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预期理由的诡辩。诡辩者用还没有被证明的命题,来证明自己论题的真实性。
(3)循环论证的诡辩。诡辩者的论据本身就没有得到证明,却用来证明他的论题,其结果只能是什么都没有证明。这种翻来覆去、没完没了的诡辩违反了充足理由律。
(4)推不出来的诡辩。诡辩者的推断和理由一点联系都没有。
(5)强词夺理的诡辩。诡辩者蛮不讲理,胡说八道,论证缺乏真正的理由。
文1:因果关系想当然诡辩的几个小故事。
文2:虚假理由的诡辩。
文3:古代的叶衡向人打听:“我很想知道人死后情况怎样。”有人告诉他死后的感觉非常好。叶衡追问他原因。那个人道:“如果人死后状况不好,那么死人肯定就会回来,可是你看到过一个死人回来么?所以说人死后肯定很舒服。”
文4:预期理由的诡辩。
文5:古代,一个村民在家中被人杀害,家里同时还丢了一两银子,县太爷展开调查,当他得知邻居张三当天晚上和死者的媳妇一起归来,而且张三身上也有一两银子时,就断定张三是凶手,理由是死者的妻子貌美如花,肯定是他俩通奸后觉得丈夫碍事,于是张三就把丈夫杀了,顺手盗走钱财。
文6:循环论证的诡辩。
文7:甲:“只有一生一个谎话都不说的人才算诚实。” 乙:“不一定,有时候说一些善意的谎话也是为了保护他人。”甲:“那决不是诚实的人!”乙:“为什么?”甲:“因为只有一生不说谎话的人才是诚实的人。”
文7:推不出来的诡辩。
文8:有一个人去看牙,装完假牙后他给医生假钞结账,结果医生把他告上了法庭,那人在法庭上诡辩说:“我装的牙也是假的啊,为什么不能给假钞?”
文9:强词夺理的诡辩。
文10:有个人在商店门口被地上的一个小井盖绊倒了,于是他就大声责骂店主:“你为什么在商店门口放一个井盖来故意摔我?”店主说道:“这个井盖好几年前就在这里了。”而这个人却说:“我的腿长在我身上好几十年了。”
(161-162)
6.反驳中的诡辩。
6,1人身攻击的反驳。
【案例】
甲乙两个人一起看电影,看完后,甲说:“这片子男主角演的真不怎么样。”乙说:“你去演就比他演的好?”
在辩论中故意转移话题去攻击对方的能力、人格,甚至去讥讽、嘲弄、挖苦对方生理上的缺陷,这种诡辩就是“人身攻击”,我们如果要反驳别人的观点,就必须来揭穿这种性质恶劣的错误诡辩。
而且,乙的话也犯了“推不出”的错误,甲的演技虽然没有那个演员好,但并不代表甲不会看戏,甲演不好也不表示那个演员的表演成功,另外,乙并没和甲讨论演员的演技问题,而是偷换话题为叫甲去表演。
6,2“预期理由”的反驳。
【案例】
有个学校开展学雷锋做好事的活动,同学们个个都像小雷锋,做好事不留名。
有一天,一个班上的同学做了件好事,大家都不知道是谁。于是,该班的甲和乙就在一起讨论。甲说:“我估计,这件事可能是咱们班小刘干的,”乙非常有把握地说:“不对,不可能是小刘干的。”后来经过确认后发现,这事还真不是小刘干的,是另外一个人。结果,乙得意洋洋的对甲说:“你看!你说的不对,你还说可能是小刘干的呢!”甲顿时哑口无言。
有人因此认为乙的反驳是对的,甲确实说错话了。那么,甲最初的判读是不是错的?而乙对甲的反驳是对的吗?其实,这个问题并不难解决,只要我们有足够的逻辑知识。关于模态判断之间真假关系的知识在形式逻辑中都告诉了我们,“这件事可能是小刘干的”与“这件事确实不是小刘干的”,二者之间是反对关系:就是不能都是假的,但是可以同时成立,当后者是为真的时候,前者是真假不定的,所以不能用后者去否定前者。事实上乙对甲的反驳根本上犯了“预期理由”的错误。
