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辩论中,适当地发问,能增强辩论的力度。
欲辩先问
所谓欲辩先问是指要反驳对方一个观点,首先问清楚有关情况,然后一举反驳。例如印度影片《流浪者》在公开审判拉兹的一场戏中,首先检察官向控告人拉贡纳特先生提出问题:"拉贡纳特先生,你知道不知道被告人拉兹究竟为什么要杀害你?他是不是与你有仇?"拉贡纳特十分自负地回答说:"这种仇恨是罪犯对法官所抱的仇恨,因为法官对强盗向来是毫不留情的。"
拉兹的辩护律师丽达为了反驳拉贡纳特这种观点,先采取堵住其退路的方法对拉贡纳特说:"老师,你时常教导我们,在法庭上不能昧着良心说话,要公正。如果我在这里说的话使你难过,引起你精神上的痛苦,那么你应该原谅我!"然后向拉贡纳特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
丽达:你称被告人是天生的罪犯是什么意思?
拉贡纳特:这我认为不必要解释,被告人是天生的流浪儿,从他父母那里继承了犯罪的因素。
丽达:请问你有儿子没有?
拉贡纳特:没有,这个与本案件没有什么关系。
丽达:"我还向你提出一个问题,是哪一年,因为什么你把妻子赶出去了?"
拉贡纳拉:……
丽达通过上述一系列的发问,其目的就是彻底否定拉贡纳特的谬论。因而一连几个发问很快就引出了拉贡纳特遗弃儿子拉兹的丑行,从而彻底否定了拉兹是天生罪犯的谬论。可见欲驳先问法可以扫清周围的障碍,使论敌自己陷入被动,从而彻底驳倒对方的观点。
辩中带问
所谓辩中带问是指在驳斥对方的观点中发问。这种发问首先是叙述事实,然后在叙述事实的基础上向对方发问,使对方难以置辩。例如震惊中外的七君子事件中的史良在法庭与法官、检察官的辩论中就采用了这种方法。
检察官:你们给张学良的电报引起了西安事变……
史良:有人到刀店买了刀,也许切菜,也许杀人,难道杀了人也要刀店负责么?
又如季米特洛夫在法庭上同敌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检察官诬蔑保加利亚人残忍、野蛮。季米特洛夫反驳说:"是的。保加利亚法西斯主义者是残忍的、野蛮的,但是保加利亚的工农和人民知识分子是绝不残忍的、野蛮的。但是我请问你。庭长先生,哪个国家的法西斯不是残忍和野蛮的呢?"不难看出这两例都是在叙述事实的基础上,然后向对方提出反问,从而彻底地驳倒了对方的观点。可见驳中带问,能增强语言的力度,加强反驳的气势,使对方难以置辩。
以问代驳
以问代驳是直接采用反问的方式驳斥对方的观点。这种方式极富辩论力量,同时语言经济,节省了大量的笔墨。例如黄××诉××房屋纠纷案。1948年黄××家因生活困难,其丈夫主动将两间房屋典当给宋××,典期为二年。黄××一直未赎回。在法庭辩论中,黄××的代理律师说:"1955年黄××找宋××提出赎回房屋,宋××没有理睬。60年代,黄××也几次写信给宋××,宋××也没有理睬。因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房屋产权仍归黄××所有,没有及时赎回完全是宋××无理拒绝造成的,因此责任全在宋××,现在宋××应无条件地交出房屋。"
被告宋××的代理律师立即反驳道:"原告的代理入有证据证明原告1955年向被告提出过赎回房屋的请求吗?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赎回房屋的请求,怎能说要被告负责任呢?既然在1955年以前无证据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过赎回房屋的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不是失去了胜诉权了吗?"
