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调研背景
一、研究的意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民营企业作为一种更为灵活和现代的企业制度,在我国经济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1999年,私营企业在工业企业中的比例还不到10%,至2003年,这个比例超过了34%;国有和集体企业同时期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占比的数据变化是从57.54%到23.29%。另外,1999年,民营企业在国内工业总产值中的比例已达51%,而至2003年,这个比例又上升为62%。可以预计今后20年,民营企业在“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进程中将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可以说民营企业的发展将在很大程度上对中国经济未来的走势产生重大的影响。
而当今的中国市场随着诸多跨国企业的涌入,竞争不断的深化。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中国民营企业如何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成为了人们关心的焦点。
因此,我们对民营企业较为集中的浙江上海进行了实地调研,并以此为样本对中国中小民营企业的创新能力进行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研究目的
通过调研了解中国民营企业在创新上的现状和遇到的问题,分析阻碍中国民营企业创新的各个因素,并且结合我们掌握的一些资料提出建议。
三、研究方法
我们从创新的角度出发,运用实地调研、电话调研、邮寄调研表等三种形式对中国民营企业较为集中的浙江、上海两地的民营企业进行调研,共调查了12家企业,有效问卷8份。这8家企业有5家地处浙江,3家地处上海;行业领域涉及自动工程、模具、五金、电器元件等。我们根据所获得的调查结果,结合掌握的二手资料对中国民营企业的创新现状和面临的问题进行比较和分析。
第二节 调研结果分析
一、样本企业概况
从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调研的企业集中在中小规模,从企业的地理分布来看,其中3家企业位于上海,5家位于浙江省。从企业所从事的行业来看,上海市的3家民营企业从事对外贸易和技术开发,而浙江省的5家民营企业均从事制造业。这也反映出了浙江和上海的民营企业的一些区别:上海由于地价贵、工人工资高,使得创立民营企业的初始成本较浙江省高出很多,加之上海本身的人才优势和对外贸易中心的地理优势,使得上海的民营企业大多从事对外贸易、技术开发等行业。
二、企业创新特点
第一,创新压力大。在我们的调研中,8家企业中有7家企业反映企业在创新方面受到的压力很大,特别是浙江省的5家从事制造的企业。
以调研中的制造行业为例,进入门槛低,造成大量民间资本涌入,加之中国的制造企业大多技术含量不高,产品可复制性强,最终导致行业竞争激烈。为了在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企业必须不断地在技术和产品上有所创新。
第二,企业自我创新能力不足,对科研部门依赖程度较深。企业的自我创新能力主要是指企业在产品、技术和制度三个方面自主进行自主创新和研发的能力。在调研中发现,8家民营企业在这一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
首先,企业技术力量薄弱。调研的8家企业中只有6家企业拥有独立的技术部门,而其余的两家民营企业只有一些技术人员。
其次,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据我们调查,6家拥有独立技术部门的企业中只有四家的技术人员的平均学历达到本科,另外两家的技术人员的学历大多只有大专水平。
第三,技术部门的创新能力不足。我们发现,这些所谓的“技术部门”与严格意义上的技术部门有很大的差距。由于受到技术人员、设备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约,他们只能进行一些简单的图纸设计、产品改造,而不具备自主进行产品开发的能力。
第四,企业对技术部门的资金投入有限。6家企业每年在创新中花费的资金仅占全部收入的10%~20%,并且在这些资金还包括技术人员的工资和购买技术成果等开销,真正投入到企业创新活动的资金十分的有限。
当然调研企业的管理人员也已经意识到了这一问题。为了弥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薄弱,他们开始寻求和高校、科研单位的合作。在我们的调研中,企业创新技术60%以上来源于这种途径。对这种途径进行具体的分析后,我们发现它主要分为共同开发项目、委托开发项目、购买技术成果、共同申请专利这几种方式。
