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占青岛时期,日本就曾对山东的矿产资源做过多次调查,并一直寻找投资机会。德国在山东开采的矿山共有三处,即淄川煤矿、坊子煤矿和金岭镇铁矿。依照1911年的划界,三矿面积共1229平方公里(近200万亩),矿区之大堪称国内各矿之冠。1914年日本在占领胶济铁路的同时,将该三处矿山占为己有。此后不久东和等6家日资公司通过贷款方式,与华商订立包买合同,利用华商开采8个矿区。后来日本又在淄川矿区新开十里庄、南旺两处煤矿。1919~1921年,日本在山东共采煤300余万吨,获利2000余万元,开采铁矿获利260余万元。
这时期,淄川煤矿由日本当局直接经营,坊子、博山矿区则由日商采取几种不同的方式投资经营,这些方式包括租借包采(坊子煤矿)、委托经营(华坞煤矿)、包买煤炭(博山煤矿)、合办等,投资形式既有直接投资,又有间接投资,间接投资主要是介入民营小煤矿开采,以达到对其实际控制的目的。
1.日商在坊子煤矿的租借包采
1902~1914年,坊子煤矿由德国投资开采经营。期间德国曾在煤矿开凿坊子、安尼、敏那三口竖井,并开设洗煤、炼焦等工厂。受地质状况影响,德国经营的坊子煤矿累年亏损,到德占后期,矿区内的坊子、安尼、敏那等旧矿井实际已弃置不用。日军占领胶济铁路之时,坊子煤矿已停工半年之久,矿井内积水几乎淹至井口。由于煤矿恢复工程艰巨,加之煤矿可采储量不多,日本当局“鉴于前辙,不敢经营”,遂决定放弃开采,而将矿厂设备陆续转往淄川洪山煤矿,仅保留一处炼焦厂维持生产。
1917年后,因国际市场对煤的需求增加,煤矿生产供不应求。于是“山东日商群起呈请日军当道开放坊子煤田”。由于矿区内的矿层结构只适宜于小规模经营,日本当局遂将矿区划为东、西、南、北、中央五个矿区,以“租借”的方式,交由日商投资开采。最初开采的只有东、西两矿,每日出煤约400吨左右。1918~1919年,日商又陆续获得其他三个矿区的开采权。
西矿区距坊子西5华里,面积330余亩,由吉木周治、中山辰治郎合开的坊子炭矿株式会社经营。公司资本300万日元,实缴75万元,而后来实际资产价值达97万元。1917年6月,公司由日守备军铁道部获得采煤许可,矿区面积18.2万坪。煤矿最初只有一口矿井。当时亦称丁家井煤矿公司。后来日商山田三平加入,增加了开采资本。1918年2月,新开的1、2、3、4号矿井相继出煤。该矿机器设备在坊子各矿中是最完备的,矿井内运煤轨道长达22.3万尺,设备日生产能力达500吨,实际日产煤250~300吨。煤矿土地、房屋、设备投资40.2万元,矿井坑道投资49万元。1920年末,矿上每天平均使用日本人29人,中国矿工707人,年度产煤8.8万吨,同年销售额47万元。在煤矿开采鼎盛期,吉木周治所获利润累计达十数万元。
迄1926年6月,西矿区共出煤57万吨,获利70余万元(一说一百数十万元)。此后,煤矿因储量告罄而停工。吉木后来将矿区转租给日人经营的善芳公司,每年从承租收入中抽取14%的租金。善芳公司承租后,因资本不足,除自办外,又将部分矿区分租给华商张润堂开办的兴华公司。在兴华公司失败后,又与利合公司的葛善堂订立转租协议。1927年,利合公司再次将矿权转租于中孚公司。这样,矿权在经过几次转手后,善芳公司和兴华公司、利合公司便都成了中间人,依靠原承租权的转租来获利,而最后拿到开采权的中孚公司则背上沉重负担。中孚公司每生产100车煤,吉木要从中抽14车,兴华抽10车,利和扣9车,中孚自己只得67车。结果两年后中孚公司便因赔累而停业。
