯罪纪录来说明被告没有某种犯罪倾向,检察官却不可以用来证明被告有某种犯罪倾向,除非为了驳斥辩方的话),而且它是法庭量刑的重要依据。一个案子在罪犯被法官或者陪审团认定有罪之后,就完全由法官来量刑。
联邦法院和纽约州的法院,都有专门的量刑委员会出的厚达数百页的指导手册,里面非常详细的列出各种量刑依据和减刑依据,每一条依据都有相应的打分。比如被认定有罪的某个罪名基础分值为10分,每一个符合的增刑依据,都将往上累加一个分数,每一个符合的减刑依据,都往下减去一个分数。最后的分数决定了刑期。与中国的制度不同,美国没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样的量刑或者减刑依据,因为“坦白”本身就可以与地区检察官进行plea bargain,让地区检察官以较轻的罪名起诉,因而是地区检察官的职权所在。而到了法官手里,法官可以倾听地区检察官的量刑或者减刑意见,却没有义务遵守。这些写在量刑或者减刑指导手册里的依据,包括犯罪的原因、社会因素、心理因素、社区服务记录、身体状况、罪犯年龄等等。过往犯罪纪录是其中最重要的、并且是绝对量化的依据之一,每重犯一次,打分就依次往上累加一个数量级。
过去我想过,为什么不把rap sheet全国联网。当然成本会很高,但全国联网不是更容易发现惯犯吗?后来时间长了我就明白了,这些屡屡犯罪的人,很少进行跨州犯罪。原因很简单,贫困导致犯罪,穷人没有钱搬家跨州生活。他们大多数人,一辈子就生活在一个社区里,进出监狱无数次,却都是犯同样的罪(吸毒、贩毒、伤害、盗窃),在同一个法庭,面对同样的警察、法官、地区检察官、公共辩护人。当然也有跨州的,但为了这些小概率的犯罪,就不值得进行全国联网。
法庭前有一张小桌子,有一个法警坐在那里,面前是一台小型照相机。这就是新的眼球照相机。我们那时候就会告诉当事人,眼球拍照不是强制性的,因此可以拒绝。但当事人通常都会选择拍照,乖乖的坐下来,把眼睛凑上照相机。因为这不是侵入性的,和提取指纹同样的目的,又何必因此反抗法庭让他们不高兴呢?而且我们的当事人虽然贩毒杀人打架都会做,但其实都是些相当纯朴的人,脑子里不会进行这么复杂的算计。
拍完眼球,他们就会被关在法庭上的临时监狱里,等待提审。而我们需要在这段时间里,熟悉他们的犯罪记录,以及警察的逮捕记录。
这些都是相当流程性的工作。真正复杂的工作,是嫌疑人认定,而这已经超越夜法庭的范畴了。
我自己没有在夜法庭遇见过声称警察抓错人了的当事人,大家基本都是说“我没做”,或者“我做了,但事情不是那样”,不会说“不是我”。不是我,意思是确实有人犯了罪,有受害人,但警察抓错人了。警察抓错人可能有多种原因造成。
但在我白天的应诉、上诉工作里,曾经参与过一个由我的同事接受的“不是我”的案子的法庭听证会的准备,那是一个耗时长久、代价昂贵、非常复杂的案子。也因为这个案子,我认识了在这个机构里另一个传奇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