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职业病病人的保障
职业病病人保障是指劳动者罹患职业病后依法享有医疗、职业康复、工作、工资及物质福利等方面的权利。凡被确诊有职业病的病人,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1.职业病病人待遇享受条件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享受职业病病人待遇的条件主要是:①劳动者患有法定职业病;②患有法定职业病的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法》所称的劳动者是指用人单位以各种形式聘用或招用的从事可能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人员;③职业病病人或其近亲属持有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④经过职业病伤残等级评定。
2.职业病病人待遇内容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待遇内容主要有: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因工死亡待遇、职业康复待遇以及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3.民事赔偿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职业病危害的民事赔偿,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适用民法有关特殊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4.职业病病人工作变动的待遇保障
劳动者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用人单位根据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和康复疗养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的,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造成劳动者职业病的责任单位明确的,由责任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五、疑似职业病病人权益保障
疑似职业病病人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既不能确诊,又不能排除,被疑诊为职业病而需要进一步检查和医学视察的病人。为了保障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权益,疑似职业病病人除享有作为劳动者、同时作为病人的一般权益外,还享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知情权、合理诊疗权利、保留工作及其待遇的权利、申请诊断鉴定的权利、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权以及民事诉讼赔偿权利。
§§§第四节尘肺病防治的法律规定
一、尘肺病的概念
尘肺病是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根据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尘肺包括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和铸工尘肺。尘肺是我国最严重的职业疾病。为保护职工的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尘肺病防治条例》。
二、防尘
《尘肺病防治条例》规定,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粉尘处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和拆除防尘设施。职工使用于防尘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并教育职工按照规定要求使用。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经防尘知识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以外包或者联营的形式转嫁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禁止从事有粉尘的作业。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三、健康管理
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和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的内容、期限和尘肺病诊断标准,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职业病管理的规定执行;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贯彻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按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本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职工尘肺病发生和死亡情况;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四、监督和监测
《尘肺病防治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标准的监测,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工会组织负责组织职工群众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与防尘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尘结果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要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测尘机构加强业务指导,对测尘人员加强技术培训。
§§§第五节职业病防治监督的法律规定
一、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①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②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③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①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②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③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二、职业卫生监督人员及其职责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定。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用人单位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②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③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④其他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
§§§第六节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责令停建、关闭。
(1)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3)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4)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5)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民事责任
造成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其他职业性健康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不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②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③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④其他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