东矿区位于坊子车站南2华里处,矿区面积2280亩,由铃木友二郎、松波银之亟合组的日华兴业公司承办。公司总部设在济南,资本50万日元,实际投入35万日元。东矿区的开采始于1917年,这年8月铃木友二郎与铁道管理部矿山长阪口新圃签订卖矿协议,获得在东矿区的开采权。矿井投入生产后,年产约五六万吨。迄1920年末,会社投资额约45万元,当年上半年获利11979元。但在随后几年,煤矿在生产上问题迭出,经营入不敷出,累计亏损达70余万元(一说50余万元),最后不得不停办。松波病死后,公司尚负外债16万元,拖欠矿工工资4万余元。1925年公司将煤矿设备转租于中国包工头伙开的东鲁公司,以租办的方式从事开采。东鲁公司除照章每吨向鲁大公司缴纳2角租赁费外,另从中提取10%作为租金,为松波清理债务积欠。
1922年中国收回坊子煤矿之时,东矿区与西矿合计年产煤约13万吨。但是“因成本较重,利益甚微”,均处于负债经营,难以维持的状态。按收回时中方调查,两矿资产所剩不过30万元,而日商则言称耗资200余万元,这种对投资数额的夸大,目的是为了在交还矿权时向中方多索要补偿金。
北矿区距坊子西北1华里。1919年6月,东京商人藤波茂时从铁道部获得采矿许可,矿区面积最初定为75万坪,后来扩大到300万坪。藤波与铁道部订有卖炭契约,并曾一度与三菱会社矿山部合组公司,但未能成功。后来藤波与中山辰次郎合组“营利组合坊子北炭矿”,资本13万日元。组合于1920~1921年曾连续两年在矿区勘探试采,但迟至1924年1月才正式着手开采,投产后日产量达到100吨。
坊子南矿区位于坊子南16华里处,在昌乐县界内,矿区面积360亩。1918年日商河野广吉获得南矿区采掘许可,由日商高宅庆夫投资,着手恢复开采。但是由于矿井内积水严重,排水作业难以进行,最后只得再次停止开采。1924年7月,高宅等人重新招募资本,添设大型排水设备,对矿井积水实施高强度排水,勉强使矿井恢复生产。
中央矿区在坊子西南5华里处,面积330余亩。矿区最早由日人渥美驹次郎租办,后改为与小川惣太郎、松波银之助、铃木友二郎、小岛文六、绪方功等人合伙经营。1919年6月,渥美驹次郎等人从铁道部获得采掘许可,成立“营利组合坊子中央炭矿”,注册资本30万元,实际投入20万元。1920年煤矿1号煤井出煤,1923年2号井也开始出煤,次年开始铺设煤矿通坊子车站的轻便运煤铁轨。1922~1926年,煤矿累计亏损约20余万元,后改由日商金子秀太承租经营,但结果仍摆脱不了亏损局面。
2.日本对淄川煤矿的直接经营
淄川煤矿原为德国投资开采,截至1914年,德国累计在淄川煤矿投资623.8万马克。同年9月底10月初,德国人分两次陆续撤出煤矿,同时将煤矿机械设备拆卸带走,煤矿生产随之停顿。10月5日,即德国人撤出后没几天,日本大仓组就派人到淄川,私自接管了煤矿,并雇用当地人看管煤矿。一周后日本独立步兵第一大队的“特遣队”才正式占领煤矿。11月中旬,阪口新圃率领铁道联队到达矿场,开始了对淄川煤矿的接管经营。当时三号矿井已全部被水淹没,机器也完全损坏。为了满足铁路用煤的需要,日方一边修复机器,一边排水,翌年1月26日煤矿开始恢复采煤作业。当时日人在生产上基本沿袭德国人的做法,采用华工包工头制,全矿共有日本人52人,中国矿工576人,日出煤约300~400吨。
