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问题报道是新闻媒体针对外资企业在发展中出现的具有新闻价值的事件的报道。它具备大众传播的所有功能,即宣传功能、新闻传播功能、舆论监督功能、实用功能和文化积累功能。报道的领域涉及外资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的困难、典型的经验、对政府及招商环境的评价及建议等;从媒体角度讲,媒体是外资企业与外界沟通的重要桥梁,媒体应把眼界放宽,加强对政策的解读,加强外资企业在东北发展的深层次了解,做到及时发现问题、促进沟通,对问题的解决起到积极作用。同时,媒体对外资企业的问题报道,也是有意投资东北的外商了解东北,制定决策的重要窗口。可以说,提高媒体对外资企业问题报道的水平是振兴东北,吸引外资,有效利用外资的重要途径之一。
一新闻媒体在外资企业问题报道中的角色定位
在各大媒体的醒目字眼中,“振兴东北”四个字格外引人注目。这是中央在提出“西部大开发”战略之后的又一重大的举措,它不仅关系到整个东北地区的经济发展,而且也是21世纪中国经济腾飞所必备的条件之一。在此战略的实施过程中,需要东北人民的奋发图强,需要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需要法律上的保障,需要政策上的扶持。这一切都是我国在过去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尤其是在东部经济特区的发展和“西部大开发”过程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运用。但是,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媒体似乎也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一样东西,那就是作为党的“喉舌”的新闻传媒本身的责任。
我们在经济建设中所提出的媒体的责任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经济发展服务。对于什么才是好的服务,该以怎样的方式服务等问题却没有给予充分的理解和认识,所以,在实际发展经济的过程当中,许多违法违规的事件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旗号下得不到及时的披露和报道,以至于最终酿成不可挽回的巨大的经济损失,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此外,当前媒体自身往往都患有“跟风”的毛病,对于中央刚刚提出的方针政策会及时的给予报道,甚至不惜版面长篇累牍,但是,一阵风过了之后便又不闻不问,没有下文。比如,党中央刚刚提出“西部大开发”的战略之后,各大媒体几乎都将视角伸到了西部的每一个省份,对那些即使是与“西部大开发”无关的问题都进行了深入地探讨,一时间好不热闹,似乎“西部大开发”的完成都指日可待。可是,这阵风过了之后,还有多少媒体将版面或镜头留给西部那片热土呢?这一切都是媒体在“振兴东北”的过程中需要深思和改善的地方。
党的十六大之后,中国正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经济、政治、社会领域的诸多难题也不可回避,在“振兴东北”的目标面前,在充满机遇与挑战的历史进程中,媒体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肩负怎样的历史责任,可以归结为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国家政策的解读者
及时传达方针政策、鼓舞人民。传达的方针政策不仅包括中央的决定,而且包括地方政府的策略,传达的同时,要鼓励广大的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这一利国利民的伟大事业,尤其是要鼓舞东北人民放下历史的包袱,积极进取、大胆开拓,再现辉煌。
第二,公共利益的维护者
我国法制有待健全,公民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也有待加深。目前,更多的公民更习惯于运用媒体作为伸张正义的手段。随时监督经济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起舆论监督之职能,是社会给予新闻媒体的要求。地方政府应该从国家的长远利益而不是一个地方的眼前利益出发去支持这种监督,有效发挥媒体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能,同时尽快加强法制建设,使媒体从执法者的尴尬角色中解脱出来。
第三,社会改革的推进者
对关涉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长久而持续地给予关注,拒绝跟风。对于“振兴东北”的问题,在现阶段我们应该给予适当的特写,将宣传工作做深做透做好,让全国人民都了解并参与到这一伟大的工程中来。但是,正如“振兴东北”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一样,我们的新闻媒体对此的关注也要长久而持续地进行,在此过程中对不同阶段、不同事件给予适当的追踪报道,从而促使东北复兴的步伐快速和健康地向前迈进。
第四,社会问题的发现者
