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全区、西吉县和单家集户规模的一个比较,从中可以看出,全区家庭户规模集中在3人户和4人户之间,二者之和为50.31%,西吉县家庭户规模则集中在4人户到6人户之间,三者之和为60.65%。户规模大小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家庭子女数量的多少,二是家庭成员的代际居住模式,比如在子女数量相同的条件下,三代人一起居住和生活的家庭要比两代人家庭的规模大。根据上述统计资料并结合笔者的入户观察可知,单家集回族家庭户规模之所以较大,主要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对回族的生育政策有关。1986年8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固原、海原、西吉、隆德、泾源、彭阳、盐池、同心八县少数民族农民,一对夫妇只生育两个孩子,最多生三个”。这个政策至今还在执行。按照这个生育政策,平均每个家庭生三个孩子,正常情况下的户规模为5人户。单家集3人户和4人户的家庭多为正在生育中的家庭,有少量家庭在生了1~2个孩子后终止了生育。6人户和7人户家庭占一定比例的事实说明,该村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超生的情况,笔者在入户访问时就看到有些家庭生育4个或5个孩子的情况。当然,6人户和7人户的家庭规模也与代际居住模式有关。
(二)家庭结构
家庭结构是指家庭内部的代际组合状况,它是家庭中的代际结构和人口结构的统一组合形式。社会学中一般家庭模式分为核心家庭、主干家庭、联合家庭和其他家庭四种类型。所谓核心家庭一般是指由一对夫妇同其未婚子女生活在一起的家庭;主干家庭是由一对夫妇与父母和未婚子女生活在一起的家庭;联合家庭是指由父母和几个已婚子女及其孙子女组成的家庭;其他家庭主要包括残缺家庭、断代家庭、单身家庭等一些特殊家庭。据村里的老人说,单家集解放前有过规模很大的家庭,这种大家庭就是社会学意义上的联合家庭,其特点是一对夫妇的子女结婚后分开居住,但都在同一个院落里居住,也就是分“屋”不分“院”,所有的家庭成员共同劳动,一起吃大锅饭,家庭关系也很和睦,对外是一户人家。据笔者的问卷调查,单家集目前的家庭结构以主干家庭和核心家庭为主,联合家庭已经不多见了。各种家庭类型的具体分布形态是:核心家庭数量为104户,占调查总数的54.17%;主干家庭57户,占总数的29.69%;联合家庭2户,占总数的1.04%;其他家庭25户,占总数的19.02%。
在问卷调查的基础上,我对《兴隆镇计划生育情况摸底〈单家集分册〉》进行了认真翻阅和记录,因为这份资料上面有每一户家庭的人口、婚姻、成员关系和年龄等方面的详细信息。为了更深入地了解该村的家庭结构类型,笔者采用民族学常用的符号图式描述了单家集家庭模式的12个比较典型的实例。
研究家庭结构可以使我们直观地了解家庭成员在家庭关系层次上的分布状况、成员之间的联结纽带以及他们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状态,同时还可借以观察某一社会的养老方式、家庭稳定程度和家庭发展能力等。比如,只有一对夫妇的家庭,成员关系比较单纯,家庭负担轻,但可能存在家庭不稳定或生活艰难(老年人单独生活的家庭)等问题。核心家庭由丈夫、妻子、孩子组成一个稳定的三角,一般被认为是最稳定的家庭形式。主干家庭、过渡性主干家庭等家庭内部包含了夫妻、婆媳、父子、母子、兄弟、兄妹、姑嫂、嫂子和小叔子等多种角色关系,并且承担着养老的任务,所以家庭关系比较复杂,家庭负担也相对较重。单亲家庭由于夫妻双方中缺少一方,从而给家庭成员的生存和发展带来困难。
三、家的扩展:家族和亲属关系
家族又称宗族,它是家的扩展。中国社会是一个“家族本位”的社会,所以对家族的考察“不仅对认识中国社会的过去和现在,而且对认识中国社会的未来发展,都是不可或缺的”。什么是家族?美国学者杜赞奇认为,家族是由同一祖先繁衍下来的人群,通常由共同财产和婚丧庆吊联系在一起,并且居住于同一村庄。林耀华教授认为,宗族是聚居一地的血缘团体,宗族的一个最大的特征就是有全族人所供奉的祠堂。关于家族的结构和基本特征,林耀华、王沪宁等学者做过相当深入的分析。中国的家族制度以汉族社会最为典型,回族社会也存在家族。
(一)家族
