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右商人的投资方向根据资料表明,明清江右商人的投资方向大致可归结为三大类,即生活性投资、社会性投资和生产性投资,其中又以前两种为主。由于生产性投资较少,因而极大地影响了江右商人的经营规模和持续性发展。
一、日常生活性投资
生活性投资主要表现为置办田产、房屋,以及赡养家人、接济族人等方面的投资。明清江西商人中有较大一部分是为家计所迫而不得不弃农、弃学经商的,而且其经营活动又多是以家庭成员的无条件支持为前提的,这就使很多江西商人一开始就背上了沉重的“感情债”。因此,不管经商的选择是出于自愿还是家庭的劝励,他们的经营所获首先必然是向家庭、家族的无条件回归,以满足家庭最低水准的生活需求,包括养父母、理丧葬、抚孤幼及兄弟姐妹的婚嫁等耗费。再有盈余,则被进一步分割,通常的做法是“均其财产,秋毫无私”。
方志、家谱中的“行状”、“墓志铭”、“像赞”、“寿序”、“列传”,凡涉及商人的财产分配问题,都对以下做法进行褒扬:“数十年所积,悉以分弟”;“尽发其资产均与诸弟”;“坐致不赀,悉举而与仲兄分之”;“抚诸孤如己子,均其财以分之”;“少有所获,必均分之,不以一钱自私”;等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观念处处事事都表现出来。而这都是当时的社会“美德”。
如金溪县的聂宗亮,幼年父亲去世,长大后负贩养母,在乡市村墟小本经营,用以养家糊口,有盈余资金即为母供,而自己与妻子常常“恒不宿饱”同治《抚州府志》卷65,《孝友》。新城县(今黎川县)的陈佩玉,从商之后,每年所获资金都寄给家中兄弟作为养母及全家所需,后来由于生意惨淡,所寄资金不足全家之需,则将妻子部分减除,回家后,面对分家析产的劝说,坚决不应,认为“兄弟如左右手,断其一可乎?”同治《抚州府志》卷65,《孝友》。临川县的常冕,在云南经商十二年,“归,发囊中金分奉两兄,不私赢一钱”同治《临川县志》卷46,《善士》。临川县的宋世儒,经商云南获利归来,看到兄长家境贫困,于是将所赚财产析出给其兄,对子侄婚嫁、教育事宜给予大力支持,并对同族中家境贫困者予以周济同治《临川县志》卷46,《善士》。等等。
姑且不论对相当大的部分的江西商人来说,家庭最低生活需求的满足就意味着他们商业活动的终结,就是那些在此基础上仍继续辛苦营谋的商人,更高的目标也就是追求“良田畮畮,夏屋渠渠”,而且,必须是全家都“其乐融融”,绝对不能放弃对父母的赡养、对兄弟族人的资助。由此可见,商业利润——家庭消费——析产均财,构成了许多江西商人最基本的收支模式。这样一来,商业资本就只能不断被消耗、被分割。
当然,江西商人谋求自身发展的可能性也并非没有,但寻求个人发展的前提在于摆脱家庭、家族的羁绊。事实上,这种情况也并不罕见,如郑晓《地理述》中即说江西商人“有弃妻子经营四方,老死不归者”。明末抚州学者艾南英记载说,家乡东乡县重修白城寺观音阁需要资金,因该县“富贵大贾,皆在滇云”,于是白城寺僧正演裹粮走滇,“经历寒暑凡三载……足迹遍七千里”,其结果是“仅得百金以归”〔明〕艾南英:《天佣子集》卷9,《白城寺僧之滇黔募建观音阁疏》。可见摆脱家庭、家族的大有人在。不过,这些人也得付出一定的“代价”,即必须承受良心和舆论的双重谴责。对此,罗洪先曾以吉安为例发表了一番颇具代表性的议论:吉郡地虽广,然生齿甚繁,不足以食众。其人往往业四方,岁久不一归,或即流落,不识家世何在。而长沙与吉郡接畛,其产故饶,其留滞又为特甚。吾尝治谱,见客游而葬其地者,心窃悲之……又窃恨处异域而忘故乡。〔明〕罗洪先:《念庵集》卷15,《明故白竹山徙柘乡族叔兆轩墓志铭》。实际上,罗洪先是提倡外出经商的,他在为吉水周松冈所作的墓志铭中,甚至公开号召贫苦儒士弃学经商,以赡养父母、抚养妻儿,但他也反对置家于不顾。可见,道德认同和利益驱动之间的矛盾,使得很多江西商人难以冲破樊篱。
