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个体所有制经济
个体经济是指在劳动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从事个体劳动和个体经营的私有经济。它是以自己劳动为基础,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个体所有制经济。
个体经济具有规模小、工具简单、操作方便、经营灵活、布点方便等特点。它同分散、细小的生产力相适应,但也可以同社会化大生产的某些环节相联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纠正了长期以来排挤、打击个体经济的政策。个体经济已经得到恢复和发展,逐渐成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发挥着其他经济所不能代替的作用。(1)它可以充分利用闲散劳动力,零星分散的生产资源,挖掘民间的特殊技艺,增加社会产品和出口产品,保存和发展传统手工艺和服务,增加外汇收入,满足人民各种需要。(2)它以规模小、经营灵活、适应性强等特点,补充了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吃饭难”、“做衣难”、“修理难”的紧张状况,为人们提供了方便。(3)个体商业从事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商品贩运,并走街串巷收购和销售各种商品。促进了城乡和工农产品之间的交换,活跃、繁荣了市场。(4)它动员社会闲散资金、开辟各种就业门路,吸纳了大批城镇劳动力,并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出路。这既节省了国家投资,又增加了财政收入,提高了个体劳动者的生活水平,促进了安定团结。(5)它还培养了一批会经营、懂管理、有技术的人才,而且还对开展社会主义竞争,促进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善经营管理,起了一定作用。
个体经济存在于历史上的几个社会形态中,作为一种非主要的经济关系,它依附于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从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条件下的个体经济大不相同,它受到公有制经济的影响和制约。个体经济毕竟属于私有性质,带有它固有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国家必须对其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
二、私营经济
私营经济,是指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和雇佣劳动为基础,以获取利润为生产经营目的的私有制经济。在私营经济中生产资料同劳动者是分离的,私营企业主占有和支配相当数量的生产资料,雇佣较多的工人,依靠雇佣劳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劳动者在他人意志的支配下,通过雇佣关系同生产资料相结合。我国的私营经济自 1982年以来发展较快,主要经营建筑、加工制造、采矿、农副业、商业、运输、饮食、服务等行业。
我国私营经济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具有存在的客观经济条件。现阶段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比较落后而且很不平衡,又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不仅城镇有大量下岗工人和新参加工作的劳动者需要就业,而且农村中还存在大批过剩的劳动力。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发展,农业劳动效率的提高,大量农业劳动力需要转向非农产业。而现阶段公有经济还不可能吸收这样庞大的劳动力,不可能全部包下来。所以,大量剩余劳动力必须自谋出路。不少劳动者缺乏经营素质和专业技能,缺少资金,无力承担经营风险,不能从事个体经营,只能外出打工成为雇佣劳动者。但是,这些雇工同资本主义制度下私人资本企业的雇工不同,他们并不是完全丧失生产资料的无产者,他们之所以受雇,主要是为了得到更多的收入,他们同雇主在政治上是平等的,雇主不可能凭政治上的特权剥削和压迫雇工。在这种情况下,私营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劳动者就业,有利于实现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有利于充分利用人力、物力、财力,搞活经济,发展生产。私营经济的出现是由我国生产力发展状况所决定的。它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私营经济的管理,也要继续鼓励、引导,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使之健康发展,以发挥它满足人们多样化需要,增加就业门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从本质上说,私营经济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具有明显的局限性,私营企业主的经营动机是剥削雇佣劳动者,唯利是图,其生产和经营具有较大的自发性和盲目性,与社会主义经济存在着矛盾的一面。有的企业甚至采取违法活动牟取暴利,扰乱市场,偷税漏税,损害国家、消费者和雇工的利益。因此,在保护它的合法权益,鼓励它发展的同时,必须制定和完善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加强对它的监督和管理,引导它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三、外资经济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扩大和加强了国际间的经济合作与技术交流,外资经济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与国际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将获得进一步发展。目前,外资经济主要有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外商独资企业三种类型的企业,简称“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是股权式的合营企业,即将各种投资折算成股份,合营各方按股份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分享相应的权利。由我国企业与外商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的合营企业,不严格计算股权,而是按协议确定各自的投入、责权和收益分配。一般是由外商出资金、设备和技术等,我方出土地、厂房、劳力及其他可利用的设施。这种企业,在合同期内外商可用提取折旧费的办法收回投资,并分享企业利润,合同期满后所有财产归我方所有。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外商经我国批准,在我国境内租赁土地、独自投资、独自管理、自负盈亏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中所吸收的外资,除个别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我国的投资外,绝大多数是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其资本当然是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但是,这些企业是在社会主义国家的管理和调节下,同社会主义经济有着紧密的联系。它们都要遵守我国的法律。接受我国政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还包含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股份,其中相当部分是由国家和集体控股的,双方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负盈亏。因此,外资经济不是一般的资本主义经济,在本质上属于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国家资本主义。
现在,我国的经济还不发达,资金十分短缺、技术比较落后,生产经营管理经验不足,利用境外及海外资本及其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就显得非常必要。利用外资必须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应为外资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并且,要保证国外和台港澳投资者有利可图。也就是说,引进外资,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允许他们剥削我国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同时,还可能会带来一些资本主义的不良影响。但是,总的说来,在一定范围内发展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对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是十分有利的。我们所得到的利益,要比付出的代价大得多,一是它可以弥补我国资金短缺的不足,建设一些国民经济急需的项目。二是可以引进世界先进技术,加快技术改造,增强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三是可以增加国家、地方的财政收入,积累建设资金。四是可以学习外国企业先进的管理经验,培养管理和技术人才。五是还可以扩大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并利用外商的国外关系,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等。正如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很大,吸收几百亿、上千亿外资,冲击不了这个基础。??带来的消极因素比起利用外资加速发展的积极效果,毕竟要小得多。”但这并不是说我们会放任它的消极影响,而是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坚持对外开发的同时,必须在经济、行政、法律、思想上采取适当的措施,尽可能限制和减少其消极影响。
分配问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理顺分配关系,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积极性的发挥。所以,深入研究社会主义的分配规律、特点、原则和形式,理顺分配关系,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我国现代化进程的需要。本章主要阐明国民收入分配的基本原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现阶段的分配政策,以及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关系的基本原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