共同开发项目是指企业的技术人员和科研单位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技术研发。由于这种方式需要有企业技术人员的参与,因此对企业自身的技术能力有一定的要求。但是这种方式也有一定的好处,由于企业的技术人员直接参与了创新活动,消除了企业和科研单位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使得研究出来的创新成果更贴近企业的具体要求,从而降低了技术转化成本。调研中有一家民营企业就采用了这种合作方式。该企业和上海科研所进行共同技术开发:企业每年派出一定的技术人员到上海科研所,同那里的科研人员根据企业具体的要求进行技术创新,并且由企业买断创新成果。通过这几年的合作,这家企业的技术始终保持着国内领先水平。
委托开发项目是指由企业提出具体的技术要求,交由科研单位进行研发,最后的研究成果根据事先定好的合同进行分配。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由于民营企业多以中小企业为主,技术力量较为薄弱,因此这种方式对民营企业具有相当的吸引力。因为这种方式既可以满足企业对创新成果的具体要求,又可以使企业最大限度上缩减企业自由的技术部门,减少企业开支。
购买技术成果是指企业向科研单位购买已经完成的创新成果。这和委托开发项目一样对于企业自身的创新能力没有过多的要求,因此在我们的调研中,也有相当一部分的中小企业采用这一形式。
但是这种方式也有其缺点:由于信息交换渠道并非完全通畅,因此科研机构存在着一定的“闭门造车”的现象,使得民营企业买不到符合具体生产要求的技术成果。
共同申请专利是近几年随着高科技民营企业的诞生而发展起来的。它主要是指由企业和科研单位合作开发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然后根据合同的规定由双方共同申请国家专利。
这种形式的合作方式对于企业自身的技术要求较高,同时由于涉及到申请国家专利,因此该方式要求双方在合作前签订严格的合同,否则将可能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调研中有一家上海的民营科技企业,主要是为企业设计生产用的流水线。由于所在行业对创新能力要求非常高,而企业自身的技术力量又十分有限,因此企业采用了和高校共同申请国家专利这一方式。他们和上海一所著名高校的几位教授合作,由公司提供设备和一部分技术人员,该校提供技术和人员,双方共同进行技术创新,最终的成果由双方共同申请国家专利。在具体的研发过程中产生了一部分具有一定市场潜力的中间产品,而双方事先签订的合同中又没有对这部分中间产品的归属作具体规定,因此导致该高校在合作进行到一半的时候单方终止了合作,抽走了所有的合作人员并且带走了所有的中间产品,使得企业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第三,民营企业受政府政策的影响程度深。虽然民营企业在所有权上不含有国有股份,但是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政府政策对民营企业的影响绝不亚于其对国有企业的影响。这与中国市场经济的特殊性是密不可分的。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政府对经济仍然具有较强的干预能力。例如,行业的准入政策就直接影响了民营企业的产业分布。
在进一步的调研中,我们了解到政府政策对民营企业创新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产业政策、税收政策、激励政策、政府在科研部门和企业之间的沟通行为。
第四,技术创新转化能力不足。创新成果并不能马上投入到企业的生产中去。这是因为创新活动大多集中在实验室里或图纸上,与具体的生产环境有一定程度的差异,加之不同的市场对同一种产品有着不同的要求,因此企业必须对创新成果进行一定程度的转化;有时也需要根据创新成果具体的生产要求对企业的设备、生产环境甚至企业制度进行一些改变。由于企业的创新转化活动与企业今后的生产活动直接相关,因此,创新转化能力的大小也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企业的创新能力。
在调研中,超过半数的企业反映企业在创新成果转化方面存在着严重的问题。经过分析后发现,企业反映的转化问题主要集中在:缺乏相关信息、缺乏技术人员、缺乏资金、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缺乏硬件设施、缺乏激励机制、缺乏管理能力、创新成果不符合市场的需要这几个方面。
同时,我们看到,除了这两点原因之外,缺乏相关的管理能力也成为制约民营企业创新的原因之一。技术成果的转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企业各个部门之间的默契配合。如何协调各部门的合作,实现资源在企业各部门之间有效的配置,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企业的管理者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同时,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也成了企业在技术转化过程中关心的重要问题,由于转化后的技术成果可以直接转化为企业的生产力和利润,因此如何保护技术成果不被其他企业盗用这一问题也成了制约企业技术转化的因素之一。
