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法理学发展的历史,我们会知道,价值分析的法理学方法可以说是最古老的并且生命力最顽强法理学方法。它支配了整个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理学史,并于17世纪至19世纪居于压倒性的地位,虽然此后一度衰落,在经历二战的洗礼后又再次开花结果。是的,也许人们会一时满足于“法律就是法律”的信条所给予的简便,但对法律自身及其实践的合理性问题的责问永远都不会止息,这也正是人类的可贵之处。
(二)历史分析的方法
法理学的历史研究方法是指通过对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制度、法律体系的历史渊源及其发展过程的考察,揭示出法的产生及其发展的基本原理,并为当代立法与司法提供指导的一种法理学方法。
没有历史的事物是难以想象的,缺失自己历史的学科则是可疑的学科。人们也许不会因为忽略了自己的历史而惶惑不安,但却很可能会因为失去了自己的历史而拒绝生活。所以对历史的兴趣应当也必须是一种天然的爱好。对“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可以有多个角度的解答,而从法的历史考察入手则是一个自然而有效的选择。如19世纪的历史法学派通过对法的历史考察得出了法律植根于一民族的历史,其生命的源泉乃是该民族的共同信念的结论,并认为法律的依次经历了习惯法、学者法到法典法或单独的个别的判决、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发展阶段。
出于有效培养运用历史研究方法的目的,我们可以反复地进行类似的追问,某一法律问题现在是怎样的,过去又是怎样的,它在将来又会有怎样的发展。此类追问的效果在于,通古而知今,既满足了人们的正常期望,也许还能够满足人们难以抑制的好奇心,预言该一法律问题的将来。
(三)实证分析的方法
实证分析的方法是指通过形式逻辑或语义分析对法律规范及其结构进行解释的一种法理学方法,可细分为逻辑分析与语义分析两种方法,其目的在于揭示法律规范的内容、明确法律概念的含义、梳理法律规范的结构,进而指导立法与司法。
逻辑分析方法始于中世纪的注释法学而盛于奥斯丁、凯尔逊的分析法学并沿袭至今。持该方法论者坚持认为或者相信,通过对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等法律要素的逻辑把握,可以把它们组构成一座无逻辑矛盾的、独立完美的“法律大厦”,并源源不断地为各种法律问题提供唯一正确的答案。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典正是这一法学理想的产物与佐证。法律原则好比是法典的基石,法律规范就是法典的砖块,而法律概念则是法典的铆钉。法典一经形成,借助逻辑三段论,司法就显得轻而易举。法典的规定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然后结论判决。
显然这只能是一种假设或理想状态,其实并不存在这种纯粹独立的法律规范体系和机械化的司法过程。但是这种理想开拓了我们理解法律的视野,使我们具有了法律体系的观念。从而也使得法律知识的传授成为可能。
语义分析方法是随着现代语义分析哲学而兴起的一种法学研究方法。1953年,英国新分析法学家哈特在其就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的就职演讲《法学中的定义和理论》一文中强调,有必要把语义分析哲学引入法学研究,以改变传统法理学的分析方法,从而解决某些法理学难题。
语言是思维的载体,是表意的工具,由无语者或失语者组成的世界无法想象,眉目绝不足以传达法律之情,法学研究必须仰赖语言。有人说语言是开端,语义分析哲学家维特根斯坦认为,传统哲学争论和人们思想错误的根源在于人们对自己所使用的日常语言没有能够了解它的确切含义和正确的用法。于法学亦是如此,没有含义明确、一致的语言,法律的意图无法得到准确传达,麻烦无穷。法学研究必须依赖精确的语言。
(四)社会学方法
19世纪后期,随着西方社会工业化的推进,社会分工的细化,政府不得不越来越多地主动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各种新型的解释理论应运而生,凯恩斯的经济学取代了亚当·斯密的经济学,社会学出现了。法理学也参与了这一变化的潮流,社会学理论被引入到法理学当中,社会法学诞生了。社会法学宣告,从法律本身无法获得对法律的完整解答,对法律的理解需要一个更广大的视野,那就是社会。必须从法律置身的社会背景中,从法律运行的实际效果中,从影响法律发生实际效果的各种社会因素中来理解法律,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更新了,从而有了法理学研究方法中的社会学方法。那么什么是法理学研究中的社会学方法呢?
