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踪报道可以采用公开或不公开的手法,获取采访对象不愿公之于众的信息,将其曝光。主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公开追踪,这种方式在国外被专门追逐名人、偷拍名人私生活照片并以此赚钱为生的摄影记者所使用;另一种是非公开追踪,即隐性采访,记者为了获取第一手材料,隐藏身份如用偷拍等方法进行采访。90年代,追踪报道引入我国后被许多新闻工作者采用,至今越来越流行,特别是在批评性的电视新闻节目中追踪报道已成为重要的方式之一。此外,追踪报道由于注意把握分寸,掌握火候,既没引起批评对象的强烈反弹,也没引发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以组织身份出面干涉,在各篇报道重磅落地的同时,又安全运行,使报道得以顺利推进。
(四)调查性报道
关于调查性报道的定义有很多种,主要有:“一种更为详尽、更带有分析性、更要花费时间的报道,因而它有别于大多数日常性报道。”(美国学者布赖恩·布鲁克斯)“为获得内情和揭露丑闻而强调细致地收集事实的报道风格。”(美国学者梅尔文·德弗勒)“调查性报道是记者发起的原创工作,它是读者或者听众关心的重要主题,被报道者企图审查这个主题,且不希望它被披露出去。”(IRE:调查记者和编辑组织)(注:\[美\]布兰特·休斯顿:《调查记者手册》,张威等译,南方日报出版社2005年版,第14页。)
美国《芝加哥论坛报》知名调查记者威廉·C·盖恩斯给调查性报道所下的定义更具操作意义:
它所报道的是没有记者的进取心就不能披露的新闻。
它对多样性的和不确切的消息来源进行整合,为读者提供具有公共意义的报道。
它披露的也许是与政府和企业官员所公布的版本截然相反,而他们本来也许会试图掩盖事实真相的新闻。
它所形成的通常是见诸报纸的显要位置,或晚间电视新闻播报的头条新闻。(注:\[美\]威廉·盖恩斯:《调查性报道》,刘波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调查性报道最突出的特点是“调查”。调查性报道的“调查”不同于一般报道的“调查”:其一,一般报道只报道孤立的、公开的突发事件的表面结果,而调查性报道则注重挖掘新闻事件内在的、隐蔽的关系,并向公众分析、揭示这些内在联系的重大意义。一般新闻报道常常受制和听命于突发性新闻事件,强调时效性;调查性报道则注重揭开那些被有意隐蔽、不欲为人所知的内幕,它主动性更强,而对时效性则不过分苛求。其三,调查难度比一般报道大得多,费时费力。有不少调查报道所涉及的事件,最初没有结论,甚至没有任何线索,全要靠记者的深入调查来完成这一过程。另一个必须廓清的概念是,调查性报道并不等同于批评报道,二者有着显著的区别。
调查性报道更多地是对报道事实的增强。调查性新闻告诉受众的,不是简单的、表面的事实,而是新闻工作者积极参与、深入发掘的结果,是以思想和观点为导向、以隐藏的内幕为内容的对重大事实的揭露。调查性报道,特别是搜寻丑闻的调查性新闻,可以追溯到19世纪美国的“扒粪”新闻(muckrakingjournalism,亦即揭露丑闻的新闻)。“扒粪者”较早出自17世纪英国清教徒宣道者兼作家约翰·班扬的著名小说《天路历程》,那里面塑造了一个“扒粪者”形象:他既不抬眼望天,也无视王冠,仍然继续耙那地上的秽物。(注:胡润峰:《财经新闻报道与写作》,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5页。)20世纪初发生在美国的“揭黑”运动迅速席卷美国,揭丑新闻十分盛行,改革派领袖西奥多·罗斯福在公开发表的演说中,送给揭发美国社会腐败现象的记者和作家以“扒粪者”称号。他的意思很明显“带粪耙的人对于社会的良性运行往往是不可或缺的,但只有当他们认识到何时该停止扒粪,并对加在他们头上的与其努力相称的王冠表示敬意时才会有如此作用。在他们周围有许多美妙的事情,如果他们逐渐感到整个世界除了污秽别无他物的话,那他们本来有用的力量便全都白费了。”(注:\[美\]林肯·斯蒂芬斯:《新闻与揭丑Ⅰ》,展江、万胜主译,海口,海南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扒粪者”一词不久便成为一种高贵的尊称和一枚光荣的勋章而被揭丑者欣然接受。但是,揭丑报道遵循客观性的常规,采取的方式也是“客观报道”的。“揭黑”运动因此“名正言顺”,在美国如火如荼地开展了18年。之后,《华盛顿邮报》在1972年从对一则常规新闻的追踪报道,牵出“水门事件”,更使调查性报道迅速升温,确立了调查性报道的重要地位,成为西方新闻界的主流报道风格之一。在我国,第一波的调查性报道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其中以《渤海二号调查》、《人妖之间》、《储平安》等为代表;第二波在90年代和新世纪初开始,更广泛地借助电视、杂志等媒介,深入展开。调查性报道在我国的出现完全是追逐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深度改革脚步而兴起的,有很强的话题性和贴近性,可以说,在经济成长的过程中,只要有损害公众经济利益和权利的地方,只要有破坏市场经济游戏规则的地方,就应该有调查性报道记者的身影。
(五)解释性报道
解释性报道,又称解释性新闻、分析性报道。侧重于说明新闻事实的来龙去脉,阐述事实发生的原因、结果以及相关事物之间的联系。
