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卫生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
一、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卫生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卫生法,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各种卫生法律。广义的卫生法,不仅包括上述各种卫生法律,而且还包括被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从属于卫生法律的在其所辖范围内普遍有效的法规和规章,如卫生条例、规则、决定、标准、章程、办法等,还包括宪法和其他部门法律中有关卫生的内容。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组织因预防和治疗疾病,改善人们生产、学习和生活环境及卫生状况,保护和增进人体健康而产生的以及它们内部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种纵横交叉、相互交织的卫生关系,是复杂而多层次的,一般可以归纳为卫生组织关系、卫生行政管理关系、卫生发展和服务活动关系。它涉及社会公共卫生管理(公共卫生、疾病控制、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业管理(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卫生专业人员、卫生资源)、健康权益保障以及生命科学、传统医学、医学教育和科研等。
二、卫生法的特征
1.以保护公民健康权为根本宗旨
健康权是指人的机体组织和生理功能的安全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公民健康权是公民人身权中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21条规定有“保护人民健康”等内容;《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中,都把保护人体健康列入总则,作为立法宗旨。其他卫生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也都体现了这一宗旨。
2.综合性和多样性
这是指卫生法带有诸法合体,多种调节手段并用的特征。首先,卫生法的表现形式具有综合性和多样性;其次,卫生法的调节手段具有综合性和多样性,既采用纵向的行政手段调整卫生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又采用横向的民事手段调整卫生服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卫生法除采用自己独有的法律措施外,还需要刑法、劳动法、诉讼法等部门法的调整手段,以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健康权。
3.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
卫生法是依据生物学、医学、卫生学、药物学等自然科学的基本原理和研究成果制定的。卫生法与现代科学技术紧密结合,体现了卫生法的科学性。同时,卫生法保护的是人体健康这一特定的对象,这就必然要将大量的技术规范法律化,即卫生法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科学工作方法、程序、操作规范、卫生标准等确定下来,成为技术法规,把遵守技术法规确定为法律义务,使公民的健康权得到保障。
4.社会共同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健康受到越来越大的关注,卫生问题已成为当今人类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全世界都在探求解决人人享有卫生保健,为人们营造一个清洁、卫生、适宜的环境,预防和消灭疾病,增进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等问题的办法,各国卫生法中都反映了这些具有共性的问题。而且,各国在卫生立法方面不断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和交流,以便能更好地互相借鉴,使卫生法不断完善,从而推动了国际卫生法的发展,体现了卫生法的社会共同性的特征。
三、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用以调整卫生关系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它是卫生立法的基础,卫生司法的依据,卫生活动的准则。
从广义上讲,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一切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也是我国卫生法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民主原则、社会主义原则等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当然也是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从狭义上讲,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仅指卫生法所特有的原则。
1.保护公民身体健康的原则
这是指公民每个人都依法享有改善卫生条件,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以增进身体健康,延长寿命,提高生命质量。在我国,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是一切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所以,开展卫生工作必须从全体公民出发,保护人体健康,使人人享有卫生保健。这是一切卫生工作和卫生立法的最终目的,也是我国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2.公平原则
这是指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配置卫生资源,协调卫生保健活动,以便每个社会成员普遍能得到卫生保健。其基本要求是合理配置可使用的卫生资源,任何人在法律上都享有平等的使用卫生资源的权利。公平是配置卫生资源的基础,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是公平的必然要求。但是,个人可以使用的卫生资源的范围和水平,客观上要受到卫生资源分布和分配的影响。所以,这里的公平不是指人人获得相同水平的卫生服务,而是指人人达到最高可能的健康水平。达到这一健康水平也是一个逐步改善的过程,政府对此负有责任。
3.预防为主的原则
这是指卫生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待疾病首先从预防着手,主动地和疾病作斗争,做到无病防病,有病治病,防治结合,立足于防,以达到减少疾病和消灭疾病的目的。预防为主,是人类与外界环境及其致病因素长期斗争所积累的知识结晶。实践证明,预防为主的方针对控制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和增进人体健康,具有投入少、效益高的特点。
4.保护社会健康原则
这是指要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健康利益的关系。人具有社会性,要参与社会的分工和合作,所以,就要对社会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个义务就是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社会健康利益。这是个人对公众的责任。社会健康利益是一种既涉及个人利益但又不专属于任何个人的社会整体利益。这种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有可能导致对个人权利的限制,如对某些传染病病人,法律规定不得出境或者入境。
5.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这是指卫生工作必须做到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支持、群众参与,使卫生事业成为全民的事业。这一原则又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卫生法制建设中的体现,反映了卫生工作的社会性。
6.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
这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的卫生职能部门,对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颁布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进行的监察督导。实行国家卫生监督原则,必须把专业性监督与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紧密结合起来,严格依法办事,同一切违反卫生法的现象作斗争,以保证有一个良好的社会卫生环境。
7.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卫生法和其他法律一样,具有强制性,对于违法者,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予法律制裁。同时,我国卫生法又规定对作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上的表扬和物质上的奖励。
四、卫生法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我国卫生法制建设的发展,卫生法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在社会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贯彻党的卫生政策,保证国家对卫生工作的领导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卫生问题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党和国家为保护人民身心健康,按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客观发展规律制定出正确的卫生政策,指导卫生工作,并把经过实践证明科学、有效的政策具体化、法律化、制度化,成为具有相对稳定性、国家强制性与规范化的法律条文,从而改变长期以来卫生工作依靠“人治”的现象。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因为加强卫生立法,可以使国家的卫生行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使卫生工作向科学化、社会化和法律化发展。同时,随着卫生政策的不断发展,卫生法律、法规也应不断创制、修改和废止,以实现卫生法保护人体健康的宗旨。
2.增强卫生法制观念,保护人体健康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日益发展,也出现了一些严重威胁我国人民健康的问题,如工业“三废”、化学农药、生活废弃物、霉变等有毒有害物质不断造成环境污染;食品的污染、假劣药品的出现严重危害了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在卫生行政管理中,必须采取有力的法律手段,通过卫生法制的宣传教育,增强卫生法制观念,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疗卫生机构和公民,明确各自在卫生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努力改善和提高卫生条件。同时,对违反卫生法的行为进行制裁,从而起到保护人体健康的作用。
3.促进经济发展和医学科学的发展
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能动的因素,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水平,离不开健全体魄和优良智能的人。卫生法保护人体健康,实质上就是保护劳动力,为经济建设发挥巨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医学科学是卫生立法的基础,卫生法是保证和促进医学发展的重要手段。随着新的科学技术不断被运用到医学领域来,促进了医学新的发展,如人工生殖技术、器官移植技术;新的价值观念、经济观念给传统的法律思想以启迪,如脑死亡标准、安乐死;新的病种的出现,如艾滋病等,不但促进了法律观念的更新,也给卫生立法提出了新的课题。通过卫生立法,可确保医学科学新技术、新成果受人类合法控制,不被滥用,以造福人类,为医学科学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和物质条件。
4.维护国家主权,促进国际卫生交流和合作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国际友好往来日益增加,卫生法对于预防国内外一些疾病的传播,解决外贸索赔争议,维护我国主权和合法权益,保护我国公民身体健康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推动世界卫生事业的发展,我国在卫生立法上注意与有关的国际条例、公约相协调,既维护国家主权,保护了我国公民的健康,又履行国际间的义务,促进了国际卫生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节卫生法的渊源
一、宪法
卫生法的渊源亦称卫生法的法源,是指卫生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