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才,是刑事侦查人员在与罪犯作斗争中所必须具备的。因此,必须重视和发挥口才在侦查中的作用。本文试图就这一问题谈点粗浅看法。
依靠群众的媒介作用
依靠群众是刑事侦查工作的基础,是同犯罪做斗争的强大力量源泉。侦查人员必须善于接近、依靠和深入群众,以口舌为媒介,与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才能挖树盘根,探洞寻蛇。
尽管社会上大多数人热心协助侦查工作,但由各种原因仍有不少人对侦查人员抱着一种疏远和躲避的态度。特别是在外地办案,人生地不熟,语言不通,只有具有良好的口才,才能消除这些不利因素。俗话说:"入境而问禁,人国而问俗,入门而问讳。"了解和尊重当地人情风俗,才有利于取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侦查人员应该有一种与陌生的群众"自来熟"的本领。与人三言两语,便一见如故,这种口才,需要在长期的实践中,在广泛、密切地联系群众中才能练就。
侦查工作关键是"抓住战机",发案以后,尽快动员群众协助侦查,动员罪犯亲友规劝罪犯投案自首和认罪伏法,这就需要侦查人员简明扼要、生动有力的讲解。这种讲解,不拘形式,可以根据不同场合、不同对象,提出不同的要求,进行不同的部署。要做到忙而不乱,愉而不粗。既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兴师动众,无谓地耗费人力和物力,又要最大地提高效率;既要保守案件的机密,又要公布案情,发动群众破案;既要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又要防止违反法律原则和鲁莽的事情发生……这一切,常是拙于表情达意的人用喋喋不休的长篇大论解决不了的,而精明老练、富有口才的侦查员三言两语就能奏效。
询查证人的催化作用
无论是采取公开或秘密的方式查询案件的证人、知情人、被害人,都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尤其在侦查的最初阶段,要迅速和准确地选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争取用最短的时间达到最高的破案效率。常常必须迅速和准确地从知情人那里获取情况。这种时候,问话的艺术是至关重要的。
被询问人有的目睹案情而受到惊吓,心有余悸;有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有的害怕报复,明哲保身;有的利害相联,担心受到株连;有的徇情碍面,不能仗义执言;有的心怀宿怨,闭门不纳(有时是因为侦查人员不良工作作风而引起被调查人的反感),如此等等,都能使问话受到阻碍。要根据被调查人的不同性别、年龄、职业、文化程度和心理状况,分别采取不同的谈话方式和口吻,有的需要尊重,有的需要庄重有的简便轻松,有的亦庄亦谐。有体谅方式,也有聊天方式。那种嘴里不时带出粗鲁话的行为。不管是对待什么样的案犯,都是不可以的。
无论如何。首要的是要建立融洽合作的气氛。对恐惧或局促不安的,要尽快使对方镇静下来。有时,可提问一些与案件完全无关的事;有时可根据事先获悉的对方的兴趣和爱好(如钓鱼、下棋、打球等)聊上几句。这样就可能转移对方的兴奋点,使其紧张的神经开始放松。
对不协作的被调查人,问话尤须得体,不可急躁,以权压人。最能强烈地刺激对方感情的是语言。有时,自己以为使用的是极平常的话语,而对方却会感到受了莫大的侮辱;有时措词不当,也会伤感情。对方一旦有了不快感情,就很不容易去掉。在一般情况下,可试用幽默的方法。幽默不同于玩笑,它能使语言活泼。情趣盎然,而又不失问话的严肃性,很容易协调对方的气氛。幽默又是一种智慧的语言,它能使问话含蓄,意味深长,而又不咄咄逼人。使对方感觉侦查人员深诸人情世故,不同凡俗,而无妄自尊大、居高临下的职业病,以此引起对方好感。
在一般情况下。要用真诚的态度、明白无误的语言使对方充分理解问话意图,予以合作,例如说:"下面向你问的事情对破案非常重要,请把你看到的和听到的实事求是地全部告诉我们,不知道就说不知道,如果弄错了就会影响破案,请予以协助。"一开始就要提防有人说些敷衍塞责的话,或防止有浮夸习气的人编造莫须有的情节将侦查引入歧途。
询问还应指定专门人员有条有理地进行。切忌多人围住被调查人,乱问~通。这种提问不仅容易打乱对方的记忆和思路,使他回答的问题变得混乱不清。还容易引起对方的厌烦和反感。
审讯罪犯的攻坚作用
罪犯基于他们原来的犯罪立场和特殊心理状态,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往往采用狡辩、诡辩、反诘、拒供和伪供等手法负隅顽抗。在尊重犯人的人格、掌握犯人的心理等情况的基础上,审讯犯人时常是唇枪舌剑、短兵相接的战斗。