日本当局对淄川煤矿的直接经营,虽也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但它更看重的是淄川煤矿所产煤的军用价值。日本占领淄川煤矿后不久,就先后把淄川煤送到满铁的中央试验所和海军水雷艇上进行分析试验。试验结果表明,淄川煤性能与当时日本海军所使用的英国煤不分上下。正是淄川煤矿的这一军事价值,日军铁道部在把坊子煤矿让与日本私人资本包工开采的同时,把淄川煤矿紧紧控制在自己的直接管理之下,集中财力、物力扩大淄川煤矿的开采。淄川煤矿起初归日军临时铁道联队管辖。1915年3月,青岛守备军宣布将所控制的铁路、矿山转归山东铁道管理部,淄川煤矿也随之改由该部矿山课管辖,由阪口新圃任矿山长。1917年10月青岛守备军实行民政,矿山又改属民政部的铁道部管辖,由铁道部采矿课掌管淄川、坊子、金岭镇三矿的一切事务。从这以后淄川煤矿的生产、行政事务均在铁道部管辖之下。
日本当局直接经营淄川煤矿后,从军事和经济需要出发,很快地就将德营时期开凿的三个竖井恢复生产。同时,根据日益增长的煤炭需求,日本矿山当局还投资在矿区新开第四竖井。第四竖井亦称大昆仑矿井,于1921年6月着手开凿,1926年6月完成入气井和部分排气井工程,矿井深达380米。在尚未全部完工的情况下,日产已达120吨。除此之外,鉴于开凿小竖井投资少、见效快的特点,铁道部还投资在十里庄、南旺各新开二处小竖井。十里庄第一矿井于1918年6月开凿,次年3月完成,日出煤约百吨。第二矿井开凿于1919年6月,次年3月完成,日出煤约130吨,后来年产达10万吨左右。南旺煤矿第一竖井于1920年5月着手开凿,1922年3月完成;第二竖井于1924年11月开凿,1926年3月完成,两处竖井年产量各10万吨左右。
日本占领当局直接经营淄川煤矿后,年产量虽然较德营时期有所增长,但由于大战时期军事和工业扩张对煤炭需求骤增,新增需求量达40万吨以上,这就需要在淄川煤矿以外的煤田从事新矿的开采。于是,日本当局便将注意力转向南定矿区。
南定矿区地处淄川北部,矿区包括张博支线南定车站至张店车站之间的广大区域。最早进入淄川南定矿区的日商为大仓组。早在1915年2月,大仓组即向日本陆军大臣申请经营淄川煤矿和金岭镇铁矿的许可证。1919年,大仓矿业株式会社(代表大仓喜七郎)、合名会社藤田组(代表藤田平太郎)开始合作租借经营南定矿区,经过数年的探凿,已有部分煤井开始出煤,日产约二三百吨。1920年12月,借助与日本当局的特殊关系,大仓组与藤田组获得了合作采掘南定矿区的特许。1921年2月,大仓组与藤田组共同投资成立淄川炭坑株式会社,资本金500万元,实际投入125万元。公司总部设于东京,在张店设营业所,在南定设事务所。公司成立后第三个月,便开始在南定火车站周围钻探煤矿,经勘探后确定在华坞附近开凿矿井,这就是后来的华坞煤矿。1922年2月,东洋拓殖会社入股会社,使投资增至170万元,同时又在青岛增设事务所,在华坞设立南定矿业所,由其具体负责煤炭开采。
按照会社与铁道部签订的契约,煤田开采期为20年,必要时可以延长,在10年规定期内以原价向铁道部上缴煤炭。从守备军对大仓组的许可书与包工契约规定来看,煤矿的采掘、经营、设备购置等均应受铁道部长制约监督,对矿场职员和矿工工资的规定也须经铁道部长同意。此外还规定煤矿所出之煤“在时价的范围内以原价全部缴纳于铁道部”,而矿山生产经营用煤,则“在原缴纳的煤值上再加每吨银1.5元,然后由铁道部从缴纳煤炭中供给之”。从以上规定看,大仓组等对南定矿区的投资经营实际是一种租采的形式,控制权仍掌握在日本当局手中。煤矿的经营须服从于当局的需要,配合日本政府既定的方针政策,在特定的矿区进行投资和经营。