文1:以守为攻反驳法与反唇相讥反驳法。
文2:以守为攻反驳法。
文3:有一次,一个美国记者见周恩来总理使用一支美国派克牌钢笔,问道:“总理先生,您也喜欢我们美国造的东西?”周总理听了深知这话别有用心,于是,笑笑说:“这是抗美援朝胜利后一位朝鲜朋友送的。当时我不想要,朋友说这是缴获的战利品,拿去做个纪念吧。于是我收下了。”周总理这番轻松的回答,让一个以胜利者自居的形象瞬间变为失败者,真是精妙。
文4:周总理在此采用的回击方式为“以守为攻反驳法”,即不直接反驳对方的观点,而是另有论据,提出新论点。
文5:反唇相讥反驳法。
文6:晏子拜见楚王。楚王说:“齐国没有人可派吗?竟派您做使臣。”晏子回答说:“齐国的都城临淄有七千五百户人家,人们一起张开袖子,天就阴暗下来;一起挥洒汗水,就会汇成大雨;街上行人肩膀靠着肩膀,脚尖碰脚后跟,怎么能说没有人才呢?”楚王说:“既然这样,那么为什么会派你当使臣呢?”晏子回答说:“齐国派遣使臣,要根据不同的对象,贤能的人被派遣出使到贤能的国王那里去,不肖的人被派遣出使到不肖的国王那里去。我晏婴是最不肖的人,所以只好出使到楚国来了。”选自《晏子使楚》
文7:晏子用反唇相讥法回应楚王的的辱骂或人身攻击,使论敌处于十分尴尬和狼狈不堪的境地,显示其浅薄无聊。
(163-164)
6,3偷换概念的反驳。
鲁迅曾说:创作的基础是生活经验。生活经验是在“所做”之外,也包括“所遇、所见、所闻的”。
鲁迅的意思是说,你写一个东西,虽然不必去亲身经历,但是最好是亲历过。结果有人咬文嚼字说:“写妓女还得自己去卖身吗?那么写杀人是不是要自己杀过人。”
其实那些反驳者根本就把鲁迅先生的意思曲解了,鲁迅先生强调对于作品中的事情“不必亲历过”,而这些人犯了故意偷换论题和偷换概念的诡辩错误。
有个单位领导批评某位党员说:“现在我们的群众对党员意见很大。为什么?因为你们私心太重,你们把个人利益放到第一位。”底下有位党员小声嘀咕:“你既然不考虑个人利益,干嘛还要领工资和奖金?”
这个党员篡改了领导意思,明明领导说党员不应该把利益放在第一位,他却说党员不应该考虑个人利益,而且还得出结论:“党员不应该领工资和奖金。”显然他根本就是在为自己的错误缺点进行诡辩。
6,4论据虚假的反驳。
有个男人在大街乱扔果皮,还随地吐痰,被一位清洁工人制止。
这位年轻人立刻就不乐意了:“我不扔东西,你们还干什么活?我不干净?我比你干净多了。”
这个青年在反驳时有明显的逻辑错误:“只有有人乱扔东西,你们清洁工人才不会失业”,这是一个必要条件的假言判断。他在反驳中使用了这条被省略的论据根据,必要条件假言判断的逻辑性质,可以断定它是虚假的,因为“有人乱扔东西”不是“你们清洁工人不会失业”的必要条件。
实际上,清洁工人除了打扫这些人为的环境污染外,还有大量的工作是清理垃圾、杂物、污水等污染环境的东西。所以,他又犯了“论据虚假”的错误。这个青年人这样做,显然是对自己缺少社会公德的辩解,他是利用偷换论题和使用虚假论题的手段来拒绝批评,根本就是在诡辩或狡辩。
文1:揭悖反驳法与归谬反驳法。
文2:揭悖反驳法。
文3:唐朝初年,庐江王李瑗谋反,唐太宗李世民杀了李瑗,把李瑗的爱姬留在了身边。
侍中王珪对李世民的作法不满,问道:“陛下认为,庐江王纳姬是对还是不对?微臣心中弄不明白,所以大胆请教陛下。”
李世民说:“杀了人,又抢了人家的妻子,是非已经十分明显,你何必这么问呢?”
