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有制的基本规定性
公有制,即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共同占有的形式。这是多年来人们对于公有制的习惯理解。我们不能说这种理解不对,但这种理解却是很不全面的。正如前述,生产资料所有制主要是在直接生产中发生的社会经济过程。因此,笔者认为,公有制作为直接生产中的社会经济过程,仅仅将其定义为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共同占有的形式是不够的,其基本规定性除了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共同占有外,至少还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既属于社会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所有,同时又不属于其中任何个人所有。属于全体社会成员所有的生产资料,它是由社会全体成员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占有和利用的。
第二,每个成员都有平等的、无差别的占有生产资料的权利,但任何个人都不能对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的某一部分拥有特殊的权利,也不能将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用于个人的特殊目的。
第三,任何单个的社会成员,不能凭借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占有他人的劳动并取得收入(实现经济利益)。并且任何个人之间的收入差别,只能由其劳动贡献的大小造成,而不能由劳动以外的因素造成。这就是说,公有制的收入索取权也是平等和无差异的。
总之,我们只有综合上述三个方面的基本规定性,才能全面把握和理解公有制的基本含义。这就是说,所谓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并且以实现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利益为目的的所有制形式。任何人都不能凭借其特殊地位和权力,利用公有的生产资料或对生产资料的特殊占有实现自身或小集团的特殊利益。
在理解公有制的基本规定性时,还有以下几点是需要进一步强调的:
其一,公有制强调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并借以实现经济利益关系的全体性和整体性,但我们不能把“全体”、“整体”抽象化、绝对化。这是因为,生产资料所有制主要是在直接生产中发生的社会经济过程,公有制也不例外。因此,对公有制也要作动态的、历史的考察。从动态的、历史的角度看,公有化的程度及其所实现的劳动者共同利益的范围有多大,或者说,这里所说的“全体”、“整体”的范围究竟有多大,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意志决定的,而是取决于既定社会制度下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归根结底,取决于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这表明,在既定社会制度下,公有制所实现的对于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范围、程度和具体形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其二,公有制所强调的每个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占有上都有平等的、无差别的权利,并不排除现实经济运行中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时在数量、质量等方面所存在的差别。这是因为,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是要受一定条件制约的。首先,“这种占有首先受所要占有的对象的制约”;其次,“这种占有受进行占有的个人的制约”;再次,“占有还受实现占有所必须采取的方式的制约。”因此,当劳动者个人占有公有的生产资料的这些制约条件发生变化,或者这些制约条件本身存在差异时,劳动者实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时在数量、质量等方面就有可能存在差别。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全民所有制就存在这种情况。劳动者在众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中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各个企业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各不相同,不同企业的劳动者之间便不可避免地存在生产资料实际占有上的差别。从理论上或名义上来说,国有企业属全民所有,但实际占有上存在差别。在生产资料的实际占有上,农民同工人有差别。不同集体经济之间,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也存在差别。
其三,公有制强调任何个人都不能对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的某一部分拥有特殊的权利,也不能将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用于个人的特殊目的,所否定的是个人对生产资料的特殊占有,特别是反对凭借这种占有去剥削他人的劳动。但公有制并不否定个人的权利和利益。相反,在公有制条件下,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将会更好地得到实现。马克思、恩格斯在提出未来社会的设想时,就强调指出了这一点。他们认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由此,我们在分析公有制时,绝不应当将个人利益的实现排除在外。
二、公有制与市场经济能够兼容
中国的经济转轨与原苏、东社会主义国家的最大区别,是在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发展市场经济。那么,公有制与市场经济能不能兼容呢?