除了日本矿业公司独资开采外,日商还将买煤协议的方法用到南定矿区。20年代初,日商山口世基与矿商李云梯订立买煤合同,1918~1921年9月,用于采煤设备上的投资近20万元,煤产量也达到日产二三千吨。煤矿以德能公司的名义经营,生产由日本技工监督,全矿有固定矿工约200人。
从1914年日本接管经营淄川煤矿,到1922年归还中国,煤矿年产量由25961吨增至67.5万吨,8年中共累计生产煤429万吨。1918~1920年,淄川平均每年向日本输出煤12.3万吨,焦煤1.5万吨。淄川煤除输往上海外,大部分出口日本德山、八幡以及门司、横滨、若松等地,供日本军舰使用,或供应日本炼铁企业,如日本八幡制铁所、德山炼焦所每年使用淄川煤数万吨。日占青岛时期,从事煤炭出口经营的日商大致有以下十几家:三井洋行、铃木商店、中村组、新利洋行、东和公司、日华窑业株式会社、中村洋行、富士商会、许斐支店、青岛薪炭株式会社、吉泽洋行、南昌洋行青岛出张所。1918年前后,每年经三井、铃木之手,供给日本德山海军炼炭制造所淄川煤5万吨以上,两家商行还垄断了国内市场,每年向上海输出煤约4万吨。
1915~1921年,淄川煤矿总收入近4462万日元,支出2200万日元,如不计铁矿收入,日本从淄川煤矿的经营中共获利2000万日元。与矿山经营赢余额相比,日本对矿山的投资额则要小的多。根据对当时几种统计的综合分析,同一时期,日本在淄川、坊子、金岭镇三处矿山的投资总额大致为300万~500万元,就投入产出比而言,单是一处淄川矿山的赢余大约就是其总投资的4~7倍。日本对矿山的投入和历年赢余见表3~29,表3~30.
3.日商对博山民营小煤矿的投资
博山矿区横跨博山、淄川两县,分黑山区、西河区及博山北区,面积约418平方公里。博山矿区的特点是分布着众多的民营小煤井,这些小煤井资本薄弱,一般只有1万元左右,矿区面积通常在1500亩上下,采矿技术落后,很少使用机器设备,即使个别土法和新法结合的矿井,所用机器也只是绞车而已。资本不足、流动资金缺乏,使众多的小煤井不得不靠借贷维持生产。迄于1913年底,博山土洋法并用的大煤井有7处,平均每口井有矿工500人,年产煤1000吨;中等规模的土法井有8处,平均每口井有矿工100人,日产煤40吨;土法小煤井有20余处,平均每口井有矿工10人,日产煤5吨。各处煤井矿工总数约4500人。
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博山小煤井数量增加很快,小矿井多达数百处,但这些煤井因缺乏资本和技术,倏开倏闭,经营缺乏持续性。据日本人1920年9月调查,当时博山共有民营小煤井132处,但实际正常开工的只有63处。据称投资10万元以上的煤矿只有东和公司(黄家大洼)、日华窑业(西河)、兴发公司(西河)、永乐公司(白孤堆)开设的四个矿井。全矿区各民营煤井日产煤总共约1125吨。
1914年日本出兵占领青岛和胶济铁路后,青岛日本守备军和满铁调查课曾先后多次派人到淄博矿区进行大范围勘查,掌握了煤矿和煤井的分布。从1916年秋季起,日商纷纷进入淄博矿区,在博山一带的煤矿投资活动也随之开始,在博山直接或间接经营煤矿的日商达百余人。与日本当局、日资大企业投资开采淄川煤矿不同,在博山矿区煤矿投资者大多系日本中小商人。1915年7月11日,北洋政府发布全国小矿业临时条例,规定煤田面积不足270亩的矿区,一律称作小矿区,小矿区不得与外国人订立合办合同或借贷外国资本。在这种背景下,日本资本无从取得对民营煤矿的合法经营权,只能采取运动当地矿商出面,暗中出资控制经营的方式进行渗透。