三、阻碍民营企业创新的因素分析
民营企业是建立在市场充分竞争基础之上的企业形式,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绝大多数的民营企业在主观上都是愿意进行创新活动的。
但是从我们刚才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民营企业在创新活动上的表现并不尽如人意。那是,什么因素阻碍了民营企业的创新活动呢?通过调研发现,这些因素主要可以分为企业内部因素、企业外部因素和政府因素这三个方面。
(一)企业内部因素
第一,我国民营企业的体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创新活动。企业的体制指的是企业的所有制形式以及管理模式。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3)》,虽然我国民营企业中有77.99%采取了股权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13.59%的企业采取了股权多元化和社会化的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但是,中国民营企业家族制的实质并未改变。72.6%的民营企业其企业主及家族成员共同拥有的股权在企业股权中的比重在90%~100%,是低于90%的2.6倍。由此可见,我国的民营企业虽然采取了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的股份所有制形式,但是仍然是具有极强家族制的企业。这个特点使得企业的创新活动产生了许多负面的影响。
首先,在我们的调研中,绝大多数的民营企业其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目前我国的民营企业规模大多较小,因此很少有企业外聘职业经理人,通常由企业的董事长及所有人来兼任企业的总经理。这种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的制度给民营企业的运营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弊端。企业成了企业主个人或企业主家族的企业,它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主个人的能力和素养。然而由于我国民营企业主大多所受的教育水平有限,文化程度较低,靠着吃苦耐劳和国家经济开放的政策白手起家。但是创新活动本身对创新者的能力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在进行创新前,创新者必须对创新活动技术方面的可操作性,创新产品的性能和设计等方面的不确定性以及产品市场前景的不确定性做出自己的判断。这些都要求创新者具有一定的技术素养、市场分析能力和企业管理能力。但是,由于民营企业家自身素养制约,使得许多的民营企业在创新方面意识不够,或者由于对市场分析错误而造成创新成果的真实市场反应与预期相差甚远,使得企业的创新成本无法收回,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其次,家族式企业中任人唯亲的现象十分严重。我们常说国有企业中人事关系复杂,常常会有“任人唯亲”的现象发生。但是在我们的调研中我们却发现这一现象在民营企业中同样也存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还要更严重一些。在调研的民营企业中我们发现许多重要部门,比如财物、销售、技术等关键职位通常由企业主的家族成员担任,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这些民营企业绝大多数都是由企业主一人创立起来的,加之许多企业家出身农村,受小农经济的影响较深,因此企业主的占有意识非常强,他们将企业与私人财产等同视之,为了保证企业所有权不落入他人手中,企业主往往会在企业的关键部门安插家族成员或者亲信。企业的控制权掌握在拥有所有权最多的人手中,而不是最有能力的人手中。非家族成员,即使他们再有能力,也很难担当这些重要领导职位。当然,在我们的调研中许多企业主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的存在,他们也采取了一些措施进行补救。比如,许多企业主开始采用公开招聘的方法从企业主家庭成员之外选拔企业管理人员。并且为了鼓励技术人员,设计了激励机制,如改固定工资为计件工资,对创新成果进行利润提成,或者对于企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关键人才进行股份奖励等方式招贤纳才。