另外,由于经营坎坷、前景叵测,使得在外经营的江西商人也不得不考虑留下一条退回桑梓的后路。如金溪县商人吴皋自幼随父经商于贵州,由于在外一直没有与本族联系,到其父年高,挈家而归时,于是就受到本族人的冷待,而且在生活中还常受到族人挑剔、故意刁难,幸亏吴皋为人恭敬、讲究信誉、做事练达,并将多年来父子经商所积蓄的财力施惠于族人,历时两年才得平静,“族以大和”同治《抚州府志》卷65,《孝友》。可以看出,如果吴皋不是聚财而归而是经营失败而返,其处境将十分艰难。
江西商人广泛投资于生活消费,也有一定的经济考虑。以投资购买土地为例,“以末致富,用本守之”从来就是传统的治家格言,也是商人们的信条。明清时期,地租剥削率大约都维持在50%左右,土地资产的稳定优势及其在经营中的高额利润,必然刺激商人投资于土地,以收取地租。一般来说,在当时的条件下,资本越雄厚的大商人,其投资于土地的积极性就越高。在江西商人中,不少人生活自奉节俭、节衣缩食,但在置办田产上则不遗余力。如清江县商人聂如高,经商于萍乡,性好节俭,讨厌奢华,日常生活都是粗茶淡饭,而将钱财广泛用于购买山田、建置屋宇等方面。光绪《清江香田聂氏重修族谱》上卷,《大饮宾之宾伯父老大人传》。这种情形在江西商人中很具代表性,他们经营致富后无不竞相营田谋产,为子孙久远计。
二、地方公共事务投资
地方公共事务投资,主要包括建祠修谱、办学置产、捐粮助饷以及修桥筑路、平争息讼等事务的资助。江西的宗法关系和血缘观念不仅强固有力,而且在明清时期有加强的趋势,家族作为基层社会组织的作用也十分明显。而建祠修谱、办学置产乃是家族凝聚力的基本体现和重要因素。因此,商人在这方面的投资就不仅具有财力上的优势,而且带有双重意义:一方面是承担在家族中的义务,另一方面则是加强在家族中的地位。
据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江西巡抚辅德奏称,江西全省由同一个族姓合建的宗祠有八十九处,各姓所建的分祠则多达八千九百九十四处。〔清〕辅德:《覆奏查办江西祠堂疏》,《皇清奏议》卷55.建祠的同时是广修谱牒,如清江县永泰龚氏宗族自明初至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前后修族谱达十五次之多;新淦县(今新干县)荷蒲乡谢氏、周氏、朱氏、吴氏和七琴镇邓氏以及桃溪乡邹氏等姓氏宗族,撰修族谱都在十次以上。
关于族田义庄,道光《瑞金县志》记载当地的情况是:“每姓必建立祠堂,以安先祖。每祠必公置产业,以供祭祀。”道光《瑞金县志》卷1,《风俗》。这里的“公置产业”,主要就是族田及用于借贷的本金。其租金及子息除用于四时祭祀外,有盈余则惠及族中之鳏寡孤独、戮力科举及治生无力者。另外,从抚州、吉安、南昌、临江、建昌、饶州等府的一些家族的情况来看,尽管建祠修谱、增置族田并不一定全是商人资助捐创,但商人的投资在其中占据重要地位。
江西自两宋至明前期,“习举业”者之众、科甲之鼎盛为世人瞩目。这与江西商人对办学的鼎力资助是分不开的。明正统、景泰时泰和县籍大学士陈循曾不无自得地声称:江西及浙江、福建等处,自昔四民之中,其为士者有人,而臣江西颇多,江西诸府而臣吉安府又犹盛。《明英宗实录》卷268,景泰七年七月丙申。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各种社会公益事业诸如赈灾救荒、修桥筑路等均得依靠社会力量,在这方面,商人成为首要的集资对象。在有关商人的资料中,常常会有这样一个矛盾的现象:在大臣的奏疏、皇帝的诏谕以及各种国史、正史中,对商人的评价一般是贬多于褒,言及商人,多冠以“奸”字;而在地方史志、文集别传及家传谱牒中,商人多列入“耆善”、“懿行”、“孝友”、“善士”传。这一矛盾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政府谓之“奸”,既是受传统观念和政策的影响,又因许多商人的唯利是图、对抗国家税收政策,并对小农经济及社会秩序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力;而地方谓之“善”,则是因为地方公益事业多赖商人投资赞襄。就商人自身来说,也有一种因现实而导致的近于本能的认识:国家的征税,尤其是各级官吏的无名索取,完全是敲骨吸髓的摊派和苛剥;而对地方公益事业投资,则是“行善”,或可为来生和后世积阴德。
