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法律方法论受科学的制约和影响。法律是一项非常注重方法的工程,其方法论的一般基础也是揭示客观事物最一般规律的科学。比如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问题,不仅是在立法时所要考虑的,而且是法律适用的逻辑基础。古代法并不根据人与事的因果性来追究法律责任,这是与当时的科学发展程度有必然关系,现代法根据因果性追究法律责任,必然使表现主观意志的法律受客观规律的制约。现代科学的许多先进方法在当代法律中被广泛地运用,如以行为科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运动,以控制论、系统论、信息论等科学方法来探索法律的规律。
(5)科学是法的重要的价值标准。法律是否优良,是否理性,一条重要的标准就是它是否体现客观规律并便于人类掌握客观规律。前者表明法律与客观世界的关系,后者表明法律与人类自身的合理性的关系。一方面,一个好的法律制度必须既是合乎规律的,又是合乎人性的,而对于规律与人性的认识均依赖于科学。另一方面,由于科学的发展促进道德标准的发展变化,因此,科学也通过道德的发展来影响法律的评价标准。
(三)技术对法的作用和影响
技术的重大进步表现在用新的科学知识物化形态代替旧的科学知识物化形态,技术的进步通过社会关系的中介和联系,能不断推动法律的发展变化。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对法律调整范围和法律体系的影响。在创造、应用和推广新技术过程中必然产生大量新的社会关系,比如科学研究关系、技术成果权属关系、技术成果转让关系、技术成果合理利用的关系等;又比如技术成果的利用导致海上交通关系、航空关系、外层空间利用关系等。这些新的社会关系基本上都需要法律的调整,即运用法律形式来确定权利义务。因此出现了大量新的法律和法律部门,法律调整范围的扩大又引起法律体系的变化。
(2)对法律内容和原理的影响。技术进步能影响传统法律的内容。比如,随着近代科学技术和工业大生产的发展,出现了“无过错责任”。技术进步还会引起法律原理的变化。比如,传统民法上的“财产”原理只局限于有形财产,由于当代科技进步促使诸如信息、专利、商标、版权等无形财产迅猛发展,这又必然导致传统民法的财产所有权原理发生重大变化。当代科技的发展还给法律内容和原理提出了许多从未有过的新的疑难课题。
(3)对立法方法和立法体制的影响。当立法涉及一些科技方面的专门问题时,国家立法机构的一般成员往往在科学技术方面难以胜任,因而,不得不把这类立法任务委托给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这就促成了“授权立法”这种新式立法方法和新式立法体制。
(4)对法律技术和调整机制的影响。科技的发展对法律领域本身的一些技术也有重要影响,因而对法律调整机制也产生影响。比如在侦破案件的手段和技术方面,从古代的“神判”、“天罚”发展到运用机械物理破案,再发展到运用电脑鉴别微量物证破案。因而大大提高了法律调整的实际功效。
(5)对法律的评价标准的影响。技术因素既能促进社会道德的进步也能给道德发展带来困惑和阻碍,因而又影响法律评价的标准。这个问题我们将在后文作专门说明。
二、科技法制的建设与发展
科技法制建设的发展程度,是同科技本身的发展程度、科技成果在生产中的应用程度以及科技进步对法律的需求程度相适应的。近代以来,发生了三次巨大的科技革命,每一次革命都大大地推进了科技进步,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同时推动了科技法制建设。综观世界各国的科技法制建设,虽有差异,但也有一些共同的特点,主要的有:
(1)从立法发展的角度来看,各国的科技立法都经历了一个从零散到逐步系统化、体系化的过程。20世纪60年代之前,各国的专门的科技立法较少,大都散见于其他立法之中。之后,各国开始制定科技基本法。英国于1965年制定了《科学技术法》,规定了国家的科技发展目标、组织形式等,成为英国政府科技活动的基本准则。美国于1976年制定了《国家科学技术政策、组织和重点法》,确定了美国科技政策制定的准则、实施范围与步骤、政府职责、重点领域及科学技术计划实施的组织形式等。此后,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也相继制定了科技基本法。
(2)从立法的内容来看,具有广泛性。各国的科技立法都广泛涉及科技研究开发、科技成果的管理保护和转化、科技市场和技术贸易、科技进步的环境和条件方面的国家保障、科技奖励、高技术领域以及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等领域。
其中,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值得我们借鉴:如有总统和内阁总理担任主席的国家高层决策和统筹协调制度、税收减免制度、设备快速折旧制度、技术优先发展顺序的确定制度等。
(3)国家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或制定科技发展计划,都采取配套的法律措施加以保障。在日本,每成立一个国家研究机构或制订一项重要的科技计划时,议会都制定相应的一部特别法,如《理化学研究所法》、《日本原子能研究所法》、《新技术开发事业团法》、《飞机工业振兴法》、《企业合理化促进法》、《筑波科学城建设法》等,对政府的资金投入数量作出明确的规定。