再次,民营企业产权不明确。民营企业在其创立的初期通常都是由家庭成员共同合作建立起来的,这种亲情的纽带在企业的创业时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使得企业成员之间没有国有企业中存在的管理者相互之间不信任的现象。但是,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随着企业的不断壮大,如果还是沿用原有模糊的所有权形式将会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带来一定程度的制约。在创新方面这一问题表现在企业所有者之间对于是否应该展开创新活动,和如何展开创新活动这几个问题上的意见不统一。国有企业由于绝大多数的股份都集中在国家手中,因此容易集中资源办大事。但是如果民营企业想进行一项创新活动,而企业者之间存在意见不统一,谁也无法把谁说服,将会使得企业的创新活动无法进行下去。
最后,民营企业较小的规模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营企业的创新能力。中国的民营企业大多是中小规模的企业,根据中国企业家协会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最大的500家民营企业与中国最大的500家企业在企业规模上差距较大。2003年民营企业500家平均营业收入在21.5亿元,而中国500强企业平均营业收入规模在180亿元,后者是前者的8.4倍。在资产规模方面差距更大,后者是前者的30.7倍。由于这种规模上的差异给民营企业造成了一道难以逾越的外源融资的“自然屏障”。在我们的调查中绝大多数企业都反映创新的最大障碍来自缺乏相应的资金。
1931年,英国议员Mcmillan在向其国会提供的关于中小企业问题的调查报告中指出,当企业需要的外源资本的规模低于25万英镑时,往往难于在资本市场上融到资金。由此,他最早提出了中小型企业“自然融资屏障”。从现代经济学的角度看,中小型企业由于拥有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特别是商誉)的规模小,经营信息高度不对称,因而从银行获取的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就必然是有限的,甚至常常得不到银行贷款的支持。这一特点在中国民营企业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在调研中发现,不少民营企业由于经营规模较小,他们所需的创新资金大多集中在50万元~200万元之间,这与国有企业动辄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贷款相比可以说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大部分的银行对于民营企业的贷款要求根本没有兴趣。加之该调研的民营企业都处于市场竞争最为激烈的制造业和对外贸易业,企业经营风险与其他企业相比较大,而大部分银行的贷款都需要相应的资产作为抵押,因此银行从贷款安全性的角度出发都愿意将钱贷给规模更大、经营风险较低的国有企业,造成民营企业无法通过银行得到创新所需要的资本,因而限制了企业的创新行为。
而且由于企业规模有限,达不到上市的要求,即使有企业能够上市,就目前尚不稳定的中国股市来说,企业也很难从中获取充足的资金。同时,虽然目前我国有一些针对民营企业的创新基金,但是大多数都是面向高科技民营企业尤其是针对“海归”的,加上“僧多粥少”,一般的民营企业难以获得这部分基金的资金支持。没有资金的保障,民营的创新活动根本无从谈起。
较小的规模对民营创新的阻碍还表现在对人才缺乏吸引力。根据一项针对在校大学生的调查显示,超过一半的大学生理想的就业单位是跨国企业和大型国有企业,即使在薪水、福利相当的情况下也只有不到三成的学生愿意到民营企业就业。在我们的调研中,绝大多数的民营企业都在反复强调资金和技术的匮乏对创新活动的影响,这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自然屏障”造成的。
(二)企业外部因素
企业的所有活动的有效性将受到市场的最终检验,因此企业之外的社会环境对企业的创新活动起到了指挥棒的作用。在我们的调研中,我们发现企业的外部环境对民营企业的创新活动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力,其作用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民营企业创新面临道德风险。之所以将道德风险列为限制民营企业创新的主要因素与我国民营的发展历史是密不可分的。在改革开放初期,大多数的民营企业资金极度缺乏,而刚刚建立的社会融资渠道又十分不完善,股票市场没有建立起来,许多白手起家的民营企业主为了获取企业发展的第一桶金,采取了一些不道德的销售方法。比如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这种方法虽然使得企业在短期内获得了急需的资金,但是在社会上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使得我国社会信用体制受到严重的威胁。虽然今天许多民营企业已经摆脱了依靠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获取企业发展资金的阶段,但是“道德风险”仍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民营企业的创新活动。
