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确认识公有制经济
中国转轨时期所有制结构的演进是在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展开的。无论怎样演进,演进到何种程度,都不允许偏离这个大前提,不允许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是我国所有制结构演进所必须坚持和遵循的基本原则。然而,在所有制结构的演进走过20多年的历程之后,人们发现,无论是国内生产总值,还是固定资产投资和就业人数,非公有制经济所占比重都在持续上升,而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所占比重都处于持续的下降之中。面对这样的现实,人们自然会生出许多困惑:到底有没有必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照这样下去,还能不能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怎样才能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要很好地回答这些问题,就必须正确认识公有制经济。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谓公有制经济,就是指全民所有制(国家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但是,如果把公有制经济仅仅理解为国有独资的国有企业和集体独资的集体企业,却是远远不够的。这是因为,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所有制结构的不断演进,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同时并存、共同发展的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这时,不仅国有经济与集体经济的相互交流越来越多,而且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联系也日益加强。不仅所有制存在形式增加了,而且各种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也已经多样化。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公有与公有之间、私有与私有之间、公有与私有之间相互投资、相互渗透持股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在这样的情况下,公有制经济就不仅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而且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也就是说,除了独资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属于公有制经济外,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等企业中的国家和集体所有部分,当然属于公有制经济的性质。由劳动者出资、出劳力为主所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经济,属于集体经济。而由国家和集体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也具有明显的公有性。这样,公有制经济从其外延上拓宽了,我们对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也就更全面了。
二、正确理解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经济制度的基础,在这个问题上是不能动摇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不是惟一的经济成分,要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但为了发展社会化大生产,为了逐步达到共同富裕,为了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在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时,我们既不能因为强调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而反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也不能因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而忽视和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更不能搞私有化。
那么,如何才能始终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动摇呢?笔者认为,公有制是发展变化的,所以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也要在发展中、从动态中来坚持。
第一,在动态中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我们才能正确认识和把握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内涵。随着改革的深入,公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相对而言会有所减少。但改革并没有削弱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因为正如前述,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而且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显然,随着公有制经济外延的拓宽,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支持面也相应地扩大了。于是,我们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着眼点也就大大扩展了。
第二,在动态中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我们才会不仅仅着眼于公有制经济量的变化,而且更注重公有制经济质的提高。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当然要有量的要求。但公有制经济的数量是不断变化的,而总量的绝对增长会伴随着相对数量的减少,一时的数量减少并不意味着长期增长无望,数量的连续增加也并非一定是质量在成比例地一同提高。可见,仅仅注意量的变化,难以把握住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考察公有制经济是否居于主体地位,必须同时注意质的变化。只有把数量标准和质量标准统一起来,我们才能全面衡量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也才能更好地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总结上述两个方面,我们就会发现,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并不意味着以国有经济为主体,也不意味着公有制经济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越大越好。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有制经济在整个经济中占优势;二是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同时,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其一是就全国而言的,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其二是公有制经济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意质的提高。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具体而言,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第一,从数量上看,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体现在公有制经济在整个经济中占优势。由于所有制结构演进的过程同时就是各种所有制经济交互作用的动态过程,因而各种成分———个体、私营、国有、集体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比例将不断发生变化,公有制经济组织也处在不断分化组合的动态过程中,以往那种国有独资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数量将会减少。但是,不论怎样变化,必须保持公有制经济在整个经济中占优势,这是保证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基础。只要公有制经济在整个经济中占据优势地位并不断保持这种优势地位,就不会改变公有制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
第二,以公有制为主体,从质量上来说就是公有制的素质特别是国有经济的素质应优于非公有制,国有经济要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及其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为此,要改变过去的传统观念,不能把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仅仅理解为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高越好,或理解为在各类所有制企业中,国有企业的数量越多越好,更不能理解为像计划经济时代那样,国有经济要包罗万象,渗透一切领域,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宰。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主要应体现在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正确导向和对经济运行整个态势的控制和影响上,而不是在国有资产布局的面面俱到上。没有国有经济布局上的优化和整体上质量的提高,仅仅靠数量、比重的优势,其支配地位和控制力是不可靠的。对于国有经济的数量和比重,还应当动态地理解和把握。国有经济在经济领域某些方面的“退”,是为了某些方面更好地“进”。无论是“退”或“进”,都是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需要,是增强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控制力的需要。增强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控制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环节上:一是国有经济要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支撑、引导和带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中发挥关键作用;二是国有经济应当保持必要的数量,但更要注重在整体分布上的优化和经济素质、技术素质、管理素质等方面质的提高,影响力的扩大;三是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控制力的发挥,不仅要通过国有独资企业的作用来实现,更应当通过大力发展由国家控股或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来实现,使国有资本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四是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在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在不同产业和不同地区,可以有所差别。
第三,从“占优势”与“主导”的辩证关系中来理解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准确含义。公有制经济在整个经济中占优势,是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的保证,而后者又是前者的目的。没有前者,当然谈不上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但如果没有后者,只有公有制经济在数量上占优势,而没有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那么这个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就没有任何意义。而国有经济最终能否起主导作用,决定于国有经济是否有强盛的活力。所以,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必须体现为公有制经济占优势和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的辩证统一。
最后,只有正确理解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科学内涵,我们才能更好地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在所有制结构的演进中不断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