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生产经营及管理领用的原材料,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对于出售的原材料,按出售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
四、计划成本法下原材料的核算
1.计划成本法下取得原材料的核算
在计划成本核算法下,取得的原材料先要通过“材料采购”科目进行核算,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通过“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外购的原材料,根据有关结算凭证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按所购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材料采购”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月末,根据收料凭证汇总表,按入库材料的计划成本,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材料采购”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如果企业期末发生材料已验收入库,但结算单据未到的情况,应先按原材料计划成本记录入库的原材料,月初用红字分录冲回,待结算单据到来后再按照正常程序处理。
在会计实务中,也可以在月末集中结转本月已经付款或已开出并承兑商业汇票的入库材料的材料成本差异。
2.计划成本法下发出原材料的核算
在计划成本核算法下,发出原材料时,应根据原材料的具体用途,按照其计划成本结转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即根据领料单等编制“发料凭证汇总表”,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
3.计划成本下期末结转成本差异的核算
在计划成本核算法下,期末应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结转的超支额,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结转的节约额,以红字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经过材料成本差异的分配,本月发出材料应结转的材料成本差异从“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转出之后,月末“材料成本差异”科目的期末余额即为结存材料应分配的材料成本差异,作为原材料的调整项目,期末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反映在“存货”项目中。
材料成本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材料成本差异率
五、库存商品的核算
“库存商品”科目应按库存商品的种类、品种和规格设置明细账。存放在本企业所属门市部准备销售的商品、送交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以及已发出尚未办理托收手续的商品,都应在“库存商品”科目下单设明细账进行核算。
“库存商品”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各种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企业的产成品一般应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在这种情况下,产成品的收入、发出和销售,平时只记数量不记金额。月度终了,计算入库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对发出和销售的产成品,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核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企业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等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按计划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生产成本”等科目,按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分期收款销售的产成品,应在商品发出后,按实际成本,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采用其他销售方式的产成品,结转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分摊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
六、售价法下库存商品的核算
商品流通企业对库存商品的核算可以采用进价法核算,也可以采用售价法进行核算。
售价法也称售价金额核算法,是指存货的购入、发出和结存均按售价记账,售价与进价的差额通过“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核算,期末计算进销差价率和本期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并据以调整本期销售成本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主要应用于商业零售企业。
在售价金额核算法下,其核算特点是,平时商品的购进、储存、销售均按售价记账,售价与进价的差额通过“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核算,期末计算进销差价率和本期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并据以调整本期销售成本。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商品进销差价率=
期末分摊前“商品进销差价”账户余额“库存商品”账户期末余额+“委托代销商品”账户期末余额+“发出商品”账户期末余额+“本期主营业务收入”账户贷方发生额×100%
本期已销售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本期“主营业务收入”账户贷方发生
额×商品进销差价率
本期销售商品的实际成本=本期商品销售收入-本期已销售商品应分摊的
进销差价
期末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期初库存商品的进价成本+本期购进商品的进价
成本-本期销售商品的实际成本
第三节委托加工物资和周转材料
一、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
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物资,应通过“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企业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科目。支付的加工费、应负担的运杂费等,借记“委托加工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委托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出售的,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2)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委托方应按准予抵扣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周转材料的核算
企业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周转材料以及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等通过“周转材料”科目核算。
企业购入的周转材料的核算方法可比照原材料的核算。这里只介绍领用周转材料的核算。
周转材料的摊销主要有一次转销法、分次摊销法等。
1.一次转销法
一次转销法是指在领用周转材料时,将其全部价值一次计入成本、费用摊销的方法。其账务处理是,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周转材料”科目。
2.分次摊销法
对于符合存货定义和确认条件且金额较大的周转材料,按照使用次数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周转材料(摊销)”科目,同时应转销全部已提摊销额,借记“周转材料(摊销)”科目,贷记“周转材料(在用)”科目。
三、存货盘盈、盘亏的账务处理
企业对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以保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存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核算。
对存货的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存货,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在清查结果未经批准处理时,应先将盘盈、盘亏或毁损存货的金额,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再根据造成盘亏和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存货盘亏或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可以收回的赔偿后,净损失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2)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盘亏或毁损,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情况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