被告代理律师的几个问题使原告的代理律师招架不住,哑口无言。无疑,以问代驳所问的内容一定要抓住对方的关键问题,这样才有力量。
两难藏问
所谓两难藏问是指提问中藏着一个两难推理,使对方左右为难,无法解脱,从而被迫缴械投降。例如全国著名的"渤海二号"沉船事件,由于官僚主义作祟,"渤二"下沉海底,不少工人干部丧生,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在法庭辩论中,身为党委书记的马××却为自己辩解说:"我不懂业务,因而不负责任。"公诉人为了反驳马××"的荒谬观点,巧妙地设置了一个两难藏问,"你是单位党委书记吗?…是的"。马××回答。"你是负责整个石油勘探局的全面工作吗?""是的。""既然负责全面工作,能以不懂业务而否认自己的责任吗?"马××目瞪口呆,再也说不出话来。十分明显,公诉人的问话中隐藏着一个两难推理,因而使马××陷入了窘境,公诉人问话中的二难推理是:你是负责全面工作的,懂业务出了重大事故负刑事责任,不懂业务出了重大事故也得负刑事责任。或者你懂业务,或者不懂业务,总之你都得负刑事责任。
辩论的应变技巧
法庭辩论中的应变技巧,是指当庭审中出现意外的情况或未曾预料到的辩论观点时,机敏地适时采取措施反驳或说服对方的一种辩论方法。这种技巧如果运用得当,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辩论效果。
出现意外情况时的应变技巧
在庭审中,有时证人证言会发生变化,有时会发现新的事实,有时辩论时间间比自己事先估计的时间要短。一旦出现这些情况,如果仍按自己原来准备的思路和方法进行辩论,那就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为此,必须采取应变措施,摆脱困境。一般说来,常用的应变措施有:
(1)紧追不舍,迫其吐真。
在庭审中,律师常常请求合议庭允许他事先调查过的有利于自己的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各种原因,证人有时会改变自己已向律师提供的真实证言,或含糊其辞,或作虚假陈述。如果证人的证词很关键,无疑将会关系到案件的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必须引用先行采集的调查笔录,追问证人,迫使其客观作证。例如,在一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审调查中,由于几位重要证人均系原先派至联营企业的干部,原告已事先向他们打过招呼,所以,他们在作证时,有的含糊其辞,有的则作虚假陈述,将亏损及停产的责任全推到被告身上。十分明显,他们在庭上所作的证词,与事前向被告方律师提供的证词不尽相同,甚至完全不同。他们所作的虚假证词,不但影响辩论阶段的辩论,而且会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
为此,律师在征得审判长同意后,立即向证人发问道:"你是糖厂的生产车间主任吗?"
答:"是的。"
问:"你们车问在生产管理上正常吗?"
答:"正常"。
问:"既然是正常的,那么你在3月10号对我们说,原料质量粗劣,而且任意加减原料配方,这算不算正常呢?"
答:"我说的是一般情况,以前讲的情况也是有的。"
由于被告方律师采用这种追问法,几位证人都承认了原告在管理联营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因而也就间接地证明了证人庭上证言的虚假性和庭前证言的真实性,从而为自己辩论阶段的辩论观点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由此可见,在证人证言不稳的情况下,利用证人首次作出的客观证言,刨根问底,无疑是可以奏效的。当然,提问要得当,同时要避免审问式的发问。
(2)揭示矛盾,争取主动。
在同一案件中,证据与证据问可能会存在矛盾,这些矛盾只要认真细致地研究案卷材料,是完全可以发现的。但有时由于粗心疏忽,往往等到法庭上出示有关证据时才发现这个问题,而这个问题又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处理。此时,律师应针对出现的新情况,迅速作出反应,揭示矛盾,争取案件处理的主动权。例如,在一抢劫杀人案件中,被告人供述,他为图财,夜间将某工商所值班员杀死,抢走财物若干;后又为劫财,先后杀死二人,法庭调查时,被告人交代,他在工商所内一刀将被害人捅倒,包取钱物随即逃走。法庭出示现场勘查照片。辩护人猛然想到阅卷时该照片清晰可见死者脖颈上有数个刀痕,显然与被告人仅捅一刀的供述矛盾。
于是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道:"你捅了他几刀?"
"就一刀。"
"真的只一刀吗?"
"当然是一刀。"
"刚才法庭出示的照片上死者脖颈处有三个刀痕,怎么可能只桶一刀呢?"
被告人眼见无法解释,只得承认工商所案是三人作案,他在外放风,另两人行劫,事先并未商量要杀人。被捕后想到自己已欠了三条命,终是一死,不如替他们受过,所以就没有抖出他们。矛盾揭示出来后,辩护人及时提出,鉴于本案可能遗漏罪犯,建议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结果,抓获了漏犯。合议庭考虑,被告人提供了特大犯罪线索,有特大立功表现,因而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显然,辩护人的"急中生智"争取了主动权,最后不仅维护了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的严肃性,使被告人得到适当的处罚,而且帮助司法机关查清了全部案情。由此可见,在庭审调查过程中,如果辩护人或公诉人发现了案件中的矛盾,不妨揭露矛盾,同时在此基础上向合议庭提出合理化建议,这样一定会收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3)调整思路,集中出击。
