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社会学家的理解,家庭是由具有婚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的人们组成的长期共同生活的群体。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庞大社会网络中的一部分。家庭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家庭是由婚姻、血缘和收养关系,联系起来的人所组成的;第二,同一家庭的成员单独地生活在同一座房屋或同一个院落中;第三,家庭由承担一些社会角色,诸如丈夫和妻子、父母和子女、兄弟和姐妹的人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成;第四,父母对孩子拥有某种权威,但同时又对孩子承担保护、合作与抚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相依为命。
一、家庭伦理
家庭伦理就是关于家庭内不同辈分、不同年龄、不同性别成员之间尊卑、权利、义务等各种关系的道德规范和礼仪。回族的家庭伦理观念受到伊斯兰教和儒家文化的共同影响,回族穆斯林学者把伊斯兰教的人伦礼仪概括为“人道五典”,其内涵与儒家的“三纲五常”思想基本一致,但在次序排列上有所不同。伊斯兰教把“夫妇”置于“人道五典”的首位,其理由是夫妇“代天地育人”,“有夫妇而后有上下,在家为父子,在国为君臣,有上下而后有比肩。同出为兄弟,别氏为朋友,人伦之要,五者备矣。”
“夫妇”之后为“父子”,“父子”之后为“君臣”。这种序列模式从亲缘关系看,突显了夫妇在造就和维系“家”的存在等方面的重要性;从社会关系看,强调了“家”在社会结构中元素性地位,有许许多多相对稳定的“家”,才能构成社会和国家。
(一)家庭伦理
1.辈分伦理。回族的辈分伦理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父慈而重育,子孝而谦敬。伊斯兰教宣扬“天地替主育物,父母代主育人”的伦理观。作为父母,要对儿子和女儿同爱,不重男轻女;要尽其所能,担负子女的养育、婚嫁之责,使自己的子女接受尽可能好的教育,以确保他们有足够的能力“丰其衣食,信其用度”,有益于社会。作为子女,要诚心诚意、始终如一地孝敬父母,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第二,兄友弟恭,兄弟义共。先知穆罕默德说过:“兄弟同本之枝,并蒂之果也。”兄弟之间血肉相连,亲密无间。“兄之道在宽容,而不嫌弟之不足;在仁爱,而不忌弟之有余;在体恤,不以繁重累之,而伤其筋骨;在涵养,不以小忿与争,而破其情怀。”弟辈对兄长则要“恭而敬,顺而安”。兄弟关系非常重要,“兄弟义共,天下与颂;兄弟义衅,天下与战”,兄弟之间如果关系不和就不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第三,代际亲和力因辈分远近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父代与子代的关系非常严谨,而祖父辈和孙子辈之间的关系更具亲和力,俗话说:“爷爷孙子没大小。”他们之间可以开玩笑,辈分相隔越远则代际关系中的严谨度就越低。
2.性别伦理。回族的性别观念建立在对两性生物属性差异的基础之上,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从男女有别的价值准则出发对待和处理两性关系。第一,在夫妻关系方面,强调“夫善而有为,妇德而勤贤”,丈夫在家庭生活中要尽关爱妻子、供养妻子、教育妻子之责;妻子要贤淑重德、尊重丈夫、勤俭持家,这样就可以使家庭“欢洽和顺,团结不离”。第二,在劳动分工方面,男子在家庭劳动和生产中居于主导地位,对家庭经济的繁荣担负着重要责任和义务,男子要通过自己的努力保证家庭成员衣食无忧,如耕种、经商等工作主要由男子承担,女人的主要职责是照顾孩子、料理家务、家庭理财,在办好这些内务工作的基础上可协助丈夫做些力所能及的农活或生意上的事务。在农村回族人的观念中,男人的地位高低取决于发家致富的本领,女人的地位高低取决于其料理家务的能力;一个家庭如果贫困那是男人没本事,一个家庭如果很邋遢说明女人不会料理家务。第三,在遗产继承方面,男子和女子都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在一个家庭中,即使女儿已经出嫁也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按照教法的规定,一个人在其遗嘱中只能分得其遗产的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必须在亡人的父母、妻子、儿女、兄弟姐妹等人中分配。
3.回族的“孝道”和家庭中的老人。按照伊斯兰教的价值观,“拜主”之次就是“孝亲”,养老敬孝的重要性仅次于礼拜。礼拜对回族穆斯林来说是严肃而重要的宗教功课,礼拜过程中是不容许他人打扰的,但一个人在礼拜时如果听到父母的召唤则必须要回应,“拜中闻父母呼必应,赴寺闻亲疾则归”。作为子女,如果不孝敬父母,一辈子礼多少次拜都没有用。父母有过失、发脾气,子女要和颜悦色、好言相劝,不可大声呵斥。对父母的孝顺,重在今世,次在后世。父母进入老年阶段、丧失劳动能力之后,子女要自觉担负起养老送终的责任;父母去世,葬仪和纪念活动要量力而行,既不能吝惜,又不可通过铺张浪费博取孝名。单家集回族社会实行以儿子为主、女儿为辅、子女共同承担的主辅型家庭养老制度。在多子女家庭中,年老的父母一般与结婚成家的幼子同住在一个院落里,由幼子和他的妻子负责照料老人的衣食起居等日常生活,如果幼子尚未结婚成家,则和已婚儿子中排行最小的同住一个院落。其他儿子、儿媳妇虽然不直接伺候老人的饮食起居,但要不定期送水果、茶糖、衣料,家里做了什么好吃的饭菜则必须要给老人送去一份,如果有好吃好喝的只是自己家里的人独享而不给老人分享,就是非常不孝的行为,回族的许多民间故事中对这种行为的鞭挞和批评相当严厉。父母同成家的幼子在一起生活是一个惯例,但也有打破惯例和另一个儿子同住一个院落的情况,这个选择权在父母一边,如果幼子不孝顺父母,父母也会作出和另一个儿子生活在一起的选择。出嫁后的女儿对父母尽孝心的方式以不定期的看望为主,也可以把父母接到自己家里短期居住。