社会公益投资,在一些富裕的江西商人的总投资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据同治《抚州府志》所载,临川商人陈文楷的社会公益性投资主要有以下各项:一是嘉庆五年(1800年)于重庆、汉口、吴城创“与人社”,拯溺掩骸,费金两千;二是远贾滇黔期间,“夏施汤药,冬施棉花,访急难困苦者援之;值岁余,袖白金分贻孤寡、炊烟不举者”;三是道光元年(1821年),设“少怀堂”、“育婴堂”等于南昌、金溪县城,欲挽江西溺女薄俗,费金一万八千;四是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运川米万余石平粜,救济江西饥荒,折亏六千金。同治《抚州府志》卷68,《善士》。以上四项中,仅有数字可考者便有白银近三万两。不仅如此,陈文楷还专程往西北地区推广自己创立的“接泉洒润法”。该法“以机斛水,力省功倍”,并绘制图式散于各村。说明他已经不仅仅限于赈灾救荒,而是试图帮助干旱的西北地区寻求缓解旱情、增产增收的长久性的有效措施。
据各地方志记载,有些商人在社会性投资中耗尽了其全部资本,并非完全出于自愿。如据同治《广丰县志》记载,该县商人程俊扬,在道光十三年(1833年)县城倾圮时,“请于官,倡捐千金,身守监督。至修谱系、造庙宇、济人穷困、全人伉俪、修桥路、施棺药,则更难以枚举”同治《广丰县志》卷8,《善士》。至晚年,已是“囊无余赀”,犹“孳孳为善之忧,未尝少懈”。虽说是“重义轻财”,其实在很大程度上是迫不得已,为名义所累。
具体来说,明清江西商人对地方公共事务的投资参与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修桥与铺路:江右商人对地方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与资助
明清江西商人对于桥梁、道路等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与资助,颇为用力,尤其是修桥方面则更为用心。由于修桥所费一般是在商人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所以多数情况之下,桥梁的修建是由商人独立完成的。
如永新县的神江桥,曾由经商于云南等地的商人萧冬生“倾囊独修”同治《永新县志》卷6,《建置志·津梁》。泰和县的早禾渡桥,曾在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由本县商人孙明独修,“费万余缗”同治《泰和县志》卷4,《建置志·津梁》。永丰县的恩江桥、禾埠下郊桥都曾为商人郭汝揖所修,“汝揖慨然助三百金修筑,又修禾埠下郊桥费数百金”同治《永丰县志》卷25,《人物志·义行》。庐陵县的大栋桥,在光绪八年(1882年)由本县商人罗致中出资重修民国《庐陵县志》卷1下,《疆域志·山川·桥梁》。等等。
除了独修外,也有些桥梁是由商人和政府或其他民间力量合修而成的,如庐陵县的习溪桥,“乾隆四十一年三月水涨,桥左堤冲决十余丈,知县李洗心倡邑绅、商、民捐修,桥堤皆瓷以石,旁建碑亭,勒捐输姓氏”民国《庐陵县志》卷1下,《疆域志·山川·桥梁》。可见,该桥的修建就是由商人、绅、民和官府等合力完成的。