如何根据庭审情况,把握好辩论中一轮、二轮或三轮的时间和内容,也是一个辩论技巧问题。一般说来,可在一轮辩论时把辩论观点处理得原则些、简练些,在以后几轮辩论中再进行阐述、发挥。但也有需要灵活处理的例外的情况。例如,在一经济纠纷案件中,由于案情复杂,出庭证人众多(司法会计鉴定人和技术鉴定人也到庭陈述),故法庭辩论开始后,原告方律师虽持有大量有利证据,但在发表代理词时仅提出原则意见,意在以后详尽论述。与此相反,被告方两位律师预计合议庭会在当日结束庭审,二、三轮辩论的时间将会很短,甚至没有,因而必须调整原定思路,将火力集中在一轮辩论中。于是,两位被告代理人轮番上场,用较长时间充分论证了原告对于纠纷的发生也负有一半责任这个观点,给合议庭和主听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发言结束后,审判长稍加评议本案,即宣布终止法庭辩论,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指挥庭审转入调解。此时,原告方律师已无机会答辩,由于刚才讲的原则,给人的印象似乎是没有多少道理可讲;被告方律师由于及时调整思路,采取集中火力出击的应变措施,为己方在调解中打出了一张好的底牌,案件终以有利于被告的调解协议结束。
2.出现未曾预料到的辩论观点时的应变技巧
辩论双方,在开庭前一般都充分估计对方可能提出的观点和理由,作了反击准备。但在辩论过程中,对方往往会爆出一些事先难以预料的辩论观点,而这些辩论观点有些离题万里,有些谬误百出。如果对这种情况听之任之,不但会使辩论走向歧途,而且势必损害法律的尊严,故必须采取应变措施予以对付。
(1)直接反驳,拉回正题。
在法庭辩论之初,有些公诉人往往脱离起诉书的内容,提出新的起诉意见,从而偏离了辩论的主题;有的辩护人往往东拉西扯,辩护没有针对性。针对这种情况,辩论一方应该立即反驳对方,指出对方的辩词脱离了辩论的主旨,从而把辩论内容拉回到正确的主题上来。
(2)追问依据,陷彼于窘境。
在紧张激烈的法庭辩论中,有的辩论方或是不够沉着冷静,或是低估了对方熟悉法律的能力,情急之下会突然提出一些没有法律依据的辩论观点,这时对方只要洞悉了破绽,就可以采用追问依据的方法,陷彼于窘境,从而取得辩论胜利。例如,前面投列的一妨害公务罪案件中,辩护人突然提出"按照有关规定和证据学的要求,超过24小时验伤无效"的案例。
(3)不辩之辩,击败诡辩。
不少刑事件在经过侦查和审查起诉后,犯罪事实已经清楚,证据也确凿充分,因此,辩护人只能根据已查实的证据提出合乎法律要求的辩护意见,以尽可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撇开事实和法律进行无谓的诡辩,如果辩护人进行诡辩,公诉人除了严辞驳斥外,还可用"不辨之辩"韵应变方法赢得辩论胜利。例如,在一抢劫案件中,被告人翻墙人室,窃得现金2万余元,未及出走,被事主归家发现,事主堵截被告人,被告人随手拎起一张椅子砸向事主,夺门而出。逃跑中被群众抓获。其行为已从盗窃转化为抢劫。公诉人以抢劫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被告辩护人辩护说:"被告人是推椅子,不是砸椅子,而且其目的是想弄出响声,让事主误以为他正从侧门逃跑,从而将事主引向侧门,以便从正门逃走。被告人主观上并不想使用暴力,客观上也没有使用暴力,因此,其盗窃行为不能转化为抢劫行为,只构成盗窃罪,不构成抢劫罪。"辩护人发表这一意见时,审判长先是一愣,继而显露不耐烦的神色。因为,辩护人的观点有二明显漏洞,即如果被告人是想通过推椅子将事主引往侧门的话,那么,椅子的去向应是侧门,而且椅子一般不会翻倒,但到过现场的群众曾提到椅子翻倒在正门口。很显然辩护人无视案件事实作了诡辩。公诉人冷静地观察到合议庭的倾向后,确信胜券在握,无需再辩,于是在二轮辩论中简洁地说道:"我们的意见已在起诉书和公诉词中充分阐明,不再重复。请合议庭判决。"由于起诉方鸣锣收兵,辩护方也只好堰旗息鼓,法庭辩论就此结束。结果合议庭当庭以抢劫罪处予被告人刑罚。在这里,公诉人的"我们的意见已在起诉书和公诉词中充分阐明,不再重复"的简单一句话,既间接地指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极其错误的,叉避开了辩护人的无理纠缠,使辩护人无从再辩。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使用不辩之辩的方法反击诡辩,更能轻松地赢得辩论胜利。
辩论的反驳立法
法庭辩论是开庭审判活动的一个重要阶段,在这一阶段,国家公诉人与被告及其辩护人就犯罪的事实、性质及法律的适用条款等问题展开辩论,为法庭正确地处理案件打下基础。法庭辩论成败的关键,在于能否有理、有据、有节地进行反驳。法庭辩论的反驳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反驳,即运用法理、事实和证据直接驳斥对方的论点,证明其虚妄和荒谬;另一种是间接反驳,即先立后驳,以立带驳,通过论证与对方论点相反的论点的正确,证明另一情况的真实,根据逻辑的不矛盾律,对方的观点被自然攻破。这两种方式的具体运用是多种多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