(二)分家与家产分配
按照当地回族的习惯,儿子结婚后要和父母单另开来生活,这就是分家。在计划经济时期,父母为儿子娶了媳妇以后,并不急于分家,直到小两口有了自己的孩子才会考虑分家。包产到户以后,人们在分家方面的积极性有所提高,这可能与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有关:
1.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需要。在土地公有的计划经济时期,人们并不注重劳动效率,家庭是分配和消费的单位,但不能自我组织生产,人口多的大家庭在某些福利性分配中往往会占有一些优势,所以分家的积极性并不是很高。包产到户以后,家庭不仅是消费单位,而且成为基本生产单位,在土地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分家成为克服家庭内部成员相互依赖、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有效途径。
2.家庭和睦的需要。儿子结婚打破了原来的家庭结构,儿媳妇的到来使原来的家庭内部增加了婆媳、姑嫂等新的人际关系,家庭关系趋于复杂化,家庭内部摩擦也会因此而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分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简化家庭关系、推动家庭内部和睦与稳定的作用。
3.提高劳动效率的需要。家庭劳动和企业生产不一样,企业组织是一个制度化群体,其内部有一套严格的用人机制和生产管理模式,每一个企业员工都处在这套机制的监管和控制之下,所以尽管企业内部员工的数量很多,但分工明确,从而可以保证劳动效率。家庭则是建立在婚姻、血缘关系基础上的温情群体,其内部没有类似于企业组织的严格管理制度,所以当家庭成员增加、家庭关系趋于复杂时,就容易出现“怠工现象”。一个企业员工若要怠工就有可能被企业管理部门辞退,但一个家庭成员若要在劳动中出现偷懒情况则是不可能被辞退的,甚至不会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因为这样做会引起家庭内部的不和睦。在这种情况下,最理想的办法也就是分家了,分家会减少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在生产劳动中的相互依赖现象,从而提高劳动效率。
4.儿媳妇的拉力作用。费孝通教授认为,年轻一代对经济独立的要求是“家”这一群体的瓦解力量,最终导致分家。据笔者的观察,年轻一代对经济独立的要求确实是存在的,但这种要求更多地来自于儿媳妇,这个新成员与丈夫的其他亲属没有血缘关系,伺候公婆、小姑子、小叔子等对她来说未必很情愿,有时即使付出劳动也不一定得到婆婆等家庭成员的认可,所以儿媳妇对大家庭式的生活总是缺乏信心和热情,她更愿意和自己的丈夫单独生活在一起过自己的小日子。从这个意义上说,儿媳妇是分家的一个重要拉力,儿子的独立要求则是他妻子鼓动和暗示的结果。分家的意义在于:第一,在解构一个家庭的同时建构了一个新的家庭。第二,儿子从此摆脱对父母的依赖而开始了独立生活,成为这个新家庭的户主,他在家庭开支、财物管理以及谋生方式等方面不再受父母支配,其作为成年人的身份随之得到社会的认可。第三,新建立的家庭将成为一个独立的政治经济单位,在村民选举、给国家交公粮、给清真寺交学粮等方面将被视为单独一户家庭。
家产分配是分家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父母将财产传递给下一代的重要步骤之一,其目的在于为分离出来的新家庭提供最基本的生活、生产条件。分家时一个新家庭从父母那里所得到的财产多寡取决于父母所拥有的家产总量,如果父母的经济条件较好、家底殷实,则新家庭会分得较多的家产,反之则分得的家产较少。新家庭所需要的房屋、家具、被褥乃至家用电器等实物一般在结婚前期就已由双方父母共同准备好了。分家大多首先是分灶,因此父母首先要给新家庭分配或另外购买灶具、器皿、口粮等生活资料;其次是分配土地、耕具、役畜或农用车辆等生产资料。已婚儿子分家之后是否和父母同住一个院子取决于兄弟数量的多少、院子的大小、经济条件的好坏、耕地的多少以及他们之间的和睦程度等诸多要素。一般的情形是首先和父母在同一个院子里住上若干年,随着其他兄弟的结婚和新房屋的修建,分家较早且已经生育了若干子女的家庭大多要在老院子的附近另外修建院子和房屋,搬出去居住,以缓解父母院子里的拥挤状况。
二、家庭结构
家庭结构是家庭中成员的构成及其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状态以及由这种状态形成的相对稳定的联系模式。家庭结构包括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家庭规模的大小,即家庭成员数量的多少;二是家庭结构,即家庭成员的组合状况。对回族家庭结构的分析有助于我们了解回族家庭的变迁趋势,估价回族社会的发展能力。
(一)家庭规模
单家集回族总人口为3996人,768户,户均家庭规模约为5.2人。据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资料,宁夏全区家庭户平均每户人数为3.82人,固原地区为4.59人,西吉县为5.11人。笔者在问卷中对该村192个回族家庭的户规模进行了调查,统计结果显示:该村回族户规模集中在4人户和5人户之间,其中4人户占被调查总数的24.48%,5人户占总数的35.94%,二者之和为60.42%;5人户可视为该村户规模的中位数。另外,6人户家庭也占一定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