⑶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补偿贸易”或“租赁贸易”等方式出口的货物,应按相应的贸易方式填报。
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浅黄色)填写标准
⑴适用范围
出口企业申请退税,均应于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十五日内申领出口退税报关单。
⑵栏目填写标准
本报关单所需填的栏目,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白色)的栏目一致,填写规范基本相同。
七、出口货物报关单(进料加工专用粉红色)填写标准
1. 运用范围
进料加工合同项下的出口货物,均适用本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2. 栏目填写标准
⑴本报关单所需填具的栏目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白色)的栏目一致,填写要求亦基本相同。
⑵在报关单“贸易方式”栏上侧,应填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编号。
⑶如果进料加工出口成品所用进口料件值少于加工出口成品原辅料总值的20%,应在“备注”栏内填明“进口料值低于20%”的字样。
⑷进料加工所用进口料件的名称应在“备注”栏内填明。
八、出口货物报关单(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浅绿色)填写标准
1. 适应范围
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合同项下的出口货物,适用此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2. 栏目填写标准
⑴本报关单所需填具的栏目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白色)的栏目一致,填写要求亦大致相同,但对如下栏目有一些特别的要求:在“贸易方式”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补偿贸易”或“来料加工装配贸易”填报,除应填具贸易方式外,还应填具登记手册的海关编号。
⑵在“经营单位”栏,应填具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的公司名称。
⑶来料加工成品申报出口时,如果所含进口料件(包括包装物料)的价值低于出口成品价的20%,应在备注栏加注“进口料值低于20%”字样。
⑷在“成交价格”栏,应将进口料、件费和工缴费分别填具。
九、进口准备工作管理制度
1. 市场调查
在决定进口之前,必须对国内市场价格进行调查,弄清供方情况及价格趋势。
2. 进口成本测算
通过成本估算,进行经济效益分析,决定是否进口。货物的进口成本为进口合同的成本价与进口费用之和。
进口费包括很多内容,如果FOB条件以从国外装运为基础,有如下内容。
⑴国外运输费用:从出口国港口、机构或边境到我国边境、港口、机场等的海、陆、空运输费用。
⑵运输保险费:上述运输途中的保险费用。
⑶卸货费用:这类费用包括码头卸货费、起重机费、驳船费、码头建设费、码头仓租费等。
⑷进口税。
货物在进口环节由海关征收(包括代征)的税种有:关税、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及地方附加税、盐税、进口调节税、对台贸易调节税、车辆购置附加费等。
关税:是货物在进口环节由海关征收的一个基本税种。
关税的计算公式为:
进口关税税额=完税价格(合同的到岸价)×关税税率
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地方附加税都是在货物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税种。
产品税、增值税和工商统一税三种税额的计算方法。
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关税)÷(1-税率)
应纳税额=完税价格×税率
进口调节税:是对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或其他原因加征的税种。其计算公式为:
进口调节税税额:到岸价格X进口调节税税率
车辆购置附加费:进口大客车、小客车、通用型载货汽车、越野车、客货两用车、摩托车、牵引车、半挂牵引车以及其他运输车,均由海关代征车辆购置附加费,费率是15%(随政策而变)。其计算公式是:
计费组合价格:到岸价+关税+增值税
车辆购买附加费:计费组合价格X15%
上述各种税金均以人民币计征。
银行费用。我国进口贸易大多通过银行付款。银行要收取有关手续费,如开证费、结汇手续费等。
进口商品的检验费和其他公证费。
报关提货费。
国内运输费。
利息支出。即从开证付款至收回货款之间所发生的利息。
外贸公司代理进口费。
其他费用,如杂费等。
3. 报批进口货单
进口货物审批采用分级审批的原则。进口货物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敏感性重要进口商品,如粮食、食糖、钢材、化肥、木材、农药、农膜及其原料、棉花、石油、涤纶、腈类、橡胶、烟草等专卖商品以及为保护民族工业而限制进口的某些机电仪器产品,必须经过中央审批。
第二类是国际市场上供应相对集中、价格敏感或国内紧缺的重要物资,如羊毛、木浆、胶合板、牛皮、卡纸和瓦楞纸,重要化工原料、废船、显像管等由中央分配各地方一定的进口额度,由地方审批。
第三类是一般商品,由地方政府部门审批。
4. 申领进口许可证
我国对有的进口商品,采用凭许可证进口的办法。进口单位必须在委托外贸公司对外订货之前?填报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并连同批准的进口证件(批准件)、使用外汇证件向发证部门申请进口许可证。签发许可证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在审核领证单位提交的有关文件及许可证申请表无误后,即签发许可证。
5. 报批用汇计划
使用贸易外汇进口必须按批准的用汇计划,用确定的外汇和批准的用途进行。不论是计划用汇或计划外外汇进口,均应按规定的程序上报。
⑴贸易外汇
对以信用证付款的进口货物,进口单位在向银行申请开证前,应先报请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外汇来源证明。对需要进口许可证或批准件的单位或商品,还应提供相应的许可证或批件,外汇管理局才能凭以出具证明。银行凭进口单位的开证申请及外汇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办理开证。
在不开信用证情况下的进口,进口单位应同样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证明。银行凭进口单位提供的进口单据、付款通知书及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汇来源证明办理付款手续。
预付进口货款应凭外商所在地银行出具书面保函办理付款手续。
⑵贷款外汇
申请贷款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文件:《外汇贷款申请书》或《使用短期贷款申请表》;由主管部门同意的贷款项目计划或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落实的国内配套计划和有关合同副本;已经落实的归还贷款所需的外汇额度人民币资金计划;用出口商品还款的项目,要提供与外贸公司签订的产销还汇合同或与外商草签的合同。
签订贷款合同
填制和审核订货卡片或设备分交方案。
6. 委托代理
没有经营进口权或进口商品超出其经营范围的企业,如需进口,必须委托有经营权的外贸公司代理进口。进口单位必须向有经营权的外贸公司提交的文件。
⑴政府正式批准进口的书面文件,如订货卡片、进口订货说明书。
⑵使用外汇的有关证明,如留成外汇,要有中国银行开具的进口订货用汇通知单或外汇调拨单,如果是货款外汇,还要提交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十、入境货物报检单填制标准
⑴编号: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前6位为检验检疫局机关代码,第7位为报检类别代码,第8、9位为年代码,第10至15位为流水号。
⑵报检单位登记号: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号码。
⑶联系人:报检人员姓名。电话:报检人员的联系电话。
⑷报检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实际受理报检的日期。
⑸收货人:外贸合同中的收货人。应中英文对照填写。
⑹发货人:外贸合同中的发货人。
⑺货物名称(中/外文):进口货物的品名,应与进口合同、发票名称一致,如为废旧物应注明。
⑻H.S编码:进口货物的商品编码。以当年海关公布的商品税则编码分类为准。
⑼产地: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家或地区。
⑽数/重量:以商品编码分类中标准重量为准。应注明数/重量单位。
⑾货物总值:入境货物的总值及币种,应与合同、发票或报关单上所列的货物总值一致。
⑿包装种类及数量:货物实际运输包装的种类及数量,如是要纸包装还应注明材质及尺寸。
⒀运输工具名称号码:运输工具的名称和号码。
⒁合同号:对外贸易合同、订单或形式发票的号码。
⒂贸易方式:该批货物进口的贸易方式。
