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由于商业经营,尤其是长距离跨省的贩运贸易,要冒财产甚至是生命的巨大风险,为减少这种风险,弥补单个经营上的某些不便,江西商人还往往以亲族、同乡或同行业关系组成区域性商贩集团,称为“客帮”。徐珂《清稗类钞》说:“客商之携货远行者,咸以同乡或同业之关系,结成团体,俗称客帮。”〔清〕徐珂:《清稗类钞》第5册,《农商类·客商》。
一、亲族、同乡或同行间的扶持帮助
这种以亲族、同乡或同行业为纽带结合而成的商人集团,并非股份制形式下的合资或集资经营,而只是一种松散和临时性的商贩结合体,在这类结合体中,每个商人都有各自经营的商品货物。但其中如有人亏负或发生意外,则众人共同扶持帮衬。因此,这只是同乡或同行业之间的互助形式,而非经营方式。
同治《九江府志》记载,德化县黄学宏,与同行乔氏兄弟“运漕北上,适同帮乔氏兄弟亏粮,宏倾囊赔补”同治《九江府志》卷39,《善士》。予以支持扶助;该志中还记载,彭泽县张宠遇运货于江苏盐城贸易,“有同县某贾六人因事坐系,为狱卒所苦,势将瘦毙,(宠遇)百计营谋不得出,乃倾囊走百里,因同乡官以巨金贿当路,卒免六人于难。后其一病死,宠遇又为其购置棺木,扶柩归葬”同治《九江府志》卷38,《孝友》。这里,张宠遇只是出于同乡关系,才倾囊救助六人,并不一定是同本贸易者。再如同治《南昌府志》记载,南昌县胡哲启“服贾宝应,货值千金,行户窃售,不偿价。客伴怂恿控官不听,垂囊而归”同治《南昌府志》卷48,《国朝孝友》。可以看出其中的“客伴”也非同本贸易者,否则无需“怂恿”,自行告官即可。
同治《瑞州府志》记载的高安人梁懋竹一例,更能说明客帮之间的资本关系:梁懋竹与“二友”显然各有本金,他们只是结伴偕行而已。“(懋竹)尝偕二友贸易,舟洞庭。夜半,盗挟利刃索财甚急。(懋竹)倾囊与之。盗复向二友,竹绐之曰:‘此吾兄弟耳。’盗遂去。”同治《瑞州府志》卷15,《懿行》。
二、亲族、同乡或同行间的互助经营
与互助形式不同的是,互助经营是一种同本贸易形式,即由合伙结帮的商人共同出资经营。据同治《南昌府志》记载,南昌县人雷可权,“尝与黄文魁同本贸易,甫二年,而文魁病故,可权经理医药埋葬,每岁必赡其孤,且延师教之。比长,仍给二百银助其生息”同治《南昌府志》卷48,《国朝孝友》。据同治《南安府志补正》载,大余县商人刘永庆,“崇祯时与同邑易明宇往来贸易吴越间,颇相友善。崇祯十五年(1642年),明宇病笃,以妻子相付凭。永庆曰:‘是吾分也。微子言,吾将恝然耶?’已而明宇死,康熙五年(1666年)兵变,明宇家产焚荡殆尽,永庆为其赡妻子。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易妻死,殡葬之。其子若女婚嫁……皆竭力毕之。复分己产并童仆给与,为终身计”同治《南安府志补正》卷5,《质行》。等等。由此可见,同本贸易虽然也多发生在亲友、同乡之间,但相互之间一般要承担经济上和道义上的责任。这种形式下双方相处的关系也较为融洽。否则就无法“同本”,纵使“同本”了,双方维持的时间也不可能长久。
在个体经营、家庭分工协作经营、结帮经营以及同本集资经营的基础上,伙计制度在江西商人中也有所发展。所谓伙计制度,是指由一人出资招数人一起经商,不过,他们之间的关系一般掩盖在亲友、同乡关系之下,因此关系相对和谐。
据同治《抚州府志》记载,金溪县黄瑜“年十三,随世父显达客新喻,念母氏孀居,且春秋高,每于无人处挥泪。显达侦知,命归省”同治《抚州府志》卷68,《善士》。同治《会昌县志》记载,会昌县萧维三,从父命依“母族兄”贸易蜀中〔清〕王骥:《萧理行翁行述》,同治《会昌县志》卷31,《艺文》。同治《抚州府志》记载,崇仁县吴禹七岁遭父丧,与“其叔居货于市,合守之。叔日给米半斤。禹食其半,私归其半以养母”同治《抚州府志》卷64,《孝友》。前两例反映出亲友关系前提下主伙关系的基本情况:伯、舅为主,侄、甥为伙。虽然赢利分配情况不详,但却可以推知,黄瑜、萧维三两人所得不是分成,而是劳动的部分报酬。后一例中吴禹与其叔之间的伙主关系更加明显,吴禹为伙所得,仅是自身活口之资,充其量也不过略有剩余济家养母。