(4)国家密切注视和跟踪科技发展的新态势,及时对法律进行废、改、立,使立法既有鲜明的现实性、时代性,又有预见性、前瞻性。高技术领域立法的一个显着特点是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即事先以法律规范防止新技术使用中可能出现的社会危害或提出出现法律纠纷的解决方法,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预先采取措施。西方在基因资源保护和克隆技术领域的立法就是明显的例证。
【复习提要】
1.社会环境对法律的作用主要表现在:首先,从诸因素对法律作用的程度,即从影响的深度和广度而言,有主要作用和次要作用之分。其次,从诸因素对法律发展的作用方式看,它们可能导致法律停滞或后退。再次,从诸因素对法律实施的影响来分析:第一,为法律的实施提供力量源泉;第二,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一个稳定的经济与政治环境;第三,为法律的实施提供补充手段,弥补法律之不足。
2.法律的产生、本质、特点、发展变化规律,都是由经济基础制约的。这表现在:第一,从法的产生来分析;第二,从法律的性质来分析;第三,从法律的内容来分析;第四,从法律的发展变化来分析。经济基础的发展决定着法律的发展变化。
3.民主政治对于法律的作用是十分显着的,表现在:民主政治直接赋予法律以民主的内容。民主政治直接决定法律的政治地位乃至在整个社会中的最高权威地位。民主政治决定法律的民主功能。民主政治决定法律是以程序为实施方式和制度基础的。
4.法律与道德共性包括:一方面,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在观念层面上存在共通性。另一方面,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在秩序层面上也是很难区分的。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又有明显的区别: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具体内容不完全一致;实现的方式不同;调整范围不尽相同。
【课后练习】
一、名词解释
1.行动整合
2.民主
3.宗教
4.政策
二、不定项选择
1.通过法律的社会整合主要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
A.结构整合B.精神整合C.行为整合D.价值整合
2.下列关于法与道德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
A.自然法学派认为,实在法不是法律
B.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在本质上没有必然的联系
C.中国古代的儒家认为,治理国家只能靠道德,不能用法律
D.近现代的法学家大多倾向于否定“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说法
3.道德与法律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都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有效性,道德与法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下列有关法与道德的几种表述中,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
A.法律具有既重权利又重义务的“两面性”,道德具有只重义务的“一面性”
B.道德的强制是一种精神上的强制
C.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片面强调法的安定性优先是错误的
D.法律所反映的道德是抽象的
4.下列有关法与社会关系的表述何者为正确?( )
A.中国固有的法律文化深受伦理的影响;而宗教对于西方社会法律信仰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为确立“法律至上”观念奠定了基础
B.“法的社会化”是西方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现象,表明法律是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手段
C.凡属道德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必为法律调整;凡属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则不一定为道德所调整
D.生命科学的发展、器官移植技术的成熟对法律具有积极影响
三、思考题
1.道德与法律之间有着什么样的关系?
2.民主政治对于法律的作用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