1.回族的家族。回族的家族是居住在特定地域内的血缘共同体,其最基本的特征是血缘性、聚居性、归属性、边界性。所谓血缘性指家族是由同一祖先繁衍下来的人群,是若干个具有血缘关系的同代、隔代家庭的联合体,属于同一家族的人都是一祖之后,有着或近或远的血脉传承关系。所谓聚居性是指属于同一家族的人一般都聚族而居,如聚居在一个村庄或几个相邻的村庄。归属性是指属于同一家族的个体成员之间有强烈的认同感,并且都对自己所在的家族有归属心理,有较强的休戚与共、团结互助的意识。边界性是指家族虽然很庞大,但它并不是无限扩展的,而是有边界的,即同一祖先的后代延伸到若干代后,血缘关系越来越远,对祖先的记忆渐趋模糊,成员之间的认同感减弱。
单家集的单姓回族过去有“房头”之分,即大房头、二房头、三房头、四房头。“房”本是家族的支系,家族之下设“房”,“房”之下还有若干个家庭,这种家族结构一般在东南沿海地区比较典型。从单姓回族的“房头”之分可以看出,他们受我国东部地区汉民族家族观念的影响较大。单姓回族历史上有族长和家法,族长由家族中富有才干和威望的长者担任,如同治时期的单相(大房头)、光绪时期和民国初年的单毓双(二房头)、民国时期的单世魁(三房头)、单进孝(二房头)等都曾担任过单姓家族的族长,族人中如果有偷盗、赌博、吸食大烟、不孝敬父母等不良行为或与其他家族发生矛盾时,由族长代表族人进行惩罚、调解矛盾。
2.回汉民族的比较。回族的家族结构与汉族的家族相比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汉族的家族有祠堂等物化的宗族象征符号,祠堂是供奉祖先神主牌位、祭祀祖先的地方,回族的家族中一般没有祠堂。回族也有通过“尔麦里”(amal,善行)方式追念祖先的习惯,但一般不设祠堂,也没有神主牌位、画像等设施,这与回族不崇拜偶像的宗教价值观是相联系的。第二,汉族的家族大多有成文且世代相传的族规、家训,回族的家族中则很难见到成文的族规、家训。第三,汉族的家族内部重视对历代祖先的祭祀和追念,回族家族对祖先的祭祀具有重近轻远的特点,一般来说重视对已逝父母等直系长辈的纪念,轻视对远祖的纪念,辈分相差越远追念的意识就越淡,家族内部的凝聚力和认同感也就逐渐弱化。第四,汉族重宗族,回族重宗教。在汉族的村庄中祠堂一般处在中心位置,其他庙宇如大王宫、将军庙在村庄里则处在边缘位置,可见汉族是宗族中心主义的社会。在回族的村庄中只有清真寺(masjid)等宗教建筑,没有宗族祠堂,清真寺一般分布在村庄的中心,同一家族的人如果属于相同的教派、门宦可能会在同一个清真寺参加礼拜等宗教活动,如果不属于同一教派则可能会在不同的清真寺参加礼拜等宗教活动,可见回族是宗教中心主义的社会。汉族的祭祀等带有宗教色彩的活动,或以家族为单位或个人单独进行,回族的宗教活动则强调集体性,如“主麻”(聚礼)、“尔德”(会礼)等宗教活动具有超越家族甚至村庄的特点,因此回族的群体意识更强。
(二)亲属关系
1.亲属类型。如果说家族是家的扩展,那么亲属就是一个比家族更为广泛的群体,家族是以男性为本位的团体,亲属系统中既包括以男性为本位的团体,又包括以女性为纽带的团体,同时还加入了荫亲、干亲等边缘性团体,从而形成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回族的亲属制度与汉族亲属制度较为接近,但也有自己的特点。回族实行族内婚,通婚地理圈也很狭小,从而在小地域内形成了非常稠密的亲属网络,居住在某一地域内的回族成员之间总是有或近或远、盘根错节的亲属关系,正如一句回族俗语所描述的“回回亲理不清,打断骨头筋连筋”。亲属关系作为地域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农村社区的政治生活、经济生产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影响。亲属类型就是按照一定标准对亲属关系所做的分类,这里着重从血缘与非血缘角度对回族的亲属关系进行类型上的划分。