首先,俗话说“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许多消费者仍然把民营企业与“假冒伪劣”相挂钩。即使民营企业有不错的创新成果,许多的消费者也不愿意购买,因此造成了许多民营企业由于产品销路不畅,无法收回创新成本,从而也打击了民营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在调研中,有一位企业主向我们透露,许多原产地标明是上海的产品其实是正宗的温州货,因为许多温州的厂商为了不让消费者知道是“温州货”,影响产品销售,采取了和上海厂商合作的方式。这一方法虽然在短期内消除了产品销售问题,但是给企业的长远发展带来了影响。
其次,“剽窃”的现象在现在的市场竞争中仍然存在。一些中小型民营企业由于缺乏相应的资金和人力资源,没有能力进行创新,于是他们采取了仿制其他企业创新产品的方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创新企业的利润,打击了企业的创新积极性。这一现象形成了民营企业创新的“道德风险”。由于剽窃的企业无需承担创新的巨额费用,因此其产品成本通常低于创新企业的产品成本,因此在市场竞争中攫取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造成了中国民营企业的一个怪圈:创新者亏损,剽窃者获利。严重阻碍了民营企业整体创新能力的提高。
再次,民营企业还面临着来自企业内部的“道德风险”。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民营企业的人员流动性非常的强,而技术创新成果又不同于一般的实物产品,它可以存在于人们的大脑中,随着人员的流动被带到其他企业,给原来的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特别是中国企业在技术成果所有权方面的法律保护十分薄弱,造成了许多民营企业即使发现有这种现象,也无法有效地使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因此,许多民营企业家不愿意在创新上花费太多的资金,以免自己“为他人做嫁衣裳”。
第二,银行对国有企业的偏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民营企业的创新行为。在中国这样的一个发展中国家,资本本身就是一种稀缺资源。可以说资本的缺失已经成为中国民营企业创新的瓶颈。根据一份对浙江、四川、湖北和吉林四省763家民营企业的问卷调查,255家企业反映自有资金不足,占全部样本企业的34.65%,其中有276家企业反映贷款困难,占全部样本企业的37.50%。
在调查中,几乎所有的企业都向我们反映资金缺乏问题。一般说来,企业资金的缺乏可以通过向银行贷款这一方式弥补,但是调研的8家企业都反映难以从银行获得企业创新所需要的资金。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民营企业的规模小,所需的贷款金额相比国有企业来说也较少。据我们的统计,这8家民营所需的创新贷款额集中在80~200万元之间,和大型国有企业动辄上亿的贷款相比根本无法引起银行的兴趣。
其次,企业规模小导致企业可抵押的资产少,无法达到银行的贷款要求。
再次,民营企业主要集中在第二、第三产业,市场竞争激烈,企业的经营风险也较大。银行从避免坏账、保障贷款安全性的角度出发也不愿意将钱贷给民营企业,造成民营企业贷款难的问题。
我们调查的一家浙江嘉兴的企业,创建于1985年,是一家主要生产五金产品的小型民营企业,企业员工总数只有200余人。2000年,企业想通过购买的方式从科研单位手中购买了一种新型环保生产技术,但是由于价格高达80万元,而企业自有资金又十分有限,因此企业想通过贷款的方式从银行筹集资金。但是由于企业规模较小,贷款金额又不高,即使把厂房和设备作为抵押也无法达到银行的贷款要求,因此经过几个月的联系仍然没有一家银行愿意向该企业提供贷款,使得这项购买计划最终流产。
第三,单一的社会融资渠道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营企业的创新行为。一般来说,小型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在许多国家都存在,他们的解决方法就是加大对小型企业的社会融资。总的说来,企业的融资渠道有三种:股票融资、私人借贷和社会风险基金。但是在我国这三种方式都很不成熟。尤其是对于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来说,这三种方式的可行性都较差。
首先,我们在上文中也提到,我国股票市场发展还不完善,加上国家对上市公司的规模又有一定程度的要求,一般的民营企业根本无法从股票市场中获得企业创新所需要的资金。
其次,社会风险基金在我国也是刚刚起步,数量较少,而且一般的社会资金比较倾向高科技企业,对于技术含量不高的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创新活动并不十分感兴趣,不愿意将资金贷给民营企业,使得民营企业也无法通过这一途径获得创新所需的资金。
