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江西人口大量外移,形成著名的江右商帮。在这其中,既包括了一些专职的行业经营者,也包含了大量补贴家用的小农者。因此,在江右商人的资本来源、经营观念和投资方向等方面表现出不同的类型,体现出多元化发展的特征。
江右商人的资本来源无论经营目标为何,江西商人的经营资本主要来源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个人力田、佣工或做小本买卖等方式,或者是通过家庭成员的支持帮助等方式积累资本,投身于商业领域;二是通过向个人、机构等借贷,或者与其他人合伙投资共同经营等方式,在商业领域中逐步发展壮大。
一、力田致富,继而转化为商业资本
通过力田致富积累经商资本是江西商人积累资本的主要方式之一,其中不仅包括众多的经营性地主,也有不少善于经营的农民。他们通过农业耕作,取得盈余资金后就转向商业经营,正如时人所说,他们获“千金、数百金之产,辄张一肆以逐什一之利”〔清〕鲁仕骥:《山木居士外集》卷3,《送邑侯李任庭先生序》。
如会昌县的萧敏纪,通过勤于农耕获得盈余资金后,经商于川中地区,逐步积累了更多的财富,“自是资渐饶”〔清〕王骥:《萧理行翁行述》,同治《会昌县志》卷31,《艺文》。又如瑞昌县的陈秀元,起初力田,逐步积累了资金,由是贸易于陕西,最后“腰缠万贯”同治《九江府志》卷38,《孝友》。还有如清江县杨余盛,在放弃读书中举的道路后,同兄弟三人一起在乡间勤于劳作,并做小贩从事经营以补贴家用,逐步积累起盈余资金,然后经商于湖南、湖北及九江地区,通过专业商品经营逐渐发财致富,“家道渐隆起”《清江杨氏五修族谱》下卷,《敬庵公墓志铭》。等等。
二、佣工于大户富室,积累资金后从商
除了力田致富积累资本外,还有一些家境贫困的商人,通过在富商、地主家做佣工,逐步积累起经商资本,然后开始自谋经营,加入到商人队伍中。
如金溪县的邱绍庭,起初家庭贫困,于是佣力于富家,积累起资金后,“开炭店于浙之常山”同治《建昌府志》卷8,《善友》。再如乐安县的龚滨七,起初在县城茶肆佣工,积累了余资后即致力经商,并前往抚州从事商业贸易同治《抚州府志》卷68,《善士》。还有如金溪县的李先诚,幼年时佣工于本地大户周进士家做伴读,稍长后辞工经商于陕西汉中、西安、华阳等地同治《抚州府志》卷68,《孝友》。等等。
三、以小本买卖积累资金
江右商人通过从事小商小贩,积累起一定资本后再致力于商业经营之路,即古人所说的“从事小买卖而至大开张”同治《万安县志》卷1,《风俗》。这成为江西商人经商资本的又一个主要来源。
明清时期江西地区的商业活动,很大程度上以当时发达的商品经济为依托,特别是农副产品的商品化。因而,举凡是手工业品、粮食、土特产和杂货等,只要稍有微利可图,均可成为江西商人负贩经销的内容。不少商人正是通过这种小贩小卖积累资财,转而“至大开张”的。
如瑞昌县(今瑞昌市)的董伯益,起初以打渔采樵为业,积累起资本后,经商于湖北、江浙等地区同治《九江府志》卷39,《善士》。再有如玉山县的王允聪,成年后即负贩营生,壮年后与兄长建立烟业行店,经营于江苏地区,获得巨大利润,“累资巨万”同治《玉山县志》卷8,《善士》。还有如丰城县(今丰城市)的吕仕麟,起初在家乡负贩自给,积累了资金后,开始到外地经商道光《丰城县志》卷17,《善士》。再如崇仁县的谢廷思,起初为读书学子,后来经商于四川,积累了资金后又于福建、广东等地区经商,“不二十年,资累巨万”同治《抚州府志》卷68,《善士》。等等。