在伙计制度下,又有不少是主东出资,伙计单独外出经营的。如同治《抚州府志》记载,金溪县商人李先诚为周进士“经理店业”同治《抚州府志》卷65,《孝友》。该志还记载,东乡县陈登瀛,“商于楚北之汉口,以笃实称。滇南高某闻其名,寄托重赀,畀营运。于是自滇黔岭南以达吴城,无不设有巨肆,行旅辐辏,信贷来往,皆主登瀛”同治《抚州府志》卷68,《善士》。由于材料的限制,目前还无法弄清楚这种形式下主伙之间赢利的分配情况,但却可以肯定不仅仅是劳动力的报酬,特别是陈登瀛之例更能说明这一点。
明代中后期是一个“自由奔放”的时代,政府对商业活动的干预也相对减少。因而,包括江西商人在内的各地商人活动的自由性也较大。伴随“严肃冷酷”的雍乾时期的到来,清政府对民间商业活动的干预和控制也加强了。反映在江西商人中,其表现有二:一是积极寻找代理人,促使部分商人官商化;二是以“招商”的方式调剂地区间物产的不平衡。
江西商人的官商化主要发生在盐商中,临川李宜民、李秉裁叔侄是典型人物。据同治《临川县志》记载,李宜民初因经商不利,往广西桂林,佣书自给,积有余资。后往云南太平土司一带从事贩运活动。他是一位颇具胆略心计的知识型商人。雍正年间,大府议两广盐法,裁商鬻归官,所在置粜运。有司以宜民诚悫练达,令其勾当……既而桂林、柳州、浔州、太平、镇安诸属盐禀悉任之。乾隆戊寅(1758年),大府复议罢官销,集商运,无敢应者。粤商率其众请于大府曰:“非宜民不可。”宜民乃规画公利,岁发巨舶百余艘,濒海出滩峡,水风宴如,运日济。大府寻议加引,诸商畏缩,皆谢去。(宜民)遂独任焉。而鹾务日见起色,家益日饶。同治《临床县志》卷46,《善士》。这段材料一方面向我们提供了清代地方官府对盐业的干预及对盐商多方敲剥的情况,一方面又展示了李宜民由一般商人继而转变为官商的发家史。从时间上推算,李宜民督理两广盐务前后长达数十年之久。后其侄李秉裁亦赴粤,宜民令其“督悟州盐埠,刷弊杜私,深赖其力”。此外,道光《丰城县志》记载,丰城县人盛朝澜则因在广东经营盐业致富,捐资议叙广东盐课司提举道光《丰城县志》卷17,《善士》。这里,李宜民和盛朝澜分别代表着江西商人官商化的两条不同途径:一为官府笼络,一为自行捐纳。
招商经营,主要出现在与国计民生攸关的行业,最多的是盐业和粮业。如《清高宗实录》《清高宗实录》卷79,乾隆三年十月丙午。记载,乾隆三年(1738年)以宁都食盐供给不时,“召募土著商人,开设子埠,以便乡民买食”;三十五年(1770年),两江总督高晋等奏称:“吉安引盐,现在设立公店,仅守一隅,销售未畅。不若水贩分运,多销官引。惟因从前水贩买盐,销售行止,得以自由,不免有趋贵避贱之弊,请酌量定议,责成埠商,积习可除。”《清高宗实录》卷865,乾隆三十五年七月癸亥。这类招商,实际上是增加食盐的销售网点,对于解决边远地区民户的食盐断销问题是有好处的。
粮食也是如此。明清时期江西继续保持着两宋以来全国主要水稻产区和大米输出省的重要地位。封建国家对关乎国计民生的粮食的管理和调剂,除了建立仓储制度,灾欠赈济、平抑粮价外,另一个重要措施就是招商贩运,调剂有无,疏通和扩大粮食的运销渠道。在招商的过程中,适当减免关税,给予商人一定的优惠条件。据《清宣宗实录》记载,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诏准浙江巡抚刘韵珂“派员赴湖北、江西、安徽、江苏招商贩米,免输关税,以备兵民口粮”《清宣宗实录》卷358,道光二十一年十月戊申。次年,复谕军机大臣等,凡运往江浙“米船经过各关,著仍遵前旨,免输税粮”《清宣宗实录》卷377,道光二十二年五月戊申。这种招商制度,对加强地区间的调剂、稳定粮食价格、裁抑和打击投机奸商无疑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它却同时带有很大的强制性,以牺牲商人的利益为前提,并使商人依附于封建国家而逐渐失去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