由于江西各地水网较多,有些河道较宽,在当时条件下是难以在其上修建桥梁的,所以往往以设立渡口来方便两岸行人。史志记载,明清江西各地渡口较多,其中有许多就是商人修造或者参与修造的,如庐陵县(今吉安县)的朱岚山,自幼父母双亡,年幼时即随兄长经商于湖南地区,经营颇为成功,其后由于本族滨江而居,出行不便,于是他“独捐资雇篙工,以便行人”民国《庐陵县志》卷21下,《耆献志·列传·善良》。像朱岚山那样对渡口作出贡献的吉安商人大有人在,他们要么设立渡口,要么雇用篙工,要么购买渡船,这些都为河道两岸百姓的出行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由于修路所需费用较高,个人为之的较少,多为众人合力为之。地方史志中也很少有商人独立修路的记载,更多的是笼统地记载有许多商人参与了修路,这应该跟江西多小商人有关。当然,修路事例中也有一些属于商人个人独立完成的,这种商人一般具备较为雄厚的物质基础。如庐陵县的刘恩培,“服贾楚湘……又独修三江桥及城北驿路,亦费万金”民国《庐陵县志》卷21上,《耆献志·列传·义行》。当然,这种由个别商人独自大规模修路的事例并不太多,一般而言规模都不大,否则,个人财力难以承受。
(二)修陂与筑堤:江右商人对地方公共水利设施的建设与资助
由于农田水利对农业生产的重要性,自然引起各地民众的高度重视,为此修建了众多的灌溉和堤防工程。在此过程中,商人也积极参与其中,主要表现为对水利建设的经费支持,投入的资金成为水利建设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了水利建设的完成。
在修建陂塘等灌溉型水利系统方面,有些商人修建的陂塘规模较大,投入的资金也比较多。如吉安县商人郭德炯“修桐木陂,灌田千余亩”,罗光诏“村左有山谷,承父遣命,筑塘潴水,溉田数百顷,费金三百有奇”民国《庐陵县志》卷21上,《耆献志·列传·义行》。泰和县人张士煃“禾溪流陂,溉田五千余亩,士煃捐银修筑”光绪《吉安府志》卷36,《人物志·义行》。等等。
有些商人由于自己无法完成水利的兴修,而嘱咐其子侄继承其志,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田水利的发展。如吉安县商人罗克信,“临终,嘱其子曰:‘吾所欲为者,村之左可辟荫塘以注田,建茶亭以济渴,族之节妇当建总坊,尔曹勉图之。’子孙守其训”民国《庐陵县志》卷21上,《耆献志·列传·义行》。
在修建堤垱等防洪水利系统方面,商人投身其中的事例在各县志中也有所记载,如泰和县商人孙明“尝筑鹭洲堤”光绪《吉安府志》卷36,《人物志·义行》。吉水县商人夏鸣飏“里居滨河,春夏水涨,行者维艰,前承父志,筑堤捍御,人不病涉”光绪《吉水县志》卷39,《人物志·孝友》。吉安县商人周茂五“近里高塘墟河岸屡倾,瓮石为堤,费万余缗”民国《庐陵县志》卷21上,《耆献志·列传·义行》。等等。
江右商人对地方水利设施建设的参与和资助,在一定程度上不仅达到了农田灌溉和水灾预防的目的,而且也推动了各地农业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加速了山区的开发和利用,扩大了耕地的面积。
(三)学堂与书院:江右商人对地方公共学校的建设与资助
明清时期江西商人在辛苦经商致富以后,纷纷慷慨解囊,捐资助学。商人的捐助和支持,无疑也是很多学校赖以维持和发展的一个重要资金来源。关于江西商人捐资助学的情况,各地方志中有许多记载,如永新县商人刘以佩“倡建崇正书院”同治《永新县志》卷18,《人物志·善行》。吉水县商人萧应灏“建祠宇、置祭产、立家塾,义举甚多”,夏秉和“捐资倡建吉安府试馆”光绪《吉水县志》卷40,《人物志·善士》。夏鸣飏“立义学,族一子弟赴试,皆丰其助”光绪《吉水县志》卷39,《人物志·孝友》。永丰县商人郭汝辑“置义仓、义学,费数百金”同治《永丰县志》卷25,《人物志·义行》。吉安县商人彭东林“乾隆五年,捐银四百两建义塾”,周茂五“义仓、义学,统费数千缗”,刘英贤“文课、义学,均佽助焉”,王嘉善“输重金倡建义学”,蒋定超“输重金捐修萃英书院”,周维新“倡建书院,不惜重金”,周采华“族中建书院,并兴义学,各捐重赀”,刘福中“服贾好善,祠祭、义塾,不惜重金”,彭大忻“建双忠书院”民国《庐陵县志》卷21上,《耆献志·列传·义行》。等等。
