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改税后,准许企业在计算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前,用贷款项目新增利润归还经批准的专项贷款的一种特殊规定。为了照顾当前企业资金较为困难的实际情况,促进发展经济,本着归还贷款由国家和企业分担,投资增加的收益也由双方分享的原则,并对贷款及其归还适当加以控制,国务院1984年9月13日批准颁布的《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规定:国营企业在申请技措性借款时,借款项目所需资金的10%~30%,要用企业专用基金自行解决,在归还技措性借款项目和基本建设改扩建借款项目借款时,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可在计算交纳所得税之前,用该项借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归还,以上规定是允许企业先用贷款项目新增利润归还经批准的借款,再计算征收应交纳的所得税税额。其实质是准许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符合前项规定条件的归还借款数额,而并不是改变“先税后贷”的银行扣款原则。当企业的存款不足同时交纳所得税和归还借款时,银行仍要按“先税后贷”的原则办理。
税后还贷
由税前还贷发展演变而来的,它是指国营和城镇集体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后,增加利润先按规定缴纳所得税,然后再用税后利润归还各项技措贷款。由于税前还贷实质上不能使企业承担贷款风险,结果助长了基建投资和消费基金的双膨胀,也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规定,承包后国营企业的各项技措贷款一律实行税后还贷。
复税制
复税制全称“复合税制”。单一税制的对称。税制分类的一种。复税制是一个国家同时实行由若干种税构成的一种税收制度。它是从各个方面选择课税对象,设置税种,确定征收办法,从而使具有不同特点、作用的各个税种,能够相互配合运用,更好地发挥税制的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现各个国家都普遍采用。我国一直采用复税制,只是在一个时期内,对国营企业有征税单一化的倾向,但就全国的整个体系来说,仍是实行复税制。
单一税制
它是“复税制”的对称。税制分类的一种,是一个国家只征收一种税而不征收其他税种的一类税收制度。是于18世纪由法国重农学派提出的一种理论,认为只有农业才是唯一创造社会财富或“纯产品”的生产部门,要使农业充分发展,就必须免除租地的农场主和从事经营的工商业者的一切税收负担,而只对地主征税,把该重税的重担,加在地主头上,以促进发展资本主义。这就是单一的土地税制。到了19世纪,资本主义各国普遍推行消费税制时,资产阶级学者又提出实行“单一所得税制”的主张,还有提出实行资本税制的。但是,这些税制设想,在各个国家都未实行。我国从1973年以后到1981年的长时期内,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一种,有人认为这是单一税制的一种类型。其实不然,因确定是否为单税制,不能只就一种经济性质的企业是否交纳一种税来判断,而应就整个国家是否还有其他税种来判断。在该时期内,我国还有工商所得税、农业税、关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等多种税收存在,因而不是单一的工商税制。
全额累进税率
按照课税对象的大小划分若干不同的征税级距,规定若干个高低不同的等级税率,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该相适应的同一个等级税率计算征税的制度。凡课税对象的数额由一个征税级距,升到另一个较高的征税级距时,即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照该上升后的征税级距适用税率计算征税。
超额累进税率
按照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不同的征税级距,规定若干个高低不同的等级税率,各等级分别适用相应的等级税率征税制度。课税对象的数额由一个征税级距升到另一个较高的征税级距时,不是按照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而是只就超过部分的数额,按照该上升后的征税级距适用税率计征税。一定数额的课税对象,除第一个等级部分外,要同时适用几个等级部分的税率,各等级税额之和,就是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利改税
也称“以税代利”,是指国营企业利润上交财政形式的一种改变,是把过去由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的分配形式,改变为国家征税的分配形式,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多层次、多税种、多环节调节的完善税制新体系。由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种及税率交纳税金,税后利润完全由企业支配,逐步把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通过税收形式固定下来。第一步利改税指1983年我国把国营企业上交利润改为上交税金的第一步改革。对国营大中型企业要分两步走。第一步,实行税利并存,即在企业实现的利润中,先征收一定比例的所得税和地方税,对税后利润采取多种形式在国家和企业之间合理分配。这一步在“六五”计划期间就开始实施。第二步,在价格体系基本趋于合理的基础上,再根据盈利多少征收累进所得税。对小型国营企业,准备在今后三年内分期分批推行由集体、或职工个人承包,租赁等多种经营方式,实行国家征税、资金付费、自负盈亏的制度。在总结各地利改税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营企业统一的利改税试行办法于1983年5月正式颁布。办法规定:对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包括金融保险组织)均根据实现的利润,按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一部分上交国家,一部分按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税后利润上交国家的部分,可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递增包干上交、固定比例上交、上交调节税、定额包干税上交等办法处理。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后,基本由企业自负盈亏,只对留利过多的企业征收一定的承包费。计算征收所得税的时间,从1983年1月1日算起。
第二步利改税
指1984年我国把国营企业上交利润改为上交税金的第二步改革。在总结第一步利改税基础上,第二步利改税从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其主要内容是:①把工商税按照不同的征税对象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②进一步改革,完善了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和调节税的办法。如设计了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降低了小型企业的所得税负担;③开征资源税;④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⑤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营业税
工商业税的组成部分,对固定工商业按营业额征收的一种工商业税。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国营、集体、私营和公私合营的工商赢利单位;以纳税单位的营业总收入额、营业额、营业总收益额和佣金收益额为计税依据。采用比例税率,征收方法根据纳税人营业额大小、会计制度健全情况分三种:一是自报查账,依率计征;二是自报会计,民主评定依率计征;三是较小业户,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法,1953年税制修改后,征收货物税和商品流通税的产品,不再征收工业营业税,国营商业批发停征营业税。
国营企业所得税
是国家对国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全国从1983年开始施行。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包括一切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饮食服务业和从事文教卫生、物资展销、城市公用与其他行业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营企业,以及企业主管部门、公司、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和团体所属实行独立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国营企业的所得税征税对象,是国营企业应税所得额。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划分大、中、小型企业,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征收。1994年税制改革时,本着“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取消了按企业所有制形式设置所得税的办法,实行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适当减轻了企业税负,并简化了计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