博山煤的销售与坊子煤矿不同,其运销权完全操在铁道部手中,煤矿不能自己销售,只能在铁道部的监督下进行。在博山车站建有贮煤场的日本炭商计有14家,把持着大部分煤炭的外销渠道。博山一些民营小煤矿往往因销路不畅而亏累。日商乘机而入,暗地与矿商订立买炭借款合同,通过预付煤款实施资本渗透,以达到控制煤矿的目的。这一时期与日商有卖煤借款关系的民营小煤矿约有30余家。1918年5月,日本驻济领事吉田茂在给外务省的报告中,共列出与日资有包买煤炭关系的民营煤矿32家,涉及投资额644633元。其实据日人浅田龟吉1920年实地调查,博山矿区与日商发生借款关系的民营小煤矿尚不止32家,涉及的矿井共74处,日商预付的买煤资金总额达数百万元。详。
另据1920年8月日人调查,日商在整个博山矿区的各项投资大致约在300万~500万元之间,其中有详确统计的10家日资企业的煤矿投资额为85万银元、日金61万元,另外日商1万元左右的其他小额投资以及隐匿投资,总额大致也在150万元以上。
日商向民营煤矿预付资金,先是换取买煤合同的签订,紧接着便是对资金短绌的民营煤矿加以控制,将买煤预付款转成投资,使煤矿变成名义上合办,实则由日方控制的性质。东和公司与博东煤矿即是由买煤合同转为投资合办的典型事例。
博东煤矿位于博山县城东南,早在1909年,当地矿商徐永和就陆续呈领福山坡、王家峪、黑山前根等处矿区从事探采。1914年8月,徐重新向省财政厅呈请探采黑山前根煤矿,当年12月获准改探为采,矿区面积为1122亩。后来徐永和因资本不足,难以为继,于1916年夏同日商东和公司订立包买合同,私自以福山坡、王家峪、黑山前根等处矿山作抵押,向东和公司预支押款3万元。1917年3月徐又与东和续约,再次向日商预支押款5万元。事实上,徐永和与日商东和公司订立的合同并非单纯的卖炭契约,其矿场设备已有日商投资在内,卖炭契约只不过是表面文章。通过不断投资以债权人的方式控制矿权,使日商成为博东的实际主持者。1918年1月,矿商徐永和出卖矿权,与日商私订押款契约之事败露。1月15日,山东财政厅下令将三处矿区一并封禁;实业厅则“以该商与外人私订合同有违矿法,且以矿作抵,有损利权”,令其取消合同,设法清偿。省议会、商会、农会、教育会等组织“一时闻风兴起,佥以徐商盗卖矿权,联电农商部要求将他的矿权取消。后来取消矿权虽没有达到目的,而部、省两方均责令徐商偿款废约,断绝外人一切关系,却是这运动的结果”。
1919年8月,徐永和以“偿债废约,措资开采,对内对外,一人之力,实难兼顾”为由,呈请将矿权转让于商人陈翰轩。按照转让协议,当时矿区及矿产作价8万元,由陈翰轩付现洋3万元,其余5万元则投入新公司作为资本,以前徐永和与日商间的债务由陈负责还清。翌年12月,陈翰轩从农商部领取了新矿照,矿区面积增至5587余亩。陈翰轩以偿债废约为条件接办煤矿,但是前后接办了三年,非但债务未还清,契约也未能废除。这一事实恰说明“日商既钻进了博东,便决不愿轻易退出博东”。后来博东煤矿的中日合办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进行的。1923年初,经陈翰轩与日商三宅骏二多次交涉,达成合办矿山的协议。3月陈翰轩与三宅骏二向农商部呈请合办,当年9月获得批准。1924年7月成立了中日合办的博东公司,至此,日商经过多年苦心谋划钻营,终于在博东取得了合法采矿地位。
