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概述
一、执业医师法的概念
执业医师法是调整医师资格考试、执业注册、考核培训和执业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二、医师管理法制建设
医师从事的是治病救人的职业,其执业行为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和健康。为加强对医师的管理,一些国家制定了专门的医师法,也有一些国家在医疗法以及其他一些相关法律中对医师执业的有关问题加以规定,主要涉及医师的资格、医师执业登记和注册、医师的权利和义务、医师执业规则和法律责任等。
我国早在西周时代,《周礼》就有病历书写和死亡报告制度,并对医师实行年终考核以定其报酬的记载。以后各个朝代的法典,如《唐律》、《元典章》、《大明会典》等,都有对医师执业行为进行规范的条文。到20世纪20年代,出现了对医师执业进行规范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如1929年颁布的《医师暂行条例》,1931年颁布的《高等考试西医考试条例》,1943年颁布的《医师法》等。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极为重视对医师的管理,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如1951年颁布了《医师暂行条例》、《中医师暂行条例》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卫生部制定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使医师执业管理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如《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1979年),《医院工作人员职责》(1982年),《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1988年),《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3年)等。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实施《执业医师法》,1999年卫生部成立了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卫生部发布了《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等规章;2003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对于依法治医起到了重要作用。
1.有利于加强医师队伍管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的医疗服务市场逐步开放,除国家财政支持的医疗机构外,中外合资和合作、社团主办、民营以及个体诊所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机构不断出现,医师队伍不断发展扩大。2002年末,我国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各级各类医师已达184. 4万人。这既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同时也给医师队伍的管理带来了新问题。少数人以行医为名诈骗钱财,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执业医师法》规定具有相应学历、资历者经过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后,方能获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后才能执业;同时对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作了专门规定,这就使医师队伍的管理有法可依,有利于医师队伍的管理和建设。
2.有利于提高医师业务素质
20世纪90年代以来,多渠道、多样化办学,一部分不具备条件的非医学院校开设医学专业;一些民办医学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医学自学高考,获得与正规医科大学具有同等效力的本科学历,造成一定程度的医学人才培养的混乱,使医学教育质量难以保证。《执业医师法》规定实行全国医师资格统一考试,注重基础理论和临床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伦理、法律、心理等知识,这就会把那些没有真才实学和缺乏医学临床基本技能的人拒之于医师队伍之外,从而提高医师的业务素质,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人民健康。
3.有利于保障医师合法权益
长期以来,由于医师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致使侵犯医师人身安全和名誉、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现象屡见不鲜;同时少数医师不负责任,违反医疗规范造成医疗损害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现在,《执业医师法》对医师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正常医疗工作不受侵犯;同时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这对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素质,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增强医师的法律意识,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执业医师工作的管理
《执业医师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根据《执业医师法》关于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的规定,2002年1月9日,中国医师协会在北京成立。中国医师协会是以注册的执业专业人员(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及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依法成立的群众团体。中国医师协会的成立,标志着医师管理从行政管理为主向行业自律性管理为主的转变。
§§§第二节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的法律规定
一、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是指从事医师职业所应具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条件和身份。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是医师执业的准入考试。
《执业医师法》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1.考试类别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临床医师、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师、口腔医师、公共卫生医师4类。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医师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2.考试条件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2)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3)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3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4)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也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5)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包括注册、执业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医师执业注册
医师执业注册是指对具备医师资格者进行执业活动的管理。《执业医师法》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医师经注册后,方可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这里所谓医师的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执业类别,是指医师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中哪类执业活动;执业范围,是指医师执业的具体诊疗科目,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牙科、放射科等。根据《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其执业范围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方可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根据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从事执业地点、执业范围以外的执业活动,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执业地点、范围:①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②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④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申请人照片;医师资格证书;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申请人身份证明;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等。
2.不予注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