商人广泛地捐资兴学,为明清江西文教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特别是对农村教育的发展贡献尤为重大。商人对公共学校的捐助,为明清江西人文鼎盛局面的出现贡献了一定的力量。据雍正《江西通志》统计,唐代江西共有书院4座;宋代是江西书院大发展的时期,共创建书院158座;元代江西书院继宋之后又有很大发展,共创建书院44座;明代江西书院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在明代276年的历史中,江西地区共创建书院183座。
(四)救灾与济贫:江右商人对地方社会救济的参与和资助
江西历史上的自然灾害发生较为频繁,特别是明清时期。从东汉至清末的1900多年间,江西的农业自然灾害粗略地估计有800多次,明清时期则发生了584次,约占了73%。
明清时期的小农经济虽然商品性生产增强,但依然十分脆弱。他们经营分散,规模小,经济力量薄弱,面对突然而至的各种自然灾害,仍然经受不住其打击以至于贫困破产,无以为生,而官方又往往对此无暇顾及。因此,面对遭受苦难的地方民众,有一定经济能力的明清江西商人常给予他们关怀和帮助,及时伸出援助之手,在救灾济贫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明清江西商人的救灾济贫,主要分个人自发行为和有组织的赈济行为。个人自发行为方面,如吉安县的吴文辟“居家敦睦,济困恤贫,间里多被其惠”,彭增相“笃诚好义,遇贫乏者必极力周恤之”,刘福申“遇乡里急难,周恤之”民国《庐陵县志》卷21上,《耆献志·列传·义行》。万安县的严致祥“乐善好施,于困乏则济之”同治《万安县志》卷14,《人物志·善行》。等等。
有组织的赈济,主要是指商人参与官方赈济机构及商人自发联合组建的社仓、义仓等机构进行的赈济。为了补官方之不逮,清政府大加鼓励地方富裕绅、商兴办社仓。雍正六年(1728年),又再次下谕议定社仓事例,认为“备荒之仓莫便于近民,而近民莫便于社仓”,为此要求各“督抚速同司道府等官确商要议,务得安民经久之法”《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69,户部118,《蠲恤》。次年,又复准社仓的劝捐、收息和管理之法。
经过清初康雍两朝的大力倡导,江西大多数府州县都设立了社仓(义仓)。明清时期,特别是清朝的仓储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在这些仓储建立的过程中,商人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他们或倡建或捐资助建,对清代江西义仓的发展贡献颇大。各地方志中都有所记载,兹举数例如下:(泰和)曾泰燕“立义仓,输重赀”。光绪《吉安府志》卷36,《人物志·义行》。
(永新)刘以佩“倡成丰美义仓”。同治《永新县志》卷18,《人物志·善行》。
(永丰)郭汝辑“置义仓,费数百金”。同治《永丰县志》卷25,《人物志·义行》。
(吉安)欧阳国佐“尝倡立贩饥仓,乡里称之”;伍世球“倡建里中义仓,特助重金”;梁庆绪“急公义仓,慷慨捐资”;刘恩培“建本乡义仓,费重赀”;曾继南“于都乡捐钱八百络倡建义仓”;王嘉善“本村义仓,输重金倡建”。民国《庐陵县志》卷21下,《耆献志·列传·孝友》;卷21上,《耆献志·列传·义行》。总之,无论是商人自发的个人义举,还是以义仓(社仓)为表现形式的有组织的赈济活动,都在客观上既弥补了官方“荒政”的不足,同时又利于地方社会经济,尤其是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并直接对地方社会的稳定起了很大促进作用。