日商在与徐永和续约的同时,还包买了信成公司开采的黑山煤矿的三处矿井。华商信成公司资本1.5万两,由二十五六名投资者集资创办,矿区在黄家大洼。因缺乏资金,信成公司经营一直难以为继。1916年9月,东和公司以7万元购得信成公司煤的经销权(即买煤契约),信成公司则依赖东和出资来维持生产经营。为了避免引起当地人士的非议,合同由东和公司经理吴子臣出面订立。1917年7月,由于信成公司没能履约,日方便以信成公司未履约导致债务为由,强行将该矿委托债权者东和公司经营。东和公司迫使信成公司与之缔结租借开采合同,取得了博山矿区30万坪15年的开采权,并计划逐步将矿区扩展到60万坪。此外,华商义成公司赵家洼、高家林两处矿井的煤也由东和公司包买。实际上,当时在博山矿区“利用华商出面冒领矿权,自己却享有矿权,而分给华商一盅羹,是日人常用的方式。”
“这种张冠李戴的方式,是逃避中国矿法约束最有效的方式”。
当时日商很少投资于煤井的生产、运输等生产环节,大多是以买炭合同的形式投入的预付款(抵押金),通过买炭协议来控制煤井的采煤与运销,当矿商无力履行合同之时,包买商便变成了债权人,从而获得了煤井的实际经营权。以此种方式获得经营权的日本公司有东和公司、兴友公司、古贺洋行、村井贸易、和盛公司、日本窑业、丰盛公司等,其他均为单纯的买炭合同关系。日商与民营小矿井的关系反映的只是日本资本投资博山煤矿最盛时期(1917~1918年)的状况,1919年战事结束后,因煤炭销路缩减,矿业经营不景气,华商与日商的买煤合同或自动解除,或因人事关系变动而终止,华商矿权关系也发生了种种变化。日本资本在博山的投资尽管达到了300万元,但是这些资金并没有或很少用于采矿及运输设备的投资,与其说是投到设备技术的更新改造,不如说大半落入不端华商煤矿主的私囊,或者落入日本和当地煤炭中间商之手。
在投资参与博山煤矿开采的同时,日商还在当地开设了炼焦企业。在博山采用新式炼焦窑从事生产的日资企业有东和公司、怡昌洋行、中村组、山东兴业株式会社等4家。东和公司有窑31座(一说21座),投资2万元,每座可装煤1.5吨,月产300吨。中村组、怡昌各有炼焦窑20座,可一次生产焦炭20吨,山东矿业所可一次生产8吨。但到1920年代初,维持经营的只有东和一家。
日商攫取矿业合办权,有时采取利用华商出面,以其名义呈领采矿执照,然后通过资产抵押或股权转让等手法获得采矿权。1918年矿商张忠恕呈领到博山夏家山煤矿后,即与日人佐藤头博私订合同,将矿权全部抵押,并将矿照交给日人收执,嗣后日人投资开办,张忠恕只是在该矿顶充经理虚名,每月支领薪金100元,担任与官府交涉事宜。
日本矿业投资者对博山煤矿的渗透,除采用对民营矿井贷款的方式获取煤矿经营权外,还采取了直接与华商合办的方式介入煤矿经营。1917年10月矿商刘缙甫领得博山罗圈沟煤矿采煤执照,1919年领得博山胡城煤矿执照,1923年1月呈请合并矿区。后来刘与日商石丸忠实合办协成公司,1925年9月,合办公司始获批准。公司资本20万元,刘与石丸各投资10万元,合办期限30年。但是公司成立8年之久,并未能正式开工采煤。
除了谋求以合办方式在博山进行煤矿开采外,日商还制订了在章丘矿区进行较大规模开采的计划,手段依然是采用合办方式。在章丘矿区天尊院日商冈崎与矿商管象坤,三菱与矿商李晋分别建立了合资开矿的关系,两处煤井取得了合办许可。在巩家坞地方则有与满铁和东洋拓殖合办并接受其投资的同益公司。