⒃贸易国别(地区):进口货物的贸易国别。
⒄提单/运单号:货物海运提单号或空运单号,有二程提单的应同时填写。
⒅到货日期:进口货物到达口岸的日期。
⒆启运口岸:货物的启运口岸。
⒇入境口岸:货物的入境口岸。
21.卸毕日期:货物在口岸的卸毕日期。
22.启运口岸:货物的启运口岸。
23.入境口岸:货物的入境口岸。
24.索赔有效期: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的索赔期限。
25.经停口岸:货物在运输中曾经停靠的外国口岸。
26.目的地:货物的境内目的地。
27.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货物若以集装箱运输应填写集装箱的规格,数量及号码。
28.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在合同中订立的有关检验检疫的特殊条款及其他要求应填入此栏。
十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标准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管理的凭据。为统一填报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标准。
本规范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需要分别说明不同要求时,则分别采用以下提法:
1.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可将现行报关单放大后使用)。
2.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是海关监管的依据。
3.EDI报关单:指申报单位采用EDI方式向海关申报的电子报文形式的报关单及事后打印、补交备核的书面报关单,是海关监管的依据。
4.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入、出境后按报关单格式提供的证明联,用作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标准如下:
1. 预录入编号
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2. 海关编号
⑴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
⑵海关编号由各海关在接受申报环节确定,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
⑶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由各直属海关统一管理。各直属海关对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应分别编号,并确保在同一公历年度内,能按进口和出口惟一地标识本关区的每一份报关单。各直属海关的统计、理单部门可以对归档的报关单另行编制理单归档编号理单归档编号不得在部门以外用于报关单标识。
3. 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⑴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⑵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口的口岸海关选择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⑶无实际进出口的,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关区代码表》见附件。
4. 备案号
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以下均简称《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⑴加工贸易报关单本栏目填报《登记手册》编号:少量低价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填报“C+关区代码C+0000000”,不得为空;
⑵凡涉及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不得为空;
⑶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于填报。备案号长度为12位,其中第1位是标记代码。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必须与“贸易方式”及“征免性质”栏目相协调,例如:
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征免性质也应当是来料加工,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应为“B”。
“备案标记代码表”见附件。
5. 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⑴进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本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进境日期一致。
⑵出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打印报关举证明联用,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均免于填报。
⑶无实际进出口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
⑷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6. 申报日期
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日期。预录入及EDI报关单填报向海关申报的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时,由审单关员按实际日期修改批注。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7. 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经营单位编码为十位数字,指进出口企业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原则如下:
⑴签订和执行合同如为两个单位,填报执行合同的单位。
⑵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
⑶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的,以代理方为经营单位。
8. 运输方式
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本栏目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特殊情况下运输方式的填报原则如下:
⑴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⑵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⑶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根据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根据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⑷无实际进出口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运输方式代码表》中运输方式“0”(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和保税区退区)、“1”(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7”(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8”(保税仓库转内销)或“9”(其他运输)。《运输方式代码表》见附件。
9. 运输工具名称
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本栏目填制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⑴江海运输填报船名及航次,或载货清单编号(注:按受理申报海关要求填报)。
⑵汽车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码。
⑶铁路运输填报车次或车厢号,以及进出境日期。
⑷航空运输填报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本栏目为空。
⑸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⑹进口转关运输填报转关标志“?”及转关运输申报单编号,其中以铁路运输方式转关的,填报“?”+转关运输申报单编号+“?/”+车厢号;出口转关运输只需填报转关运输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