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在我国历史上又称遗命、遗令或遗言,是死者在生前预留给后人的嘱咐,其内容往往涉及财产的继承问题。
我国历史上家产继承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诸子的平均继承,《唐律》就明文规定:“诸应分田宅及财物,兄弟均分。”
在这种情况下,家产继承一般是以自然继承为主,遗嘱继承为辅。在因种种缘故诸子不能平均继承等情况下,家长就往往要“预立遗嘱,决定继承者及份额。在我国古代的僧、尼中,遗嘱继承十分流行。敦煌文书中就有多例僧、尼的遗嘱文书。这恐怕是由于他们一般没有子女的缘故。
我国古代遗嘱的方式有书面与口头两种,无论哪一种都要有证人在场。《风俗通》载,汉时沛郡一富家公是“呼族人为遗令”。《敦煌掇琐》所辑尼灵惠的遗嘱文上,署录的证人有10人之多。《唐律》也规定“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方可生效。
与西欧中世纪的遗嘱相比,我国古代的遗嘱有两个特点:
其一,家长在遗嘱中可以全权处理所有家产,而在日耳曼法及中世纪寺院法中,家长只能处理自己应有的那份家产。其二,封建国家对遗嘱的内容也进行干预。如北宋规定遗嘱继承的范围只能是“内外缌麻亲以上者”。对于无直接继承人情况下的遗嘱继承,只允许给予继承人300贯文以内的财产,超过者要按比例充官。在中世纪的欧洲,只要遗嘱设立的程序合法,国家对其内容一般是不加干预的。从我国古代遗嘱的内容及其特点,可以窥得我国古代社会父权家长制统治的根深蒂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