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含义及其主体地位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阐明,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这就突破了把公有制经济仅仅理解为单纯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把公有制为主体理解为国有经济为主体的误区。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拆掉了樊篱,拓宽了道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投资来源的多元化,企业组织形式的多样化。由各种不同所有制共同组成的各种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将越来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目前主要有股份公司、跨所有制所组成的企业和企业集团、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这些企业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其资本和收益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当然属于公有制经济,其中由国家和集体控股的,更具有明显的公有性。这有利于扩大公有经济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随着改革的深化,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今后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公有成分在整个公有制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将越来越多,越来越重要。
党的“十五大”还对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有更加明晰的界定。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1)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2)国有经济拥有国家的重要资源,掌握国民经济命脉,在国民经济中居支配地位。(3)公有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这是就全国而言,而正确理解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还必须注意:一是个别地区、个别产业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可以有所差别。二是公有资产占优势,不仅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意质的最高。公有经济要不断发展壮大自己,才能巩固其主体地位。主体地位自然意味着它在总资产中占优势。但如果只讲数量上的优势,不重视和不强调公有制经济整体素质的提高,在市场上缺乏竞争能力。最终会连数量上的优势也难以维持和发展。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由于长期以来实行单一所有制结构,公有制经济在各个领域占据绝对统治地位。但这种数量上的优势不仅不能充分显示公有制经济的优越性,相反地使许多公有制企业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而不能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使国家背上很大的包袱。只有在注意保持量的优势的同时,更加强调质的提高,努力使公有制经济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注重结构优化和规模效益,加强科学管理,加速技术进步,这样的数量优势才有实际的经济意义,才能真正确保自身的优势,才能坚持和加强其主体地位。
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形式
(一)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
1.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特征。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的公有制形式。它是同较高的社会化生产力相适应的一种公有制形式。与其他所有制相比,它的基本特点是:(1)生产资料在社会范围内而不是在局部范围实现了公有,全社会劳动人民组成一个整体,成为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任何社会集团或个人都不得瓜分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据为己有。(2)全体劳动者在生产资料所有关系上是平等的,享有相同的权利。(3)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不再是剥削的手段,而成为全体人民谋福利的工具。(4)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的分配,根据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进行。一部分按劳动者的劳动量进行分配,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其他部分用于劳动者的公共需要。(5)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由社会主义国家代替社会中心发挥职能,代表全体劳动人民行使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所以称国有经济。但国家还要将生产资料交给企业进行经营和管理,实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全民所有制是我国所有制结构中的主要形式,是因为它比其他所有制经济形式具有巨大的优越性。首先,全民所有制经济适应高度社会化的大生产的要求,可以根据各个历史阶段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采用合适的经营管理形式,能够排除由集团或个人私利造成的生产者之间的对立以及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和盲目竞争,在整个全民所有制的范围内协调地组织生产、培养人才,消除人为隔阂,更好地交流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使生产资料、劳动力和信息得到比较充分、合理和有效的利用,促进社会生产力迅速提高。其次,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内,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的联合所有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消除了利用生产资料私有的特权而形成的不平等地位和权利,彻底消灭了剥削。劳动者成为生产过程的主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共同进行生产经营和劳动,其聪明才智可以得到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可能得到充分调动。这些都有利于劳动生产率的迅速提高。再次,全民所有制生产的全部成果都归劳动人民共同所有,用于满足劳动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使广大劳动者的生活和自身素质能够不断提高,劳动者能够逐步地朝着全面发展的目标前进。这不仅有利于增强劳动力这一最活跃的生产力要素,而且能够更好地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的根本目的。
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民所有制由于受到多方面条件的限制,还不够成熟:一方面由于国家机关自身不完善和人员素质、作风等问题而引起的弊端,可能影响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正常、合理运行。而政府机构又分为许多部门还存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分级管理体制,因而,也相应引起所有权在横向和纵向的分割,产生部门和地方的局部利益,形成全民所有制内部的复杂关系。在管理体制尚未完善之前,容易发生“条块分割”和“地方割据”的局面,不利于全民所有制优越性的充分发挥。另一方面由于全民所有制还要借助于劳动者对集体和个人的物质利益的关心,进行经营和管理,因而企业之间在生产资料的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方面还存在某些差别,由此形成的各自的局部利益也有差异。这种企业集体产权的存在及其差距的扩大,容易使企业过多地计较局部的利益,从而影响到全民所有制作为一个整体互相合作、紧密协调的程度,而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制度也还不完善,劳动者真正当家做主人的地位还未完全确立,积极性还未能充分激发起来,因而不能不影响到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经营效益。这些情况表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还没有完全摆脱旧社会的传统或痕迹。但是,这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必须持续一个很长的时期。只有在生产力水平和生产社会化程度有了极大提高以后,全民所有制才能逐步趋于完善和成熟,社会才会要求逐步扩大它的范围,那种单一的全社会的公共所有制才能逐步成为包括整个社会的所有制形式。