再次,私人借贷对于民营企业来说也是万不得已才采取的一种方式。私人借贷就是我们常说的“地下钱庄”,这种不规范的民间资本借贷行为近年在浙江、广东等地较为常见。虽然这种借贷方式弥补了其他融资方式对民营企业的限制,但是由于这一方式被国家有关法律所禁止,因此在缺乏国家法律保护的前提下进行的这种借贷行为极易出现问题。比如高利贷的出现,以及债主通过非法途径进行逼债等。加之这种私人借贷的利息一般较高,在调研中我们得知,某些“地下钱庄”的利息高达20%以上,并且由于创新活动通常影响的是企业长远的发展,对企业眼前的经济活动并不会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许多企业为了避免支付高昂的利息费用,宁可放弃创新活动。
第四,民营企业创新还面临着一个看不见的因素的制约——“观念上的歧视”。“观念上的歧视”指的是由于人们对于民营企业观念上的误解造成民营企业创新困难,它不同于上面所说的其他因素,其作用更为隐性,作用也更大。
首先,消费者对民营企业“观念上的歧视”。虽说民营经济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但是在消费者的观念中,民营企业仍然和“假冒伪劣”、“偷税漏税”等贬义词联系在一起,认为民营企业的产品就是“价格低、质量差”,不愿意购买民营企业的创新产品,造成了民营企业创新产品销路不畅。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一半以上的民营企业和当地的国有企业有一定程度的合作。而其中的主要原因之一乃在于民营企业为了规避消费者对民营企业“观念上的歧视”。民营企业支付给当地的一些国有企业一定的“合作费用”,从而挂牌成为该国有企业下属的一个合作分厂,其产品在销售时贴的是这家国有企业的商标。这种所谓的“合作方式”实属无奈之举,它将给企业的长远发展带来许多问题。
其次,人才对民营企业“观念上的歧视”。在人们的固有观念中,民营企业工作不稳定,福利又不高,这种观念在很大程度上使得民营企业在人才的引进方面遇到了种种难题。根据一份网络调查表,超过60%的本科生理想的工作单位是跨国公司和大型国有企业,只有不到三成的大学生愿意到民营企业就业。因此,虽然许多的民营企业“求贤若渴”,但是还是难觅人才,只能退而求其次。而创新主要靠的就是企业的创新人才,企业人员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中国民营企业的创新能力。
第五,创新成果市场前景的不确定性也限制了民营企业的创新活动。创新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程度的风险,人们无法预计产品投人市场之后的销售情况。对于大规模的国有企业来说还可以通过企业其他方面的利润来弥补,但是对于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小规模民营来说,一旦某一产品的市场反应不佳,动辄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的创新费用便无法回收,给民营企业未来的发展带来包袱。
我们调查的一家以生产家用电器产品为主的小型民营企业,创立于1983年,年利润只有30万元左右。1999年,该企业的企业主发现许多家庭常常遇到厨房下水管道堵塞的问题,因此他想到开发一种厨房杂物自动碾碎机,其市场潜力一定非常大。于是,当年他投入80万元对该产品进行技术开发,并于2001年投入市场销售。但是该产品在设计时没有考虑到消费者的一些实际情况,比如说该产品需要电源插座作为其动力来源,但是由于该产品是安装在厨房下水管道旁,那里一般没有插座可供使用,造成消费者购买产品之后使用不方便,加之产品本身的一些问题如噪声大,3年来该产品的销售额一直不理想,前期投入的80万元至今没有收回,使得企业没有资金投入以后的创新活动,给企业的长远发展带来沉重包袱。
(三)政府因素
我国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大政府、小企业”的经济环境,政府对于民营企业的发展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常常是国家一个政策的调整就可能对民营企业的发展带来极大的震动。在调研中,我们对影响民营企业创新活动的政府因素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将它们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于民营企业的“次国民待遇”严重影响了民营企业创新活动的展开。在我国许多地方,“招商引资”和当地政府的“政绩”相挂钩,比如许多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进入,增加“政绩”,在国家规定的税收政策之外还给予了额外的更加优惠的条件。而相比之下,民营企业的待遇却远不及外资企业,除了贷款无法获得保障之外,还要承担比外资企业高的税收,使得本来就不在一条起跑线上的两类竞争对手之间的差异人为地扩大。
首先,国家对于民营企业在贷款方面的限制,加上税收的负担使得本来就面临资金短缺问题的民营企业在创新时更是捉襟见肘。
