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预防保健。主动参与和指导社区预防保健工作,努力提供社会医疗服务,使医院成为地区性医疗保健中心。
3.医院的类型
医院根据收治病人的范围,分为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两大类型。
(1)综合医院。一般是指设有一定数量的病床,划分内、外、妇、儿、中医、五官等专科,配备药剂、检验、放射等医技部门和相应人员与设备的医疗机构。综合医院,包括设有重点专科的综合医院,占医院总数的80%,因而是各类医院的主体。
(2)专科医院。这是指为适应某些专科医疗的需要设立的医疗机构,包括传染病院、精神病院、结核病院、儿童医院、妇幼保健院、麻风病院、职业病院、肿瘤医院、康复医院、口腔医院、眼耳鼻喉科医院、骨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等。
中医医院和儿童医院实际上具有较完全的分科,可视作一种特殊类型的综合医院。
二、综合医院组织编制
我国大、中型医院通常由诊疗部门、辅助诊疗部门、护理部门和行政、后勤部门构成。根据卫生部1978年发布的《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规定,综合医院的机构设置实行院和科室两级制。
医院工作人员编制以病床为基数核定:300张床位以下的按1: 1. 30~1: 1. 40计算;300~500张床位的按1: 1. 40~1: 1. 50计算;500张床位以上的按1: 1. 6~1: 1. 70计算。病床与门诊量之比应按1: 3计算,不符合1: 3时,可按每增减100门诊人次增减5~7人。对于医药科研和教学所需人员,可在总编制内增加5%~15%。
医院各类人员的比例:卫生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70%~72%,其中中西医师占卫生技术人员的25%,护理人员占50%,药剂人员占8%,检验人员占4. 6%,放射人员占4. 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占8%;行政管理和工勤人员占总编制的28%~30%,其中行政管理人员占总编制的8%~10%。
三、医院分级管理和评审
医院分级管理是指按照医院的功能和相应规模、技术建设、管理及服务质量等综合水平,将其划分为一定级别和等次的标准化管理。医院评审是按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对医院质量作出院外评价。
实施医院分级管理和评审,是运用现代卫生和医院管理理论,在总结我国三级医疗网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吸取国际上“区域卫生发展规划”思想,借鉴国外医院评审的经验,实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医院宏观管理制度。卫生部就这一工作先后发布了《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综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试行)》等规章。现行医院分级管理标准由以下3个部分组成。
1.医院基本条件
医院基本条件主要包括:①医院规模;②医院功能与任务;③医院管理;④质量管理;⑤思想政治工作和医德医风建设;⑥医院安全;⑦医院环境。
2.医院分级标准
一级医院,是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基屋医院、卫生院。二级医院,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三级医院,是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学、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
3.医院分等标准
我国医院共分为3级10等,即一、二级医院各分为甲、乙、丙三等,三级医院分为特、甲、乙、丙4等。
医院等级的评审工作由部级、省级和地(市)级三级评审委员会按各自规定的评审范围负责实施。
四、医院工作制度
为加强对医院的科学管理,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保障公民健康,卫生部于1982年先后发布了《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等。
《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共7章30条,规定了医院应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科室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对医院急诊、门诊和住院诊疗工作作了详细规定,并对护理、医技、中医和中西医结合、隔离消毒、预防保健、计划生育门诊、划区分级分工医疗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规定了教学、科研、技术管理、经济管理和总务工作、政治思想工作等项条款。
《医院工作制度》包含:领导干部深入科室制度、会议制度、请示报告制度、总值班制度、护理工作制度、门诊制度和急诊、抢救、会诊、转院制度等64项具体工作制度。各项具体制度都明确了工作任务和完成任务的严格要求。
《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对医院党委书记、院长、科主任、医护人员直至后勤人员,以及临床、辅助、行政、总务科室都明确规定了职责,计有97项。在每项具体职责里还详细规定了分工负责的任务、职责范围和要求。
§§§第六节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卫生技术人员的概念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受过高等和中等医药卫生教育或培训,掌握医药卫生知识,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从事医疗预防、药剂、护理或其他专业的技术人员。
卫生技术人员是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主体,据统计,2002年末,全国卫生人员总数523. 8万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427. 0万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除卫生技术人员外,还有行政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医疗防疫人员。这是指从事医疗、卫生防疫、寄生虫及地方病防治、工业卫生、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专业工作中的中医(含民族医)、西医、中西结合医等人员。其技术职称分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
(2)药剂人员。这是指从事药剂、药检人员,包括从事中药和西药专业的技术人员。其技术职称分为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3)护理人员。这是指在医院、门诊部和其他医疗预防机构内担任各种护理工作,在医师指导下执行治疗或在负责地段内担任一般医疗处理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的人员。其技术职称分为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
(4)其他技术人员。这是指从事检验、理疗、病理、口腔、同位素、放射、营养等技术操作、器械维修以及生物制品研制等专业技术人员。其技术职称分为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
除上述外,还有卫生技术管理干部,这是指在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企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从事医疗、科研、教学、防治、保健、计划生育、药械等技术管理工作的,具有高、中等医药院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他们的技术职称,依其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分为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主管(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
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
乡村医生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医生。
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2003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对乡村医生的执业注册、执业规则、考核和培训作了规定。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1.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①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②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③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2.乡村医生执业规则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则:①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②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③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④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⑤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三、护士管理
护士是指受过高、中等护理专业教育,熟练掌握基础护理和一般专科护理知识和技能,并具有一定的卫生预防工作能力的卫生技术人员。
护士在促进健康、预防疾病、恢复健康的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据统计,2002年末,我国有注册护士124. 7万人。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卫生部于1993年3月26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护理事业,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重视和发挥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中的作用;护士的执业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护士的劳动应受到全社会尊重。
1.护士执业考试
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获得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2.护士执业注册
获得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应填写注册申请表,并向注册机关,即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交验下列文件:①护士执业证书;②身份证明;③健康检查证明;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2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①服刑期间;②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③违反《护士管理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④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3.执业
护士在执业中应当做到:①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②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③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④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4.罚则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非法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予以缴销。护士执业违反《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