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律以正刑定罪”,即处理刑事犯罪的法律条文,其中也包括有关民事、婚姻法及诉讼法诸方面的法律规范,具有较大稳定性和确定性。律是法典四书的最早形式之一。战国时,商鞅改李悝的《法经》六法为六律。汉初,相国萧何在秦律基础上制定《九章律》,自此历代均沿袭律的名称。唐律有《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及其疏议,通称《唐律疏义》。《唐律疏义》是我国封建法律史上最有影响和最具代表性法律,之后各朝均以此为蓝本。
令“令以设范立制”,是对国家各项政治法律制度,包括职官机构、军队组织、土地、赋役等制度的规定,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令的出现也很早,《国语·越语》载:越王勾践“今壮者无娶老妇,令老者无娶壮妻”。《汉书·杜周传》:
“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唐令分为官品令、三师三公台省职员令、寺监职员令、卫府职员令、东宫王府职员令、州县镇戍岳渎关津职员令、内外命妇职员令、祠令、户令、选举令、考课令、宫卫令、军防令、衣服令、仪制令、公式令、田令、赋役令、仓库令等共27篇,共30卷。唐代曾颁令5次,但唐令没有完整地流传下来。
律与令的关系是:律具有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律文一经制定,更改不多;而令文则往往是从皇帝颁布的诏令中选取长久可行者,著定为令。律规定罪名和刑罚,是从消极方面规定犯罪后处以刑罚的法律条文,而令则是从积极方面规定要人遵守的典章制度。律在唐代法典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但律的作用和效力要受到令及其他法律形式的限制和补充。
格格是国家机关的行政法规,为官吏必须遵行的各种单行赦令、指示的汇集,通常是禁止违反的法律条例。唐代法典中的格经常编修,有《武德格》、《开元格》、《开元后格》等。格的来源是诏敕,诏敕既经修改、挑选,整理入格之后,以一般的法律形式出现,便算是永久性的“永格”了。
式式即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办事细则,也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式的名称一般认为源于汉代的品式章程,其实式在战国末期便已出现,唐式主要是执行律令所规定的活动规则及百官有司的办事章程,多以官府等命名。
唐代格与式的关系为:格主要是禁人违反的条例,而式则是要人遵循的章程。由于式是令的具体细则,所以经常令式并称。格式的地位略低于律令,但时常成为统治者更为得心应手的法律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