解释性报道仍是属于客观性的一种报道方法。在信奉解释性报道的新闻工作者看来,直接报道是陈旧的、简单化的、浅薄的客观形式;而解释性报道则具有全面的、深入的客观性。解释性报道设计出一些特殊的显示客观性的新闻种类:背景材料、专栏分析、电视的杂志节目等,将解释性内容小心地插入双方的观点和新闻报道之间。在报道争议问题时,客观性鼓励记者采用新闻来源的观点而不用自己的话,通过专家和有关方面的参与,以传统的平衡方式达到解释的目的,而不采取任何一方的立场,更不赤膊上阵,自作主张。因此,媒介仍是客观的引述者、报道者,而不是真正的解释者。
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研究员陈力丹在《什么是我所理解的好新闻》一文中这样写道:“就提供与众不同的事实、讲求时效的特点而言,新闻是一种‘瞬间反映事实的表达艺术’。能够在有效的时间内,以一种职业意识克服种种困难,及时发现和报道人们欲知的和意料不到的事实,而且表达简洁、清晰的新闻,便是一般意义上的‘好新闻’。这里有两方面的条件,一是获取新闻较为困难,一是新闻写作技巧方面出众。并非只有报道了重大事件的新闻才能是好新闻,郭玲春写的不少会议新闻、白色新闻,从技巧方面写出了与众不同,也应看作好新闻。二者兼有的新闻当然更好,但是在紧急情况下要求对表达进行推敲,是过于苛刻了。
就帮助人们了解外部情境而言,以提供与众不同的事实、讲求时效为前提的解释性报道(或叫深度报道),其‘好新闻’的标准,多了一层理性分析的要求。但是这种要求仍然要以报道新近发生的事实为基础,用事实描述事实。能够比较深刻地报道社会发生变化的某个侧面,给人以理解的钥匙,即是好新闻。
这样说来似乎好新闻很多,认真想一想,能够达到这样的要求的解释性报道并不多。或是将新闻变成了某种肤浅的理论论述,或是用于描述现在事实的事实并不有力,让人感受到一种潜在理性的解释性报道是很少的。至于要求报道体裁重大,一定要是关于社会的瓶颈、重大热点的问题,‘揭示’什么,这对于记者来说,能写出这方面的解释性报道固然很好,但是这似乎超出了记者的职业范围,那主要是政治家、哲学家、社会学家的事情,记者可以报道这些‘家’们的思想认识,但记者不可能达到这些职业‘家’的专业水平。而且对于那些专于报道细小问题的记者来说,他们等于失去了参评解释性报道‘好新闻’的权利,这是不公平的。日本记者本多胜一1966年写过一篇《死在故乡》的报道,只有一千多字,报道了一位老年妇女自杀的过程,另附一张日本老人自杀情况的调查表。关于老人自杀的分析,仅有三言两语,含蓄而深刻,对它的评价是‘在广阔的背景下写出事件的深度’,因而成为典范新闻之一。
关于解释性报道,不论题材是大是小,能够较早地、深刻地反映社会的变化,包括细微变化,给人以理解的钥匙(不能要求报道提供灵丹妙药),就是好新闻。这样的新闻当然不会乏味,伏尔泰说,除了乏味的体裁外,其余的一切体裁都是好的。”
四、外资企业问题报道的价值判断
外资企业问题报道的价值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重大
重大是外资企业问题报道的第一价值标准。所谓重大,是指被调查的对象或事件要么影响国家利益,影响很多人,要么涉及很巨额的金钱利益,要么可能影响到社会制度或法制,要么可能对我们已有的价值理念、道德伦理提出挑战。越来越多的受众已经把问题报道视为一种观察社会,了解社会,评价社会的渠道。从某种意义上讲,问题报道是当今受众急需的一种公众服务,是挑战腐败和维护市场秩序的一种利器。
2.与公众利益相关或危及公共经济权利
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也是制度的经济。在一个市场体系内,所有的经济参与者遵循一套法律体系,按照一套规范制度进行交易。制度是保障市场交易行为能否顺畅或具有效率的前提。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维护公众经济利益和经济权利,本质上就是维护一个法律体系或一种经济制度对所有市场参与者的公平和公正。如果外资企业在经营中,通过种种技巧或手段损害中国利益,侵犯中国员工的权益,那么,企业问题报道一定要及时地揭露这种行为或企图。相应地,政府管理部门如果滥用公权,为私利或小团体利益而破坏市场秩序,为外资企业开绿灯,那么更应该得到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
3.企业问题报道揭露的是那些试图掩盖的侵犯公共经济利益的行为,在调查采访中必然会遇到重重障碍。所谓“黑幕”、“丑闻”,以及对公众利益的侵犯,都只能是在“地下”状态或无人关注的状态下才能得以发生。美国《芝加哥论坛报》知名调查记者威廉·C·盖恩斯给调查性报道所下的定义“它披露的也许是与政府和企业官员所公布的版本截然相反,而他们本来也许会试图掩盖事实真相的新闻。”很清楚地说明了问题报道的本质。需要强调的是,问题报道的对象必须是经济领域企图被掩盖或隐瞒的事实。“曝光”是它的重要表现手段,但这并不意味着新闻媒体做问题报道是为了“曝光”而“曝光”,更不是为了某些机构或某些利益而“曝光”,而是基于维护公众利益这个出发点。
意义重大,与公众利益相关或涉及危害公共经济权益,往往是企图被掩盖或隐瞒的事实,这三者构成了作为企业问题报道的价值判断标准,缺一不可。有必要说明的一点是,判断企业问题报道的价值的必要前提是所有报道必须是记者的原创行为,既不是官方的资料版本,也不是研究机构的调查报告,更不是记者的主观推测和单方面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