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二级教育即为职业教育阶段和完全中学高年级教育阶段(10—12年级或11—13年级)。凡是实科中学、主体中学的毕业生或不在完全中学继续就读的年轻人都有义务接受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强调文化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重,学生每周一半时间在学校,一半时间在工厂(农场),这就是德国著名的双元制职业培训,它是德国教育的一大特色,也是德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毕业生一部分升入高等专科学校,一部分持职业证书进入社会直接就业。完全中学高年级教育阶段,集中了全州最优秀的学生,绝大部分来自于完全中学初级教育阶段的学生,培养目标是未来的学术性人才或科技精英。经过毕业会考,合格者可直接选读4—6年制本科大学。
五、促进中心学校
这是为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阶段中少数生理缺陷、心理有障碍或弱智的困难学生而设立的学校,这些学生也是社会中平等的一员,需要专门进行针对性的帮助与照顾,学生的接收有推荐和诊断两步程序。学生入校后经过一定时间的特殊教育后,如果有明显的进步或恢复正常的,经鉴定后转回相应的学校随班就读,也可留校就读进入职业培训期,直至毕业。德国的每一个州有特殊教育的专家,专门对这类困难的学生定期进行帮助。
六、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分为综合性大学、技术大学、高等艺术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完全中学的毕业生可进入前三类学校学习,实科和主体中学的毕业生可进入高等专科学校学习。公立高等学校大学生也可免学费学习。
尽管德国的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有公立、私立之分,但这两个阶段的教育均为免费义务教育,学生的学习免交学费和书费,部分困难学生的伙食费也给予减免,这些费用都由国家承担。德国的基础教育实行分类教育体系中职业教育比重较大。分类教育的宗旨就是有效地保障每个学生按照自己的能力和天赋选择自己的就学道路。在德国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样受欢迎,在世界上享有极高声誉的德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就是以职业教育为背景创造出来的,德国人认为,职业教育是德国经济发展的“秘密武器”。无论在学校还是在家庭和社区,每一位学生都能得到同样的尊重。
中小学“集权”“分权”管理
联邦德国在教育上实行地方分权的联邦主义,州在文化教育领域有充分的自主权。这种制度的优点是一方面有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尽量发掘地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促使各州把教育办好;另一方面有利于使各州在发展教育事业上能够充分考虑本州的具体特点和需要,提出适合本地的各种改革的设想和进行各种改革尝试,从而保证了联邦德国教育景观的丰富多样性,并有利于各州在办好教育方面开展竞争。此外,这种联邦制有利于避免各州之间强求统一,不使一个州的决定影响另一个州,这可以避免在教育改革中对某些没有把握的改革设想推向全国,避免造成全国性的损失。
在德国,从联邦到州是分权体制。但在一个州范围内,则是集权的。这种政体使德国的16个州在许多方面,包括文化教育领域,享有充分的自治权,也导致了各州间的学校教育发展各具特色。
以柏林市为例,其公办中小学校的管理制度如下:
柏林市下设区。每个区分片设立约三个“学校咨询委员会”。每一个学校咨询委员会负责管理该区大约三分之一的区域内的中小学。
一般的中学设校长、副校长、教育协调员各一人,都是校级领导。对外联络主要由校长负责;日常教学管理主要由副校长负责;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各年级的联络协调,主要由教育协调员负责。
德国的校长认为,德国的中学是不是完全的法人单位,难以下结论。即使是法人单位,也与企业法人完全不同。校长作为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权力是非常有限的,只能根据政府和学校设立的各种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开展工作。
校长虽然有安排教师上课的权力,但没有聘任或解聘、开除教师的权力。校长可以向学校所在区域的学校咨询委员会提出任免教师的建议,但任免权属于学校咨询委员会。虽然在德国讨论教育放权已经有好多年了,但到目前为止,仍然沿用传统的学校咨询委员会管理学校的政策。校长不能提出“我建议请某某人来我校担任某科教师”。校长只能提出“我校缺某科教师多少名,希望派来多少名某科教师”。学校咨询委员会要根据经费、教师缺额情况、学校之间的平衡等因素,来决定是否给该校某科教师。
在德国,各州的中小学一般都有董事会。董事会选举校长,选出来后,由各区或州的文教部长任命。但柏林市的校长选任程序比较特殊。要想担任学校校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做过某个学科组的负责人,比如,担任过数学学科组组长,专业能力特别强,能讲一门课;第二,高度热心于校长的管理工作,有很强的事业心;第三,法律方面的知识基础较好。
校长申请人应当向区里的学校咨询委员会提出申请。学校咨询委员会在众多的申请人中选定2—3人为候选人,并把候选人名单交给该校教师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校长,然后由区里的学校咨询委员会批准。
学校设有学校联席会议(有人译为“学校校务委员会”或“学校管理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代表5人(校长1人、教师代表4人)、家长代表4人、学生代表4人,共三方13名人士组成。按照《学校法》的规定,还要增加一位校外的即社区中的人士,学校可以就该人士提出建议,但决定权、批准权属于区里。合计共14人组成学校联席会议。
在组成学校联席会议的三大类代表中,每一类代表都是由相应的委员会选举产生的。比如,教师委员会选举教师代表,该委员会的负责人是校长;家长委员会选举家长代表;学生委员会选举学生代表。在这三个二级委员会中的每一个委员会,各有另两个委员会的各两名代表加入。比如,家长委员会,有两名学生代表和两名教师代表加入进去,有选举权,但没有被选举权(在家长委员会选举进入学校联席会议的4位家长代表时,两名学生代表和两名教师代表可以投票,但不得被选为家长代表)。
