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国际会议之后,随着山东问题的解决,中国于1922年末收回青岛主权,日本在青岛的殖民统治宣告终结。青岛的日侨和日本工商资本由此丧失了大部分直接形式的特权,失去了原先一直依恃的政治奥援和政策扶持。大批日侨跟随日本军队一同撤离回国,原先就职于殖民政府机构、铁路、港口及其他公共部门的日籍职员、技术管理人员的工作也随之结束,一批原先以殖民机构、军队以及日侨日常生活需要为对象的普通商业、服务业及建筑业,骤然间失去了生计,只好停业关张。
战后经济形势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一方面,美英在远东地区的经济势力日益增强,与日本工商资本的竞争日趋激烈,战时一度退出远东的德国资本卷土重来,重返商品与资本市场;另一方面,日本国内经济因战时极度膨胀,当战争结束后,原先虚假的需求锐减,产业出现了严重的生产过剩,导致日本国内工商业发生了第一次严重的经济萧条,在海外的工商业投资也面临着同样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日本在山东的工商业与金融业,经历了一次程度不同的大范围变化与调整。
就海外投资而言,由于日本国内经济的衰退,其对中国的工业投资一般采取了收缩的姿态,资本输出的规模和能力缩减,而同期中国国内的抵制日货运动却不断高涨,这就迫使一些企业采取暂时观望的态度,结果除纺织业和少数几个行业外,其他行业的投资出现暂时的收缩。某些曾经吸引大量投资、兴盛一时的行业,如盐业、榨油业、蛋粉业等,或因中国政府收回自办,或因市场不景气而纷纷停业;一些综合性的大公司、商社解体,就职于银行、商社的日籍职员也比原先明显减少;日资金融机构也受到了信用过度膨胀而出现大量呆坏账的影响,有的撤离,有的停业,其业务对象也有所改变。但是到1920年代中后期,经过调整、兼并、重组后,日本工商资本的元气得到恢复,重新开始了扩张的势头,而纺织业、航运业的扩张实际一直没有停顿。
这一时期华商资本的发展与民族工业的成长,使原先由日商独占、控制或占据优势的行业出现了变化,华商在面粉、火柴、化学、机械等工业部门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是,日本工商资本变化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何,民族资本的发展究竟在何种程度上影响到中日资本力量的对比消长,日本工业技术对地区工业化具有怎样的影响,却一直缺乏系统的研究和分析,而这种变化的意义更是一直未得到合理的解释。
“山东问题”是指日本所强占的青岛及胶济铁路的归还问题。1919年巴黎和会不但未能解决这一问题,反而做出了让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权益的决议,从而激起了中国人民的强烈反对,成为“五四”爱国运动的导火索。在国内民众运动的影响下,中国代表团拒绝在巴黎和约上签字,此问题遂成为悬案。
1921年,美国召开华盛顿会议,邀请欧洲列强与中、日等八个国家参加,商讨各国裁减海军、太平洋事务与远东局势问题。中国对会议十分重视,迫切希望能得到英美的支持,在华盛顿会议上解决山东问题,反对与日本直接交涉该问题。日本则将山东问题列为“特定国间问题”,要求直接与中国谈判,抵制将山东问题列入华盛顿会议。由于英美态度暧昧,日本坚持其一贯的中日直接交涉主张,致使山东问题无法顺利列入九国会议讨论议程。
11月,华盛顿会议召开在即,在美国的协调下,对讨论山东问题做出了进行“边缘”会谈的安排。所谓“边缘”会谈,即在九国会议之外,另行组织中日山东问题会谈,达成的协议载入会议记录,作为会议所接受记录的一部分,在会谈时,美、英两国派观察员列席。这一安排实质上是各方面相互斗争与妥协的结果,既非中国要求的会内讨论,也非日本所要求的直接交涉。对“边缘”会谈的安排,中国政府表示愿意接受。