旭华矿业公司位于章丘矿区。民国初年,莒县人管象坤、管象复兄弟创立华兴公司,在章丘县普济镇的天尊院、韩家庄之间开凿煤井两口,部分采用新法开采,产煤最多时日产达四五百吨。后来因日德交战,运输中断,营业无法继续,遂至停工,煤井也为水淹没。日占胶济铁路后,管氏兄弟为筹资恢复经营,遂与日商犬塚信太郎合组旭华矿业公司。1917年10月,向北京农商部呈请中日合办。此后不久犬塚病死,日方改由神户商人冈崎忠雄任代表。1920年7月经农商部核准,翌年3月,颁发采矿执照,获得天尊院煤矿30年期限的开采许可。公司资本银总额20万元,中日各出资10万元,总公司设青岛,由管象坤为公司代表人,日人担任矿长,另外重要职员由双方各派一人担任,所得利益平均分配。是年,旭华公司在天尊院附近钻探,预备着手动工。但是,日方因青岛和胶济铁路即将由中国收回,“态度观望,不欲即行开办”,以县地方不安为借口一再拖延,致使煤矿迟迟未能动工。
1917年8月,矿商李晋呈领章丘天尊院和淄川台头崖、白家庄三处煤矿,矿区面积15458亩。同时由日商滨丈夫与矿商李晋提出合办协泰公司的申请,经济南领事馆见证允可,1921年,华商李晋经营的协泰公司与日本三菱合资会社(滨丈夫)合办煤矿企业,资本20万元,中日各半,合办期35年。合办合同还规定,每出煤1吨,抽提现洋1角5分,作为华方优先利益。但在取得开采权之后,因运输问题,煤矿一直未能开工出煤。到1929年滨丈夫放弃经营,该公司遂全归李晋接办。但李晋实际也只开采了白家庄一个矿井,天尊院和台头崖两个矿井因欠交矿税,在1931年被取消了矿业权。
同益公司由议员马英俊创办经营,公司矿区位于淄川吕家河、章丘巩家坞等地,面积9495亩。1923年,公司因资金短绌,马英俊遂与在天津的日本人吉田房次郎商定合办同泰煤矿公司。合办煤矿资本定为30万元,中日出资各半。合资公司接手原中资煤矿的设备进行开采,1923年因矿井冒水而停工。1924年5月公司因亏损40余万元,欠税3000元,由实业厅查封。
日本矿山投资者通常是在华商矿井经营者因缺乏资金、遇到困难而难以为继的情况下,以买炭合同的方式介入民营煤矿的开采,因而能够以比正常方式低得多的成本取得矿山的实际控制权。从几家中日合办矿业公司的创办和经营的过程看,这种自出资预买煤炭→承包开采→中日合办,可以说是日商在博山一带投资煤矿业的基本模式。随着时间流转,这些被日资介入的煤矿逐渐为日方所控制。到1925年,中日合办的煤矿公司有博山协成公司、章丘旭华公司、同益公司和协泰公司。进而言之,1895~1926年间,中外合资的煤矿公司有9所,其中中日合办的即有7所,并且5个集中于博山、章丘地区。
博山是继青岛、济南之后,日商在山东第三大投资集中地。1919年博山共有日资工商企业35家,投资总额156.5万元,不少公司的投资一直呈增长之势。1916年9月东和公司在博山开业时,投入资金5万元,后增加至30万元;山东公司1917年5月开业时投资2万银元,后增至15万元。但是日商在博山的投资具有分散的特点,大多从煤炭运销方面介入,目的是获取廉价的煤炭资源,通常包买合同取得的煤炭比市价低二成。对于开采日商并没有给予多少关注,整个投资对博山煤矿的技术进步并无多少促进。华商与日商订立卖炭合同,大多迫于资金和销路问题,许多接受日商预付资金的民营小煤矿,很少考虑将资金用于改进煤矿生产,也很少有余力对矿井进行改造,结果不少煤矿仍沿用传统的土法采煤,即使兼用新法,至多也只是部分使用动力卷扬设备而已,在采掘作业上仍是使用人力。
4.金岭镇铁矿