清末徐珂《清稗类钞》中记载的一位商人的发家经过则更为典型:南昌有布肆,号“一文钱”。闻其创始之主至贫,惟余钱一文。乃以购面粉,拾破纸、鸡毛于市,范土为儿童所玩之鸡狗等售之。久之,积钱渐多,乃渐作小本经纪,勤苦贮蓄。遂设布肆,以资财雄于会城矣。〔清〕徐珂:《清稗类钞》,第5册《农商类·商贾》,中华书局1984年版。从中可以看出,店主原来仅余一文钱,但是通过在乡市间从事小贩小卖,勤俭致富,然后才在省城建立布肆店,走上较大经营之路。
四、教书授徒所得,转化为经营资本
江右商人中有一部分是弃儒经商者,因而有些商人的资金最初来源于教书授徒,如南城县的单章,年幼读书,其后在家乡教书授课,由于家用不足,于是转而经商于外,并获得成功,“累金万镒”同治《南城县志》卷8之5,《义善》。还有如临川县(今临川市)的李宜民,幼年时父母去世而成孤儿,寄宿于外婆家,长大后起初曾经商于湖北,但并不成功,只好到桂林靠教书谋生,积累起资金后再到云南一带从事盐业经营,最后成为著名的大盐商同治《临川县志》卷46,《善士》。等等。
通过教书积累资金,转而从事商业经营,可说是另辟蹊径。还有一些人并不亲自经商,而是把教书所得交给如兄弟等亲族成员经商。如新建县的夏德润,孤而佣书,将自己教书所得资金寄给在河南经商的堂叔作为商业资本同治《南昌府志》卷48,《国朝孝友》。湖口县的蔡潮,不屑俗事,专意授徒,却以所入予其兄经纪,贩卖致富同治《九江府志》卷38,《孝友》。金溪县的李应科,在家设教授徒,弟贾于外,“数亏负,岁寄馆谷资之”同治《抚州府志》卷68,《善士》。他们虽然并非自己经商,但他们授徒佣书所得转化为商业资本却是确定无疑的。
五、继承家庭、家族资产
有些商人通过继承家庭、家族所拥有的财产,转变为经商资本。如金溪县的王嵩一,祖上曾经商于贵阳,嵩一继承家业,以例贡生服贾,“居滇十余载,积数千金”同治《抚州府志》卷68,《善士》。等等。
六、通过向个人、机构等借贷筹集、积累资本
从江西商人的社会构成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弃农经商者还是弃儒经商者,大都为家境贫寒所迫,因此,借贷成为江西商人最主要的资本来源。清人鲁仕骥即说,新城县(今黎川县)“为商贾者多假贷为生”《山木居士外集》卷1,《中田保甲图说》。实际上,靠“假贷为生”的远不止是新城商人,在其余各府县都较普遍。
如临川县的戴珩,有戚某假其重赀,往广东经商,数年后本息合计达六千金同治《临川县志》卷46,《善士》。可见其借贷金额数量之大;东乡县的王曙斗,有“戚某负其父千金不能偿,曙斗还以券”同治《抚州府志》卷67,《善士》。将其所借资金予以免除;丰城县的熊作宾,弃儒经商,获得巨额利润后,将资金借与同乡经营,有一同乡刘某借资千余后经营失败,熊氏再将资金借给他,使其获利三倍道光《丰城县志》卷17,《善士》。崇仁县的谢廷思,经商于蜀、楚、闽、广间,最后资累巨万,于是拿出四千缗贷给商人,三年后利息达上千缗同治《抚州府志》卷68,《善士》。等等。
上述事例均为本息逾千的数额较大的借贷,而江右商帮中存在着更多的小数额借贷。如新城县(今黎川县)的饶大俊,因经商致富,曾贷给某布行“金数百”同治《建昌府志》卷8,《善士》。该县的邓兆龄,贷给同乡黄某三百缗,几年后杳无音讯,有一天突然在途中相遇,一问才知黄某贩货途中遭遇翻船,货物损失殆尽,于是再次借其资金,数月后黄某赢利而归同治《新城县志》卷10,《着士》。南昌县的万维佐,年幼时读书求学,后因无力交学费而辍学从商,向人借钱贸易同治《南昌府志》卷48,《国朝孝友》。赣县的郭廷佐,向亲戚借得白银五十两,购货贸易同治《赣州府志》卷56,《善行》。奉新县的岳正光,父母双亡,家境十分困苦,于是向笔肆赊账进行笔业贸易,从此开始了他的经商生涯同治《南昌府志》卷48,《国朝孝友》。等等。
