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家产继承制的基本原则是诸子继承,即所有儿子对家产有同等的继承权。
诸子继承制确立于商鞅变法时期。法律规定“民有二男不分异者倍其赋”、“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强制二男以上的共居家庭分异。分异时,每个儿子均可从父母处得到一份家产。
家产继承有二次性继承、一次性继承和整体性继承三种基本形式。二次性继承即诸子在父母生前通过分家继承部分家产,父母身后又对遗产分配取得一份。商鞅分异令下的继承即属此类。一次性继承即父母身后的家产继承。此受儒家伦理道德影响,分家须俟父母亡故,几乎历代封建王朝都在法律上否定父母在世时的分财。整体性继承即父母死后,不再析分,诸子同居共财。这样,便形成累世同居的大家庭。如宋初李昉:“子孙数世,二百余口,犹同居共财,田园邸舍所收及有官者俸禄,计口月给饼饭……分命弟子掌其事。”
女子则以一种特殊形式参与家产的继承,即出嫁时可从父母处得到一笔财产为嫁妆。但在家有兄弟的情况下,一般不能继承家内的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