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办企业概况
从1913年到1921年,日本资本除直接投资外,还在山东以间接投资的形式开办了多家与华商合资合办的企业。日资在山东的间接投资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日本政府或日商借贷资金给中国企业,另一种则是以股份公司形式与中资合办企业。
日本政府贷款大都是以地方政府为对象,性质基本是政治贷款。日本企业资本以贷款方式参与中资企业的创办,目的则是以实际出资人的身份影响企业的经营。济南溥益糖厂即是这样一个典型。溥益糖厂主要是以北京政府安福派要人为中心,在济南以栽培甜菜及制糖为目的而设立。1919年溥益实业公司从日本东亚兴业株式会社借款300万元,在济南全福庄开办制糖厂。实际上公司资本完全是由东亚兴业的贷款资金构成,第一次实缴资本是利用东亚兴业的借款来缴纳,此后,东亚兴业仍继续予以贷款,并对该公司的材料与机械采购、营业会计拥有重要的发言权。溥益公司的全额认股资本金是500万元,而东亚兴业的贷款超过了300万日元,到1920年代中期,企业贷款本利合计已接近700万日元。
1921年12月糖厂正式建成投产。工厂占地300余亩,有职工500余名,机器设备大都购自国外。建厂之初,溥益糖厂除自行种植甜菜外,还在小清河沿岸地区引种推广甜菜,将甜菜种分发给当地农民种植,秋后收购用作原料。糖厂每日需用原料500吨,制糖60吨,当年共生产糖1000吨。1922年糖厂开始生产制糖副产品——酒精,日产约6000磅。溥益糖厂开办最初几年经营尚称顺利,但后因糖价暴跌,加之生产原料供应不足,被迫于1926年停产歇业。
以股份公司方式吸收华商和华商资本参与成立合办企业,无疑是当时合办企业最常见的形式。迄1919年,日本资本在山东与华商成立的合办企业共8家,合办企业的资本总额830万元,实际投入285万元(参)。日本资本以合办投资的形式扩展到若干产业部门中,对合办企业的投资最低达到220余万日元。但是这些合办企业的经营大部分都没有成功,其原因表面上看是由资金、市场及管理等方面欠缺所造成,但实际上是因华商无法在平等的条件下参与经营的必然结果。剩下来的企业后来大多数完全变成日资企业,华商相继从合办企业中退出,对华商而言,合办企业的经办过程并没有产生多少积极效果。
在8家合办企业中,中方投资最多的为龙口银行。龙口银行成立于1913年,最初由日商田中末雄与中国绅商王惠堂、张余三等人投资3万元开办,开始只经营大连与山东间的汇兑业务。第二年3月银行增资至10万元,1915年8月再次增资10万银元,1917年9月资本金扩大至100万日元,并根据日本商法改组为股份公司,总行也随之移至大连,龙口和青岛改设支店。银行改组后的股份共2万股,股东125人,日方股东49人,中方股东76人。截止到1919年6月,持股300股以上的日方股东有田中末雄(3040股)、松村久兵卫(1000股)、平塚丰治郎(500股)、滨竹松(360股),中方股东有崔子玉(852股)、王惠堂(820股)、李雅琴(640股)、张钦堂(580股)、李子明(548股)、苗风山(422股)、张松山(400股)、福顺堂(400股)、傅炳昭(300股)、王宜三(300股)等。12名董事中中方占8人,日方4人。经理由铃木卯三吉担任,华商李子明任总办,日商平塚丰治郎任副总办。1919年每股分红1.67日元,相当于年利一成。
除龙口银行外,华商在其余合办企业中的投资额都很少,但投资人大部分是商界有影响的人物,如丁敬臣、傅炳昭、隋熙麟、李莲溪等人都是青岛商界的头面人物。他们投资的意图主要不在于参与分红,而在于以少量资金对水泥、罐头、人力车、信托业等新产业进行尝试;日方与华商合办的目的也不在资金方面,而是企图利用投资人在商界的影响力,打通与华商的关系,争取中国商界的接受,以利于其开拓市场。中方投资人原本希望能在企业中担任经营职务,但是在职务安排上,中方投资人得到的大多只是名义职务,企业基本由日商控制经营。日方凭借股本和董事人数优势,对企业独断专行,实行利益垄断,结果引起中方的猜疑和不满,致使若干企业连名义上的合办也不难以为继。如山东实业公司、青岛罐诘株式会社等企业,开业后没几年便因各种原因而停业。
1921年9月,日本外务省亚细亚局对合办企业进行了第二次调查,根据调查,山东共有中日合办企业12家,但如果将博山煤矿业中的合办企业统计在内,企业数当远不止此。12家企业中原先的企业只剩4家,有8家是1920年后新成立的,全部投资额约400余万元,投资仍然以日商为主,华商投资不超过125万元,占30%左右,详情。