江右商人除了在江西各地开展民间借贷外,随着其经商活动遍及全国各地,也在江西以外的不同地区进行了相关的借贷活动,积累了大量商业资本。
如在云南地区,明成化初期该省姚安府有江西安福、浙江龙游等地客商不下三五万人,遍于城市乡村。这些商人进行了大量的借贷活动,其中尤以高利贷借贷最为盛行。《皇明条法事类纂》记载:“遍处城市、乡村、屯堡安歇,生放钱债,生放钱债,利上生利。收债米谷,贱买贵卖。”《皇明条法事类纂》卷12,成化元年十一月。时人艾南英也曾对这些商人在云南的借贷情形进行了详细记载:其放也,每一金轻三四分;其收也,每一金昂三四分。其放以晦日,即以晦日为一月;其收以朔日,即以朔日为一月。其受当也,首饰衣物值一金者,止当五钱。满十月不赎,即取原物毁卖,是以十月而收合倍之息矣。其书质券也,虽重锦例书破旧,虽赤金例书低淡。即于书券之时,预伏将来毁卖,以杜其人告官之端。〔明〕艾南英:《天佣子集》卷6,《三上蔡太尊论战守事宜书》。从上述材料中不难看出,商人对借贷的借、还利息以及金银首饰、书券等物品的典当利率、赎回日期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通过从事高利贷活动获取高额利润。
另外,河南邓州名士李贤则对江西商人在当地放债的情况进行过描述:吾乡地广土肥,民亦竭力其中,而卒无千石之富者,何也?岂上之人侵渔,或下之俗侈靡邪?已而觇之,盖非二者之弊,乃贾人敛之耳。吾乡之民,朴纯少虑,善农而不善贾,惟不善贾而四方之贾人归焉,西江来者尤众。岂徙善贾,谲而且智。于是,吾人为其劳力而不知也。方春之初,则晓于众曰:吾有新麦之钱,用者,于我乎取之。方夏之初,则白于市曰:吾有新谷之钱,乏者,于我乎取之。凡地之所种者,贾人莫不预时而散息钱,其为利也,不啻倍蓰。奈何,吾人略不计焉。一有婚丧庆会之用,辄因其便而取之,逮乎西成,未及入囷,贾人已如数而敛之。由是,终岁勤动,其所获者,尽为贾人所有矣。〔明〕李贤:《古穰集》卷9,《说·吾乡说》,四库全书本。从上述材料可以看出,江右商人在当地经商者甚多,他们往往在春夏新米出来之前、民众急需钱财买米之时,向当地民众进行借贷,待秋收后再予返还本息。在邓贤看来,这使得当地民众的财富大都流进了江右商人的腰包,故认为江右商人“谲而且智”。
江西商人在湖北地区也活动频繁,借贷活动较为常见,如万历《承天府志》中记载了江右商人在钟祥县的借贷活动:地多异省之民,而江右为最。商游工作者,赁田以耕,僦屋以居,岁久渐为土著,而土著小民恒以赋役繁重,为之称贷,倍息以偿之,质以田宅,久即为其所有。〔明〕孙文龙纂修:万历《承天府志》卷6,《风俗志·钟祥县》。从材料中可以看出,江右商人到钟祥县后大都租田耕种,由于不受户籍所限,而不用和本地人一样承担沉重赋税,在积累资金后便向当地人进行借贷活动,约定以田产房屋作为抵押品,后来有一些民众因无法偿还而产归江右商人。
在广东地区,江西商人也挟资而入,以放贷为生,其中以吉安人为多。豫章人挟子母钱,入虔入粤,逐什一之利,趾相错也。〔明〕郭子章:《郭青螺遗书》,卷十二《山溪白溪石塘三桥碑记》。
