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最近几年,有关著作权的争议比较多。举一个例子。早年参与创作过泥塑《收租院》的艺术家,想收回自己的知识产权。当时我提了一个问题,如果收回知识产权,同时先要承担失实的责任。虽然这件事后来不了了之,但我以为在法律上,在明晰知识产权的时候,也不能回避这些作品的负面影响。历史当事人不能在所有的历史阶段中都成为受益者。
丁: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著作权,或者知识产权,是改革开放以后才进入我们社会生活的。在此之前,许多有影响的艺术作品,都是国家组织、集体创作,当时根本不存在著作权的意识。国家对那些作品,不仅以行政手段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还有精神方向的规定,乃至创作的规定。要讲知识产权,当时不少作品的情况非常复杂。比如曾经发生过汪曾祺和《芦荡火种》原作者之间的纠纷。当时,不论是京剧改编沪剧,还是电影拍摄京剧,乃至其他剧种移植京剧,都是国家行为,不是个人行为。不像现在,要把哪部小说拍成电视剧,先得找原作者购买改编权。当时整个社会生活中没有这个规矩。就是汪曾祺参与改编《沙家浜》,也不是个人行为,而是职务行为。谁能在样板戏的剧本上署名,江青说了算。我个人是这样看的,作为历史问题,一般以搁置为好。今天明晰知识产权,主要针对改革开放以后的行为。如果当年样板戏的参与者要占有知识产权的收益,那么一些过来人也要讨还当时受到的精神伤害。样板戏的普及,或者说样板戏对文艺舞台的独占,是以其他文艺作品靠边站甚至受批判为代价的。巴金一听样板戏,精神上就受刺激。以意识形态的权力强制八亿人只能看八个戏,而且只准说好,不准批评,那真是一场噩梦。现在时过境迁,样板戏脱离了特定的政治氛围,引起一些人的怀旧,它的艺术性也引起了新一代爱好者的兴趣,这是可以理解的。但为此重新打著作权官司,似乎没有必要。
谢:革命烈士的知识产权,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我们经常可以从媒体上看到革命烈士的家属卷入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如果国家已经为烈士作过巨大的宣传,包括建立纪念场馆,出版全集、选集、纪念文集和传记的财政投入,大型纪念会的举行,相关基金会的建立,拍摄专题影视作品等等,都用了纳税人的钱,那么,革命烈士就不能完全等同于普通人。他们遗留的相关历史文献,应当成为公共的精神财富。家属和后代如果也像普通人一样,谁用了烈士的著作,就和谁打官司,我觉得不太合适。
丁:你的分析有一定道理。关键是权利和责任要对等。“王法本乎人情”,有些特殊的事情,不能简单地套用某条法律来评判,要考虑历史的演变过程。有些人总想在任何时候、任何历史条件下都得到预期的好处,国家赋予的荣誉也要,市场可能带来的利益也要,这是不妥的。以国家权力为背景产生的经济效益,通常不能以简单的市场规则来运作。比如国家为政治宣传需要普遍推广的学习读物,作者是不是享有完全独立的知识产权,我以为就需要分析。某个女编导拍了一部故事片,担任市委领导的父亲要求组织本市学生买票观看,就引起过争议。
谢:国家着意宣传表彰的人物,家属和后人在知识产权方面也应当让度一些支配权。他们的知识产权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一般说来,只要有利于社会进步和文化发展,社会在使用相关的文献时,应当具有比较大的自由度。
丁:一个事件或者人物,能成为社会文化的财富,其实是最高的评价。被后人纪念或研究是最有价值的。立言、立德、立功,是为“三不朽”。所以我期望,不论是名人后代也好,革命烈士后代也好,在这些方面境界要高一些,不必过于斤斤计较市场利益。社会对我们的前辈已经不薄,我们对社会也要多一些理解。
谢:司法部门受理这方面的诉讼也应当慎重一些。着重维护现阶段的知识产权,少纠缠历史旧账,可能是比较明智的选择。
丁:除了历史评价外,革命烈士后代还要建立一个公共财富概念。特别是在学术研究中,要尽量减少研究者的精神负担,不要因为研究者使用了几张照片或者在材料的取舍方面有一些不当之处,就要打官司。我以为这些都要细加考虑。中国社会正处在过渡时期,只要不是单纯的谋利,只要是有利于社会进步、文化发展的行为,都要宽以待之。历史证明,越是宽厚,最后越能受到尊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