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体制
通常指具体的政治制度,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既定的政治制度范围内,国家的政治机构和政治组织的地位、权力、相互关系及其运行方式的体系。政治制度是国家政权性质和基本形式的规定性。政治制度决定政治体制,政治体制反映政治制度。政治制度总是同一定国家的具体国情相结合,形成一定的政治体制,才能在实践中具体表现并发挥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发展的政治体制,有助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巩固和发展,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否则,起相反的作用。政治制度与政治体制又有区别。政治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质的规定性,因而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它在所有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共同的。政治体制则不同,由于相同制度的国家具有各自不同的国情,则采取不同的政治体制,就是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也将有不同的政治体制。所以,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不能随意改变。但政治体制则应随着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以及政治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地加以调整。
我国的政治体制,是脱胎于革命战争年代而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基本确定的,是在大规模群众运动和不断强化指令性计划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它的明显特点,是强调权力的集中统一而忽视权力的合理配置,突出国家的阶级职能而忽视国家的管理职能。这种体制,在历史上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它不适应在和平条件下进行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现代化建设,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现行的政治体制,在具体的领导制度、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上存在着一些重大缺陷,主要表现为权力过分集中,官僚主义严重,封建主义影响还未肃清。如果这一政治体制不相应地进行改革,就会影响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巩固和发展,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也难以深入。因此,必须对现行的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兴利除弊,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即具体的领导制度、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根据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的要求,从解决业已成熟的问题着手,目前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具体内容可分为七个方面:实行党政分开;进一步下放权力,改革政府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若干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首先是党政分开。只有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同题,党的领导才能加强,其他方面的改革措施才能顺利实施。
权力过分集中的政治体制
这是对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生要特点的概括。这种权力过分集中的政治体制是继承了我国革命战争时期党的领导体制,受封建专制主义和苏联政治体制模式的影响,在不断强化指令性计划为主的产品经济管理体制过程中发展起来的。这一体制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的特定历史阶段曾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以及党的中心任务的实际变化,已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不仅表现为行政、经济、文化组织和群众团体的权力过分集中于党委领导机关,还表现为基层权力过分集中于上级领导机关。一方面,领导机关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陷于事务主义而不能自拔;另一方面,基层缺乏自主权,人民群众积极性难以充分调动。权力过分集中的政治体制,妨碍了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造成了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和工作效率低下的官僚主义,压抑了地方、基层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使政治体制失去了活力。因此,政治体制改革,必须着重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其有效途径是下放权力。
完善政治体制中的制约机制
指政治体制中的各个机构、各个部门、各个层次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功能和作用。制约,首先是对权力的制约,尤其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就是在国家权力各要素联系、运行的各个环节上都实行相应的管理、监督和控制,并使之法律化、制度化。我国政治体制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制约体制。包括人大对行政、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对立法和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的互相监督,党和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以及人民群众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从建国以来,我们比较重视和运用制约机制。但是,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制约系统和机制很不完善,制约的职能没有充分的运用。由于党政不分,权力过分集中,党委包揽和忙于行政事务,减弱了党对行政、司法的监督和党组织内部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制度不完善,监督职能运用得不好,司法机关的监督作用发挥得不够,行政系统没有监督机构,经济检查和法纪检查力量不强;缺乏群众监督制度和措施,使宪法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监督的民主权利很难实现。
在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中,应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监督、监察体制和制度,增强制约系统的活力,充分发挥宪法监督、行政监督,新闻监督、群众监督等制约作用。建立行政监察机构,制定行政诉讼法,以便及时处理和纠正行政违法的问题,使对国家的政权机构的全面监督法律化、制度化,以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和四化建设的发展。
党政分开
即划清党组织和国家政权的职能,理顺党组织与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司法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做到各司其职,并且逐步走向制度化。从党政不分到党政分开,是我国党的领导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由于党和国家政权机关的性质、职能、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不同,应实行党政分开。但是,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中的党政不分是把党的职能与国家政权机关的性质、职能相混淆,使党的组织权力化,行政化。因而以党代政,用“一元化领导”的方式包办一切。这不仅限制了国家政权机关职能的发挥,影响了政府工作系统的工作能力、效率和积极性,也使党的各级组织陷入了行政事务之中,影响了党的自身建设和党同群众关系,降低了党的领导地位,削弱了党的领导作用。
党政分开的核心是党政职能分开。要划清党组织和政权机关的职能,做到党管党的事,政管政的事,界限分明,各司其职。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由于中央、地方、基层所处的地位不同,它们的职能也不同。党中央对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工作实行政治领导,就国家内政、外交、经济和国防等各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决策,并且推荐人员出任最高国家政权机关领导职务;省、市、县地方党委应在执行中央路线和保证全国政令统一的前提下,对本地区的工作实行政治领导。它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的指示;保证国务院和上级政府指示在本地区的实施;对地方性的重大问题提出决策,向地方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协调本地区各种组织活动。基层企事业党组织的职能,则由全面领导逐步转变为起保证监督作用。随着党的职能的确立,还必须调整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构。