在古希腊,如果一个演说家因为得了钱而不说话,人们就说他的“舌头上有牛”(注:指铸有埃及“圣”牛(阿皮斯)的钱币。)。对于企业问题报道,新闻记者既要把持好尺度,又要禁得起形形色色的诱惑。现代社会,异彩纷呈。新的社会问题不断涌现,普利策曾将新闻记者比做社会船头的瞭望者,瞭望意味着站得高,望得远,及时发现常人没有预见或是忽略的各种危机。在东北振兴的过程中,一定伴随着诸多企业问题,这些企业问题决不仅仅是经营层面的问题,背后往往关乎体制问题、文化问题,甚至哲学问题。新闻记者应该具备洞察问题本质的能力,才能做好企业问题报道。
第五,成功经验的传播者
我国目前处于高速发展期,是当今世界机会最多的国家之一。中国的经济发展前景无限,这是世界公认的事实。但是,高速发展的代价是伴随诸多失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经济发展的模式可以遵循,但其过程充满艰辛。新闻记者具有信息资源优势,见多识广,有能力发现和剖析成功经验,并通过自身独具的媒介平台进行传播。在传播经验的过程中,新闻记者必须注意两点问题:一是辨别真假经验,报道反映事物总体、本质和发展趋势的客观事实;二是真正总结出具有普遍性的经验,运用逻辑思维,将成功经验推广开去。这里以新华社记者尤洪和沈祖润的一篇出色报道来说明这个问题。早在1980年初,包产到户即使在它的发祥地安徽,也还被认为是方向的错误,受到大部分县、社的抵制,甚至出现过抓人关押,拉抢耕牛、拉闸断电等现象。在这种情况下,记者尤洪和沈祖润经过在芜湖县深入调查,发现包产到户是治穷致富的法宝。因此,他们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写出题为《火山在芜湖爆发》的调查报告(注:张锡林:《新闻出版职业道德读本》,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28页。),对包产到户进行了热烈支持。实践证明,这篇报道是符合社会主义农业经济发展趋势的。这种善于捕捉新生事物,坚持新闻客观性原则的精神至今仍值得倡导。
第六,企业成长的助推者
任何企业的成长都离不开媒介环境。媒介信息是企业考察环境,制定决策的重要资源。此外,媒介通过舆论监督无形中促使企业不能偏离合法、合理的发展轨道,不断通过媒介反馈塑造或调整自身的企业形象。如果媒体按照新闻专业主义(注:新闻专业主义通常意味着独立、客观、公正和行事有则。)原则,公平、公正地对企业问题进行报道,对于企业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它将成为一面镜子,促使企业良性发展;而媒体如果对这一角色把握错位,那么,企业将对媒体信任锐减,甚至抵触。因此,加强媒体职业道德建设是当今媒体不容忽视的问题。
二外资企业问题报道的现实意义
“企业问题报道”是对企业新近发生的重大问题的新闻报道。其报道内容主要涉及企业产品质量、企业商业行为、内部人事震荡等。媒体对企业问题的关注往往集中了社会各界对外资企业实际运营状况和承担社会责任的关注,同时也是监督外资企业在中国合法经营的有效手段。
一、振兴东北,舆论先行
振兴东北,舆论先行。广大媒体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舆论宣传,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几年来,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举办了多次座谈会、研讨会、招商会,各级媒体都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的报道,尤其是振兴东北网发挥了网络媒体独到的作用。在当前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下,各级部门都十分重视宣传工作,加强宣传报道,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广振兴东北的经验和范例,推荐东北的资源优势。宣传过程中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形成团结、鼓劲的良好舆论氛围,而且必须把握宣传工作规律,拓宽宣传领域,改进宣传方法,形成多层次、多领域的宣传效果。努力建设一个充满活力、公平正义、团结共处、谅解宽容、各尽其能、各得其所的和谐社会。
(一)舆论监督解析
舆论监督是指新闻媒介代表公众对权力运作尤其是权力滥用导致的腐败进入的监督。(注:展江白贵:《中国舆论监督年度报告(2003~2004上下)》,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本来意义上的舆论监督,是指公众对各种权力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公众人物等等,自由表达看法,从而对议论客体形成的一种客观效果。这种监督是一种自在的、无形的精神性力量,监督渠道多样,意见表达包括赞扬、批评两个方面。应当指出,“舆论监督”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概念,因为它实际上是媒体监督,所谓代表公众则是一种习惯,并非正式授权和约定。
广义的舆论监督,是指公民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通过一切传播媒介和传播途径,表达意见、建议,形成舆论,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及相关人物的言行进行监督,进而影响公共决策和权力运行过程。狭义的舆论监督,是指新闻舆论监督,公民依法运用新闻传媒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和呼声,表达自己意志,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及相关人物言行实行监督。在这一过程中,公民所享有和行使的就是舆论监督权。