2.全民所有制经济的主导作用。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的主要物质基础,在社会主义经济中起着主导作用。这种主导作用,主要应体现在控制力上,即能够控制经济发展的方向。过去由于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缺乏认识,国有经济的范围和比重过大过高,超越了社会生产力水平和经济社会化程度。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进行,相当部分国有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缺乏竞争能力,一部分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很高,甚至资不抵债,效益低下,亏损严重。不改变这种状况,国有经济比重再高,也不能真正发挥其主导作用。所以,强调主导作用应体现在控制力上,把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到首位。它同强调公有制经济注重质的提高一起,使人们对公有制经济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从单纯看它们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扩展为从质和量的统一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问题,从偏重于量的优势发展到更加重视质的提高,为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指明了方向。为了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必须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的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为了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必须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同时,还必须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发挥,不应以否定或排挤其他经济成分为条件,而应通过改革,参与市场竞争,转换经营机制,增强自身的活力,发挥自身的潜力和优势来实现。
全民所有制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全民所有制经济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命脉,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全民所有制经济包括我国大部分现代化的大工业、铁路、银行、邮电通讯、海运、航空、公路、对外贸易等主要部门,几乎控制了除农业以外的整个国民经济的生产、流通的主要过程。它运用自身的优势和雄厚的力量,通过投资、信贷、竞争等机制,从市场和企业内部参与、影响、控制非公有制经济,对它们进行经济导向,使它们为社会主义服务。全民所有制经济对稳定物价、保证国民经济协调发展起着主要的调控作用。
第二,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现代化的物质基础。全民所有制经济是与先进的生产力相联系的,拥有现代化的手段、生产技术和信息网络,可以为国民经济各个部门的技术改造提供先进的机器、设备、原燃料和动力以及技术、信息,也为科技现代化,国防现代化提供先进的装备,是我国实现现代化具有决定意义的物质基础。
第三,全民所有制经济在国家建设和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方面也起着重大作用。全民所有制经济上缴的利润占全国的60%以上,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积累基金的主要来源。国家进行经济、文化、教育和国防建设等所需的资金和物资,绝大多数是依靠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供的。同时,全民所有制企业生产大量的轻工业产品,提供大量的生活服务设施。国家通过全民所有制企业,有计划地组织生产和流通,密切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生产与消费之间的联系,有力地支援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保证人民需要的满足,维护劳动人民的利益。
总之,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主导力量,是社会主义强大的物质基础,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对保证整个国民经济以至整个社会的稳定,确保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巩固工农联盟,加强人民民主专政,加强国家对外防御力量,都有重要的意义。
3.全民所有制内部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我国在建立全民所有制后的一段时期中,由于国际和国内的条件,加上缺乏经验,曾经搬用了前苏联的模式,采取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把生产资料的全部所有权都集中在国家手中,企业没有自主经营的权力,也没有归自己支配的经济利益。实践证明,这种管理体制下,国家管的太多,统得过死,不利于充分发挥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利于生产的发展。因此,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进行,逐渐明晰了全民所有制内部的产权关系。当前,除了少数特殊产业和特大骨干企业以外,在全民所有制中普遍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开的管理体制。即由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行使狭义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宏观的支配权,在总体上管理整个全民所有制经济,而将经营权委托给企业,由企业进行具体的经营管理。
之所以要由国家行使所有权并在总体上支配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从根本上说,是由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特点以及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决定的。具体而言,第一,这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同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相适应的。在社会化大生产中,各部门、企业彼此联系,互相制约,组成一个有机的社会化生产体系。任何部门或企业都不能孤立的发展。它们配合上的脱节和比例关系的失调,都会影响到整个全民所有制以致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形成一个掌握着宏观管理和调控权力的社会中心,从全局出发,统筹规划,全面安排,有计划地领导和协调各个部门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它们能够克服盲目性,互相密切配合,避免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保证社会化大生产能够按照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协调发展。只有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代表全体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愿,承担这种社会中心的职能。