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财政制度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由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自收自支、自行管理的财政资金。它包括:纳入地方财政部门的预算外收入,如各项附加收入,地方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收入,公产公房租赁收入等;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如交通、养河、养路费收入,农、林、牧、水利事业收入,文教、卫生、广播、科研收入,民政部门的福利收入,城市园林收入,宾馆招待所收入等;全民所有制掌管的企业专项基金收入,如企业更新改造资金、育林基金、油田维护费、企业利润留成、农业企业包干结余、民族边缘地区贸易利润留成等项收入。预算外资金是国家预算资金的必要补充。近几年来,预算外资金规模迅速扩大,目前已与预算资金持平。因此,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已成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中央银行制度
一个国家银行体制的基本内容。它是指在银行体系中确定中央银行的职能、作用和领导地位以及其他独享金融活动权力的办法和规定。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实行中央银行制度。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它在我国银行体系中属于主导地位。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实行金融监督和管理,发行货币,控制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
地方性金融组织
金融组织的一种形式,是指由地方政府或受地方政府设立管理的国内地区性金融组织体系。相对于中央政府金融组织和全国性金融组织而言的。这类组织又可分为地方银行和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地方政府投资、官商合办等不同形式。一般都有代理地方金库、发行地方债券等职能。目前,全国不少地区大力发展地方性金融组织,主要有产业投资基金、信托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等机构和形式。
集体性金融组织
是全民性金融组织的对称。在我国由于实行银行国有化政策,所以银行都是国有的即全民所有,同时大多数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是全民的,集体性金融组织所占比例很小,其主要形式有: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和中国交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是信用合作社的一种形式,它是以城市居民为社员,由城市居民集资联合组成的集体性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业务为:办理城市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贷款、结算;办理城市个人储蓄存款业务;代办保险及其他代收代付业务;代理发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业务;办理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炒买炒卖外汇
是违反我国外汇管理条例,扰乱金融的行为。指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价格买卖外汇等倒买倒卖外汇的活动和行为。情节严重的要给予法律制裁。套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凡属下列行为,都属套汇:未经外汇机关批准以人民币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款项的;境内机构以人民币为驻外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短期入境者个人支付其在国内的各项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没有卖给国家的;驻外机构使用其在中国境内的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各种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外国驻外机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其人员,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费用,而由他人以外汇或者其他类似的形式偿还的;未经外汇机关批准,派往外国或者港澳地区的代表团、工作组及其人员,将出国经费或者以从事各项业务活动所购买物品或者移作他用,以人民币偿还的;境内机构以出口收入或者其他收入的外汇抵偿进口物品费用或其他支出的,对套汇者要区别情况给予处罚。
外汇额度管理
我国外汇管理的一种方法,是对外汇使用数量的管理方法。外汇额度就是国家批准使用外汇数量的权利。我国目前对外汇管理是通过批准用汇额度和用汇指标两种方法来控制外汇流量的,外汇额度管理,就是无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外汇额度,都必须经过严格手续,经外汇管理局(或分局)审批后,方能用人民币在核定的外汇额度内向中国银行购买外汇支付,不符合规定和未经审批的,均不能兑换外汇。有外汇留成或外汇额度收入的单位,均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分局)申请开立外汇额度账户。外汇留成单位由外汇管理局凭结算单,主动办理,并通知单位;外汇额度收入单位凭拨付外汇额度的通知办理。使用外汇时须按国家规定使用范围编报计划,经外汇管理局(或分局)在用汇指标控制内审核批准后,方能自主使用。外汇额度管理的目的是把外汇管好用好,发挥其经济效益,同时,也是外汇收支平衡的一个重要保证。
税收体系
是指根据一定的分类标准所划分出的各种税种所构成的体系,属于税收制度的基本内容。经过近几年对税制的逐步改革,到目前,我国的税收体制包括以下各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资源税、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印花税、烧油特别税、建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小轿车特别消费税、筵席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
税收管理体制
国家对税收管理工作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各自权限的一项制度。这些权限主要包括税收政策确定、税收立法、税法解释、税种开征停征、税目税率增减调整、减免税。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基于税收的特性,是统一领导放在主导地位,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在执行中央统一领导,执行统一税法的前提下,赋予地方一定的机动管理权限。建国以来,随着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税收管理权限经过了五次调整,从1977年以后到现在的税收管理体制是:凡属国家税收政策的改变、税法的颁布和实施、税种的开征和停征、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都属中央的管理权限,一律由国务院统一规定。其中,税收立法并需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财政部负责制定各税杂例实施细则,解释税法和确定全国性的减免税。省、市、自治区可以因地制宜确定部分减免税。除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都无权自行决定减免税,无权下达同税法相抵触的文件。
税前还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