合办企业的合作期一般在15~30年。根据资本的出资比率和两国投资人在经营企业上所分担责任的性质,可以判定企业由谁来控制。按照这一原则和企业实际经营管理状况,合办企业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企业,名义是由中国人申请开办经营,但实际完全或大部由日人出资,企业的经营也是由日本人掌管,生产技术由日本人负责,因而严格说,并不能算做真正的合办企业。如潍县华兴火柴工厂,企业代表人虽是华商张麟阁、张锡琪,企业经营也“全用中国人名义”,但是实际资金全部由日人小林忠雄投入,经营者也是小林。日本官方秘密调查材料曾特别注明,这家合办企业的内幕“极为秘密”,这是因为工厂是彻头彻尾的“假合办”企业。
第二类企业,华商虽然在企业中也有投资股份,并担任了董事或监事,但是投资所占资本比例极小,有的甚至只有几千元,担任董事监事的也只有一二人,对企业决策管理根本无实权,所以合办近于虚名。如:日华窑业株式会社是个资本较大的企业,股本4万股,日方股东174人,500股以上的股东21人;中方股东只有9人,股本也只有880股。山东兴业株式会社股本2万股,日方股东11人,其中田中末雄12100股,原田虎太郎、丘襄二各2000股;中方股东3人,全部股本只有250股,后来调查,华商出资者只有王惠堂5000元。日华协信公司股本1万股,日方股东14人,石川清、藤波茂时、森邦武3人的持股数即达5300股,占53%;中方股东6人,但股本只有700股,也就是说在企业实际投资额12.5万元中,华商只有8750元,占7%。从股本结构和管理层结构上看,3家企业的华商只是象征性出资,企业性质基本属于日资企业。投资额决定了对企业经营管理权的大小。日华窑业10名董事中只有1名中国人(林长民),山东兴业6名董事中也是只有1名华商董事,可见此类企业与纯日人企业相差无几。此外,中日盐业株式会社只有华商丁敬臣出资5000元,5名董事中只有1名中国人,几乎为纯日人企业。山东仓库株式会社资本150万日元,华人出资仅有刘子山4万元而已,董事7人中只有中国人1名,管理权也在日本人手里。青岛车辆株式会社7名董事中,中国人只有2名,监事全为日人,企业投资和经营管理日人都占优势。
这类企业吸收华商投资,与其说是看中华商的资金,不如说是为了便于利用华商在商界的关系。如日华协信公司接纳丁敬臣投资,就是因为公司和日本守备军间有“关于上海青岛间的定期航行及青岛济南间的铁路运输”的“特殊合约”,而丁所开办的运输公司在承揽货运业务方面恰具备日商所不具备的优势。
在第三类企业,华商的投资占相当比例,如青岛盐混合保管株式会社,日人股东26人,占2720股;华商股东16人,占1280股;而青岛取引所的华商投资甚至超过了日商,其董事监事名额也与日方对等。但是,这类企业的控制权仍操在日本人手中,而企业的投机经营甚至给华商造成严重损害,日商利用合办青岛取引所投机所导致的金融风潮,便是这方面的典型事例。
2.青岛取引所(交易所)与日商投机活动
在1920年代前,青岛华商从事土产买卖和钱钞汇兑交易,均有自己的交易市场,齐燕会馆就是当时钱业交易市场,每日行市变化与华商交易息息相关,日商无从染指,更无从控制。
自1919年,日商即鼓动在青岛设立交易所。1920年2月,日本当局宣布设立青岛取引(交易)所,实行官营。8月5日,由日商和华商共同投资成立青岛交易信托株式会社,负责取引所的日常经营,办理交割、担保及垫款业务。信托会社原定资金为800万元,发行股票16万股,每股50元,先收1/4,计200万元,由中日商人平均认股。1921年已交清200万元。据同年5月调查,交易所共有投资股东548人,中国人出资多于日本人,主要出资人为刘子山(62.5万元),王缙卿(13.3万元),日人大杉升平(29.3万元),森英一氏(28万元)。详。不过公司的代表人却是专务董事峰村正三,华人徐青甫只担任副专务董事。
取引(交易)所于1920年9月开始营业,分钱钞、物产、证券三个部,在市中心租地建立交易市场和办公楼,另在大港设立油库,兼营仓库业。参加取引所交易须委托经纪人代为办理,取引所共有经纪人143人,物产部日人12名,华人51名;钱钞部日人20名,华人4名;证券部日人13名,华人5名。