吉郡土薄齿繁,虑走四方为生,然多下贾……吴公香山则计然之遗焉……代父收债于粤……君之金钱布岭海间矣。归则以其术施之家,施之乡。〔明〕罗大纮:《紫原文集》卷五《序·吴香山姻丈七十序》,北京出版社1998年影印本。总之,明清时期江西商人借贷以下几个特征:
(一)借贷主要在同乡、族邻及亲友间进行。所谓“戚某”,即指某亲戚。一般家族有“公置产业”,储备“生息资”,专门贷予族内子弟,利息则用于修葺祖茔宗祠,兴办族塾,撰修族谱等。如瑞金县“每姓必建立祠堂以安先祖,每祠必公置产业,以供祭祀,名曰‘公堂’。其公堂,合族公举一二人司其出入,四时祭祀外,有盈余则惠及族之鳏寡孤独,量给养赡,子姓有登科甲入乡校者,给与花红赴试,助以资斧,略仿范文正(仲淹)公义田之意”道光《瑞金县志》卷1,《风俗》。南昌县刘起教,家“本巨族,族有生息资,为建支祖祠计”同治《南昌府志》卷48,《国朝孝友》。个别的还有以地方官府为称贷对象的,如德化县的郑报谷,弃儒业贾后,“独力借公款钱三百缗”同治《德化县志》卷39,《善士》。开通县城西市集。
(二)借贷双方,一般立有文契,讲求贷还信誉,还贷结息时,须交验勘合双方文契。如有逾期违契拖欠者,则可告官追缴。如万安县的戴承霖,“自蜀扶父榇归,过武昌,闻故支杨越芳负商银数百两,官追严急,即倾父遗则代还”同治《万安县志》卷14,《善行》。关于江西商人借贷活动的法律保护问题,《皇明条法事类纂》中有一则材料颇为典型:天顺二年(1458年),刑部奏准:今后江西客人在湖广等处买卖生理,有因负久钱债等情应许告理者,止于所在官司陈告,即与准理。若不候归结,辄便赴上司及来京诉告者,一体依律问罪。重则照依见行所告词讼,不问虚实,俱各立案不行……若有倚势刁泼,添捏重情,并不干己事,募越赴京奏告,一体依律问罪,断发原籍当差,所告情词,不问虚实,俱各照例立案不行。《皇明条法事类纂》卷38,《听讼回避》。这则材料一方面说明了借贷违契者可以被债主告官追究,另一方面也说明,江西商人的借贷活动缺乏足够的法律保护,从侧面反映出江西商人与封建政权的相互结托关系远不如晋商、徽商等其他地域性商人那样牢固和深厚。总之,从上述材料中我们可以看出借贷活动的经常化和法律化的事实。
(三)民间借贷利息计算分为复利息和单利息两种,前者也称之为“子母钱”、“繁利息”等,利息较高,属于高利贷性质。除此之外,借贷年息一般不超过百分之十,贷息较轻。如前述崇仁谢廷思贷某商银四千缗,三年后,计息千缗,利率还不足百分之九。
七、集资合伙经营
明清江右商人的资本筹集和积累还包括集资经营的方式,即由大伙共同出资合伙经营,或者交由某一个人代为经营。如新城县(今黎川县)陈世爵弃儒经商后,曾由大伙共同出资交给他经商于吴城,而他在贩货途中遭遇翻船,货物损失殆尽,众人的投资也血本无归,陈世爵返回后,众出资人再次共同出资数千金,交由他外出经商,这次经营顺利,获取利润数倍,将众人两次的投资额全部还清,此后积资巨万。陈氏曾自言:吾昔贾吴城归,舟覆,没其资,念皆受人所付托,归无以见人,独行湖畔,欲投水死者数矣。既而自念:奈何为匹夫之谅!遂步泥淖中百二十里,归与金者约曰:“吾不幸罹此,必悉家所有以偿。不足,以佣终之。”(与金者)皆曰:“君岂欺人者。”复假以数千金,俾再往,获利数倍,尽偿前所负而加赢焉。同治《新城县志》卷10,《善士》。陈世爵这番自述清楚地表明,其经营资金既非贷于大户、亲友,亦非继承家业,而是“与金者”们共同凑集而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