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言立论
法律是办案的准绳,法言立论就是依照法律阐明法理。以此成立自己的观点,从而驳倒对方不合法理的观点。法言立论是以立带驳的间接反驳手段,又是运用其他反驳手段的基础或前提。如在押犯吴××故意伤害一案。因被告在劳动中不服管教,看守人员打了被告臂部两下,被告持铁锹将看守人员砍伤。法庭上,被告手持法律书籍,振振有词地辩解自己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公诉人当即引用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指出:被告人歪曲了正当防卫的意义。正当防卫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实施的对于对方不会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时已经停止的侵害行为,不能采用正当防卫的合法进攻手段。该案中,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被告方设防卫条件的情况下,出于泄愤报复的动机砍伤对方,实属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公诉人依法立论,有力地支持了公诉。
直言揭露
这是一种直接反驳对方某一论点,揭露其实质的方法,即用明确有力的语言指出对方论点的错误性质,予以批驳。对力观点的错误已无须大量的说理和论证,是"直言"的基础:而对方观点的实质尚未表露其外,显然有"揭露"的必要。仍如,一名强奸犯被告在开庭审判中用极其下流的语言对执行公务的国家公诉人及法庭传请作证的女证人进行人格侮辱,是一种蔑视国家审判权和检察权、蔑视法庭的行为。同时指出。被告在公开审判中,在庄严的法庭上,使用极其下流污秽的语言,侮辱女证人和检察员,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还破坏了法庭秩序,干扰了审判活动,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这是一种流氓行为,是犯罪的表现,同时也说明被告至今不认罪,毫无悔改之意。最后请法庭在定量刑时,对被告在法庭上的行为子以认真考虑。
直言揭露的力量在于抓住实质,攻其要害,切忌无的放矢或乱扣帽子,无限上纲。
引言求证
刑事诉讼的基础是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证据。因而在法庭辩论中,只有善于分析证据,使用证据,才能有效地支持公诉或进行辩护。引言求证的方法主要是就案件事实、性质等问题辩论反驳的方法。"引言"是引证人之言、受害人之言,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之言,也包括引言物证的无声语言;"求证"则是求得直接证实对方所述事实的虚妄,或求得证实自己原认定事实的准确,从而驳倒对方陈述的相反的事实情况。
如张××过失杀人案。法庭辩论中,辩护人抓住被害人受伤7天后在治疗中死亡这个问题,论证被告是过失伤人而不是过失杀人。公诉人答辩时,首先引证被害人人院时伤情检查结论,说明被害人所受伤害的致命性,再引参与抢救被害人的医院外科主任的证言,详细说明了被害人受到的是致命伤,其所以能持续7天的生命,正是医护人员尽力抢救的结果,有力证实了被告不是过失伤人,使被告和辩护人心服口服。
当事实已经清楚无误再举证据说明时,引言求证的方法可变为直接列举事实论证。如一名劳教后继续盗窃的被告在法庭上辩诉说,他之所以再次犯罪,是因劳教释放后被人歧视,得不到工作安排,生活无保障。检查员指出:被告解除劳教后,曾得到5个单位安排工作,有的只做了2天,有的做了4天,最长呆了一个月,都因为怕苦怕累怕脏而自动离去。而在被告工作的这段时间,被告曾7次行窃。可见,被告一再从事犯罪活动,完全是其好逸恶劳的思想所致。
引言求证(包括举事求证),是以证据内容或已证明的事实作论据,通过论证进行间接或直接反驳,这种方法在法庭辩论中被最广泛地采用。
假言归谬
有这样一个案例。李×(女)与陈×(男)通奸,被李婆婆发觉。陈为灭口,当即将李婆婆掐死。李协助陈伪造现场后将陈放走。李被指控犯有包庇罪。在法庭辩论中,辩护人提出李的行为不构成包庇罪,因为法律未将伪造现场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针对这一辩护意见,检察员答辩说,伪造现场是一种具体的犯罪方式。按照辩护人的逻辑,某种具体行为只要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就不能治罪。那么,用手掐死人是什么行为在刑法中也没有规定,难道陈×就不构成杀人罪了吗?检察员在这里用的是"以退为进,引入荒谬"的方法,这就是假言归谬,即逻辑学里的归谬法。