金岭镇铁矿位于胶济铁路张店车站和金岭镇车站之间,矿区内有铁山、四宝山、玉皇山、凤凰山等矿山,面积约204平方公里。1899年当德国修筑胶济铁路时,德人梅海里(Mihaelis)在金岭镇发现铁矿。1901年德国铁路公司派人调查探明铁矿分布。1904年铁路公司在矿山开凿了7口钻探井,1912~1914年又先后开凿12口钻探井和3口试采井,并在矿山开凿一深达300米的坑道。经过10年的勘探调查,1914年铁路公司最终决定对铁矿进行正式开采,并计划于1916年在青岛沧口建造130吨、150吨两座炼铁炉。当年秋,铁路公司已完成了购地、矿场选址、兴建房屋等前期准备工作,并开始着手矿井和坑道的掘进。到日军占领铁矿时,矿井已掘进约300米,距矿层已不足七八十米。
金岭镇铁矿按当时探明的储量,以年开采20万吨计,可连续开采百年,而且矿石铁质好,矿石含铁量达60%,开采运输费用低,每吨开采费只需2.5元,加上运费关税等也不过12元,而当时日本枝光制铁所生产的每吨生铁价格是45日元。所以从很早铁矿就成了日商觊觎的目标。1914年夏,日本松昌洋行曾根据日本松若制铁所的授意,与德国山东铁道公司联系,向其提出以200万元收购铁矿的提议,但是未得到德方的答复。同一时期,日本枝光制铁所也通过松昌洋行为中介,派遣制铁所技师前往铁矿进行实地调查,并与德方签订10年期的买矿契约。三井洋行也加入了买矿行列,这年8月3日,在经过多次谈判后,三井与德方签订了输出矿石协议,每吨青岛码头交货价4元。
1914年11月7日在进占胶济铁路的同时,日本将金岭镇铁矿夺为己有。翌年二三月间,日本若松制铁所技师与日守备军福知山工兵队一同前往金岭镇,招募当地华工1200人,修筑连接矿山的轻便铁路,并开始进行试采。矿石样本送往日本分析后,证实品质优于湖北大冶铁矿,日本遂决定于1916年正式开采,并通过铁矿采矿预算,先期投入开采费30万元。
1916年10月至1917年末,日本人在金岭镇铁矿试钻调查矿床,为开采作准备。1916年月11月从坊子煤矿拆运1台锅炉和1台空压机到金岭镇铁矿,12月开始主要矿井掘进,并利用德国开凿的水平坑道进行采掘。1918年6月,日本当局在东京决定对金岭镇铁矿采取官营方针,并通过以下决定:1919年度由金岭镇铁矿向日本官营铁厂供给铁矿20万吨,投资25万元铺设支线铁路,矿山矿车等设备投资90万元,为保证铁矿输出1918年度补助临时事业费70万元,1919年度补助110万元。同年,开矿设备和矿山轻便铁路铺设完竣,并于当年在铁山开凿巷道,开采铁矿15083吨。第二年1月铁矿正式开始出矿。
1919年4月23日,金岭镇运输铁矿的第一列列车开至青岛港。这一年矿山共生产铁矿石111532吨(一说128164吨),1920年生产97491吨。铁矿主要供给日本枝光制铁所,与制铁所定有年供20万吨铁砂的合约。1919年向日本输出63256吨,1920年输出168176吨。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市场钢铁和铁矿石价格跌落,矿山开采成本高的问题凸显出来。此时铁矿已达日产1000吨的生产能力,但是因铁厂需求不足,只能日产400吨。华盛顿会议后,按中日两国协议,金岭镇铁矿由中国政府特许的中日合办公司接办。1922年,铁矿由中日合组的鲁大公司接办。鲁大接办后,铁矿停采,铁矿一切设备运往淄川煤矿,铁矿完全停止经营。
§§第四章 青岛收回后日资工商业经营的变化(1923~192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