王珪说:“庐江王杀人夺妻,陛下以为不对。可是,庐江王因谋反被杀,他的姬子却留在陛下身边。因此,我觉得陛下肯定认为李瑗作得对。”
李世民听了,便虚心纳谏,立刻把美女送出宫去了。
文4:王珪的批驳用了揭悖反驳法,指出了李世民言行相悖之处,使他醒悟。
文5:归谬反驳法。
文6:皇帝让李尚书进贡公鸡蛋。李尚书非常焦急,到哪里去找公鸡蛋呢?解缙听说后,对李尚书说:“不要为难,我替老师去进贡公鸡蛋。”
谢晋觐见。皇帝见他是个孩子,就问:“李尚书怎么不亲自来?”解缙说:“李尚书生崽,在家里坐月子,不能来。”皇帝听了,笑道:“世界上只有女人生崽,男人怎么会生崽?”解缙立即反问道:“既然男人不会生崽,公鸡哪会生蛋?”皇帝觉得有道理,进贡公鸡蛋的事就取消了。
文7:解缙的批驳用了归谬反驳法,以皇帝“公鸡生蛋”的说法为依据,引申出了“李尚书生崽”的荒谬结论,并把引申出的结论正面提出来。当皇帝反驳时,就导致了自相矛盾。
(165-166)
7.模糊语境的诡辩。
7,1模糊语境情况下的诡辩。
就像前面提到的,人们在交往过程中,表达自己的主张观点,需要一定的语言环境,即语境:说话者,听话者,说话的时间,地点以及对话双方沟通具有的知识要素。
而“词语歧义”是指,因为听者不确定说话人传达的某个多义词具体要表达哪一种含义,所以做出多种意义解释的语言现象。
虽然一个多义词有多种含义,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沟通的双方都可以通过语境,判断并确定它表达的具体意思。
在我们的日常沟通中,语境还会影响到我们交际沟通的方向。举例来说:
明朝永乐二十二年的科举考试,状元为孙日恭,榜眼为邢宽。但是张榜的结果却是邢宽中了状元。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原来负责给皇帝抄写小金榜的官员把孙日恭的“日恭”写得太紧凑了,就像“暴”字。
由于永乐帝朱棣的皇位是从他侄子那里暴力抢来的,所以他很忌讳和反感这个“暴”字。同时他觉得邢宽这个名字取得很好,有“刑政宽和”的意思。所以,孙日恭丢了状元名号,邢宽因为名字捡了个状元。
这种利用一词多义,故意模糊其在特定的语境中的意思,就是模糊语境的诡辩。
某报曾载有这样一则消息:年初,甲某向乙某借款1,3万元,年中还了一万。乙某向甲某出具了“甲某今还欠一万元整”的字条,一式两份。虽然上面有两人的签字,但没有写明是欠款收据,也没有“收款人乙某”的落款。后来,当甲某来归还余款时,乙某说还应该还一万元,并拿出了当时开具的纸条为证。
通常说来,还钱时,出具的应该是“收到还款多少”的收据,而不是“还欠款多少”的字条,这个是还款语境下约定俗成的规矩。但是纸条上一个“欠”字的存在,给了诡辩者利用“还”字的语音歧义模糊语境的机会。
要应对这类诡辩,我们只能通过还原其特定语境,寻找彼时彼地的特定含义。
文1:模糊语境的诡辩故事。
文2:搬迁费引发的争议。
文3:某镇政府把它有所有权的一幢二层楼的公房,以3万元的价格,经过招标拍卖,卖给了甲某。五年后,甲某因为楼房拆迁,领取了十几万元的搬迁补偿费。这时,镇政府出面要求其返还10万元的“不当得利”,并将其告上法庭。原因是当年拍卖的不是整幢楼房,只是底层的几间。
法院调查发现:当初招标、拍卖、签合同的对象都是整幢楼房,而且当地的房屋买卖有一个特殊交易习惯:买卖整幢楼房时,习惯以底楼房间数作为登记房间数。基于此,法院判决镇政府败诉,甲某的搬迁补偿费归他所有。
法院对于此案的审理,就是通过还原其特定概念的语境,打破了镇政府的诡辩,维护了被告人的权利。
文4:几字之差,状元错位。
文5:清朝末年一次殿试,朱汝珍取得了头名。但是慈禧太后因为害过珍妃,所以对“珍”字很敏感;因为她最恨的康有为是广东人,朱汝珍也是,所以大笔一挥,把朱汝珍划掉,替补上了后面的刘春霖。因为她觉得“春霖”有“霖雨苍生”的意思,很吉祥,而且当年正逢旱灾,很需要雨水。就这样,又因为几个字的差别,状元错位了。
文6:任何正确有效的交际沟通所使用的概念都应该是自始至终保持同一性的。这样我们才能拨云见月,打破一切故意违反规则的诡辩。