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11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西方社会的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新兴城市涌现,如热那亚、威尼斯、佛罗伦萨等;近代意义上的大学创立,如意大利的波仑亚大学(约1158),及继其后创办的牛津大学、剑桥大学、巴黎大学、阿维尼翁大学等;市民文化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文艺复兴波澜壮阔,宗教改革运动如火如荼;加之长久被湮没的古罗马法律典籍《学说汇纂》于1135年的发掘,都为西方法学在中世纪后期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与基督教神学分道扬镳的世俗的注释法学派应运而生。注释法学派又称意大利学派或波仑亚学派,它兴起于11世纪的意大利波仑亚大学,专注于对古代罗马法典籍注释。该学派一经创立,影响范围极广,既有法国学生翻过白雪皑皑的阿尔卑斯山前来求学,也有本校教授远涉大洋去牛津大学讲授罗马法。在它的影响下,法国兴起了与人文主义运动相结合的世俗的人文主义法学派。注释法学派的出现是罗马法复兴的标志,也是西方法学于长期停滞后的一个发展里程碑,由此,法学从神学的桎梏中初步解放出来,再次获得了相对的独立性。
17世纪至19世纪初,西方法理学发展到了古典自然法学阶段。古典自然法学旗帜鲜明地把矛头指向了基督教神学,宣布了对它的造反。古典自然法学家们将审视法律的目光直指人本身,而不再投向上帝。仅以人及其本性作为研究法律问题的起点,并以人之理性作为法律的基础及衡量法律正义的尺度,否认自然法源起于上帝,强调个人权利,宣扬天赋人权。格劳修斯断言:自然法是那样的不可变易,就连上帝也不能加以变更。……就算上帝也不能使二乘二不等于四,他也不能颠倒是非,把本质上是恶的说成不是恶的。
在古典自然法学的冲击下,西方社会发生了声势浩大的社会变革运动,建立了新型的国家,使古典自然法学的理论主张获得一定程度的实现,时人的精神结构也得到了深刻改造。随着西方社会进入了平稳的发展期,作为革命武器的自然法学也随之被冷落而趋于没落。其他法学理论随之兴起,主要的有历史法学、分析法学和社会法学。历史法学否定了自然法学的理论基础,该学派认为法的产生与发展正如同一民族的语言一样,深深地植根于该民族的历史当中。法是经由自然演进而成的,并非人力可以造就的。历史法学十分强调习惯法的作用,重视对古代法律资料的研究。分析法学更加立场鲜明地与自然法学分道扬镳,奥斯丁在《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中表明了该学派的基本立场,法学的研究对象只是实在法,而将道德(自然法)明确排除在外,而宣称法是主权者的命令,强调对法的实证研究,信奉法律就是法律的信条。
至20世纪,随着西方社会结构的变迁,西方法学思想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政府对社会生活的干预频繁发生,就法律而论法律的分析法学理论已显应对不足,社会法学随之兴起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与此同时,分析法学也作了若干重大理论调整,自然法学开始复兴,其他法学思想与流派争相出现,西方法学进入了多元化的繁荣期。
二、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
中国法理学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法作为一种治理国家的方略,在先秦多家思想中都有所论及。以孔子和孟子为代表的儒家推崇贤人之治,礼、德之治,反对法治,宣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在“德主刑辅”的治国理念中,礼、德是立国之本,而法律只是辅助手段。
以墨翟为代表的墨家提倡“兼相爱,交相利”,并以“天志”作为法的根源,以天为法,顺法而行。还应力行节俭,克制欲望,以图减少犯罪。以老子和庄子为代表的道家则提出了以道为核心的法自然思想,“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顺应自然,尚“无为而治”。而以管仲、商鞅、韩非等人为代表的法家则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规制作用,轻礼仪而重“法治”。
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焚书坑儒,厉行“法治”,宣扬“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法理学名盛而实衰。
汉取秦而代之,其统治方略也大有变化,汉武帝时期采纳儒生董仲舒的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甚至儒家经学也被作为“决狱”的根据,至此儒家法律思想成为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正统,历时漫长。之后各朝代只不过对其进行了若干的增补而已。如东汉的马融、郑玄等依据经学注解法律章句,晋代张斐、杜预也注解过汉律。及于唐代,长孙无忌等于公元652年奉诏编撰《唐律疏议》,对《唐律》进行了解释,具有与唐律同等的法律效力。三国时期,出现了官方专设的律博士职,传授法学。元明清时期,法学发展日渐衰落。
至近代,经1840年的鸦片战争,中国社会沦落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求存革新意识兴发,法律思想随之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是取法西方。严复翻译了许多西方名着,如孟德斯鸠的《法意》。沈家本则主持了效法西方的法律改革。他派遣政府官员和学生出国考察和学习西方法律,更于1906年创办了第一所近代法律学校——京师法律学堂,此外还组织翻译了大量外国法律,使西方法理学在中国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在辛亥革命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这一时期,西方法学继续传播;马克思主义法学也开始传入中国。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马克思主义法学随之在中国得到发展和确立。但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法学的发展道路艰辛曲折。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一方面,马克思主义法学被确定为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指导思想;另一方面,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地位却越来越低,甚至完全被忽略,中国法学受到了严重的挫折。直到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中国法学才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走向了复兴之路。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十二条宪法修正案,把“邓小平理论”写进了宪法。“邓小平理论”包含了一系列民主与法制的重要论断,如民主和法制不可分,应“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要法治不要人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解决消极现象的重要手段是教育和法制;要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等。
第三节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一门学科要想成为一门正常的、成熟的学科,就得有自己成熟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在我国,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本身研究的其实还不够,应该并不存在拉德布鲁赫所担忧的方法论过剩的问题。那么什么是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呢?所谓法理学的研究方法,乃是进行法理学研究所应遵循的一系列原则、程序和技巧,也就是结合外部学科对法律进行认识的视角。
法理学发展到今天,已经形成了若干成熟的具体研究方法,如实证分析的方法、社会学的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历史分析的方法和比较的方法等。又由于中国法理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理学,所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乃是其总的方法论。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也就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唯物辩证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法学研究必须坚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则,法律是国家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的存在与发展首先要受到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坚持用普遍联系的、发展的观点看待法律问题等。
下面对一些常见的法理学的具体研究方法作简要介绍。
(一)价值分析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是指从法律体系预先确定的,如公平、正义、平等、自由等价值出发,对法律及其实践进行分析、评价的一种法理学研究方法。该方法持有者坚持法律与价值的不可分性,反对法律“与价值无涉”或“价值中立”。认为仅从“法律就是法律”的信条中并不总能求得有关法律问题的合理答案;相反,抛弃法律的价值判断,机械地适用法律则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不公平的结果。正如导读材料案例2海斯诉纽约中央铁路公司案二审判决显示的那样,正确的逻辑与令人满意的结果之间并不总是顺当无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