三、产业资本投资
商业利润流向产业,转化为产业资本,这是明清时期商业资本流向的新趋势。商业资本向产业资本转化的形式多种多样。从江西商人的有关资料来看,商业资本转化为产业资本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直接投资于矿冶业,从事铜、铁等的冶炼和经营;二是收买农户或手工业者的原料或半成品,自行设场加工,生产商品。
关于矿冶业的经营,《皇明条法事纂》记载了明成化十七年(1481年),刑部因江西商人携带绢布、火药等物品涌入四川少数民族地区买卖铜铁、聚众开矿,疏请申禁,“江西人不许往四川地方交结夷人”。其记载说:江西人民将带绢尺、火药等件,指以课命,前来易卖铜铁,在彼娶妻生子。费用尽绝,纠合西川粮大、云南逃军,潜入生拗西番帖帖山投番,取集八百余人,称呼“天哥”,擅立官听、编造木牌,煎销银矿,偷盗牛马宰杀。镇守少卿等官张固等前去帖帖山体勘得委是江西等处人民聚众窃矿,当领土民追捕赶散,房屋烧毁。《皇明条法事纂》卷29,《江西人不许往四川地方交结夷人讦告私债例》。从上述材料可以看出,西南地区的江右商人直接参与了明代中后期蓬勃兴起的民间盗矿运动,结果是屡禁不止。江西等处军民、舍余、客商人等仍蹈前非,复来聚众窃挖,十盖官房,私用军器、榜牌、弓、弩、龟刀,占居掘开粮站地方,强买土人头畜粮食,不得安生。这种盗矿现象,冲击了明王朝的矿禁政策及地方封建统治,它反映了新兴的矿业主和商人阶层要求冲破封建专制主义的禁锢,独立谋求资本原始积累的强烈愿望。
明清时期,云南、贵州、湖南一带的冶金采矿业,皆操于江西商人之手,可见江西商人投资矿业已成风气。如金溪县商人陈文楷曾经商于四川,后进入云南,“开场冶铁于桐梓、綦江间”同治《抚州府志》卷68,《善士》。获得丰厚的利润;又如新城县(今黎川县)饶大俊,经商于福建,于沙县设场开矿冶铁同治《建昌府志》卷8,《善士》。等等。
江西本省铁矿主要位于兴国、长宁(今井冈山市)、上犹三县,本地商人多投资开采。如据道光《赣州府志》记载,在乾隆年间,长宁商人严永盛和钟常丰各自经营冶铁工场四座;嘉庆十七年(1812年),长宁商人赖赵兴也曾经营铁冶工场一座道光《赣州府志》卷33,《建置》。等等。
至于第二种形式,则主要是随着作为手工业原料的经济作物的扩大种植而出现的。明末清初以来,江西各地经济作物如烟、茶、麻、苎、蔗等种植面积不断扩大,其高利润刺激着商人或租佃山场,或购买土地,建筑场房、购买原料或半成品,雇用工人直接从事经济作物的加工生产。
例如,在盛产烟叶的瑞金县,据乾隆《瑞金县志》记载,从城镇到乡村,远近商人“麋至骈集,开设烟厂”,其数“不下数百处,每厂五六十人”道光《赣州府志》卷33,《建置》。玉山县烟叶尤负盛名,据道光《玉山县志》记载,从事烟草制造生产的工人数量众多,“日佣数千人”道光《玉山县志》卷12,《风俗》。宁都、石城两县的苎麻、夏布素负盛名,吴其浚《植物名实图考》记载,“宁都州俗无不缉麻之家”,“请织匠成布,一机长者十余丈,短者亦一丈以上”〔清〕吴其浚:《植物名实图考》卷9,《苎略》,中华书局1963年版。由于麻纺织手工业的发展,出现了繁荣的夏布交易市场。史载:“夏布墟则安福乡之会同集、仁义乡之固厚集、怀德乡之璜溪集,在城则军山集。每月集期,士人商贾杂暹如云。计城乡所产,岁鬻数十万缗,女红之利普矣。”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麻纺织行业中手工工场状况。
再以茶叶为例,江西商人不仅在本省浮梁、赣南等地设立制茶手工工场,而且还涉足邻近省区,租占山地丘陵,垄断茶叶的生产和经营。如福建西北部的武夷山区,即“多租于江西人开垦种茶,其价甚廉,其产殖颇肥”〔清〕陈盛韶:《问俗录》卷1,《建阳县》,书目文献出版社1983年版。直至清前期,武夷山茶的生产、加工制作和运销,主要控制在江西商人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