对那种一交锋就把门关死,装疯卖傻,滴水不漏的犯人,可采用迂回方式。先从表面上与案件无关的情节说起,隐蔽主攻方向,吏罪犯产生错觉,放松戒备,获取与其罪行相近的有利害关系的线索,引蛇出洞。待时机成熟,及时扭转话题,直取要害,并且循序渐进,扩大战果。对那种胆怯心虚或动摇不定的犯人,可采取单刀直入的方式,突如其来地向对方发出一个至关重要的提问,然后关注案犯的反立,若对方极力招架,还可发出连珠炮似的提问,促使对方防线土崩瓦解。对那种伪装无辜,伪供乱供的案犯,可以巧设陷阱,"信以为真","洗耳恭听",诱使对方信口开河,甚至"理直气壮"地喊冤叫屈;对那些说谎的人。可以叫他讲他不可能知道的细节,以便在恰当的时候,瞅准破绽,"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无论对待何种案犯,归根到底,都应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喻之以法,导之以行"。法律和事实是侦查人员的两件武器,可以交替使用,或齐头并进。审讯的大部分工作就是用各种方法去说服和开导,这种旨在转变案犯的思想,促其认罪服法的说服和开导实在是一种高级的口才。所有的犯人都各具不同特点,决不能用千篇一律的语言和口吻去对付。即使同一案犯,在不同的阶段也有不同的特点,审讯的语言和口吻也不能一成不变。或娓娓叙理,或慷慨激昂,或短促发问,或连声质问,或有条有理,或跳跃式的忽远忽近,忽轻忽重,无论怎样都不能采取逼供和变相逼供的方式。对因各种原因拒供的,要耐心地进行生动、通俗的法律教育和思想教育。必须认真纠正少数干警在工作作风上存在的"冷、硬、粗"的毛病,办法之一,就是提高问话的艺术。
铜齿铁牙宜与忌
在法庭辩论中。应说法言法语,而且要说好法言法语。下面的话便是在法庭辩论中经常容易说错的:
1、"紧急避险"说成"紧急避难"。
2、"宣判无罪"说成"不给被告人刑事处分"。
3、"着重调解"说成"调解为主"。
4、"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说成"在法律生效的十日内"。
5、"法定代表人"说成"法定代理人"。
6、"拘留、逮捕"说成"抓捕"。
7、"起诉"说成"诉讼"。
8、"人犯"说成"犯人"。
9、"自首"说成"坦白"。
10、"侦察"说成"勘查"。
11、"没收财产"说成"退赔"。
12、"拘役六个月"说成"拘留六个月"。
13、"提起"说成"告诉"。
14、"无罪释放"说成"免除刑罚"。
15、"判决"说成"决定"。
16、"违章"说成"违法"。
17、"后果"说成"结果"。
18、"供认不讳"说成"供认不全"。
法庭辩论勿犯忌讳十五条
1、忌鼓动性和煽动性。
2、忌变成政治报告或学术报告。
3、忌三不熟--案情不熟、法律条款不熟、司法口语表达方式不熟。
4、忌辩护人进入被告人"角色"。
5、忌无话找话辩。
6、忌抓辫子、戴帽子、打棍子。
7、忌讽刺挖苦对方。
8、忌用排比性和积极修辞手法组织言词。
9、忌随意为被告人评功摆好。
10、忌将隐私细节、保密手段捅出去。
11、忌重复被告人的脏话、黑话。
12、忌已知的不说、新知的穷说、不知的瞎说。
13、忌手舞足蹈地说。
14、忌尖着嗓门喊叫或音量过小别人听不见。
15忌、违背法律、不顾事实的狡辩或诡辩。
掌握法庭辩论的特点
法庭辩论是法庭审理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辩论双方,特别是公诉人和辩诉人的争论与反驳,不仅可以帮助法庭全面、客观地了解案情,从而正确地做出判决,而且还能起到向旁听群众宣传法制的作用。因此,做好这项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下面,根据法律要求和司法实践,谈一谈法庭辩论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
1.法庭辩论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公正地论述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罪行情节,不准歪曲事实或曲解法律。
2.辩论双方的态度要严肃认真,举止庄重大方。不搞人身攻击,不以势压人,不闹意气,不争高低,不斗输赢。
3.辩论双方的语言要文明,不讲粗话、脏话、大话。发言要口语清晰,声音洪亮,用词准确,掌握适当的音调、语速,恰当地使用手势。
4.要自觉遵守法庭纪律。发言,要征得审判长的同意方可进行,不得打断他人的讲话而抢先发言。
5.如果辩论的一方提出的意见正确,对方要实事求是地虚心接受。主动承认。不要强词夺理,用转移论点或偷换概念等方法搞所谓的败中取胜。
6.对于一些不影响定罪量刑的细枝末节问题,一般不宜争论。如引起误解,可稍微解释一下不辩论的理由,但不要纠缠不休。
7.对于对方发言时出现的口误,不要指责。在必要时可以善意地指出,但不要揪住不放,或有意使对方为难、出丑。
8.采用比喻方法进行论证、答辩,要注意所打的比方要恰当,内容要严肃、健康,不要庸俗低级或引人发笑。
9.对于各执己见,一时争辩不清的问题,可将自己所持的观点、根据说透亮明,并讲清不再辩论的理由,提请法庭考虑。
10.对于歪曲事实、曲解法律或片面强调不正当理由的人,要从宣传法制人手,讲解法律知识、运用证据进行全面综合论证,不要对对方进行讥讽嘲弄。
11.如果对方有过激言行,要沉着冷静,以理服人,切不可感情用事,针锋相对。可在闭庭后向其婉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