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认识过程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上追求“一大二公三纯”,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视为社会主义的对立面,对非公有制经济采取了限制、消灭的方针和政策,其结果是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几近绝迹。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提出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全面清理了“左”的错误,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政策。自此以后,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才重新在我国得到恢复和发展。伴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我们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认识也经历了从默许到承认,从承认到提出非公有制经济可以与公有制经济并存,到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有益的、必要的补充,再到宣布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一个曲折的认识过程。
1979年初,在北京召开了“文革”后第一次全国工商局长会议,国务院批转了会议报告。报告提出了为方便群众生活,允许一部分有正式户口的闲散劳动力从事修理、服务等个体手工劳动,但不准雇工。1980年6月,全国劳动就业工作会议通过了有关文件,提出了“在国家统一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为个体经济的发展开辟了道路。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广开就业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指出:“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个体工商户应当允许经营者请两个以内的帮手,有特殊技艺的可以带五个以内的学徒。”这里第一次提出了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的观点,还以“帮手”和“学徒”的名义,突破了不准雇工的规定。1982年,党的十二大进一步明确了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有益的、必要的补充”的战略思想。同年12月,中共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从此,个体经济取得了合法的地位,推动了个体经济的快速发展。
随着个体经济的迅速发展,必然会出现超过国家规定的“雇工大户”或“承包大户”,出现了一批又一批私营企业。是允许还是限制其发展,全国展开了一场大讨论。对此,中央采取了十分慎重的态度。1983年,中央在《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指出:“对超过上述规定雇请较多帮工的,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而应因势利导,使之向不同形式的合作经营发展。”1987年,党中央在经过“放两年看看”和“再看看”的大量调查和实践的基础上做出了《关于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决定》,指出:“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个体经济和少量的私人企业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并第一次正式提出对私营企业“也应当采取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的方针”。同年10月,中共十三大明确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以致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都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实际状况所决定的。”“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很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中共十三大报告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改革依据。1988年4月中共七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指出:“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同年6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颁布,标志着私营企业作为一种独立经济成分,正式步入了中国的经济和社会生活。
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的发表和中共十四大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模式的确立,给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扫清了障碍。个体、私营经济呈现出了持续、稳定的发展态势。
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经济发展,并依法加强管理。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就全国来说,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应占主体地位,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表现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及其对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等方面。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要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在市场竞争中壮大和发展。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决定》中的这段论述全面完整地阐述了中国各种经济成分的相互关系、各自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党和国家对各种经济成分的基本要求和政策框架。
1997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大更加鲜明地指出:“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中共十五大对个体私营经济的论述,论证和确定了包括个体、私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历史地位。对于指导今后长时期内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2002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大进一步强调:“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我们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再次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回顾我国改革开放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历程,我们对它的认识是逐步深化、不断完善的。正是由于我们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的不断深化及其方针政策的不断完善,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保证,我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才会取得令世人瞩目的快速发展。
二、正确认识非公有制经济的历史地位
中共十五大提出了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科学论断,指明了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地位,这无疑是中国转轨时期所有制结构演进过程中的又一次重要的制度创新。
首先,它突破了“补充论”的局限。
