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企业人员和债务的问题仍是利用外资的两大难题。从对沈阳金杯、沈阳重型器械厂、东北制药厂等企业的调查可以看出,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困难,债务负担过重是造成吸引外资困难的主要原因。这些企业长期形成的不良贷款中相当一部分是由上级政府部门决策确定的,一些是作为专项政策任务来督办的,数字达几千亿。目前,许多国企因债务负担过重不能使用银行贷款,呆坏账数字甚至高达10多亿元。
(2)在利用外资改造国有企业中政府主导的现象仍然存在。从沈阳化工集团合资企业的中方资产处置中可以看出,政府干预企业的现象仍然严重。米其林沈阳轮胎有限公司和普利司通(沈阳)轮胎有限公司均为沈阳化工集团与外商合资成立的企业。2003年两家企业均实现产值超过10多亿元,利润接近3亿元。由于中方合资的资产优良,加上外方的技术、资金、管理,企业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但正是在企业经济效益获得大幅度增长时,政府提出了中方撤资的要求。这种政府主导企业投资行为的现象不仅给企业和国家造成了大量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影响了企业积极性的发挥和我国对外商投资的信誉。
(3)思想观念陈旧,服务意识差仍是造成目前投资软环境差的主要原因。投资环境的形成有多种因素,首先就是观念问题,软环境的改善是关键所在。目前,意识和观念问题仍是东北地区外资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由于长期计划经济时期国有经济一统天下的思想在许多行政部门和企业扎根较深,对外资往往报以抵制排斥态度。主要表现为,重“经营环境”轻“法制环境”、重“先期免费”轻“后期服务”、重“引资”轻“规矩”,结果造成政策不兑现,审批环节多,服务不到位的现象,由于服务和承诺不能兑现,结果往往是招来了商,留不住商。
(4)在对外开放上,沈阳市利用外资规模还不够大,出口依存度还较低,对全市经济发展带动力还不够强。在利用外资方面,与全国副省级发达城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其中,南京54亿美元,是沈阳市的2.57倍;青岛30亿美元,是1.43倍;深圳29亿美元,是1.38倍;广州27.3亿美元,是1.3倍;宁波23亿美元,是1.1倍。在出口总额方面,深圳1000亿美元,是沈阳市的42.5倍;广州258亿美元,是18.9倍;宁波220亿美元,是9.4倍;杭州190亿美元,是8.1倍;厦门、青岛均为175亿美元,是7.45倍。
(5)软环境尚待加强
通过政务公开,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口岸效率等措施,沈阳市进一步改善了投资软环境。但据调查,外商对融资环境、信用制度和市场规模等满意度较底,资金的充足程度、方式多样化及融资渠道的畅通程度不够理想,居民收入水平及购买力水平不高,市场需求、市场秩序、竞争公平性及市场体系尚不够完备。(注:赵子祥等:《2003~2004年辽宁省经济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5页。)
二外资企业在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核心是实现产业结构转型和升级,然而调整产业结构表面看来主要涉及产业资本,实际上与金融资本有着密切的关系。调整产业结构需要大量的资金,仅靠中央政府投资显然不够,况且国家主要是政策上的支持而非资金上的支持,地方政府财力又十分有限,因而要求做到投资渠道多元化,实现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外资企业的投资参与是东北振兴中不可忽视的力量。
一、外资企业解析
(一)外商直接投资的基本形式
我国吸收外商投资,一般分为直接投资方式和其他投资方式。采用最多的直接投资方式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合作开发。其他投资方式包括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等。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各种方式最早兴办和数量最多的一种。目前在吸收外资中还占有相当比重。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中方提供土地、厂房、可利用的设备、设施,有的也提供一定量的资金。
3.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应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即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
4.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是海上和陆上石油合作勘探开发的简称。它是目前国际上在自然资源领域广泛使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点是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合作开发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勘探、开发和生产阶段。合作开发比较以上三种方式,所占比重很小。
5.新的投资方式
在不断扩大投资领域,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的过程中,一些利用外资的新方式被逐渐探索和拓展:
(1)BOT(注: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在基础设施领域的BOT项目已开始尝试,如沈阳市苏家屯区污水处理厂BOT项目。
(2)投资性公司:1995年4月,外经贸部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以鼓励境外大公司开展其系列投资计划。目前已设立了160多家投资性公司,这些公司的投资活动正在不断扩大。
(3)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可以发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现有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申请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4)购并:跨国购并已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者,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二)外资企业定义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修正)》第二条。)本文所提及的企业包括台商、港商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的港澳台投资企业,是广义的外资企业,文中统称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资企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组织形式上,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组成法人组织的外资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和个人独资的形式,这里的合伙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法律依据类推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和企业联营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则是指由一个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即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货币或者其他法定投资方式投资,全部财产所有权属于外国投资者。这使外资企业既区别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区别于完全由中国投资者投资举办的企业。
我国2000年公布施行的《外资企业法》(详见附录一)规定,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注:公共利益并无唯一定义,包括以下几点:揭露或者调查罪行;揭露重大的反社会行为;揭露腐败和不公;曝光严重的无能和失职;保护人民的健康和安全;防止人民被某些个人和组织的言行所误导;披露信息,使人民在对公众而言重要的事务上大大增进对信息的了解并据此作出重要决策。)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在经营过程中,外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外资企业雇用中国职工应当依法签定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雇用、解雇、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在财务管理上,外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外资企业将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税款。
(三)外资企业基本特征
1.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这是外资企业区别于外国企业的基本特征。外资企业的设立必须依据中国法律,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法定的程序申请审查批准,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设立,企业的住所在中国境内。外国企业则是依照外国法律在外国登记设立的,其住所在外国。
2.外资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有别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其所属的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负清偿责任。
二、外资企业在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一些外资企业出现社会责任弱化倾向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的《中国企业发展报告(2006)》指出,一些外资企业在华出现的社会责任弱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一些跨国公司在华非法避税。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据保守估计,在中国的外资企业每年避税达300亿元人民币。外企避税手段包括:利润转移亏损以及避税与贷款的连环套等。一些不法外商利用我国法制尚不健全,采取高价进原料、设备,低价出口成品逃避税收,使企业应上缴国税和中方应分享的利润转移到外商手里,造成企业虚亏实盈的局面。据统计,全国外商企业亏损面在40%~50%之间,其中约70%属于账面上假亏。有的外商利用我国一些经济特区三年免税的优惠政策搞短期小项目投资,三年后就转移,到处流窜,偷税漏税。还有一些外商利用我国优惠政策搞“假投资”,利用外资企业的名称,骗取国内银行贷款和用企业资金充抵外汇投资,转嫁投资风险,给中方造成严重损失。
2.外资企业战略并购及“独资化”、“大型化”趋势增加了行业垄断的风险。这种趋势,一方面会促进外商独资企业技术转移程度,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资本和技术集约程度及规模效益,推动国内产业结构升级;另一方面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减少我国现有企业通过合资或合作方式引入新的资金、技术的机会;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一些重要工业领域形成较高的产业集中度,从而增加了少数外资企业进行行业垄断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