假言归谬是一种有力的反驳方法,在法庭辩论中,准确地使用,能将对方貌似合理的观点推向极端,归于荒谬,显露其不合理的本质,使反驳具有较强的战斗性和较大的说服力。
借言反驳
即借用对方的口说出的或明确承认的话来打击对方。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狡辩时,由于要编造事实,寻找借口,往往自相矛盾,漏洞百出。以其矛攻其盾,常能克而胜之。
有一种是当庭借言。如一拐卖人口案,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但否认图财谋利的目的,说是为了让受买人帮忙调动工作才参与拐骗。公诉人抓住是否具有营利目的这一定罪关键,以辩论前已经查证的事实为基础,当即讯问被告四个问题。一问:你开始以违法为由不愿参与拐骗,后来在什么情况下同意干的?答:是在××说了给几百元报酬后才同意的。二问:在你第二次与买方联系时,你就什么问题和买方谈条件?答:就骗去后给钱的多少讨价还价。三问:你后来给买方写了两封信,主要是谈什么问题?答:主要是要钱。四问:在整个过程中,你是否要求过受买人帮助你调动工作?答:没有。四个问题问毕,公诉人再问:既然如此,能够说你的主要动机不是营利得钱吗?被告无言可辩,只好答:不能。
法庭辩论是一门艺术,辩论的手段是多样的。上述方法远不能概全,只要我们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适时、适当、灵活地运用多种辩论手段,就能在法庭辩论中演出一场有声有色的宣传社会主义法制的活剧。
辩论中的分化瓦解法
在法庭辩论中,一方辩护人站在一定的立场,常常列举几条理由作为或排比关联、或层递加深的论据,支持他所确立的命题。命题是辩护人对双方争辩的辩题有了一定的认识后所给的断定。不是肯定辩题所指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某种特性,或行为涉及的事物间具有某种因果关系,就是否定它们。辩护的命题是对辩题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做出肯定或否定论断的陈述形式,辩护人的这一论证,只有领悟辩护的论据才能成立。分化论据、瓦解论题是法庭辩护常用战术之一。
某年9月24日中午,某镇棉花收购站前,被告人杨某(女、17岁)、刘某(女、25岁)因不按秩序排队,与李某(女、25岁)发生口角。刘先动手打李耳光,引起互相厮打,刘某将李摔倒在地,撕开李的长裤左缝;又从裤腰撕至背后,仅剩三角裤头;杨某积极参与厮打,刘与杨并扬言要出李的丑,刘将李的衬衣纽扣全部扯掉,杨将李的上衣、乳罩向上拉开,使李的乳房露出。经他人极力劝阻,刘、杨二人才住手。李某身上有软组织损伤,8天后,李忍受不了羞辱服毒身亡。
法庭辩论时,一方辩护人提出的命题认为刘某和杨某应定为流氓罪。理由是:第一,被告人不遵守公共秩序,刘某先挑起事端,杨某参加扭打,其性质应视为流氓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第二,被告人刘某、杨某分别扯开李的长裤、上衣和乳罩,其目的是当众侮辱妇女,纯属流氓行为;第三,被告人刘某、杨某在众目睽睽之下实施犯罪行为,后果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因此,应定为流氓罪。
另一方辩护人却认为被告人刘某和杨某不应该定为流氓罪,而应该定为侮辱罪。第一,从此案的时间、地点、场所、作案的形式看,虽与流氓罪的构成相类似,但是分析案件的性质后就知道决不能简单地根据流氓罪的构成要件去硬套犯罪事实。犯罪分子在大庭广众之中的行为也不是寻衅滋事。事件的起因属群众纠纷,后来超出流氓斗殴的范围,从犯罪事实的实质来看,是公然侮辱被害人的行为,已发展成侮辱罪;第二,从被告人刘某和杨某犯罪行为的目的来看,是要李"当众出丑"。而当众侮辱妇女的流氓行为,目的只是为了寻欢作乐,调戏妇女,被告的目的显然不在此,而是完全属于贬低特定对象的人格,破坏其名誉,在主观上有侮辱他人人格的故意,所以完全符合《刑法》第145条规定:侮辱罪是"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等","情节严重的构成要件";第三,被告人刘某、杨某侵害他人行为的后果,已经不仅仅是妨害社会秩序,而是造成了被害人李某自杀的特别严重后果。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仅系流氓性质的寻衅闹事,聚众斗殴,侮辱妇女,而应以侮辱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