简单地说,就是运用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解释法律现象的方法,宏观的有功能主义、结构主义、冲突论、系统论、进化论、行为主义方法等,微观的有角色分析方法、制度分析方法、统计方法、文献分析方法与社会调查方法等。
(五)比较的方法
比较的方法是指对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或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法律进行比较。比较的方法是不是一种基本的法理学方法一度是有争议的。再次回顾法理学的历史发现,19世纪之前西方法理学是自然法学这种普世法学一统天下的局面,法律比较是难以流行的(孟德斯鸠是个例外,可以说他是比较法学的始祖,他给我们提供了法律比较的优秀范例),而逐渐发展起来的民族法学有望改变这一状况,但是民族法学却又走向了故步自封的极端,正如着名比较法学家达维德所言:“在所有科学中,只有法学错误地认为可以成为纯粹民族性的东西。
神学家、医学家、科学家、天文学家以及其他所有学者,都为自己不了解国外在本专业领域内所取得的进步而感到耻辱,但只有法学家将自己封闭在本国法的研究中。”法律比较仍然难以流行。随着1900年诞生的比较法学的蓬勃发展,对各国法的认识与比较的必要性才成为了一种共识,法律比较也发展为一种基本的法理学方法。
怎么样熟练地运用比较的方法呢?运用比较的方法的一般步骤与过程有:
首先,收集所要比较的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法律材料,确定待比较项,发现待比较项需要多问几个问题。例如,这个国家对这一问题是用这法律制度来解决的,那么在其他某个国家这一问题是怎么解决的呢?有没有同样的法律制度呢?如果没有,有没有在功能上与它相似的法律制度呢?如我国的遗嘱继承制度与美国的遗嘱继承制度、大陆法系的合同概念与英美法系合同概念的比较。其次,区分待比较项的异同,这是关键的一步。再次,分析异同原因,这是艰难的一步。最后,进行适当的评价。
【复习提要】
1.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它所研究的对象是“一般的法律”和“一般的法律现象”问题,也就是说它不研究特定的、具体的法律和法律现象,而是研究普遍的法律和法律现象问题。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包括本体论、方法论、社会论、价值论等四个部分。
2.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都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它是法学中的基础理论学科。学习法理学的必要性和意义在于:法理学有助于树立法学的世界观;法理学是形成法律角色的思维方式的基础;法理学是学习和掌握各部门法律知识的钥匙;法理学还能够为弥补法律漏洞提供依据。
3.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是指进行法理学研究所应遵循的一系列原则、程序和技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唯物辩证法,是法理学的总的方法论。实证分析的方法、社会学的方法、价值分析的方法、历史分析的方法和比较的方法等,是法理学研究中常用的具体方法。
【课后练习】
一、名词解释
1.法理学
2.法学体系
3.价值分析方法
4.社会学的方法
二、选择题
1.指出法学是关于实在法的一般原理、概念和特征的科学,并称其为general jurisprudence(一般法学)的法学家是( )。
A.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B.英国新分析法学家哈特
C.希腊哲人阿那克西曼德C.英国法学家奥斯丁
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下列哪几个部分?( )
A.本体论B.方法论C.社会论D.价值论
3.下列何种方法不属于法理学的具体研究方法?( )
A.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B.历史的方法
C.实证分析的方法D.价值分析方法
4.某位法学家曾言,“在所有科学中,只有法学错误地认为可以成为纯粹民族性的东西。神学家、医学家、科学家、天文学家以及其他所有学者,都为自己不了解国外在本专业领域内所取得的进步而感到耻辱,但只有法学家将自己封闭在本国法的研究中”。从上文中可以推知该法学家主张的是何种法学研究方法?( )
A.比较的方法B.历史的方法
C.社会学的方法D.逻辑分析的方法
三、思考题
1.西方法理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哪些阶段?
2.学习法理学的必要性和意义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