(1)父系亲属。是指以家庭中的父亲为纽带计算的亲属系统,也就是我们在前面讨论过的家族。父系亲属间关系的密切程度从纵向看主要与距离父亲的世代多少有关,从横向看主要与兄弟姐妹之间是否拥有共同的父母有关。纵向上,如果以我(己身)为中心,向上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向下儿子和儿媳、孙子和孙媳、重孙和重孙媳妇等就是亲属。纵向亲属关系以三代之内最为密切,超过三代则渐行渐远。按照民族学中世代亲等制的计算方法,子女与父母为一世代,属第一亲等,祖父母与孙子女为二世代,属于第二亲等,依次类推,亲等越多、世代相隔越远则关系越远。从横向来说,属于同一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属于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之间次之,属于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之间再次之。堂兄弟姐妹之间如果是同一祖父母之后则关系比较密切,如果不是同一祖父母之后则关系比较远,换句话说就是属于同一祖父母的同辈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要比属于同一曾祖父母的同辈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更密切,还可依次类推。
(2)母系亲属。是指以家庭中丈夫的妻子(儿女的母亲)为纽带计算的亲属系统。如果以我(己身)为中心,这个亲属系统中主要包括祖父祖母奶奶(母亲的父母)、舅舅(母亲的兄弟)、姨娘(母亲的姐妹)、表兄弟姐妹(母亲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等。母系亲属关系纵向以三世代以内最为亲密,即外公外婆、舅舅和姨娘、表兄弟姐妹,超出三世代则渐行渐远,如母亲的父母以上的亲属和母亲兄弟姐妹的子女以下的亲属就越来越远了。
(3)边缘亲属。是一种在婚姻、血缘及收养关系之外通过荫看、认干亲等礼仪化方式建立起来的亲属关系,即人们通常所说的荫亲和干亲。在单家集,荫亲和干亲相当普遍,荫亲和干亲是非血缘或远血缘关系成员之间为了进一步强化和密切他们之间的关系而建构起来的一种社会关系,通常在以下情况下出现:第一,已婚青年妇女如果与娘家父母相距较远或有一方已去世,这个妇女一般要认“荫看亲”,如“荫看大”、“荫看妈”等。第二,一对夫妇生育孩子时的存活率如果比较低,大多要为存活下来的孩子认干亲,如“干大”、“干妈”等,认干亲的对象一般是子女数量多、人丁兴旺的夫妻。第三,某些社会成员为了加强同社会地位较高的人的来往和联系,常会同这些人建立干亲关系,包含着攀龙附凤的功利性色彩。
3.三足鼎立的亲属关系格局。在庞大的亲属系统中总是有一些亲属集团在系统中居于主导地位。亲属系统内部是团结还是冲突、是合作还是不合作取决于这些主要亲属单元之间的关系状况。在回族社会中,舅舅、叔伯、姑姑是亲属关系系统中的主导性要素,这三大要素分别通过以我(己身)为中心,即外甥与舅舅、侄子与叔伯、姑姑的互动而互相关联,形成一个三足鼎立、互相制衡的亲属关系格局,整个亲属系统的和谐、稳定程度取决于这个三角关系的和谐、稳定程度。在这个三角形架构中,舅舅因为与我(己身)的母亲的血缘关系而在亲属系统中享有较高的地位,舅舅的子女是他(他们)姐妹的子女的上姑舅,即在同辈的表兄弟姐妹中舅舅的子女也享有较高的地位,这个由舅舅和上姑舅组成的亲属集团通常被称为“外家”或“儿的外家”。舅舅集团也被赋予与其地位相当的责任和义务,比如外甥结婚时,舅舅赠送的彩礼数量一般高于其他亲戚,外甥(下姑舅)家举行婚礼和“尔麦里”等仪式时,舅舅集团是来宾中的主角之一,必须待以上宾,否则会引起不满。舅舅的姐妹去世后,外甥要向前来参加殡礼的舅舅集团履行一种被称为“告孝”的仪式——外甥端着为自己亡故母亲准备的“卡凡”(Kafan,裹尸布)等物品,向舅舅集团报告他们自己在母亲生前尽孝心以及生病期间的照料、探望等方面的情况,如果舅舅集团对此表示满意,亡人才能下葬,如果不满意,亡人就不能下葬。在日常生活中,舅舅集团为了保持和巩固自己在亲属系统中较高的地位,有时会给外甥集团一些教训,从而引起外甥集团的不满,所以这两大集团之间既有合力又存在着微妙的张力,合力来源于他们之间的血缘关系,张力则来自于舅舅集团驾驭外甥集团的欲望和外甥集团努力摆脱舅舅集团试图驾驭他们的反作用力。据笔者的调查,因甥舅关系处理不好而引起的矛盾和冲突在单家集较为多见。在三足鼎立的关系格局中,叔伯和姑姑是父亲的兄弟姐妹,因而通常被视为自己人,所以在对待甥舅关系时,叔伯、姑姑一般站在他们的侄子一边,从而壮大了甥舅关系中外甥集团的力量,形成了对舅舅集团的有效制衡。另外,姑姑虽然是自己人,但出嫁后则被称为亲戚,姑姑对自己侄子的责任和义务仅次于舅舅,侄子结婚时,姑姑赠送的彩礼数量与舅舅集团不相上下,但姑姑集团并不像舅舅集团那样总是设法为自己争取地位。叔伯集团属于“自己人”,他们一般都会协助自己的侄子处理与舅舅集团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