其次,虽然近几年国家放宽了民营企业可进人的领域,但是民营企业还是被排斥在电力、通信、制药等利润丰厚的垄断领域之外,使得民营企业较多集中在进入壁垒较低的产业。而这些产业的特点就是竞争激烈。诚然,激烈的竞争有利于刺激企业进行创新活动以获取竞争优势,但是另一方面无限度的恶性竞争又扼制了民营企业的发展与创新。由于企业疲于应付短期的市场竞争,无暇花时间、精力进行长期创新活动。资金的匮乏加之市场竞争的激烈,使得企业只能将有限的资金放在现有经营活动中,忽视了时间长、成本高、潜在收益大的创新活动。在我们的调研中,绝大多数的企业都处于竞争最为激烈的制造业,他们反映企业绝大多数的资金都用于销售等能够直接产生利润的领域,而对于技术创新等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产生影响的方面则无能无力。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严重挫伤了民营企业的创新积极性。中国的民营企业主要集中在100~200人的规模之中。企业小、“家底”薄,没有能力进行创新。但是激烈的市场竞争又要求企业能够时时创新,不断地拿出新产品来应对千变万化的市场需求。因此对于小企业来说模仿变成了企业发展的首选。通常是一个企业有了一个很好的新产品,不出几天,市场上就“一窝蜂”地出现了相同的产品。况且,中国的许多企业本身就缺乏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意识,使许多企业钻了空子。况且“法不责众”,剽窃的人多了,政府即使想治理,其面临的难度也可想而知。调研时,当企业被问及创新后最担心的问题时,超过半数的企业将同行企业剽窃列为主要问题。尤其是处于小型的制造业的几家企业反映的情况更为严重。由于行业特点,产品的技术含量不高,因而可模仿度极强,同行企业只需要在市场中购买该创新产品,进行一些简单的分析,就能模仿该创新产品,使得创新企业的市场份额急剧减少。
第三节 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针对中国民营企业在创新问题上遇到的种种问题,我们认为,要解决中国民营企业创新能力薄弱的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政府方面
第一,加大对民营企业创新的扶持力度,提供税收、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消除对民营企业的“次国民待遇”问题。
第二,做好民营企业与科研单位之间的桥梁作用。许多民营企业反映缺乏与高校等科研单位的合作途径和方式,而政府在这个方面可以大有作为,比如建立民营企业与高校等科研单位的信息交流会,消除两者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第三,建立面向民营企业创新的社会风险基金。民营企业受规模、技术的限制无法从银行获得充裕的贷款,如果政府建立一些专门面向民营企业的社会风险基金用于民营企业的创新活动,对面临资金短缺的民营企业来说等于是“雪中送炭”。
第四,放宽民营企业可进入的领域。我国的民营企业发展至今,已经具备了进入电力、通信等行业的实力,但是受国家有关法律的限制无法进入,只能处于进入门槛较低的产业,激烈的市场竞争时的企业精力分散,无法集中资金和技术进行创新活动。如果国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放开民营企业进入的领域,不仅将促进民营企业的进一步的发展,也可以推动我国相关产业的进步。
第五,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只有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消除民营企业创新的后顾之忧,才能在根本上促进民营企业放心大胆地进行创新活动。
二、企业方面
第一,企业主提高自身素养。企业家应该努力提高自身的文化水平和相关的企业管理水平,才能在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经营中对创新活动做出正确的评价和指挥,促进企业创新活动的展开和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
第二,改革企业用人制度。改变民营企业中的“任人唯亲”的现象,做到“不拘一格降人才”,才能吸引到优秀的创新人才。并且企业要加大对创新人才的激励措施,使人才愿意来,并且留得住。
第三,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除了政府、社会要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融资力度之外,民营企业自身也要努力拓宽融资渠道,采用多种方式进行融资。只有当企业拥有了充足的资金来源之后,企业的创新活动才有保障。
第四,增强对创新成果的保护意识。在虽然大多数的民营企业知道知识产权对于保护企业合法权利的重要性,但是,绝大多数的企业对于怎样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却不十分清楚。因此,我们建议民营企业应加大自我保护法制意识,重视对创新成果,特别是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创新成果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