之所以提出这样的问题,是因为:第一,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未来社会(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实行单一的公有制(全社会所有制),将不再存在商品交换关系。第二,已有的市场经济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长期以来,在人们的认识中,市场经济就是资本主义,只有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才能实行市场经济。
因此,讨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能不能兼容,实际上首先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究竟什么是市场经济?二是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与马克思、恩格斯当年设想的未来社会的公有制有无不同?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形成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突破了完全排斥市场调节的大一统的计划经济观念,形成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思想。第二阶段,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突破了把商品经济同计划经济、同社会主义制度对立起来的传统观点。第三阶段,邓小平于1992年初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这一论断从根本上消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做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使我们在计划与市场关系问题上的认识有了新的重大突破。当我们明确了市场经济并不是一种社会经济制度,而只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时,我们发现,市场经济本身并不排斥公有制。
再看第二个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设想是依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立论的,而根据我们第二章的讨论,生产力对于所有制的最终决定作用是通过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来实现的。因此,笔者认为,要真正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角度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设想,就离不开对社会主义社会劳资结合方式的分析与把握。在马克思看来,劳动技能有了较为全面发展的劳动者与机器大工业的结合,构成了社会主义社会劳资结合的自然方式。个人物质利益与社会物质利益根本一致的劳动者与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自主联合劳动,则形成了社会主义社会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由社会主义社会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所决定,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是单一的社会所有制。由于马克思设想的自主联合劳动只有一个层次,自主联合劳动是全社会范围的,全社会就是一个经济主体,劳动和物质生产条件由它直接支配,产品也是由它直接支配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价值和货币范畴已经消失,谈不上等价交换的问题。“人们同他们的劳动和劳动产品的社会关系,无论在生产上还是在分配上,都是简单明了的。”这样的自主联合劳动所决定的单一的社会所有制,当然也就不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
应当指出的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设想自有其道理,但是,从现实的社会主义实际出发,我们又不能固守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实行单一的全社会所有制的设想。马克思和恩格斯一再说明,未来社会所有制的具体模式,应该而且必须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而不断改变。
那么,现实的社会主义实际又是怎样的呢?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资结合的自然方式可以概括为:劳动者以单一的劳动技能与某一生产单位占用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生产并交换他们的劳动产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资结合的自然方式决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只能是:劳动者在以劳动者集体为单位分割使用他们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全社会范围和局部(国有企业)范围的双层自主联合劳动。与此同时,部分劳动者在以劳动者集体为单位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局部(集体)范围的自主联合劳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劳资结合方式决定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就不是单一的全社会所有制,而只能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同时并存。
显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自主联合劳动与马克思设想的自主联合劳动是不同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程度还不高,社会生产力的客观因素———生产资料的物质技术还未获得高度发展和普遍的社会性,社会生产力的主观因素———劳动者,也未发展到用现代化科学技术武装起来,作为全面的人存在的地步。这时,由现代化大工业的本质所决定的劳动变换,工人的全面发展的客观规律还没有展开,甚至传统的小生产的技术基础还在相当范围内存在。由此必然造成不同质的具体劳动由一个个、一组组的劳动者去分门别类地担负,劳动者一生或多年从事某一固定的局部工作。于是,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就是,在按照种、属、科、亚科、变种分类的不同质的具体劳动基础上,形成多支的个别分工体系,决定每个或每部分劳动者不仅生产出使用价值,而且生产出社会使用价值。
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条件下,由于全体劳动者均是生产资料的主人而作为共同占有主体者,私有制下的那种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分离,已被否定。但是,在现阶段,由于社会主义国家把社会的生产资料分配给各企业中的劳动者集体直接使用,占有者主体在生产资料占有上仍然存在着形式上的分割,亦即在对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占有和支配上,形成了占有主体之间的形式上的分割。因此,不同所有权仍然存在。
在自发的个别分工和不同所有权仍然存在的条件下,一方面,社会生产出具有形形色色的社会使用价值的产品;另一方面,这些产品又归属于不同的所有权单位,只有通过交换,才能满足他们各自对使用价值形态的物质产品的需要。这种产品交换就要体现出自主联合劳动的利益,这种利益只能以凝结在劳动产品中的劳动的质和量来衡量,他们之间的产品交换就必然是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上的商品交换。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自主联合劳动仍然具有商品经济的存在条件,劳动的直接社会性在现阶段也就必然采取商品货币关系的转化形式。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自主联合劳动仍然具有商品经济的存在条件,全民所有制的各个企业之间仍然是商品货币关系,也就是等价交换关系。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有企业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必要条件,也是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的客观依据。至于集体所有制内部以及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之间,则同样客观地存在着商品交换关系。
由此可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本身也并不排斥市场经济。既然公有制和市场经济互不排斥,那么,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当然是能够兼容的。
但问题还在于,我国改革开放前的公有制为什么没有与市场经济兼容呢?这是因为,我国改革开放前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公有制的设想作了教条式的理解,并把社会主义等同于计划经济,把资本主义等同于市场经济,在实践中推行的是单一的公有制模式,在“一大二公”的思维定式下,人为地搞“升级”、“过渡”,背离现实的生产力水平,追求“纯而又纯”的理想化的公有制模式,这样的公有制当然无法与市场经济兼容。但我们不能从传统体制中的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对立和排斥,推论出公有制在本质上与市场经济相对立。因为正如上述,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有制是可以与市场经济兼容的。
因此,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对立,告诉我们的不是公有制在本质上无法与市场经济兼容,而是告诉我们要发展市场经济,实现经济转轨,就必须坚决地推行所有制改革,通过所有制改革来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兼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