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道德是执法行为的主观保证。“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执行有赖于执法人员,特别是他们的道德素质。对于法律职业来说,执法道德在古往今来备受人们重视。道德高尚的执法者一般都能够严格、公正地执法;另外,道德高尚的执法者,其执法质量也相对要高一些。相反,如果执法者道德水平低,将会严重损坏法律的权威,其后果要比执法者不懂法律要来得严重得多。
(4)道德是守法意识的思想条件。一般来说,道德水准与守法习性成正比。
一个有较高道德觉悟的人是不会或者很少违反法律的。法律固然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形成权威的,但是法律的权威不完全只依赖于强制,还依赖于法律自身的合乎道德性。公民并不完全是因为有强制而守法,公民在多数情况下是因为道德意识支配着才去遵守法律的。
由此可见,法律不过是外在的、形式的刚性约束,它的内核包含着道德精神。
一方面,摒弃道德精神的法律是没有生命力的,因为它只有法律的外壳而没有感人的力量,只有一时的强制力而没有持久的生命力。另一方面,社会行为是变化多样的,再完备的法律条文都不可能面面俱到,在法律未涉及的领域,道德在其中起到了一个补漏的作用。因此,我们应当正确认识道德调整在建设一个公正、合理的社会秩序中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好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的关系。
在导读材料案例2中,帕尔墨谋杀祖父的行为既是违法的,也是不道德的,因此人们直观上都会认为,作为凶手的帕尔墨,无权再继承受害人的遗产。但帕尔墨能否继承遗产,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不是一个道德问题。在本案中,凶手不应该继承财产,却只是一个道德判断。而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有明显的区别,其中一个区别是道德的实施不是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而重要的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觉维护,而法律的实施是通过外在的国家强制力才能实现。法院是适用法律的机构,它不能直接依据道德判断作出判决。所以法官最后诉诸于普通法上“任何人都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利”这一原则,判决帕尔墨丧失了继承遗产的权利。这是本案裁判的关键,因为法院认定“任何人都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利”是一条法律原则,而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因此判决仍然适用了“法律规范”,而不是“道德规范”。当然,法院适用这一法律原则,根本上仍是为了维护道德规范,因为法官也认为允许谋杀者继承遗产是十分荒谬的。法官的判决智慧,体现在他不仅注意到法律与道德存在共性,还注意到它们之间存在(尤其在实施上的)差异。
三、宗教与法律
宗教泛指信奉并崇拜超自然神灵的社会意识、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组织和活动。其中作为社会意识的宗教和作为行为规范的宗教是宗教研究的十分重要的对象。宗教为什么会同法律发生关系?换言之,是什么东西在宗教与法律这两种看来互不相关的事物背后将它们联系起来?我们的回答是:宗教与法律联系的基础是社会的联系性。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必然与社会其他现象发生联系。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曾反复强调法的现象对社会系统的依赖关系,以及上层建筑的其他因素对法的影响或作用。恩格斯还明确提到宗教也对法律有互相影响。宗教既是一种社会意识,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又是一种社会活动。法律也具有相似性。它作为体现思想的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现象,不是纯粹的社会意识,而是具有“物质外壳”的社会意识;它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存在于上层建筑,但又与社会意识形态发生联系,是一种社会意识的体现。宗教的本意所关心的主题是人的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而法律也非常重视人及其行为问题。可见,宗教和法律在人的问题上存在交汇点。这个交汇点不仅有排斥的一面,也有共同的一面。
宗教对于法律也有着一系列作用和影响,表现在:法律在起源阶段同宗教有着密切的关系。很多法学家关心这样的问题:宗教是不是法律的渊源,即法是否起源于宗教?这至少说明“原始社会中宗教与法律交织难解的情况”。
法律发展过程中存在过与宗教结合或共同担当某种职能的经历。在剥削社会,宗教是一种精神统治工具,而法律则是一种行为统治工具,正是它们作用上的共同点使宗教与法律在剥削社会被作为两种互补的统治工具。人类创造的这两样精神财富在剥削社会却成了人类自我束缚的绳索。宗教与法律都是社会意识,宗教意识能够渗透到法律的精神深处,甚至成为一些民族和地区的法文化特征的决定性因素。宗教对法的影响在有些地区和国家是很大的,如伊斯兰法、印度法等,他们的法律“天生地”渗透着宗教的精神。现代宗教的变化和发展使各国在法律上十分重视宗教政策。当代各国法律对宗教问题不可能不作出规定或作草率规定。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对信仰和宗教自由作了肯定性规定,这说明世界各国的宪法在这个问题的认识具有高度的统一性。
第五节 科学技术与法律
一、科学技术对法律的影响
(一)科学与技术
科学是不断完善和发展着的人们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知识体系,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积累下来的经验的结晶。技术是指与生产直接发生联系的各种工艺的操作方法和技能。技术的本质是由它内部的主体和客体两大要素构成的,主体要素包括劳动经验、科学知识、技能技巧、工艺方法,客体要素包括天然物质手段和人工物质手段,如机器设备,交通、生活、文教等技术。
科学与技术在目的、任务、方法以及发展规律存在区别,科学着重回答“是什么”、“为什么”、“能不能”的问题,属于认识领域。技术则着重解决“做什么”、“怎么做”的实际问题,基本上属于实践领域。
(二)科学对法律的影响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法的发展是以科学为一般基础的,法的发展要借助于科学的成就,以科学的进化为内容,法律本身的生存与发展,最终也要取决于科学的验证和判决。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的出现本身就是人们认识自然、社会及人类自身的科学的重大成果。从人类社会出现自发形成的习惯到自觉制定法律,这是一个认识自然、认识社会、认识自身的必然进程和理性结果。法律是主体化了的规律,它反映、表现着客观必然性。随着人的认识水平的提高,人们意识到对自然、社会、自身及其相互关系需要通过自觉的规则来调整,于是法就出现了。人的认识水平越高,法在内容上就越丰富,在形式上就越完善,法对于自然、社会和人的作用也就越大。
(2)法律观和法学理论受科学的制约,因而法的进步也受科学的影响。在法律存在的最初阶段,法要么被纯粹视为神的意志,要么被视为半神权色彩的“天意”。随着科学的进步,人类基本的法律观也发生巨大的变化。几乎每一种重要的哲学思想派别都会给法律观带来影响,这也表明科学对法的一般作用和影响。比如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就是根据当时的生物学、生理学和解剖学等自然科学原理建立了着名的刑事人类学派。
(3)科学知识丰富了法的内容和根据。科学的不断发展,形成了大量的科学知识,它们又被不断地运用到法律领域。法律的规定不管是义务的分配还是权利的赋予,都应当有充分的理由,科学与技术能成为法律理由的一个重要依据。比如,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就是以医学、遗传学以及其他生物学科的科学原理为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