第二,社会主义国家是全体劳动人民利益的代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存在着三大差别,还存在着国家、集体、个人之间,长远利益、眼前利益之间,局部利益、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为了保证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真正属于全民所有,服务于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需要一个能够正确反映和代表全体劳动人民根本利益的社会中心,高瞻远瞩,合理管理和支配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使之为全体劳动人民谋福利,并同时正确处理全民所有制内部以及全民所有制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间的利益关系,克服可能发生的矛盾。而在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是人民的代表。只有国家才能代表全体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愿,承担这种社会中心的职能,管好、用好归全体人民所有的生产资料。第三,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需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存在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和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为了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维护全民所有制的整体性和统一性,保证全民所有制的性质不发生蜕变,使全民所有制的财产不受侵犯并能有效使用,不断增殖,社会主义国家必须掌握管理控制这些财产的必要权力。第四,现阶段我国生产力水平较低,生产社会化程度还不高,还不具备把全部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的条件,而只能将一部分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并采取国有形式,以解决社会化大生产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
总之,为了使全民所有制经济能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充分发挥其优越性,根据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有效地利用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实现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社会主义国家必须掌握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宏观的支配权。《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为了使各个企业的经济活动符合国民经济的总体要求,社会主义的国家机构必须通过计划和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对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检查、指导和调节,通过税收等形式从企业集中必须由国家统一使用的纯收入,委派、任免或批准聘选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员,并且可以决定企业的创建和关、停、并、转、迁。”
但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不等于说要由国家机构直接占有和使用属于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在全社会范围直接组织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纠正了把全民所有同国家机关直接经营企业混为一谈的错误观念,明确指出:为了充分发挥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作用,必须把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具体经营的支配权交给企业,并且保障企业通过合理行使这些权力获得一部分经济利益。这是因为:
第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数量极其众多而条件千差万别,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错综繁杂,社会需求又非常复杂并且经常变化,在目前的信息传递条件下,国家不可能完全了解这些复杂的情况并对企业的一切活动都进行迅速的、准确的、合理的安排。因此,必须在国家宏观调节下,赋予企业自主经营的权力,才能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根据自己的特点和社会的需要,机动灵活地组织生产和经营,及时地、更好地满足社会的需要。
第二,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劳动者联合起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企业对自己的生产、市场、职工最了解。赋予企业必要的自主经营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增强主人翁意识,使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安排生产和经营,迅速和有效地解决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充分挖掘企业潜力,合理利用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在全民所有制内部存在着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把具体经营权交给企业,承认企业的特殊经济利益,明确国家和企业的责任、权利、利益,使企业和职工的经济利益同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紧密联系起来,才能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精神。推动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从而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由于全民所有制内部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开,一方面适应着社会化大生产要求,保证了全民所有制经济的统一性,便于国家进行宏观计划调节。另一方面又使企业具有与物质利益相联系的相对独立性,焕发出生机和活力,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以及享有法定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法人,才能够对市场迅速变化的需要做出灵敏的反应,发挥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的机能。
全民所有制内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采取了多种的实现形式。所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指人们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占有、支配、使用等诸方面经济关系借以实现的具体形式,主要指资产或资本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目前,我国全民所有制中,铁路、邮电、航空等少数部门和少量具有特殊作用的大中型企业,继续由国家直接经营管理,实行国有国营的形式。其他绝大部分的大中型企业采取股份制等形式;小型企业大部分实行承包制或租赁制,小部分有偿转让给集体或个人。这些形式对于建立新的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方面,都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由于改革中各项制度还不够完善,尚未配套,各种形式都不同程度地出现过一些问题,但都可以通过总结经验,逐步地加以改进。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化,全民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会更加多样并日趋完善。