学校联席会议和三个二级委员会是无记名投票选出来的,故校长很难主宰学校联席会议。有的决定,需要三分之二的赞成票方能通过;有的不太重要的决定,需要简单多数的赞成票,视为通过。当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都是7票的时候,才由校长决定采用哪种意见。
柏林市在2003年10月颁布了《学校法》,拟在5年内使学校管理体制发生较大的变化,把一些管理权下放。按照该法,学校联席会议在选举校长的过程中的权力加大了,教师全体会议的权力缩小了。
学校教育的国家化和法制化
德国在世界上最早推行学校“世俗化”,并将学校收归国家所有,实行强制入学;德国也是在世界上最早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的国家。
被称为现代国家行政管理学之“先驱”的施泰因,从国家行政管理的角度对教育事业进行研究,在世界上率先提出了教育行政管理学的理论。他认为,教育事业应与国家的外交、军事、财政、司法和内务一样,是非常重要的国家行政管理领域,必须将对教育事业的管理纳入国家行政管理体系;国家应在公共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教育事业实施规范性行政管理,防止随意性和滥用职权,并明确管理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因此,国家必须首先发展教育事业——德意志民族在面临外敌入侵,丧权辱国,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认识到,学校教育对于培养下一代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并具有高尚的伦理道德、对于振奋国民精神并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对于发展国民经济并稳定江山社稷、对于维护国家的利益与尊严并使其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因此,必须确立教育事业的崇高地位;第二,掌管教育事业——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教育行政管理机构,替代教会对教育的管辖;第三,资助教育事业——取消对封建等级和资本财富作为前提条件的教育特权,对社会底层的子女实行普遍的免费义务教育,包括免费高等教育。
德国重视教育事业的这一传统延续至今。联邦德国1949年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基本法》(即《宪法》)规定:“人人有从事艺术、科学、教育和研究的自由。教育自由不应与宪法相抵触。”“全部的学校教育事业置于国家的监督之下。”德国实行的是联邦制,教育主权在各州和直辖市。地方各级政府是举办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主体,同样也代表国家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实施监督即督导。地方各级政府举办的免收学费和各种学杂费的公立中小学约52400所,而须收学费和各种学杂费的私立中小学仅约2082所(1996年)。私立学校相对于公立学校仅是替代和补充学校,两者之间不是一种竞争关系。只要私立学校符合国家举办学校的各项规定,如教学目标和质量、学校基础设施和师资的专业水平不低于公立学校的水平、教师的经济及法律地位得到保证、选择学生不以其家长资产的多寡为标准,等等,国家还可以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这说明国家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也反映国家完全有实力和能力举办学校教育。
同样在高等教育领域,高等学校国家化的现象也十分明显。公立高校不仅在数量(300多所)上和专业设置上占绝对优势——私立高校不足100所,其专业设置的范围也比较窄,而且公立高校财力相对丰厚,对本国大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均免收学费。
在德国,学校被看作是整个国家法制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在法制国家,学校的一切活动都受到国家的法律和规章的约束。学校有一定的自主权,但没有自治权;任何学校教育都不得违背国家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根本利益,都必须符合服务于国家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总体目标。
德国《宪法》第七条虽然规定了“全部的学校教育事业置于国家的监督之下”。但是,联邦政府对学校教育——除了职业教育,仅仅限于一般的监督和协调,各州和直辖市有责任和义务代表国家对学校教育实施具体管理和监督。因此,各州和直辖市的《宪法》中都写有关于学校教育的条款,确立了本州和直辖市学校教育的基本原则和目标。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德国学校教育的“法制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各州和直辖市陆续制定并颁布了专门的《学校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对一般的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师工作条例、学校守则等行政管理事务不作立法,仅作为管理规章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布并刊载于政府公报。这些教育法律和规章对各级各类的学校教育、特别是国立学校内部的行政和教学管理以及对涉及学校教育的方方面面,都作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例如:学校教育的举办人及其资格、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的行政组织结构、学校的分级分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