新闻舆论监督权的主体是人民,归根到底舆论监督是属于人民的权利。但是人民不通过新闻媒介也无法实现自己的新闻舆论监督权。公民在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时,新闻媒体不是被动接受,被公民所借用,仅仅提供一个舆论阵地和平台,而是主动介入,核实所监督内容的真实性及社会价值之大小,甚至派出自己的记者直接参与调查,加上自身对事件的理解,形成新闻舆论监督,使公民的新闻舆论监督权得以实现。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新闻媒介和新闻记者也是舆论监督权的主体,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公众批评建议权就是一种舆论监督权。新闻舆论监督权在不少法律法规文件中也已经得到确认。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该法第三十二条第七项规定:“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1997年《价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1990年《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第7条把“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列为报纸的功能之一。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媒介的舆论监督权利也将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发挥。
在我国,通常所说的“舆论监督”与本来意义上的舆论监督有较大差别,它指的实际上是“传媒监督”,因为大众传播媒介通常被视为“舆论界”。传媒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党政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意见表达的方式是媒介对党政工作中存在的缺点给以批评性的报道。“舆论监督”成了“传媒监督”,在此有必要强调的是,二者实质上是存在差别的:舆论监督是自然存在的公众集合意见造成的某种效果,而传媒监督就不能不带有媒体自身的主观意图,以及媒体背后政治、经济因素对其的控制。大众传媒在理论上应代表舆论,但是否真正代表舆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我国传媒所有权和管理体制的特殊性,决定了舆论监督的特殊性。大众传媒在我国属于国有资产,党和政府直接领导主要媒体并给以经济扶植,其他媒体也都分属主要媒体或传媒集团、各个党政机构或党领导的团体。媒体的重大批评报道,通常得到主管机构的指示;一些由记者首先发起的重大批评报道,则要在事后得到主管机构的认可才可能继续。媒体在一些较小的问题上,拥有一定批评自主权,例如针对某些基层权力组织的批评、针对小型企业和违法事件的批评等。总体而言,传媒监督在我国,某种程度上是党政权力的延伸或对这种权力的补充。从理论上说,传媒监督只是舆论监督的一种形式。传媒监督的正当性来自公民所享有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传媒作为公民知晓信息和发表意见的公开平台,代行公民舆论监督的职责。传媒批评的权利不应是一种特权。
鉴于我国的传媒监督是一种党政权力的延伸和补充,我国的舆论监督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人们常常将媒体批评视为某一级政府或党组织的意图,因而,这种监督具有十分强大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往往对被监督者形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关于媒介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中国人民大学喻国明教授指出:“政府和媒介最理想化的关系不应该简单到谁是谁的胳膊或者大腿,他应该是你的一个朋友,而且是个诤友,能在很多地方提醒你。自己的手很难给自己动手术。……中国传媒处在上台阶的阶段,既包括它的产业要素上台阶,规模越来越大,同时也包括它的观念它的职业道德上台阶,但这种更进一步的职业道德需要一些前提,就是对自己的品牌、对道德的尊重,对社会的责任能够得到相应的利益支撑,‘好人有好报’,行为和品牌收益之间能够建立起一种联系之后,道德素质就会提升,我们不得不说这种利益关系是决定道德建设的非常重要的因素。”(注:《中国媒体在历史进程中的责任与方向》,南方周末,2003年2月28日。)
其次,由于媒体的一些报道是各国家机关、党的部门联合下文件要求媒体配合进行的,例如“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等,因而这时的“传媒监督”其实是党政权力和传媒职能相结合的产物,具有明显的党政行为性质。所以发生一些媒体从业人员要挟人、剥夺人的违法情况,除了具体人的素质问题以外,也在于这时的记者拥有某种权力但又缺乏约束,媒体的报道可能演化为一种话语霸权。
第三,由于体制问题,除了中央级的传媒,目前各地传媒监督的报道直接涉及到本地的人和具体单位的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