物产部交易以花生、花生油、豆油为限,分期货和现货两种。在物产部担任经纪人的日商有山田营业所、大杉洋行、吉泽洋行、安泰号、泰利商会、大和、嘉益商会、夏本商会、滨田洋行(丰记)、村田商店、富永洋行、乾丰洋行、山东化学工业所、中川洋行、青岛物产商会等,华商则有丁敬记、同丰益、万利源、义德栈、复诚号、广有隆等,可以说几乎囊括了青岛全部著名行栈商。成立最初半年,物产部共经手交易花生油25700车,花生米4500车;钱钞部成交额4亿元,共收手续费16万元。1921年,花生米成交9864车,成交额1551万元,平均日成交36车;花生油成交61288车,成交额9241万元,平均日成交224车。物产交易绝大部分为期货性质,交易量远远大于市场存货量,很大程度上“实则竞为空盘,助长赌博而已”。
钱钞部的交易主要以日金交易为主,且多限于正金银行所发银票,实为买卖“老头票”的投机性交易。从事交易的日商有大和钱庄、不二商会、三泰钱庄、洪利钱庄、长安钱庄、泰来号、朝日钱庄、安泰号等,华商则有40余家之多。每笔交易以1万元为单位,每月在月中和月底交割两次。钱钞部虽非银行组织,但对青岛的金融业影响很大。成立最初半年,钱钞交易总额近4亿元,日均交易294万元。
取引所交易的有价证券全部为日资企业的股票。证券部经纪人有伊藤正广商会、神泽商店、大黑屋株式店、伊东株式店、青岛商事株式会社、常磐商会、左右田商店、大桥株式店、足立甚太郎等10家日商。1920年9月后指定上市交易的企业股票有25家,即:山东商事信托、青岛矿泉、青岛信托、青岛取引所、青岛相互建筑、山东起业、山东证券信托、日升银行、青岛酱油、株式会社二五会、市街自动车、青岛制罐、中日盐业、青岛玻璃制造、中华织布、ミカド自动车、山东烟叶草、青岛地所建物、山东信托仓库、山东运输、中国烟叶草、胶州湾曳船运输、山东棉纺、山东物产、青岛容器捆包等株式会社。但在1921年5月之前,实际交易的股票只有前16种。证券买卖“仅以抬高日商之股券声价,俾日人之企业资金便于周转”。
太平洋会议决定收回青岛之后,日本当局于1922年3月末宣布废止取引所官营,取引所事务改归商办的信托会社管理,名称也改为株式会社青岛取引所。稍后,日商松井伊助、小西喜代松又发起成立青岛企业信托会社,资本与原取引所相同,目的是为了合并青岛取引所。当年6月合并告成。
取引所合并后不久,便成为日商投机的乐园,投机弊端日盛一日。每日清晨,上市交易者人头攒动,喧嚣之声不绝于耳。一批梦想一夜暴富的业主,纷纷加入交易所股票的买卖行列,结果有的在很短时间内赚取了丰厚的投机利润,而更多的人则随着股价的暴跌,资财转瞬间化为乌有。如日商大栉商店1922年借交易所股票投机一下赚得2万元,而复礼洋行则在投机中将资金损失殆尽。
在日本投机商人的操纵下,交易所充斥着各种欺诈黑幕。“局中人自认之股,任意质储本所,恣为通融,一旦抬高市价,然后转售外人,以为奸利”。在日商操纵下,日资企业的股票每股平均价由12.5元涨至30余元,但是随着战后经济萧条的来临以及日资企业经营的不景气,这些股票很快便出现连续暴跌,几乎跌到了一文不值的程度。华商大股东,包括成学田(曾任青岛商会会长)、刘子山、隋熙麟(曾任青岛商会副会长)等人,当时由于参与交易活动而遭受直接或间接损失达八九百万元之多。其中刘子山控股的东莱银行,因办理股票抵押贷款(以每股20元的价格共办理六七万股),结果损失100余万元。交易所风波后,日本投机商小西等人逃之夭夭,而华商却陷于束手无策的困境。
本来在主权不受损害的情况下,合办公司形式的国外投资可以是利弊兼备。从利的方面讲,当时中国“是一缺乏资本之国家,利息又重,如为中外合办,或许外人公司之投资,则资本既得源源输入,各种事业既有开发之希望”;此外,一般华商“素对于公司经营能力与各种事业所需要之技术,均不及外人之优长,如因此得与外人合办,则可取彼所长,而补我所短”。但是,在不平等条件下兴办的中日合办企业,华商往往是被动参与的一方,合办不是华商在自主兴办企业时,为解决资金或技术而采取的主动吸收外资的结果,而是日资企业出于某种需要吸纳接受华商加入。在多数合办企业中,日资所占比重远远超过了华商,华商因入股资金比重低,对企业的影响力极为有限。在这种状况下,大部分合办企业或者经营权完全为日方控制,或者变成纯粹的日资企业。华商非但不能从合办企业中获利,反而屡屡“承受其弊”。诚如当时学者漆树芬所言“外国极富于资本,我国则短于资本,所以每一中外合办公司之出现,名为中外合办而实则我不过徒有其名,而一切之资本,均出自外人,一切之经营权,皆操之外人,垄断独占加之直接投资,无异于断送各种经济权利,间接投资不亚饮鸩止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