大会会议主要针对二十一条款存废问题与山东权益问题进行讨论,但中日双方立场存有严重分歧。就二十一条款,中国以其严重损害中国的独立及领土完整,要求再行讨论并予取消;日本的态度非常强硬,不同意中国的要求,只是声明放弃部分特权。中国虽据理力争,但日本丝毫不为所动,结果在二十一条问题上中国一无所获。
1921年12月1日,中日两国出席会议的全权代表开始谈判山东问题。中国代表团发言表示,山东问题是中国存亡的关键,中国国民希望这次会谈有一个公平圆满的结果,同时宣布了中国政府对山东问题交涉的4项先决宗旨,表明中国的坚定立场。当谈判进入实质问题讨论时,中国代表团提出了收回胶济铁路的要求,日本则提出胶济铁路由中日合办的主张,意图继续控制胶济铁路。为避免会谈僵持停顿,双方决定先从较简单的问题着手,然后再集中讨论铁路问题。12月5日,日本宣布放弃中德1898年条约中规定的用人、投资、供给物料等优先权,对中国一直坚持的立场予以承认。在海关问题上,经过坚决的抗争,中国收回了青岛海关。在英美的调停下,经过中国据理力争,官产、公产问题也基本得到了解决。
胶济铁路是山东问题中最关键、难度也最大的问题,亦是中日之间长期争执的焦点。12月13日开始谈判这一尖锐问题。此时,日本仍坚持胶济铁路要由中日合办。对于这一无理要求,中国代表严词拒绝。14日,日本代表提出赎路办法三条。其中第一、二条是有关核定胶济路财产问题,在第三条关于赎路办法上,双方意见无法一致。日本以“不断利益关系”为理由,提出借款赎路的办法:即由日本提供贷款,贷款使用期间聘用日本推荐的总工程师、车务长和会计师各一人,其用意还是要长期控制铁路,继续保持日本在山东的经济权益。这当然遭到了中国代表团的坚决反对。针对日方要求,中国提出立即筹款赎路或以有价证券分期付款的方案,同时声明如果日本不及时承认中国的赎路办法,中国宁愿终止交涉。赎路方法一时间成了胶济铁路谈判的焦点。在中国的坚决斗争及美英的调停下,日本最终放弃了其借款赎路主张,但仍要求在路款偿清前,由中、日各派副车务长、副会计长一人管理铁路。
中国为推进谈判,做出了一定的让步。但日本政府仍不断提出新的要求,结果导致谈判再度停顿。后来,在中国政府的坚持下,同时受到中国舆论的坚决反对和美英的压力,日本政府不得不表示退让,重新回到筹款赎路的前提上来。1922年1月4日,中日重新恢复谈判。1月18日,日本代表提出新的修改方案,同意中国以国库券赎路,期限15年,同时要求该路雇中日会计长各一人,职权相同,并雇日人为车务长。这样,经过两个多月36轮的艰难谈判,中国利用较为有利的国际形势及列强之间矛盾,迫使日本在山东问题上做出一定让步,中日双方终于在1922年1月31日达成协议。2月4日,中日正式签署《解决山东悬案条约》及附属细目协议。条约及附约内容主要有以下四点:
(1)胶州德国旧租借地(青岛)交还中国。条约规定,“日本应将胶州德国旧租借地交还中国”;中国政府应“将胶州德国旧租借地全部开放为商埠,准外人在该区域内自由居住并经营工商及其它合法职业”。条约还规定租借地内所有公产全部移交中国政府;公产中为日本官厅所购置、建造或前属德国所有经日本增修者,中国应按所用实费给予补偿;公产中日本领事馆及日本居留民团所设学校、寺院、墓地等,仍归日本保留。
(2)日本军队撤出山东。条约规定,驻扎于青岛、济南及胶济铁路沿线的日本军队,包括宪兵在内,应于6个月内撤退,其中驻青岛日军守备队,应在交出行政权后30日内撤尽。条约所附协定条件中还规定,“无论何种日本兵力概不得留于山东境内任何地方”。
(3)中国赎回胶济铁路。条约规定,胶济铁路及其支线由中国备价赎回;中国政府用国库券支付赎金,该国库券以铁路产业及进款作抵押,期限15年,但满5年后,本息可在任何时候全部或分期偿清;在国库券未偿清前,中国任用日本人为车务长和会计长,在遴选日人人选时,应与日本政府协商。