我们党提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有益的、必要的补充这一论断,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但是,将非公有制经济仅仅定位在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上,仍然使一些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重视不够,仍然会在许多方面歧视非公有制经济。因为“补充论”给人的感觉是现阶段公有制经济发展不够、不足、不充分,还没有覆盖全社会,因而要利用非公有制经济来“补充”,来“拾遗补阙”,以补充社会产品的不足、补充资金的不足和就业岗位的不足,等等。而凡是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的地方或领域,就不必由私营经济来补充,或者在不足时补充一下,在公有制经济发展起来后则不必补充。这里实际上暗含着这样一个意思,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言,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只是外生的、外在的部分,可补充,可不补充,可多补,也可少补,甚至不补。同时,作为“补充论”,个体户和私营业主心里也会不踏实,总担心哪天不需要“补充”了,自己的饭碗就没了,因而自觉不自觉地将自己的手脚束缚起来,不敢放手大胆地增加生产和开拓市场。因此,“补充论”并没有真正解决好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问题,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也就受到了局限。“重要组成部分论”则突破了“补充论”的局限。因为是“重要组成部分论”,只要我们的经济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允许而且要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言,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一样,都是必不可少的,而不是可有可无的,二者都是内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的。这就把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放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平台上以平等的地位来看待了。从而将会更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的长期发展。
其次,它进一步揭示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第一,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本身就扩大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是天然的市场经济,它们一出世就是在市场中形成、拼搏和发展起来的。它们的存在和发展本身就扩大着市场经济的成分,包括市场主体、客体、市场经济关系和运行机制,拓展着市场经济活动领域。第二,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加快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一是促进了市场竞争和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二是促进了市场体系的发育。非公有制经济生产了大量的商品和劳务,它们的生产经营又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资金、技术和房地产,从而促进了一般商品市场和劳动力、资本、技术、房地产等要素市场的形成。三是促进了市场规则和中介机构的形成与发展。四是促进了经营者思想观念的变化,使他们更快地树立商品、市场、效益、效率、利润等一系列市场观念。第三,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加快了国有企业和其他公有制企业的改革。一是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私营经济成了公有制经济的强劲对手,迫使它们非加快改革不可;二是私营经济灵活的市场经营机制成了公有制企业改革、借鉴的现成参照系;三是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为一部分公有制企业的联合、兼并、重组、嫁接、租赁提供现成的对象和有效的途径。第四,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加强了国民经济市场化改革的物质基础。特别是它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有利于社会的安定,从而间接地支持了公有制经济的改革。第五,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还推动了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体系的建立。这些都说明,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自然也就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必须指出的是,我们在理解非公有制经济的历史地位时,要防止把“地位”与“性质”混为一谈的倾向和做法。我们说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指明的是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并没有也不可能因此而改变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也就是说,尽管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性质仍然是非社会主义性质的。但现实中却有人从“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发,推论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实际上是把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作用”与“性质”混同了,这种做法是不对的。这里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错误,是因为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等同起来了。而事实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涵与外延和‘社会主义经济’是不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属于经济体制范畴,而‘社会主义经济’属于社会经济制度范畴。将两者简单等同起来,是不科学的。”“仅就所有制的规定性来讲,社会主义经济就是公有制经济。”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了包括公有制经济外,还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如果将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同起来,无疑也就是将非公有制经济等同于公有制经济,这显然是不符合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的。那样的话,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强调公有制为主体,也就不合逻辑了。
实际上,中共十五大报告已经讲得非常清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完全没有必要因为重视和强调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而把它和社会主义经济(公有制经济)等同起来。如果说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扼杀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做法不但不能说明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反倒是帮了倒忙,只能说明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是多余的。因为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没有了区别,非公有制经济还有存在和发展的必要吗?还用得着把它当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吗?
还必须指出的是,现实中还有一种说法,既然是“重要组成部分论”,那么非公有制经济就不再是补充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就要打破“主”、“辅”界限,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地位就与公有制经济完全一样了。这样的认识同样也是错误的。在这里,关键是要懂得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经济同时并存的所有制结构中,处于主体地位的只能是公有制经济,只有公有制经济居于主体地位,才能决定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性质,而非公有制经济就只能处于非主体或辅助地位。从二者在所有制结构中所处的地位而言,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是不能主、辅不分的。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各种所有制经济都处在平等竞争的同等地位,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就没有也不应当有主、辅之分。我们说“重要组成部分论”突破了“补充论”,指的就是突破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对公有制和非公有制论主、辅的局限,并不是说非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的“辅助”地位也因此而一同改变了。我们不能因为强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各类所有制经济的平等地位,便要求削弱和放弃在基本经济制度层面上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也不能因为强调在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处于主体地位,而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层面上人为制造不平等、不公平的竞争,对非公有制经济采取歧视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