按照党政分开的原则,理顺党组织与权力机关的关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能够依法行使职权,真正成为有权威的国家权力机关;理顺党同行政组织的关系,真正建立从国务院到地方政府的强有力的、高效能的工作系统;理顺党同司法机关的关系,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理顺党和社会组织的关系,改变党的组织直接管理社会组织的状况,使社会组织真正能够代表它应该代表的那部分群众利益。
完善党同人民政协的关系
人民政协是包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代表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它是以实现以共产党为领导的多党合作和协商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渠道。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政协体现着我国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代表的广泛联盟,是各党派通力合作,进行政治协商,实行互相监督,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织。完善党同人民政协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是政治领导。主要通过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民主协商和思想政治工作来实现的。党不应包办或代替人民政协的工作,更不能忽视或轻视人民政协的作用。它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事业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要大力支持人民政协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要积极为他们参与国家大事创造条件,逐步使国家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重大问题的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制度化、经常化。要经常向他们通报情况,定期召开座谈会和协商会,经常听取他们对国家或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及群众生活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真诚地听取他们的批评,自觉地接受监督。要加强政协自身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作用。
党同司法机关的关系
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国家对其赋予审判权,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独立进行审判。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对其赋予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和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理顺党组织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充分发挥司法机关作用,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理顺党组织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必须做到:①明确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不是干预法律,不是包办案件的审判,也不是党委对案件做出决定,而主要是领导人民去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实施过程中,保证司法机关依法办案。还要通过党的组织和党员去模范地执法、守法。②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要分别行使国家赋予的检察权和审判权,保持其业务上的独立性,不许其他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对司法机关的业务活动进行干涉,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维护法制的尊严和权威。废除党委审批案件的做法,以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③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也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对违犯国法的党员,必须由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党、政府与群众组织的关系
我国目前的全国性群众团体有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社联、文联、侨联、科协等,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有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这些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社会主义民主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理顺党、政府与群众组织之间的关系,就是要各司其职,充分发挥群众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党和政府对这些组织的领导,主要是大政方针的领导,不应把他们变为自己的职能部门,直接干预和包办具体工作。他们应该有权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事情。要让他们按照各自的特点独立地开展工作,克服“官气”和行政化的倾向。要积极参与社会协商对话、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各自代表的群众的具体利益。各级党组织不应要求各社会群众团体和组织同党委完全讲一样的话,要为各自代表的群众说话、办事,赢得群众的信任。同时,要搞好自身组织制度的改革,转变活动方式,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更好地发挥群众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
下放权力
是权力结构的重新调整,改变现行过分集中的权力结构,建立适应于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的权力结构体系。以利于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下放权力必须遵循“凡是适宜下面办的事情,都应由下面决定和执行”这一总原则,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①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要在保证全国政令统一的前提下,逐步划清中央和地方的职责,做到地方的事情地方管,中央的责任是提出大政方针和进行监督;②在政府同企业单位的关系上,要按照自主经营、自主管理的原则,将经营管理权下放到企事业单位,逐步做到各单位的事情由各单位自己管,政府的责任是按照法规政策为企事业服务并进行监督;③在党和政府与群众组织的关系上,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逐步做到群众的事情由群众自己依法去办。地方、部门和单位,都要树立全局观念,严格依照法规和政策办事,充分行使自己应有的权力,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当前,下放权力必须以扩大中心城市和企事业单位的权力为重点,以增强企业活力,发挥中心城市在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作用。
政企分开
政府是政权组织中的行政机构,实行纵向管理。企业是经济实体,是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它主要依托于市场上的横向经济联系。在现行的政治体制中,由政府对企业直接经营和管理,不可避免地产生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压抑企业的积极性,使企业丧失生机和活力。因此,实行政企分开,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按照自主经营、自主管理的原则,将经营管理权下放到企业单位,主要是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把经营权交给企业,使企业有对人财物的管理权、对产供销的决策权。
企业在服从国家计划和政令的前提下,有权依据产业性质、企业规模、技术特点的不同选择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安排自己的产供销活动;有权拥有和支配自留资金,有权依照规定自行任免、聘用和选举本企业的工作人员;有权辞退企业的职工;有权自行决定用工办法和工资奖励方式;有权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确定本企业产品的价格等等。这样,企业才有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而政府要从直接管理企业转向间接管理,其职责是按照法规政策为企业服务并进行监督。
中央和地方管理权限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