股份制是实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一种具体实现形式。它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产物。股份制虽然产生和发展于资本主义社会,但它既不姓“公”,也不姓“私”。它本身同所有制的性质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股份制企业的性质由该企业全部股份中占主体地位的股权性质决定。由国家和集体控股的,具有明显的公有性。它作为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我们应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的企业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以利于扩大公有经济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企业可以独立地运用和经营由所有者投资形成的资本,有利于实行政企分开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促使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活动,增强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机制;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通过发行股票广泛地筹集资金,有利于解决企业发展资本不足的问题,还有利于建立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
(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1.集体所有制的特点、作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是部分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形式。
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有相同的一面,即生产资料都属于劳动者共同所有;在联合体范围内,每个劳动者在生产资料上都有相同的权利,他们的地位是平等的;联合体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所有者,而不是每一个劳动者分别成为所有者。但集体所有制又不同于全民所有制,最根本的差别是,集体所有制生产资料的公有化范围小,公有化的程度低,生产资料只归各个集体经济单位的劳动者所有,由集体占有、支配和使用,经营成果和各种经济利益只归集体所有。这一根本特点决定了:第一,在一个经济单位内部,人们在生产资料的关系上是平等的,但由于不同的集体所拥有的生产资料的数量和质量不同,各个集体之间在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存在着差别和不平等。第二,各个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都是完全独立的经济实体,可以不受国家和任何机构的直接干预。在企业和国家的关系上,与全民所有制不同。第三,集体经济内部的分配、积累、消费的比例以及劳动报酬的标准和形式,按照国家政策和各集体的收入状况确定。因而,各集体经济组织因客观生产条件及经营管理水平不同,出现不同集体组织的劳动者富裕程度的差异。这是由集体所有制的特性决定的,是集体所有制条件下不可避免的经济现象。
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生产力容量很大的灵活的经济形式,它的具体实现形式,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其他经济条件。它没有一成不变的固定模式,在不同地区、不同生产部门、不同经济条件下,公有化的程度、分配方式以及合作的内容和方式,都可以有所不同。
股份合作制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一种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它兼具股份制和合作制的特点,是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它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为基础,劳动者除了按劳动取得报酬外,还应按其入股的资本额取得相应的报酬。所以,它既不同于股份制,又不同于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投资者,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利益共享,使劳动者与企业利益结为一体,从而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股份合作制经济的发展仍有广阔的空间,应加强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它逐步完善。
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是我国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在城镇工业、交通运输业和商业等领域中也占较大比重。集体所有制经济可以体现共同致富原则;可以广泛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发展生产,满足和提高人民生活需要;还可以繁荣市场、稳定物价、吸收劳动就业、扩大商品出口、增加公共积累和国家税收。支持和鼓励集体经济的发展,对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巩固工农联盟、加强人民民主专政都有重要的意义。
2.集体经济的形式。目前,我国的集体经济主要有农村集体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两种。
(1)农村集体经济。这是我国农业经济的主要形式。它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为国家提供绝大部分的粮食和农、林、牧、副、渔产品,满足人民的需要。同时也为工业提供了丰富的原料、劳动力和广阔的市场,并为国家建设提供了大量的积累基金,也是国家出口创汇的主力军。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农村的集体经济普遍采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实行集中劳动和集中经营,评工记分和按工分分配的制度。这种过于单一、过分集中而又平均主义的体制严重压抑了农民的积极性,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首先在农村展开,废除了人民公社和评工记分的分配制度,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逐步建立起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所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由农户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等生产资料,联系产量计算报酬的责任制。所谓“统”是指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它的职能包括:一是发挥调节作用。集体经营组织对集体经济发展进行总体控制,对分散的家庭经营进行协调,以避免分散经营的盲目性,保证集体经济的全面发展以及经济利益在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合理分配。二是为分散的家庭经营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种服务。三是作为社会代表扣除公共费用,增加集体积累,进行公共基础建设,扩大生产范围和规模,开辟生产门路,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所谓“分”是指集体经济中的农民家庭分散经营。它通过承包关系,与集体经济统一经营联结起来。农民家庭作为承包者,自行支配劳动和物质生产条件,从事独立的经营活动。“统”、“分”结合在坚持集体经济的前提下,把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分散经营有机地结合起来。它适合当前农业生产的特点和我国农村生产力的水平,宜统则统,宜分则分,发挥各自作用。它既继承了以往集体化的积极成果,又克服了以往管理上过于集中和平均主义的弊端,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有力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这种双层经营体制,在统分结合的具体形式和内容上有很大的灵活性,可以容纳不同水平的生产力,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
