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资料所有制及所有制结构
1.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含义。生产资料所有制是指人们在社会生产中对生产资料的关系体系,包括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诸方面的经济关系及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这里的所有是指狭义的所有,指生产资料的归属,亦即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问题,所有者有权处置归他所有的生产资料,并且把生产资料作为生产的条件;占有是指有条件的归属,是在一定条件下,人们直接掌握、实际控制和具体管理生产资料的关系;支配指人们最终处置、安排、调度生产资料和决定其使用方向的关系;使用指人们改变、消费生产资料的关系。以上各种所有制关系受到成文和非成文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在法权方面就分别表现为狭义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这些权利都同一定的财产相联系,也称为财产权或产权。其中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合称为经营权。在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中,狭义的所有权,即归属权是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它决定着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也决定着其他所有制权能的行使、运用。这四种权利可以有不同的组合,既可以紧密结合在一起,也可以相互分离。在某些条件下,掌握归属权的主体,可以自主行使其他几个产权,自己进行生产经营。这时,狭义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就统一归一个主体而不分离。这四个权再加上收益权即构成广义的所有权。有时,所有者也可以不亲自经营,而以取得一定利益为条件,将占有、支配、使用等权能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别人,把生资料交给别人去经营。这样,所有权与经营权就产生分离。租赁、承包、股份制等,就属于这种类型。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在社会生产关系体系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它对生产关系的其他方面和再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起着决定性的制约作用,它的不同性质和形式是划分社会经济制度的重要标志,因而是生产关系的基础。任何社会的性质都是由占统治地位或占主导地位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性质决定的。社会主义的性质是由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2.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结构,就是指不同所有制经济在社会经济中所占的地位、比重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设想,在社会主义社会建立单一的社会所有制,因而不存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问题。马克思指出,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生产资料的全国性集中将成为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基础,”恩格斯也指出:“即将到来的社会变革将把这种社会生产基金和后备基金,即全部原料、生产工具和生活资料;从特权阶级支配中夺过来,并把它们转交给全社会作为公共财产。”同时,马克思和恩格斯还认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在国家存在的条件下,生产资料不应该直接为全社会所有,而是“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使社会所有制在一定阶段内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直到国家完全消灭之后,生产资料才将由整个社会直接占有。
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从资本主义社会高度发达的生产力、从生产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之间的尖锐矛盾出发,以生产社会化必然要求生产资料占有社会化的趋势为依据的。由此,他们推论出,未来社会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人民掌握了生产资料之后,可以不存在商品交换关系,由社会管理机关按集中统一的计划调节整个社会经济运行和资源的配置。但是,现实的社会主义经济中,生产力没有达到高度发达的水平,社会资源和财富还不能做到“按需分配”,劳动还没有成为人们的第一需要,只是个人谋生的手段,还存在个别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搞单一的所有制、实行统一的计划生产实际上是不能满足人们的多种需要的。
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客观必然性
(一)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由公有制的性质以及它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决定的
第一,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是同社会发展方向相一致的。社会化大生产客观上要求资本的社会化,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使劳动者摆脱了奴役和剥削,有可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及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这为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天地。
第二,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特征,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只有依靠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的力量,社会主义国家才有充分的经济手段引导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等沿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
第三,公有制经济控制着国民经济命脉,拥有现代化的物质技术力量,控制生产和流通。它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要支柱,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主要物质基础。
第四,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生产资料不再是剥削的手段,而是用以不断发展生产,满足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它是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的经济基础,又是实现劳动人民经济上、政治上的主人翁地位和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富裕的不可缺少的物质保证。
总之,坚持公有制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中的主体地位,巩固和壮大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马克思主义的一条不可动摇的根本原则,是我们进行所有制结构调整的基本前提和根本出发点,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标志。只有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保证国民经济的发展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才能防止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否定、取消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实际上就是否定和取消社会主义。
但是,公有制的地位和作用只有当它同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相适应时,才能得到体现和有效地发挥出来。因此,既不能离开生产力抽象地谈论公有制的优越性,更不能不顾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要求,盲目追求扩大公有制的范围和提高公有化的程度。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以后,很长一段时期一直没有搞清什么是社会主义,以及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处历史阶段缺乏科学的认识,实行了一些超越国情的错误政策,在所有制结构上重全民、轻集体、排挤个体、消灭私营,急于过渡,盲目求纯,以致1975 年在工业总产值中,全民工业占83.2%,集体工业只占16.8%,商品零售总额中,全民商业占90.2%,集体商业仅占了7%。几乎形成公有制一统天下的局面,严重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所有制结构上进行了调整和改革,发展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客观必然性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一个有机结合的统一体,既包括作为主体的公有制,又包括处于被支配地位的多种非公有制,这种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存在的最根本原因,是由生产关系必须适合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客观经济规律决定的。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这是由现阶段我国生产力发展状况决定的。水平低、多层次、不平衡是我国生产力的基本写照。我国建立起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后,生产力虽然有了很大提高,但总水平还是很低,特别是部门、地区间发展很不平衡。社会上既存在社会化程度较高的现代化大生产,又有零星分散或封闭的小生产;既有自动化、半自动化的先进生产手段,又使用着最落后的手工工具。与这些社会化程度差别很大的、不同层次的生产力相适应,客观上要求建立不同性质和不同公有化程度的生产资料所有制。那些现代化、社会化程度较高或者控制着国计民生和垄断性资源的大生产适合建立全民所有制,其他技术水平较低、比较分散的小生产,必须根据生产力的具体状况建立其他的与之相适应的所有制。
第二,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对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多种所有制形式同时存在,可以广泛动员社会闲散资金,利用各种不同水平的生产工具,充分利用各种资源。还有利于对外开放,吸收国外资金,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设备及管理经验。这都有利于充分利用各种人力、财力、物力,解决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资金短缺的困难,加速发展社会生产,尽快增加社会财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早日实现。
第三,各种所有制在各自的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能更好地实现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全民所有制经济虽然拥有强大的物质基础,具有迅速增加产品供用的能力,对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其管理体制、经营方式不能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复杂多样的需要。而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由于规模较小、布局分散、机动灵活、适应性强,对丰富人民生活,方便群众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可以互相联合、互相补充,有利于劳动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更好地实现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
第四,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竞争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内在动力,而竞争的首要条件是存在着有独立所有权的经济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塑造出不同的有着独立经济利益的市场竞争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实行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绝不会改变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因为,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已基本消灭,公有制经济已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绝对优势,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性质不会改变。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前进的需要,绝不会退回到建国初期那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尚未在城乡占绝对优势的新民主主义经济,绝不会动摇而只会巩固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总之,为了适应我国的生产力状况,充分利用各种生产要素,迅速发展国民经济,较快地实现国富民强,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当然,各种所有制形式之间除了互相竞争、互相学习、相互配合支持外,还存在着矛盾的一面。这主要是因为,那些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由于它们的私有性,不可避免地带着自身固有的、不同程度的消极因素,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会给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带来一些不利影响,因此,国家必须发挥公有经济的优势,遵循客观经济规律,运用各种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管理、调节和指导,克服和避免其消极影响,妥善地解决各种矛盾或者防止矛盾的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