(4)收回海关、矿山、盐场及电信设施。条约规定,自条约实施起,“青岛海关应即完全为中国海关之一部分”;原由日本占有或经营的矿山、盐场、海底电缆、无线电台等,均移交中国,移交办法由中日关于行政权及公产移交的联合委员会商定。
中日《解决山东悬案条约》的签订,是当时国际关系变动的产物,同时也是中国废约斗争史上取得的一个胜利。中日山东问题前后历时八年,最终由华盛顿会议的“边缘”谈判而将中日“民四条约”、中日山东问题换文,以及对德和约中涉及山东的三项不平等条约、条款统统推翻,收回了部分主权,在法律形式上结束了日本对青岛的军事占领和政治控制。
中国在华盛顿会议能顺利收回山东利权,主要由于中国自“五四”运动以后,国民的民族意识不断提高,反日浪潮此起彼落,在这种形势下,日本对华政策不得不有所变化,对山东问题的处理方式也随之不断改变。大隈内阁以军事力量占领为重点,全面攫夺德国在山东的权益;继任的寺内内阁则以政治贷款从经济上谋夺山东各项利权;而原敬内阁及以后政党政治时期,则主张维持日本既得利益以避免中日关系过分激化,但整体目标仍为在中国容忍程度以内,尽量索取最大程度和范围的利益。鉴于以往军事侵略或政治贷款操控式的对华政策,只会进一步激化中日矛盾,故原敬内阁新政策改以较温和的手段,试图缓解平息中国国内的反日浪潮,笼络北京政府。正是由于以上因素的交互影响作用,遂使山东权益顺利以和平方式交还中国。
但是,中国也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不仅要偿付高额的铁路赎金,更为重要的是日本通过安插日人车务长及会计长,仍然间接控制着胶济铁路。同时,由于中国政府在解决山东问题时仰赖美、英的帮助,因而作为妥协未能在取消治外法权、恢复关税自主权、取消外国势力范围、废止“二十一条”等方面取得实质性成果。相反,却同意列强所提出的“机会均等”、“门户开放”要求,允许日本在青岛保留领事裁判权。北京政府接管青岛后,依照华盛顿会议留下的许多不合理条款,被迫承认日本在青岛保留12项“特殊权益”,即:规定山东不再割让;开放山东省主要城市;对高徐、济顺铁路有优先贷款权;准许外国人(即日本人)自由居住并经营工商业;合办鲁大矿业公司的权益;青岛屠宰场及电灯公司改为中日合办的权益;日本所保留的特殊不动产所有权;办理日文电报权;胶州湾原盐输出权;海关和日本商人之间使用日语权;侨居的外国人市政参与权;关于山东实业借款的利权等。上述权益使日本仍然在山东和青岛拥有一定的政治经济特权,成为其日后继续扩张的依据,作为遗留问题为山东与日本的关系走向埋下了伏笔。
华盛顿会议后,中日根据条约第二条规定组织联合委员会,具体谈判解决将青岛主权和山东权益交还中国的事宜。联合委员会由中日各派委员三人,中方由王正廷任委员长,日方由小幡酉吉任委员长。6月29日联合委员会在北京正式开会,分行政(第一部)、铁路(第二部)两部,第一部谈判讨论公产、税关、盐场、矿山、邮电等收回代价事项,第二部专门讨论胶济铁路的移交代价等问题。由于日方漫天要价,中日间的谈判异常艰难激烈。从6月29日至11月30日,第一部开会50次,第二部开会21次。经过长达5个月的谈判,中日双方于12月1日和5日分别签订了《山东悬案细目协定》和《山东悬案铁路细目协定》。
《山东悬案细目协定》正文计28条,附件10项,其基本内容规定:日本于12月1日交还行政权;日军20日内完成撤兵;日方保留公产19处;青岛佐世保海底电缆无偿交还中国一半;青盐对日输出,自1923年起15年内每年输出额1亿~3.5亿斤;中国付给日本1600万日元,作为青岛公产、盐田及精盐工厂的赎金,先付200万元现金,其余以国库券支付,年息6厘,期限15年,以关税、盐余为担保;淄川、坊子、金岭镇矿山由中日合组公司承办,由中国付给日本赎金500万日元,合组公司赢利超过8厘时以半数交付日本。