此外,我国农村还发展了各种不同模式的合作经济,包括农业合作社、农工商合作组织以及供销、信用、消费等经济合作形式。这些自愿互利基础上的合作经济,对于解放农村生产力,发扬集体的优越性和农民个人的积极性,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起着巨大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集体经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9亿农民获得对土地的经营自主权,加上基本取消农产品的统购、派购,放开大部分农产品价格,使农民得到实惠,感到有利可图,从而极大地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农业生产摆脱了长期停滞的困境,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农村改革的重点,仍是继续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不断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积极推进贸工农一体化经营,积极发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在少数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随着集体经济的壮大,特别是乡镇企业的发展,农村中大部分劳动力已转入非农产业,确实具备了土地规模经营条件,要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和提倡多种形式的合作和联合,因地制宜地采取不同形式实行适度规模经营,逐步实现农村经济的新飞跃,以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实现农业生产现代化。
(2)城镇集体经济。在城镇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和商业中,集体经济是一种重要形式。它生产丰富多样的工业零配件、辅助材料和生活用品,提供大量的商业、饮食业、短途运输、修理等服务,对繁荣城乡经济,满足人民需要,为国家积累基金,扩大出口都具有重要作用。
(三)社会主义经济联合体所有制
经济联合体是指由不同的所有制经济组织互相渗透、交融联合的经济形式。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企业间横向经济联系的扩展,我国出现了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如企业集团、协作中心、综合商社等。从联合的对象看,有企业之间的联合,有企业和科研单位或大中专院校的联合。从所有制性质看,有的是同一性质所有制的企业的联合,如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联合、集体所有制企业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联合、非公有制企业之间的联合等;有的则是不同性质所有制企业的联合,其中不仅有不同公有制企业,如全民所有制企业与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联合,还有不同公有制企业与私有制企业和个人的联合。在组织结合的程度方面有两类联合体,一类联合体则是比较松散的、外部的联合。这种联合只在生产、流通的某些环节或者生产技术、原料设备供应上,通过合同、协议等手段实行合作。参加的企业仍然分别进行经营和核算,各负盈亏,没有放弃各自的独立性,也不改变原来的隶属关系;在联合体内部,不同所有制之间的界限是明晰的,各部分的资产分别属于不同的所有者。这类联合不仅未能改变原来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和关系,也不形成新的所有制主体。另一类联合则是紧密的联合和资产的重新组合。联合之后,许多企业统一组成为一个新的经济实体,参加的企业都放弃了以前的独立体,原有的生产资料都归联合体所有,由联合体统一支配和使用。这类联合体作为一个新的所有制主体进行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负盈亏,原来的所有者则成为合伙的股东,他们仅仅保留原有投资的所有权,可以根据其份额的大小取得相应权利,承担义务,却失去了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因此,当所有制性质相同的企业进行联合时,联合体的所有制性质没有什么变化;而在不同所有制之间实行联合的情况下,联合体的所有制性质就不同于联合以前了,它们已经发生了变化。联合体已经不是单纯的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甚至也不是单纯的公有制,而包含着个体所有制或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成分了,这种所有制可以说是一种混合的所有制。但如果在联合体中,公有制成分占有绝大部分的比重,而且还掌握者领导权,这些企业也仍然属于公有制性质。
多种形式的联合体,实行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联合,打破了以往管理体制的束缚,克服了地区封锁、部门分割带来的种种弊端;促进了政企的分开,实现了企业的自主经营,增强了企业的活力;有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加速社会主义生产专业化和协作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和地区布局的合理调整;有利于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的集中,增强技术改造能力、竞争能力和应变能力,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扩大生产,加快商品流通,更好地满足社会需要;它还可以通过全民所有制在多种所有制联合体中的控股地位,发挥全民所有制的主导地位,扩大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支配范围,使公有经济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总之,经济联合体适合于我国现阶段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状况和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对提高社会生产力具有很大的作用,必须因势利导,坚持扬长避短、形式多样、自愿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继续加以推进。
(四)劳动合作经济的所有制形式
在我国农村和城镇,存在大量由劳动者自愿联合起来,共同进行经营的合作经济组织。它们既不同于传统意义的集体经济,又具有集体经济的特性,被认为是公有化程度较低的公有制形式。农村中的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而产生的。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推广,促进了农村经济的专业分工,同时相应产生协作、配合的要求。随着生产的发展、流通的扩大和经营水平的提高,单家独户力量不足的局限性逐步显露出来。不少专业户纷纷联合起来解决共同存在的生产和流通问题,出现了各种形式的合作组织,在推广技术、组织供销、加工产品、储存运输、防疫植保、育配良种、机械耕作等方面实行专业化协作。这些组织的参加者股金多少不一,盈利按股分配,带有合伙或合股经营的性质。这同集体所有制内部劳动者享有同等权利的关系不完全相同。但是,它们基本上是由劳动者组织的,有的主要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也提留集体的积累,所以在性质上可看成是公有化程度较低的公有制。中共中央在《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指出:“不论哪种联合,只要遵守劳动者之间的自愿互利原则,接受国家计划指导,有民主管理制度,有公共提留,积累为集体所有,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同时有一定的股金分红,就都属于社会主义的合作经济。”农村劳动者的合作经济组织,实行跨越地区的合作,扩大了经营规模,提供了多种社会化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单个农产经济力量的局限性,对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业专业化、社会化和现代化,提高农业生产力,有着积极的作用。国家和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经济要积极加以扶持。
城镇中的合作经济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要求,为了使各种生产要素得到更佳结合,提高经济效益而组织的。它也实行自愿联合、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提留公共积累等原则,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但它们的资金由参加成员自筹解决,股份归个人所有,按股分红,有的还招收学徒、帮工,甚至雇用少量工人,这些和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也是不同的。所以,它也属于公有化程度较低的公有制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