《山东悬案铁路细目协定》正文18条,附了解事项7项,其基本内容为:中国应偿还日本铁路价款为4000万日元,以国库券交付,国库券年利6厘,期限15年,满5年后本息可全部或分期清偿;国库券以胶济铁路财产及进款为担保;铁路收入须存入正金银行青岛、济南支行;在该国库债券的偿还期限内,中国方面有义务聘用日本人担任运输主任和会计主任。除铁路始发站外,各处日军均撤出,但胶济线巡警队及各重要车站要聘日人为顾问。上述规定实际使胶济线仍控制在日人手中。
按照鲁案会议协议,所有日人开办的盐田、精盐工厂、仓库及附属土地设施,概由中国盐务委员接收。关于日本盐产收回问题的谈判,双方谈判争论的焦点一为盐产评价,一为供给办法。当1922年中日联合委员会讨论盐田移交事宜时,日人盐场、堤堰已大部分毁坏,依照当时实际勘估,盐厂和盐滩两项共值205万元。日方不仅无视日人盐田工程质量差且多已损毁的事实,蓄意抬高日人盐田与工厂的价值,而且大肆勒索盐业补偿金,提出索要盐田补修费、预想利益、盐户结束营业津贴等三项“补偿费”,其中所谓“预想利益”一项开至290余万元。结果,日方所报盐业“公产”价格(7877883元)比中国调查估价高出2.73倍。实际上,其资产价值与日方要求相去甚远,“日本谈判代表亦知日人要求过当,又不能过拂其意,于是归入公产偿金一并解决”。经过双方多次辩论,日方虽被迫放弃了上述三项补偿要求,但却提出盐业与公产价值一并计算,由中国支付赎金,备价收回。
盐业赔偿使日本盐商获得了巨额赔偿,为其日后的经营提供了资金。如日商山田祯三曾在胶州盐业公司中任主任,1923年获得相当赔偿后,开办山田商会。谷本嘉诚曾于1916年在青岛创办株式会社南海公司,经营盐田和盐的输出,后获巨额赔偿。日商高桥丑吉所获巨额赔偿为其日后的经营打下了基础。在20年代中期,高桥乘地产房价低落之时,利用这部分资金大量买进,以等待房地产回升,谋取投机暴利。
日人在胶州湾所建盐田全部收回后,当局采取标售方式招商承办。永裕盐业公司以标价银元300万元、分15年摊缴的条件,购得全部盐田、工厂。永裕盐业公司成立于1924年7月,由天津久大盐业公司与青岛、济南盐商合伙投资,实收股本80万元,其中济南、青岛股东各缴27.5万元,久大公司缴银25万元。永裕公司既拥有盐滩、精制盐工厂,又拥有码头堆栈和向日本输出盐专商之权。但是公司开办之初,所收回的盐田、工厂荒废已久,需投入大量资金进行修复,而销盐又因日方原因不能正常进行。迄于1926年底,公司在三年中累计亏损715985元,资本金几乎损耗殆尽,不得不向银行贷款,以资周转。直到1926年恢复对日原盐输出后,公司营业始见起色。
本来,按照盐业细目协定,日本购买青岛盐的数量,每年在最高额350万担,最低额100万担范围以内。但是会议结束之际,日方又在协定附件中增加规定,声明协定所载购买数量,如两国遇有难于接受上列数量之事情时,可不拘上开之协定数量,而临机协定之。结果,谈判所定的购买数量限制实际变成空文。1924年2月和4月,中日曾多次举行青盐输出会议,但因在输出承办者、价格等问题上主张不一,会议未能达成协议。由于中日双方迟迟不能达成协议,胶州湾盐业输出停顿达数年之久。1925年10月,中国盐务署与日本公使馆签订青盐协定草约,规定永裕公司向日本输出盐,须委托日商代理,同时由盐务署指定14家华商承办对日工业用盐和朝鲜用盐的输出。1926年,中日盐务协定正式签订,粗盐对日输出开始恢复。是年输出25万担。到1929年输出达314万担。此时青岛盐的输出“其名虽在华商,买盐之权仍属操诸日本政府。日人对于华人盐商,不特无保证购盐之责,抑且以压迫为能事,其商人对于青盐,素具操纵之惯技,于是居间取赢,剥削无厌”。青盐对日输出的数量、定价权一直为日商控制,主动权不在华商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